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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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被总套数(套)除, 二、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等 千 总 套 内 使 用 而 积 ( 平 方 米 ) 被 总 建 筑 而 积 ( 平 方 米 ) 除 。
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方面
1.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2.应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和视野开阔,避免互相遮挡。

3.应设有儿童活动区、老年活动区和公共活动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二、建筑结构方面
1.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2.建筑结构应合理布置,确保空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应有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住户的安全。

三、建筑设备方面
1.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应设计合理,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2.室内设备应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确保使用的方便和舒适。

3.建筑应设有电梯或坡道等便利设施,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4.消防设备应齐全且正常运行,确保住宅的安全。

四、环境保护方面
1.应设计合理的噪声隔音措施,减少外界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2.应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住宅的能耗。

3.应设置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方便住户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4.应有合适的绿化植物和景观设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

建筑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满足居民需求,建筑结构要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建筑设备要满足基本需求并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环境保护要减少噪音、节能、合理处理垃圾和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通过严格遵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推动住宅建筑向着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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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厨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二、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的计入1/2;超过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六、坡屋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筑设计过程中,遵循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种类繁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适合的规范进行设计。

1.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是一系列基础标准和规范,用于指导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结构设计、计算和施工要求。

此类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一个良好的结构设计能够保证住宅建筑的耐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通常涉及基础设施、墙体、梁、柱、楼板等方面。

2. 环境要求与节能设计规范住宅环境的卫生、舒适和安全条件对于住宅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环境要求与节能设计规范便涉及到了这方面。

如何使住宅建筑在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同时,更好地节约能源,是建筑师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相关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在舒适、健康、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能源浪费。

3. 消防规范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住宅建筑的常见火灾事故多发生在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等地方。

此类规范包括了建筑物内有关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灭火设备、建筑楼梯的规划以及定期检查,以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逃离,消防队员能够有效地救援。

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在住宅建筑设计和使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直接影响到用户的健康和舒适程度。

相关规范包括了室内空气干燥程度、室内气味、噪音等方面的规范。

5. 法律法规要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计人员需要了解当地的建筑法规和建筑标准,以确保住宅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建筑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师们设计时需要非常认真的方面之一。

建筑师们在设计住宅建筑时,应该从上述方面各个方面入手,确保住宅建筑能够充分体现其功能、安全,基本实用。

只有这样,住宅建筑才能真正满足居民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和期望,并且生产出美好的社区。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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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布局和功能:住宅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功能布局,满足居住者的需要。

主要功能区域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应合理布置,通道和楼梯的设
计要满足人员的流动要求。

2.结构安全:住宅建筑的结构应能承受自身重量和外部荷载,确保房
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构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专业
工程师的计算和验算。

3.材料选择:住宅建筑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
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保性。

常用的材料有混凝土、钢材、砖块、木材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

4.采光通风:住宅建筑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
清新和光线的充足。

采光和通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出现漏雨、漏风等问题。

5.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配备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确保居住者在火
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消防设备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
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和扑灭火灾。

6.细节设计:住宅建筑的细节设计应注意人性化和舒适性。

比如,门
窗的尺寸和开启方式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原理,卫生间和厨房的排水、通
风和照明要符合卫生标准等。

以上只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一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还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暖通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居民的安全和利益,也对建筑师和施工方提出了要求,促进了住宅建筑的发展和进步。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在规划、设计和建造住宅建筑时需要遵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在结构、功能、安全性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1. 地基与基础•住宅建筑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满足承载和稳定要求,避免因地基沉降引起建筑结构损坏。

•建筑基础应符合当地土壤工程特性,采取合理的基础形式和尺寸。

•要注意地基处理和基础防水措施,降低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沉降的风险。

2. 结构设计•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满足规定的荷载要求,确保建筑结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结构形式和构件选择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地震烈度等因素。

•结构设计应遵循相关建筑结构规范,确保结构安全可靠。

3. 建筑功能布局•住宅建筑功能布局应合理,满足家庭生活和工作需求,确保各功能区域的独立性和通畅性。

•合理设计室内外空间的连接和过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考虑住宅建筑的通风、采光等自然环境因素,提升居住舒适度。

4. 设备设施配置•住宅建筑的设备设施配置应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包括供水、供气、电力等基础设施。

•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提高住宅建筑的可持续性。

•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住宅建筑的安全性。

5. 装修装饰设计•住宅建筑的装修装饰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装修装饰设计应考虑室内环境的吸声、隔热等功能,提高住宅舒适度。

•保证装修装饰与结构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形成良好的空间氛围。

结语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对于保障建筑质量、提升居住品质至关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实用性。

只有在规范的指导下,住宅建筑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温馨之所。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指一系列规定在住宅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建筑布局、供水、电气、通风、空调、保温隔热等多个方面。

住宅设计规范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保障住宅的建筑质量和安全性,更是为了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体验。

本文将从住宅建筑布局、供水、电气、通风、空调、保温隔热这6个方面来探讨住宅设计规范。

一、住宅建筑布局规范住宅建筑布局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占地率、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占地率和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和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化率是指建筑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占地率、容积率和绿化率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城市生态,保障居民的环境质量。

2. 建筑物高度、南北朝向:建筑物的高度和南北朝向是为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住宅内部通风和采光。

3. 公共区域设置:住宅公共区域以及社区的设置应当符合通行规范、消防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要求。

公共区域的设置应当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需要,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二、住宅供水规范住宅供水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源质量保障:住宅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自来水,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经济水耗:住宅用水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但也要抑制用水浪费,促进节约用水。

3. 水管安装和维护:住宅用水管道系统的设施应当安装和维护完好,水管应当选用耐用材料。

三、住宅电气规范住宅电气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气设施的安装:住宅电气设施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2. 电线电缆的保护:住宅电线电缆应当妥善保护,避免损坏。

3. 电气用电安全:住宅电气用电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用电时应当避免超负荷使用电器,避免短路、漏电等安全问题。

四、住宅通风规范住宅通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空气自然流通:住宅内部应当保持适当的气流,尤其是采光面积不足的房间应当设立通风设施。

2. 通风设备的设置:住宅应当设立通风设备,对室内空气进行循环和处理,满足居民的通风需求,并提高住宅内空气的质量。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容积率2.0.11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楼梯电梯【什么情况下可做电梯】第3.1.1条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居住建筑设计规范
一、基本要求
1.建筑设计作为住宅用房屋构筑,应以保持住宅优雅气派、豪华高雅为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材料和结构方案,体现时代精神,体现文明风采。

2.住宅建筑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住宅设计标准,结构安全、实用,符合合理居住需要,采光、通风满足住宅舒适性要求,设计要求连续性、和谐性、灵活性和实用性良好,在建造平面布局、形体造型、装修装饰等方面,应有自身风格特色,与环境相融合,注重居住空间的组织和使用功能的配置,住宅空间的尺度要合理、比例协调、外部空间要设计灵活,使它们练就充足的光线,优雅的体现。

二、外墙要求
1.外墙材料应视情况综合选择,宜耐候性、耐腐蚀性,强度好,重量轻,外在保护性能强,极少收缩变形,体积小,价格合理,施工安装方便等。

2.外墙应符合建筑物使用性能及功能要求,保温、隔热、隔音效果好。

外墙设计应力试强度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基本参数应有不小于标准要求的余量,防坍方式应符合设计规范,质量上乘。

三、屋面要求
2.屋面应符合建筑物使用性能及功能要求,保温、隔热、保护结构、防止水渗漏效果好,应务必严格控制结构收缩变形,保证构件拼接处完整,表面尺寸齐整,质量上乘。

四、室内要求
1.住宅室内应实行节能动环境保护原则,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和防潮温等条件,保证居住空间的舒适性。

2.室内装饰漆面,应采用环保、健康、美观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住宅设计实用性及环保要求。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指导原则和标准。

它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建筑质量的保证至关重要。

以下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建筑结构设计: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抗震性和稳定性。

2. 空间布局设计: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要合理,充分考虑到居住者的需求和舒适度,包括客厅、卧室、厨房等空间的布置和功能设置。

3. 面积和高度标准:住宅建筑的面积和高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4. 电气和供暖系统设计:住宅建筑的电气和供暖系统要设计合理,确保供电和供暖的安全和便利。

5. 环保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的设计要考虑环保和节能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安全设施设计:住宅建筑要配备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避险通道等,确保居住者的安全。

总之,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的质量和居住者的安全和舒适而制定的一套指导原则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4卫生间
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3.1.2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二、本条件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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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0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3.5条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

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3.7条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卫生间和厕所第2.4.1条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2.4.2条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

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面积计算第2.5.1条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0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第七节阳台第2.7.1条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

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

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项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第2.8.1条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

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

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2.8.2条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

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

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门窗第2.9.1条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类别门洞口宽度(m)门洞口高度(m)共用外门1.202.00户门0.902.00起居室门0.902.00卧室门0.902.00厨房门0.702.00卫生间、厕所门0.701.80阳台门0.702.00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三章共用部分第一节楼梯和电梯第3.1.1条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二节走廊和出入口第3.2.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

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3.2.4条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3.2.5条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醒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置信用箱。

高层住宅的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第三节垃圾管道第3.3.1条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3.2条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置。

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防潮、防尘和隔声措施。

第3.3.3条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

每层宜设倒垃圾口。

高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3.3.5条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高层住宅底层应设垃圾室。

第四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第3.4.1条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和排水措施。

第3.4.2条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

第3.4.3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侵入及排除的设施。

第五节附建公共用房第3.5.1条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第3.5.2条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等设备用房。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3.5.3条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厨房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

第3.5.4条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第四章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第一节室内环境第4.1.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获得日照,个别受条件限制者除外。

第4.1.2条直接采光房间的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窗洞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房间名称窗地比卧室、起居室、厨房1/7厕所、卫生间、过厅1/10走廊1/14注:①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②窗洞口上沿距楼地面不应低于2m。

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

第4.1.3条住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寒冷、温暖和炎热地区单朝向住宅必须采取通风措施。

第4.1.4条电梯井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电梯机房不宜布置在卧室、起居室的上层或与其邻贴,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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