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6.30
•【字号】渝府办发〔2016〕123号
•【施行日期】201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
施目录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
(第四批)。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当前,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对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含中发〔1997〕14号文件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实施的罚款和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基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各种摊派和乱集资,一律取消。
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罚款行为。
取消的项目要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
三、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渝府发[2004]5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31【实施日期】2004.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5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已经2004年5月11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重庆市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二00四年五月)为了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新的职能定位,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现就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坚持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理顺体制和创新机制;坚持阶段改革目标与年度改革任务有机结合,注重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坚持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积极性有机结合,使绝大多数人从改革中受益,参与和支持改革。
力争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关键领域和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配套推进社会事业等各项改革,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国资监管体系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为重点,调整国有资本结构和布局,大力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降低国有独资企业比重。
按照3年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目标要求,2004年,未改制国有企业中的40%完成股份制改革,力争使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面从73.7%提高到9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对市重点支持的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对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实行制止“五乱”挂牌监督保护请示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办发[1997]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6.24【实施日期】1997.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三部门关于对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实行制止“五乱”挂牌监督保护请示的通知(渝办发〔1997〕4号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局《关于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实行制止“五乱”挂牌监督保护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市重点支持的企业实行制止“五乱”挂牌监督保护的请示(重监发〔1997〕14号)为了进一步治理“五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检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对市里支持的53户重点企业实行制止“五乱”挂牌保护(1995年市政府批准的15户保护企业继续执行)。
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保护单位和被保护单位负责人会议(一)双方签订责任书。
由市监察局、市经委、市政府法制局的负责人与53户被保护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制止“五乱”责任书》(式样附后)。
双方都应认真履行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二)由市有关领导向企业授“制止‘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监督保护单位”牌(牌样略)。
(三)明确双方责任。
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经市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渝办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04]10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已经2004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04年工作的总体部署,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两大重心,突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等立法重点,统筹其他立法项目,全面提高立法质量。
执行市政府2004年立法计划的总体要求是:控制立法数量,提高立法质量;立、改、废同步推进,注重修订;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强立法调研,注重立法特色和可操作性;全面实施公开立法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实施民主决策,体现立法为民。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确定本年度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20件,其中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各10件;市政府规章项目20件,其中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各10件。
一、地方性法规议案项目20件(一)实施项目1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政府法制办2.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条例市安监局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市国土房管局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5.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市交委6.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市市政委7.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修订)市市政委8.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市市政委市工商局9.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订)经开区管委会10.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修订)市规划局(二)预备项目1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市工商局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建委3.重庆市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市文化局4.重庆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市农业局5.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市农办6.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中止妊娠的规定市人口计生委7.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市综治办8.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市体育局9.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市水利局10.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订)市公安局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20件(一)实施项目1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部门首长问责制办法(试行)市政府法制办2.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听证办法市政府法制办3.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市政委5.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市公安局6.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环保局7.重庆市市政管线管理办法市规划局8.重庆市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市教委9.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市劳动保障局10.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市建委(二)预备项目10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重庆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市质监局2.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3.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市档案局4.重庆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市总工会5.重庆市道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公安局市农机局6.重庆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市农业局7.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市科委8.重庆市创业投资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9.重庆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委10.重庆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市经委除全面实施上述立法计划外,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渝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04]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确定我市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市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巩固、扩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
为完成这一任务,将开展以下工作:一、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诚信重庆”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规办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切实推进政府决策信用、执行信用、监督信用、商务信用、服务信用等方面的信用建设;加快建设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库,稳步推进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建立失信披露制度,加强信用监管,深入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打造“诚信重庆”,改善投资环境。
二、继续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建设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在主城九区中心城区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超市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抓好重点商品(粮油、肉类、果蔬、奶制品、水产品、中药材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等)、重点环节、重点市场的整治力度,建立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4种保障机制(社会监督机制,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评价、发布机制,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和企业信用机制),有效控制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的行为;提高农药兽药产品安全质量合格率;遏制无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及时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渝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6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关于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意见(市规划局二00四年三月)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以新的面貌和姿态迎接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在我市召开,在2003年拆迁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拆迁整治工作,实现市政府拆违总体任务和目标,现就我市2004至2005年度拆违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为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开展城市美化工程的安排,2004至2005年度,我市主城区拆违工作将围绕城市重要道路景观整治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整容工程、城市历史文化展示工程、城市亮点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等方面展开。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拆违工作的计划安排,2004至2005年在主城区范围内每年安排拆除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2004年任务见附表1)。
2004至2005年度两年的拆违工作主要安排在2004年内完成,2005年主要做好拆违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其中,在2004年12月底以前,拆除为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而确定的重要道路、窗口地区、重要地段、会议住地等周边存在的所有违法建筑(内容见附表2),实施为配合迎接2005年亚太城市市长峰会而开展的城市环境整治工作。
主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拆违工作长远计划,完成2004年度和2005年度拆违地块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以确保城市美化工程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31•【字号】渝府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形成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形成常态化的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内的涉企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从2014年起,每年定期清理并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经确认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对外公布。
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中涉及评审、评估、鉴证、咨询等各类有偿中介服务要引入竞争机制,破除垄断行为,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价格。
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严格核定服务成本,科学制定服务价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渝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年”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事故防控成效明显。
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全市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同比下降15%以上,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生产安全秩序规范。
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各类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生产安全秩序有序规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0•【字号】渝办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若干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通过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领域和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这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建筑行业、中小学危房、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液化石油气等11个领域。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把专项整治与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结合起来,督促企业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二是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三是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致力于建立全社会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民航、铁路、旅游、军工、农机、渔业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整治工作的责任分工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要求,深入开展11个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渝办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5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成立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上述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商委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范围(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二)各汽车配件专业市场、销售企业;(三)各汽车维修企业(个体维修户);(四)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机构、置换公司、经纪人公司及经纪人;(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回收拆解企业。
三、职责分工(一)市商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协调日常工作、向国家部际协调小组报送信息和工作总结,并牵头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
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2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分解2004年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对外经贸工作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按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外贸进出口额和实际利用外资比2003年分别增长10%和20%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今年的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现将《2004年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和《2004年有关市级部门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全市外经贸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包括外贸出口、合同外资、实到外资和对外经济
技术合作4项指标,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按属地原则统计,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考核。
附件:1.2004年区县(自治县、市)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04年有关市级部门外经贸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金额单位:万美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200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2004年6月是“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按照中宣部、国家安全监督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4)35号)要求,制定我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重庆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周慕冰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艾扬市政府副秘书长肖健康市安全监督局局长成员:汪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中新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李富俊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李大均市广电局纪检组长张建新市总工会副主席何友生团市委副书记王培渝中区政府副区长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
联系电话:63871322 63871596二、活动安排今年我市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分市、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部门、企业3个层面推进。
6月13日是“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咨询日,届时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分别开展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一)市级活动安排由市安全监督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围绕市政府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及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突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主题,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国减负[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减负[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负[2004]4号)等文件精神,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四季度在全国开展2004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整治和优化生产经营环境工作的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清理整顿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情况;对现有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进行全面清理情况;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情况;治理整顿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的情况;整顿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等。
(二)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情况。
按照国办[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大从源头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负[2004]4号)规定,检查已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的落实情况;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的情况,是否撤消了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停止收费并拆除了收费设施;整顿机动车辆检测站和规范检测检验收费情况;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整顿情况;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展情况;开展建立绿色通道工作情况;整顿规范通行费管理的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建立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经济信息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重庆银保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各项工作。
(二)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协调解决涉及全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违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四)定期收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国务院减负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9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9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央在渝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安全隐患不可忽视,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在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中央在渝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2004]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办发[2004]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紧实施,确保今年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04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确定一个目标、贯彻一个《决定》、抓好八个重点”的工作任务,加大安全投入,夯实安全基础,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控制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一、确定一个目标2004年,全市安全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在3582人以内。
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整治目标为:完成8个区县消防站建设,整治消防重大火灾隐患5件,整治国道、省道危险路段25处,整治县道、乡道危险路段100处,治理病险水库6座,改造中小学危房50万平方米。
各项控制目标已分解下达,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严格检查考核。
二、贯彻一个《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三是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四是突出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作用;五是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六是强调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渝办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4]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04天原化工总厂发生液氯贮槽罐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1人失踪、3人受伤。
这起爆炸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再次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要深刻吸取教训,痛定思痛,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立即在全市化工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对象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在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特别是即将搬迁出主城区的32户化工企业。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检查对剧毒品、易燃易爆的液体化学品、液化气体等的储运和经营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有严密的安全措施和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一查规章制度。
一是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检查各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三是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四是检查各种操作规程是否完善、科学;五是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六是针对发生安全事故,是否有保护职工和群众的切实方案。
二查设施设备。
一是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附件是否经过检测,是否超期服役;二是检查各种管道(特别是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管道)是否泄漏;三是检查各种监控设施、设备是否可靠、灵敏;四是检查各种电气是否符合防爆要求;五是检查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六是检查下水道是否通畅、是否有水封及污水处理场是否符合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刚意,现将《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30-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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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1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8【实施日期】2004.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1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关于《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重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二00四年五月十日)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精神,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我市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市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赵公卿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何智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绍志市环保局局长成员:杨庆育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曹光辉市环保局副局长马明媛市经委副主任杜黎明市监察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文渝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富俊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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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10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16
【实施日期】200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
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的通知
(渝办发[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减负办)《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重庆市2004年治理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安排
(市减负办二00四年四月)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市场需求和竞争进一步加强,企业改革与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更加需要一个公平、有序、宽松的良好环境。
因此,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改革、振兴与发展是当前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2004年全市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工作(以下简称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精神,结合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狠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巩固和深化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新的高度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义。
第一,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
这个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二,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市场主体,是发展的微观基础。
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外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
第三,做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举措。
因此,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清理多少收费项目,减轻多少企业负担,更重要的是规范政府的施政行为和服务行为,有助于建立经济监督的网络和机制,为企业创造长效、宽松的发展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新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自觉
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治乱减负工作的政策和部署落到实处,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依法治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2001年)(以下简称《条例》)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我市各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减负办)开展治乱减负工作的法律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各级减负办要继续把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