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驰名商标⼀般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那么,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有哪些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如下所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当事⼈依照商标法第三⼗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当事⼈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请求⼯商⾏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为,并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为发⽣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进⾏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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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证材料归档及其法律保护
的排序原则 、 装裱要求 。 结档转移方面 , 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 在 各地规定 解除矫正 后或矫正 对象死 亡 、 或
出现矫正对象 无法继续 接受 矫正情况 时 , 作 用。社区矫 正档案把矫 正对象 与司法行
时要培 训和培养 既懂法 律和社 区工作 , 又
最后 ,要加 强社 区矫 正档 案的信息化
“
一
同时 , 由于社 区矫 正体 制刚刚确 立 、 社
案意识不强等原 因,有些地方的社 区矫正
要 见人 , 二要见矫正档案” 的原则 , 高度 掌 纹 、 笔迹 、 照片 、 表现 记录等信 息加 以采 集, 并将通讯设备对矫正对象 的区域监管 、
其次 , 要从法 制 、 财政 、 才等方 面做 警示活动实时记 录下来 , 人 形成 多维 、 动态 的
宗封面 、 备考表填 写不全 , 卷不整齐 , 装 书 矫 正档 案方面更 是缺乏法律指导 ,各地社 [】 J_ 法学,0 54. 现代 2 0 () 写不工整 以及 丢失原 始文 件 、不归档等情 区矫正机构 大多是按 照省 级司法行 政机 关 【马 . 谈 矫 作 案管 【.龙江档案, 0() 2 丽 浅 社区 正工 档 理 J 】 ] 黑 29 . 0 3
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力度提供 有力 的证 据 。 府纷纷把所属地区的企业 “ 争创驰名商标 ” 料 , 包括该 商标 使用 、 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注
根据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 作 为政 府工作 的重心 之一 。在被认定驰 名 的有关材 料 ; 明该 商标 的任 何宣传 工作 证
无论是站在社区矫正的立场还是档案 定社 区矫正档案方面 的行政规章 ,明确社
计 了档 案盒封 面 、 案 盒盒脊 、 案 目录 工作的角度 ,社 区矫正档案都有其不可替 区矫正档案管理 的权利义务 、 档 档 法律 责任 , 并 封面 、 目表 、 内 归档 章式样等 , 规定 了档 案 代的作用 , 为完善社 区矫正档案制度 , 笔者 提供较 为充足 的经 费 、 场地 、 设施 支持 , 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全文_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声誉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的声誉较⾼,其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因此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为⼤⼤多于普通商标。
这种状况不仅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普遍。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认定和保护已成为⼀个国际性的问题。
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与保护⽬前,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为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其保护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
具体⽽⾔,也就是说,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当事⼈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驰名商标证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驰名商标的保护。
该原则并不完全排除⾏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保护,但它⼜远远不同于原有的⾏政机关的主动认定。
它强调⾏政机关的被动认定保护,突出个案处理,强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认定判断。
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两种途径,分别是⾏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政认定是相关企业向⼯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商标异议复审、⽆效案件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是相关企业对于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像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认定的⼀种程序。
不管是那种程序必须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定的地域性。
也就是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申请认定。
省级⼯商局经过初审签署意见后通过邮寄的⽅式汇报给国家⼯商管理总局备案。
申请时有四种途径可以选择。
第⼀种是企业发现某注册商标在公告期内存在意义,可以对其合理的向商标总局提出申请异议,也可同时申请⾃⼰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
第⼆种是企业发现已经完成注册的商标侵犯了⾃⼰的商标可以向商标总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商标的争议申请。
同时也可以提出认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三种是若发现了某些商标假冒商标,就可以根据当事⼈的诉求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标识符号,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品牌知名度的企业来说,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而驰名商标则是商标价值的顶峰,是企业品牌的最高荣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被公认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声誉,并已广泛知名的商标。
其地位高于一般知名商标,也被称为“万众瞩目的名牌”。
驰名商标的声誉比普通商标更加杀伤力,是企业品牌溢价的重要来源。
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顶峰,其认定和保护是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建立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2.在公众中的知名度极为广泛,包括普通消费者及有关公众。
3.企业使用期间较长,并在市场上保持稳定的使用。
4.商标在综合素质上得到了市场认可,质优价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
5.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被有效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高标准性与松散性的特点。
同时,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有政府网站公示、行业评审、消费者评价等多方评估,而且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的审查和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1.专有使用权驰名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表现。
在商标法层面,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相近似或者近似于主体商标的商标,不仅可以被视为侵权,而且可能会被禁止注册或注销。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相比普通商标要更加广泛,可以在不同领域授权使用,提高商标的价值。
2.商标侵权的法律追究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非常高,因此其他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冒充或者模仿驰名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或者制造,这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对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可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寻求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j查塾垒三!!!竺!!里型。
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
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
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
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
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
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
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证明商标驰名证据材料的内容要点及表格范本
证明商标驰名证据材料的内容要点及表格范本第一部分申请企业概况…………………………………………………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二、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如有续展、变更、转让、授权等相关证明附上);三、企业简介:内容要点:第一段:简介企业发展历史、企业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产总额、突出行业中的地位等;第二段:简介生产基地、产品系列、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先进设备、产品质量、全国营销、售后服务、客户状况、广告推广、主要荣誉等;第三段:简述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情况,阐述商标的含义,突出商标独创性和显著性。
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的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间及注册类别,商标是否经过修改完善,商标使用在哪些产品系列上,商标的品牌发展目标;第四段:简述广告品牌战略及实施状况,主要宣传方式,宣传的时间、范围、累计金额,突出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大量的宣传在社会和相关公众中所享有的驰名度和美誉度。
第五段:行业状况、可持续发展及前景目标等;第六段:发展大事记;四、系列产品、办公大楼、生产基地、生产线、先进生产工艺及研发照片、公司组织架构图等图片:内容要点:每张图片需附详细文字说明介绍,如产品图片需说明名称或型号,广泛应用在那里?获得什么荣誉?是什么专利或科研产品等?生产线上的设备是什么先进的设备?公司组织架构图(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并对各公司逐一说明(图片加文字:说明该公司与主体资格的关系,总资产、经营状况、该公司使用的商标和营业执照等)第二部分证明引证商标“”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广为知晓的有关证据1、证明引证商标“”在行业中驰名的情况简述:内容要点:突出行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行业中的排名、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协会中的职位、行业协会给予的主要荣誉、产品质量、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中的贡献等;要求:企业按上述内容写好后交指导老师修改定稿。
1.1 中国xx协会给“”商标出具了行业排名第x位的证明及推荐认定函:内容要点:a. 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规模;b. 在协会中的职位及行业中的地位,在行业中获得的主要荣誉;c. 在行业中同类产品的各项经济指标近三年具体排名状况;d. 在行业中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科技研发和发展前景等情况;e. 为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推荐申报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是指什么_驰名商标需要怎样认定一、驰名商标是指什么?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需要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
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1、认定主体的限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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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保 护 有 注册 和 未 注册 之 分 。 《 商标 法 》 对 注册 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 范围 扩大 到 不类 似 的商 品和 服 务上 。 依 据 法 律规 定 ,无 论 是相 同或 相 似还 是 不相 同或 不相 识 的商 品 , 都 不 能进 行 容 易让 公众 混淆 的注 册 , 并禁 止 使 用 , 这符 合 Tis r p 关键词 驰名商标 _ 。 _ j _ | { 定毒保毫 _曼 — J0 协 议 的精 神 。然 而对 未 注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护 却 艰 制 在类 似 商 一中图分类号 D 2 誊 93 文献标识码: : A _ 品和服 务 上 , 正如有 些 学 者所 言 , 如果 对 未注 册 的和 注 册 的驰 l√ l — 舞 j 0 名商 标都 赋 予跨 行 业保 护 , 失 去了注 册的 意 义 。但笔 者 认 为 相对 于 商标 使用 获 得制 度 , 注册 取 得制 度 的盛 行 在于 其可 以让 驰 名商标 的概念 商标 使用 和 管理 更 有确 定性 , 能 适应 时 代变 化 的 需求 , 在 更 且 驰名 商 标 的概 念 在各 国及 各 国 际条 约 中部 不同 , 依据 我 国 防止 商 标 淡化 方 面 发挥 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驰 名商 标 无 论 是 20 0 3年颁 布 的 《 名 商标 认 定和保 护规 定》 驰 名商 标是 在中 国 驰 , 否注 册 , 都有 被 人在 非 类似 的商 品销 售 中“ 便 车 ” 可 能 。因 搭 的 为相 关 公众 广 为 知晓 并 享有 较 高 声誉 的商 标 。从此 定义 上看 , 此从 保护 商标 所 有者 正 当利 益 的角 度看 , 此 区 分注 册与 非 注 如 驰 名 商标 既 要 有广 泛 的 知名 度 , 要有 质 量和 服 务上 的 保障 。 还 册 商标 的保 护有 失 偏颇 。 摘 l l 要 目前 , 国对 驰名 商标的 保 护越 来越 重视 , 我 本 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保 i 嚣 护制度进行 了讨论, _ 并提出相关一 建议- 舞 鹫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一、认定条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
然后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档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可通过下列4条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1、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初步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提出异议,同是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商标,不予核册申请;2、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公申请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该商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同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他人。
3、向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请求将自己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可向案发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他人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到商标局,由商标局作为认定;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所需提供材料详细清单:第一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发展变更过程的证明材料。
1、企业发展简况介绍(主要包括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制度、人才管理、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销售团队的介绍、广告宣传形式及投入的介绍等);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国内享有较高声誉和良好知名度的商标。
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起到重要作用,还能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应规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定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实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应满足以下条件:1.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中国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已经使用;3. 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4. 该商标的使用对公众具有识别能力,能够标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分别是按照申请认定和按照补充认定。
具体如下:1. 按照申请认定申请人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认定书;-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其为中国国家机关、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文件;-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按照补充认定商标权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充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补充认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补充认定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反映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其他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中国驰名商标的评估标准为了保证认定的公正、公平,商标局对申请认定和补充认定的商标都会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的主要标准包括:1.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局会考察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商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
商标的使用需要是具有实质性的,不能只是形式上的使用。
2. 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商标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声誉。
知名度和声誉通常是通过企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广告投放等方面来评估和衡量的。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这就 关系 到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问题 了。只有 当他 人在 非
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明确 规定 ,当事人认 为 其商标 构成驰 名 商标 的 ,可 以向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局 商标 局或者 商标 评 审 委员会请求认定 驰 名商标 。具体 做法 是 ,商标 所有人 向国 家 T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提 出驰名 商标认 定 巾 清。并提 交 下列材料 : 使用 该商标 的商品在中 国的销 售量 及销售区域 ; 使用 该商标的商 品近 三年 来的主 要经济 指 标 ( 年产量 、销 售额 、利润 、市 场 占有率等) 及其在中国 同行业 中的排 名; 使用该商标 的商 品在 外 国 ( 区) 的销 售量 及销售 区域 ; 地 该商标 的广告发 布情况 该商标最早 使 用 及其连 续使 用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与法律保护
陈 勇
(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州 505 ) 100
摘要 :驰名 商标是工业产权 的重要 组成部分 。驰 名商标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在 实践 中最容易被侵 犯。本文 介
绍 了驰 名商标在 司法 实践 中是 如何 被认定的 ,并分析 不 同部 f 和法院的认 定在 司法 实践 中可能造成的 矛盾 .根 一 直受 到较 大 的关 注 。
中国于 18 制定 了商标 法 ,并 于 18 9 2年 9 3年起 实施 。之后
如果 业 已向国家商标局 申请并 成功地拥 有驰 名商标 , 那么在其驰名商标被侵 犯时就会相对 容易地 受到法律 保护 。 如果企业事先 并 未 向 国家商 标局 申请 并拥 有 驰名 商标 时 , 请求法律保护时就 会相对困难一 些。 住实践 中,对注 册 商标 专用 权 的 侵 犯通 常分 为 几种 : 1 )未经商标注册人 的许 可,在 同一种 商品或者类 似商 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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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驰名商标如何保护?(一)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国际范围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
自1883年《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保护驰名商标的公约,它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保护及商标使用中的保护两方面。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者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
2、自一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撤销此种商标注册之请求。
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之期限得由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
3、当一商标之注册或使用有恶意时,此种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之请求不应有时间限制。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近似的行业中注册和使用,至于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或近似的商标则是被允许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原则上适用于与驰名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禁止他人在任何行业,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行业中进行注册和使用与驰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它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将驰名商标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了服务商标,并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进一步延伸到了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实行跨类保护,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即:《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国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有关成员国为公众知晓的程度。
⑸(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参照《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其保护范围基本上和国际公约一致。
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从商标的理论来看,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两种模式。
单独采纳某一种制度会带来弊病,如单纯采纳使用获得方式会使在后商标使用人发现和筛选在先商标的成本增加并易造成冲突;采纳注册获得方式又会使长期使用而未注册的商标的企业缺乏有效保护,因此合理的做法是以注册获得制为主,又不否定使用获得制,从这一点看,应明确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且还能有效地遏制对驰名但未注册商标的“抢注现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新《商标法》并没有拘泥于绝对的商标注册保护原则,而在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新《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这弥补了驰名商标保护中商标注册制度的固有缺陷,向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迈出积极的一步。
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驰名商标“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注册商标,这既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又能有效地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产生与一般民事权利的产生不同,商标权的产生是个人意志和国家权力的结合,因此,商标权的范围一开始就是法定的,即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不扩及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也不扩及同一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这是针对一般商标权而言。
因为,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注册人和经其许可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将他人一般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其他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上,即使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也会得到许可,申请人可以得到不同类别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一般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低,他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的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
但是,如果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限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之内,显然不利于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驰名商标影响力大,如果允许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是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
因此,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和一般商标权的注册取得要求,新《商标法》在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赋予了注册驰名商标权人绝对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的权利“,超出了一般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实现了对已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
3、放宽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一般而言,仅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或以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是不被允许。
驰名商标则不然,以上述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给予注册。
因为驰名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便于识别的要件,当然应予注册。
⑹例如,五粮液用酒的原料(五种粮食)作为名称,“茅台“酒和“青岛“啤酒以地名作为商标,可口可乐中文意思表达了商品的功能与质量,Cola作为制造该饮料的主要原料,严格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这些商标都不能注册的,但作为驰名商标,其注册申请都被我国商标局核准。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对恶意注册的,请求撤销不受时间的限制。
5、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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