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刑诉主观题
2014年刑事诉讼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刑事诉讼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14小题.每题1.0分,共14.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下列( )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 骗取出口退税案B 受贿案C 私分国有资产案D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即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而对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所以,本题中的B、C、D项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A项属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第2题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 2年执行。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 )可以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A。
张某和王某B.王某和李某C.李某和赵某D.张某和李某【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刑诉法第214条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题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的只有王某和李某,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第3题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是( )。
A 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C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D 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主观题解析(2014年)二、(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诉部分资料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一、单选题22. 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 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但程序公正并非实体公正的充分条件,实体公正的实现还有赖于其他方面要素的进步与提高。
选项B正确。
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使得刑事程序能够得到充分和完善的监督,使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从而保障案件的公正处理。
选项C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将会损害程序公正,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某些虽然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得到的证据,若其违法性能够得以纠正,则也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确保不因机械地强调程序公正而损害实体公正。
因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一律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只要其非法性经依法确认即应一律排除,不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
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选项D错误。
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正好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规定较为简易的程序,使得充分的时间、精力、人力、财力得以应付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有轻有重,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充分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3. 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每题1分。
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
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答案】B【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解析】B项,刑事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可以让当事人以及社会监督刑事程序有序运行,因而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A项,诉讼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而且应当并重。
一方面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但是,程序公正不一定就能够实现实体公正。
C项,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并非都应予以排除,有的瑕疵证据经过合理解释或者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项,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将司法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进而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C.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答案】A【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4年刑事诉讼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二)
刑事诉讼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二)一、单选题(本大题40小题.每题1.0分,共4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王某因涉嫌放火罪被逮捕,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张某。
则张律师无权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下列哪一项材料?( )A 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B 起诉意见书C 物证技术鉴定D 证人证言【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根据《高检规则》第319条第1款规定,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并根据第2、 3款规定,ABC三项属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因此是可以查阅的。
而D项证人证言则属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法在案件审理阶段才能查阅、摘抄、复制。
第2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 )A 是审判的陪伴人员,不能提问B 是审判的陪伴人员,可以在法庭上提问,但在裁决时不能发表意见C 是审判的陪伴人员,可以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无权参与裁决的表决D 可以对案件作出评议并享有表决权【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答案解析】[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宪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_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2015年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希望能帮到大家。
祝大家备考愉快、顺利通过考试!86.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
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
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
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
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
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B. 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C. 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D. 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正确答案】 ABCD【答案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选项A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以杀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全国2014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和答案
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和答案课程代码:0026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A.自诉人B.被告人C.法定代理人D.被害人正确答案:C(1分)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不包括...【】A.侦查权B.起诉权C.法律监督权D.执行权正确答案:D(1分)3.下列人员实施犯罪行为,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A.甲国在华学习的留学生B.乙国来华访问的外交部长C.丙国驻华大使的配偶D.丁国驻华大使正确答案:A(1分)4.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A.刑法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B.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C.刑事诉讼法只是保证刑法准确实施的工具D.刑法可以离开刑事诉讼法单独存在正确答案:B(1分)5.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盗窃案件B.抢劫案件C.刑讯逼供案件D.偷税、漏税案件正确答案:C(1分)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不包括...【】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正确答案:C(1分)7.审判过程中,有权决定公诉人回避的主体是【】A.所在检察院检察长B.所在检察院检察委员会C.审理该案的法院院长D.审理该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正确答案:A(1分)8.由上海飞往巴黎的中国航班途径乌克兰上空时,发生了犯罪行为,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巴黎地区的法院B.乌克兰的法院C.返回中国最先降落地乌鲁木齐地区的法院D.返回中国目的地上海地区的法院正确答案:C(1分)9.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A.某甲B.某甲所在单位C.某甲的父母D.某甲的亲友正确答案:B(1分)10.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正确答案:B(1分)11.某甲关于目睹某乙到过案发现场的证言为【】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传来证据D.辩护证据正确答案:A(1分)12.下列选项中,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拘留的是【】A.正在预备犯罪或实行犯罪B.被害人指认他犯罪C.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D.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正确答案:D(1分)13.某甲涉嫌受贿被扣押邮件、电报,批准机关为【】A.公安机关B.侦查部门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1分)14.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为【】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司法机关正确答案:A(1分)15.人民法院对于某甲举报本单位领导贪污的材料应当【】A.接受后转交检察机关处理B.告知某甲向检察机关举报C.告知某甲向纪检部门举报D.接受后直接予以立案正确答案:B(1分)16.对于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有权提出申诉的是【】A.法定不起诉B.酌定不起诉C.证据不足不起诉D.附条件不起诉正确答案:B(1分)17.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为【】A.自诉人B.被害人C.被告人的辩护人D.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正确答案:A(1分)18.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主体为【】A.被害人B.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C.被害人的叔叔D.被害人所在单位正确答案:A(1分)19.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正确答案:D(1分)20.甲县法院对于不具备法定情节因特殊情况需减刑处罚的李某受贿一案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2014刑事诉讼法真题及详解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B.恐怖活动案件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故AB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答案】BC【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
一共12个罪名。
全国2014年10月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其答案
C.被追诉的地位D.被处刑的地位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41
5.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
A.侦查管辖B.起诉管辖
C.审判管辖D.治安管辖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80
6.审判人员的回避由【】
A.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检察长决定
C.法院院长决定D.司法局长决定
E.自诉人
正确答案:ABDE(2分)教材P41
22.下列人员中适用回避的有【】
A.侦查人员B.检察人员
C.审判人员D.辩护人
E.书记员
正确答案:ABCE(2分)教材P93
23.刑事诉讼证据具有的特点包括【】
A.客观性B.严肃性
C.相关性D.法律性
E.重要性
正确答案:ACD(2分)教材P123
2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可以分为【】
C.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D.刑事原告人和被告人
正确答案:C(1分)教材P203
12.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
A.10日B.5日
C.分别是10日、5日D.分别是5日、10日
正确答案:A(1分)教材P213
13.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是【】
A.检举B.立案
C.侦查D.起诉
正确答案:B(1分)教材P222
A.公安机关决定B.检察院决定
C.人民法院决定D.公、检、法共同决定
正确答案:B(1分)教材P261
17.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是【】
A.立案阶段B.侦查阶段
C.起诉阶段D.审判阶段
正确答案:D(1分)教材P187
18.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最后一个阶段是【】
A.法庭辩论B.被告人最后陈述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四、(本题22分)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
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
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认为甲违约在先。
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
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
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
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
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
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
司法考试·刑诉主观题说课讲解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 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 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2016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 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 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 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 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 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 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异议题目和理由》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异议题目和理由1、第17题保安侵吞自己站岗看管的公司仓库里的财产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司法部参考答案认为保安“看管”应属于有职务之便,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异议:(1)《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必须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解释,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方便条件。
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属于犯罪行为性质相同,仅主体身份不同的情况,所以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也要求公司企业人员对公司财物有“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力和方便条件。
(2)保安没有“管理”公司财产的职责。
值班保安有履行看护公司财产的职能,但是在生活中保安并不因此就具备对公司财物的“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
所谓“看管”只是普通意义上的口语化说法,并不意味着保安有管理公私财物的权力。
在现代汉语中,“管理”是指以人为中心的协调活动。
包括了策划、计划、组织、实施等一系列要素。
保安很显然是没有这些权力的。
(3)保安对公司财产也没有“经手”。
在现代汉语中,“经手”指经管承办。
最低限度是对财产的短暂占有。
保安看护的财产,仍然归公司的管理者占有,决不能认为白天上班时公司管理者占有着财产,夜晚下班后就由保安占有。
放置在公司仓库里的公司财物,即使没有上锁、无人看护也归公司管理者占有。
结论:保安对公司财物更不存在“主管”的权力,其利用值班之机拿走仓库财物的,应该属于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的盗窃罪。
2、第18题用自己名义的银行卡取出他人特意存放的钱,如何定性?用自己名义的银行卡取出他人的钱,要分为两段来分析:第一段到银行挂失银行卡;第二段取现金。
第一段:银行卡是行为人甲自己有权使用的,虽然挂失是对银行业务员的欺骗,但是银行业务员并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包括银行卡在内的任何财产,只是修改了密码,所以行为人并不对银行职员构成诈骗罪。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_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全国司法考试合格标准为360分。
司法考试分为一卷、二卷、三卷、四卷,总分需要360分才有资格申请证书。
下面是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选题),相信对备考司法有帮助!64. 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B.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C.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D. 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正确答案】 ABC【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选项C正确。
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司法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选项D错误。
在《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重申和强调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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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三、(本题22分)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
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
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
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
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
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
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
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