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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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6-14【生效日期】1985-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住宅建筑设计标准〔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m2。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户内设计第一节套型第2.1.1条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平方米;中套30平方米,大套45平方米。
第二节卧室、起居室和过厅第2.2.1条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平方米;单人卧室5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12平方米。
第2.2.2条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第2.2.4条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于5平方米。
第三节厨房第2.3.1条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平方米;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平方米;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平方米;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平方米。
第2.3.2条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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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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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15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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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过道的建筑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过道的建筑规范(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939-22 过道的建筑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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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道宽:最窄的走道应该是住宅中通往辅助房间的过道,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其净宽不应小于0.8m,这是"单行线",一般只允许一个人通过。
规范规定住宅中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0m的宽度,也只是一人正行,另一人侧身相让的尺寸。
这个尺寸用"不宜小于"是考虑到砖混建筑中,0.24m墙,1.2m中距的过道,净空只有0.96m,不足1.0m考虑的。
高层住宅的外走道和公共建筑的过道的净宽,一般都大于1.2m,以满足两人并行的宽度。
通常其两侧墙中距由1.5~2.4m,再宽则是兼有其他功能的过道,如课间活动、候诊等等。
至于大型公共建筑人流如潮的过道,那就要根据使用性质和疏散要求来决定它的宽度了。
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过道的长短,是否采光等因素都对过道的宽度起到相当的影响作用,一般长的、暗的、双侧有房间或墙壁的过道,都要适当宽一点或采取变换宽窄的手法加以处理,避免又长、又黑、又闷、又窄的过道,但也不能无原则加宽,白白浪费建筑面积。
成都住宅设计规范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第二章 户内设计
• 第一节 套型 • 第2.1.2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 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 45m2。 •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 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 12m2。 •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 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 不宜小于10m2。 •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 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 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 (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 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 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 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 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 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 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 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该规范已经失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2022 年3 月10 日...........................................................................3.1 套型 (3)3.2 卧室、起居室(厅) (3)3.3 厨房 (4)3.4 洗手间 (4)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7 阳台 (7)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8)3.9 门窗 (8).....................................4.1 楼梯和电梯 (9)4.2 走廊和出入口 (11)4.3 垃圾采集设施 (12)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4 .5 附建公共用房 (13)....................................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4)5.2 保温、隔热 (15)5.3 隔声 (16)....................................6.1 给水排水 (16)6.2 采暖 (17)6.3 燃气 (18)6.4 通风和空调 (19)6.5 电气 (20)6.6 综合设计 (21)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泛博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资源,以满足泛博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造设计规范》GBJ96-86 是国家计委于1986 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 年。
原规范是在1983 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修改不合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详]
《住宅设计规》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人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树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 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中规也应修订,修改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一样的,故本规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规定基本——致,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己突破100m 的限制,故本规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 GB500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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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第3.1.5条 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 表2.9.5
类别
门洞口宽度(m)
门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00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户门
0.90
2.00
起居室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70
2.00
卫生间、厕所门
0.70
1.80
阳台门
0.70
2.00
注: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口宽度可为0.60m。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第3.1.3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南昌朗艺装饰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 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通。
第3.1.9条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2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3.3.3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口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3.3.4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每层宜设倒垃圾口。高层住宅宜设例垃圾小间。
第二节 走廊和出入口
第3.2.1条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3.2.2条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应设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第3.2.3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温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向出入口宜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