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上市融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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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
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8)26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市“两型社会”建设需要,抢抓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机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外部环境,加快促进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2008年由市财政局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的各项补贴、奖励。
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逐年适当增加预算安排以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实行分阶段补贴。
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 0万元补贴。
(三)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
万元奖励。
(四)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五)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六)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扶持力度
(一)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自主知识产权等过户时,权利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原因调账增加的税收,属市级财政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等额补贴,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三)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将市级留成部分的50%通过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由原股东享有。
(四)鼓励后备企业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按现状补办出让手续(凡列入全市储备供应计划和重大项目规划控制的用地除外),或者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按相关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出让金或租金。
其中,国有企业改制的,按政策规定标准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用于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对后备上市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需要,确定土地出让的具体年限。
(五)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六)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前如实申报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税款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由市劳动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申报上市的相关证明。
(七)后备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市环保部门在企业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成立工作机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一)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该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适当引进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制订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协调处理企业申报上市和上市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绿色通道”。
由上市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委,市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劳动社保、商务、科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依法依规协调解决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相关部门须于每次联席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
反馈工作意见。
设立上市“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在后备企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相关部门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四、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管理
(一)由市上市办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标准,遴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性企业进入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对库内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由市上市办建立专业机构信息库,搭建后备企业与境内外知名的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平台,为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优质服务。
(三)由市上市办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推介会等形式,每年组织后备企业进行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普及培训,强化后备企业的上市意识。
(四)由市上市办联合中介机构推动未改制的后备企业进行规范改制,指导改制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夯实上市基础,尽快进入上市程序。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按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各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措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