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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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义务

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义务

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义务——石某启等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 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石某启、毕某昌、石某静、石某会、石某娇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石某亮、运输公司、财险淮南支公司被告(上诉人):财险阜阳分公司【基本案情】2019年11月9日8时16分,刘某驾驶皖KJ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丰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县安丰镇东街天润发超市门前路段处因未仔细观察,其车辆货箱前部加装处将道路上方线缆剐落。

事故发生后刘某既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驾车驶离现场。

同日8时44分,石某亮驾驶皖DA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安丰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处因未仔细观察,剐到悬挂于空中的线缆,被剐动的线缆带动掉落的线缆将路上行人石某元绊倒,造成石某元受伤及线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石某元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

该事故经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石某元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石某元先被送往寿县安康医院,后转入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11月21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17372.96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为石某元垫付了1万元,石某亮为石某元垫付了2万元。

另查明刘某擅自改变车辆结构致使车辆超高。

【案件焦点】财险阜阳分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涉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模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模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模版序言本案涉及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本文将就事实、争议焦点及证据评议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期使读者对本案有一个更全面、客观的了解。

一、案件背景1. 案由介绍起被告系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当事人介绍原告:XXX,男,XX岁,XXXX公司员工;被告:XXX,男,XX岁,XXXX公司司机。

二、案件事实1.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原告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行驶至XXXX路与XXXX路交叉口附近,与被告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

2. 原告主张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要提出以下几点主张:(1) 被告驾驶货车时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2) 被告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不按规定减速慢行;(3) 被告未按交通规则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制度。

3.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辩称:(1) 被告在行驶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符合交通规则;(2) 被告认为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存在一定的责任,如未按规定减速或未保持安全车距。

三、争议焦点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2. 双方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四、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当行驶交通事故发生时,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本案所述,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行至交叉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

根据事故发生地的交通规则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按信号灯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 双方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否存在据案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被告在驾驶货车时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并且未保持安全车距,未按规定减速慢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案例详情1在一个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位名叫李明(化名)的车主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李明驾驶其名下车辆期间,与另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人员轻伤。

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李明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李明认为事故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并对交警的责任判定提出异议。

事故发生后,李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化名)申请赔偿。

但大地保险以事故责任未明确为由,拒绝支付全额赔偿。

随后,李明将大地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保险法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同时,根据事故责任判定和李明所购买的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还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向李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释。

张律师(化名)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准确判定是解决纠纷的前提。

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也至关重要。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了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既要依据交通法规确定事故责任,也要依据保险法规处理保险赔偿事宜。

同时,此案也提示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创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详情2小明驾驶着自己的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

突然,一辆由小李驾驶的摩托车从小明车辆的右侧冲出,由于小李未能及时减速,导致两车相撞。

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双方车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小李送往医院。

同时,他也报了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经过调查,交警认定小李因超速行驶且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辩护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辩护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方,特此提交本辩护词,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相关观点,以期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一、事实背景
1. 本案发生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路口,当事人A驾驶车辆与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 事故经过及责任界定:我向车辆直行,并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

然而,事故发生时,当事人A闯红灯并且未按规定给予让行信号,直接撞击到我的车辆。

因此,事故责任应由当事人A承担。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x条规定,所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都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和交通规则。

当事人A不按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且未给予必要的让行信号,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应当负有全部事故责任。

三、相关证据
1.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附上我车辆损毁严重的照片,以证明事故的严重性及责任方。

2. 监控视频:提供附近监控录像,可清楚记录当事人A闯红灯的情况,证明其违规行为。

四、本辩护词的请求
本辩护词提出以下请求并恳请法庭予以支持:
1. 请求法庭确认当事人A应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2. 请求法庭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条例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请求法庭正视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保护公平和正义。

衷心感谢法庭给予了解的机会和公正的审理。

原告人签名:
日期:。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20个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内容是本站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案例,欢迎参考!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及分析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出了车祸谁赔?【案情概要】2016年8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肇事司机朱某、保险公司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驾照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方反驳

尊敬的法庭: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方,有必要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观点进行反驳。

现将我方反驳词如下:
被告方声称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我们承担,但我们坚信这一主张是不成立的。

首先,我方认为事故是由被告方的不当行为引起的。

根据现场证据及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事故发生时,我方的车辆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而被告方的车辆却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并且超速行驶,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被告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由被告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被告方声称我们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我们对此予以否认。

我方在事故前行驶稳定,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定,也没有对被告方的行驶造成任何影响。

被告方提到我们的车辆没有及时闪避避免事故,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我们的指责过于
苛刻。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我们尽力避让,但由于被告方的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作出闪避反应。

最后,被告方提出了我们在车辆维护方面存在疏忽,导致事故
发生的观点。

但我们坚称我们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做到了位,同时持有有效的行驶证、检车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被告方对我方的
指责缺乏确凿证据支持,仅凭主观猜测是不足以推翻我们对车辆维
护情况的证明。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方提出的观点是站
不住脚的。

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被告方的
不当行为才是直接原因。

希望法庭能公正地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方
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原告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精选3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精选3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住宅地:******身份证号:******被告一:******住宅地:******身份证号:******被告二:******住宅地:******身份证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元;住院火食补助费***元;养分费***元;交通费***元;伤残鉴定费***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已经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元。

以上各项赔付共计***元。

4、判令由被告担当原告因手术安装内置固定钢板,后期需要取出时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5、判令保留原告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向被告另行起诉的权利。

6、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年**月**日**时**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路行驶到移动公司路段时,违反禁令标线指示掉头,与***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大型客车碰撞,致***公交车上的乘客***摔倒受伤,造成其锁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手术治疗**天出院。

原告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穿衣,翻身,洗漱和自我移动),原告因年龄偏大,锁骨骨折手术后,仍感痛苦不适,尤其在天气变化时痛苦加剧,活动功能不能完全恢复,转身,抬手受到限制,而且根本不能再提重物。

致使原告无法再独立生活。

这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苦痛,也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原告于***年**月**日,经****交通科学讨论院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右锁骨骨折致十级伤残,两胸多发肋骨骨折致十级伤残”。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交管部门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由被告***负全部责任。

截止到目前,被告***已垫付原告住院期间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共计***元。

原告出院后的连续治疗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自己担当。

后经原告与被告就应担当的费用方面协议,未能达成全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选4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选4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精选4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岁,民族______族,单位____________公司员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_岁,民族______族,单位____________公司员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事实和理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申请人驾驶______号______牌小汽车在国道______线加______米处将申请人撞伤。

经______市交警支(大)队调查,作出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______医疗(法医)机构鉴定,申请人身体______部位造成______伤,经住院治疗,现已医疗终结。

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评定机构申请。

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此致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篇2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代表人:地址:甲方因与诉甲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自愿委托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条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第一条代理事项与权限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参与该案的法律事务。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4【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508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孔某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孔某【代理律所】山西析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证据为摩托车的局部照片,且只能证明车辆存在破损情况,不能直接反映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出院后,其母孟小平让村书记的丈夫王小建给说合调解,被告的母亲让王国强代表被告方参与调解,通过王小建背靠背传话调解,计划让被告给原告支付五千元(约医疗费的一半)费用了事,原告方嫌少,被告方嫌多,未能说成。

王国强的意思是原告母子经济困难,被告方可给予经济帮助一两千,但被告不同意,也未能说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的事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证人证言及现场勘察情况,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状态及后续处置情况,确信因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被上诉人王某2受伤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并依法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案情如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127885元;2、请求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某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以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是:2020年9⽉17⽇,王某驾驶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西华县西三环由东向西⾏驶转弯时,与东西⾏驶的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张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事故发⽣后,原告张某被送往周⼝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侧股⾻颈闭合性⾻折。

2、左⼿⼩指离断伤,住院治疗58天。

经查,事故车辆豫PVxx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被告双⽅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异议,对被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异议。

1、关于医疗费,原告患有脑梗、肺部疾病等其他基础性疾病,⼀般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医保⽤药。

由于某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已经垫付10000元,该项费⽤应当予以扣除。

2、住院伙⾷补助⽆异议,误⼯费有异议,由于原告年龄已经达到75岁,按照法律规定已经丧失劳动能⼒,其主张的误⼯费不合适。

针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计算⽅式⽆异议,但计算时间明显偏长,根据《⼈⾝损失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误⼯期、护理期、营养期⼀般不超过120天、90天、100天为宜。

3、伤残赔偿⾦,原告已75岁,应当计算为5年,交通费⽆异议,鉴定费属于间接费⽤,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诉讼费也不属于某保险理赔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样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样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样本[自然人]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原告性别]户籍地址:[原告户籍地址]被告:[被告姓名]性别:[被告性别]户籍地址:[被告户籍地址]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岳阳市人民法院: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确认本案被告[被告姓名]对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二、被告[被告姓名]赔偿原告[原告姓名]因本案事故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赔偿金额]元;三、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被告姓名]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情及理由:一、事实及证据1.原告[原告姓名]和被告[被告姓名]均为该事故的直接参与人,辖区内缴纳了车辆相关税费,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

2.事故发生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位于[事故发生地点],原告驾驶车辆为[原告车辆信息],被告驾驶车辆为[被告车辆信息]。

3.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警处理笔录及现场照片,事故发生时,原告按规定驶入交叉路口,正常直行时被被告[被告姓名]驾驶的车辆从[被告车辆行驶方向]方向迅速冲出,违反交通规则,在未采取任何规避措施的情况下,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4.原告已经向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报案凭证、医院诊断证明书、收据、维修费用清单、车辆估值及修理报告等证据材料。

二、法律依据三、诉讼请求及理由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确认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告姓名]对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在交叉路口正常直行,被告[被告姓名]驾驶的车辆从[被告车辆行驶方向]方向突然冲出,违反交通规则并未按照安全交通的原则进行驾驶,致使事故发生,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2.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用、车辆修理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证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被告姓名]应当赔偿原告因此事故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王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6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审理法官】李蔚林王艳芳王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王继宁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继宁王小丽【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希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张雨彤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周欣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希张雨彤周欣【代理律所】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继宁【被告】王小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先予执行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中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张益均次要责任,王某某1无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24〕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总第70次会议、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受害人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第二顺序近亲属提起诉讼。

第二条原告仅以“某某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同时起诉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承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在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也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撤诉后,向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仅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被侵权人,其他被侵权人未表示放弃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可结合各被侵权人受伤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侵权人的赔付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第五条机动车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缺陷存在,但未采取维修等积极措施使得机动车具备上路行驶的基本安全条件,应认定对该机动车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具有过错。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8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六起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的认定通常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为参考依据【案情简介】2012年8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赵某驾驶新A09J0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政府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洛宾路路口向南转弯时,与原告马某乘坐的自己所有的由王某驾驶的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达坂城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无责任,乘车人原告马某无责任。

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入院,同年8月30日出院,期间由原告马某的配偶王某陪护,共计住院24天。

原告出院后于2013年10月30日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了评估。

鉴定意见:马春英左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误工日期为270天;护理期限为90天。

为此原告共支付鉴定费2530元。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赔偿额达成协议,原告马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总计144943.70元。

人民法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91035元。

【法官提示】对于护理费,虽然原告马某住院期间有其配偶陪护,但医疗机构并未要求,原告自行陪护属于自愿支出,因此对护理费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误工日期、护理期均作了鉴定,但最终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治疗的医院的医嘱进行了损失的认定,而未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同时未支持原告马某为鉴定护理期、误工期支付的鉴定费。

本案系典型的个人自行委托鉴定护理期、误工期的案件。

医疗机构系专业的诊疗机构,主治医师对受伤人员进行诊断、救治,其对伤者在治疗阶段的身体状况最为了解,对伤者是否需要陪护、治疗完毕后是否需要全休会作出科学的判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范文【案例名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背景】A先生是一名年轻的白领, 拥有一辆私家车, 每天都需要驾车上班。

某天清晨, A先生驾驶自己的车辆沿着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A先生驶入一个路口时, 突然发生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

另一辆车从侧路冲出, 与A先生的车辆相撞。

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 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案件争议】A先生认为, 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 对方司机却提出了异议, 称A先生的车速过快, 造成了事故, 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案件主要争点】1.事故责任的归属问题: 究竟是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导致事故, 还是A先生的车速过快造成的事故?2.事故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对方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应各自承担50%责任?【案件事实与证据】1.事故发生在路口, 双方车辆的轨迹和碰撞位置等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照片进行确认。

2.当事人的陈述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3.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路面湿滑程度等可以通过气象数据和道路状况报告进行证明。

【案件辩论过程】1.A先生辩称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提供了现场勘察和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2.对方司机辩称A先生的车速过快, 造成了事故, 并提供了相关的现场证言。

3.双方巧妙地辩论着,对证据进行反驳和驳斥,争夺着归责和责任分配的问题。

4.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评估,同时也听取了专家的意见。

【案件判决结果】经过法庭的仔细审理和综合评估, 法官根据证据和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1.事故责任主要在于对方司机未按交通规则行驶, 对方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2.对方司机违反了交通规则, 造成了本次事故, 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A先生主张的全部责任归属于对方司机的观点被采纳,因为对方司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

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

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

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

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案例分析案情介绍: 甲驾驶摩托车与同向⾏使的⼩汽车发⽣交通事故,甲当场死亡,对⽅⽆⼈员伤亡,交警队作出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

甲的户籍在农村,但常年在建筑⼯地从事电⼯⼯作,现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致。

肇事⽅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肇事⽅认为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共计7万余元,并应按责任⽐例划分,请问这样赔偿合理吗?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统⼀的责任限额。

按现⾏标准,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民币、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员、被保险⼈以外的受害⼈⼈⾝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综上所述,本案中如果按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赔偿⾦额共计7万余元,则未超过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民币的规定以及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此7万余元的赔偿⽆需按责任⽐例划分。

如果受害⼈家属能证明受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额超过11万元的部分,应按责任⽐例划分。

相关法律知识推荐阅读: ⼀、交通事故各⽅的责任⽐例确定 1、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事故责任书简易范文

机动车事故责任书简易范文

机动车事故责任书简易范文当今社会,机动车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在此起誓,通过本事故责任书,明确自己在该机动车事故中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地点:车辆基本情况:责任人基本情况:受伤人员情况:二、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相关证据等综合分析,本次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如下:本次事故由我的过失引起。

我对事故发生时的行驶状态不够专注,未能及时减速避让,导致车辆相撞,给对方车辆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失。

三、责任承担我充分意识到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无法确定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为准。

根据以上规定,我愿意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负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应当赔偿对方车辆的修理费、维修费、损失工作所需费用等相关费用;如造成对方人员受伤,还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四、赔偿准备为了保证赔偿的顺利进行,我愿意做出以下准备:1.与对方车主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将在合理范围内提供赔偿金;2.有需要的话,愿意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配合对方进行理赔。

五、法律后果我清楚,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文件。

根据这项法律责任认定书,我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遵守承诺我郑重承诺,将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恪尽赔偿义务,积极配合交通执法机关的调查,学习交通法律、交通安全知识,改正我在交通安全上的不良行为,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以减少类似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声明本事故责任书是我根据事实情况,自觉签订的,真实有效,永久生效。

事故责任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事故受益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交通执法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以上是一份简易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书范文,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对自己的错误负责,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赔偿和整改,以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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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第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卢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某某公司所有的皖某某中型厢式货车在本市真大路595号撞击固定物,致车内随车人员宋某某受伤。

上述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现治疗终结。

有关医疗费由被告米某某支付。

原告伤情经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等,其面部损伤后瘢痕形成的后遗症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本次损伤后治疗的休息期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第二,法院判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责任认定,应由事故责任者驾驶员被告卢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卢某某受雇于被告米某某,系职务行为,有关赔偿应由被告米某某承担,被告某某公司认为已经将车辆卖给了被告米某某,并签订了合同,约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该车如发生行车事故及任何责任事故均由实际车主米某某承担,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米某某是以被告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同时,根
据该肇事车辆性质及实际并未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故被告某某公司对被告米某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原告提出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鉴定结论及事实证据作为赔偿依据。

被告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依法裁判。

关于误工费4350元的赔偿,结合鉴定结论,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营养费、护理费各1200元的赔偿,本院参照鉴定结论,均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2.5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赔偿,考虑原告的实际受损情况,本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残疾赔偿金144920元的赔偿,原告提供证明及临时居住证为证,根据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赔偿,考虑原告已构成九级伤残,这给原告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被告米某某放弃在庭审中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2.5元;
二、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
三、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营养费人民币
1200元;
四、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五、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44920元;
六、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七、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八、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误工费人民币4350元;
九、被告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
十、被告利辛县某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米某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律师评析
A,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B,残疾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

C,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将律师费纳入损害赔偿诉请,目前司法
实践中,上海法院支持合理律师费用的诉请。

D,连带责任承担
根据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精神抚慰金最好先从交强险索赔。

根据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同时起诉二者成为共同被告。

顺序依次为:先由交强险在保额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后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可直接从商业三者险处获赔),最后再由侵权人依法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商业三者险赔偿中并无精神抚慰金项目,因此建议精神抚慰金最好先从交强险处获赔,再从商业三者险处获赔财产损失等。

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张晓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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