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5•【字号】津高法〔2019〕296号•【施行日期】201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25日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
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津高法[1995]99号津劳仲[1995]349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现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管辖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义务而发生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争议。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除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外,对下列争议也应受理:(1)依法应当签订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3)劳动者因不服用人单位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4)离、退休职工与聘用单位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
2、外地工程承包人与所雇用的民工之间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用人单位因搬迁其住所地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诉讼参加人问题1、用人单位合并的,其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企业解散、撤销的,其解散、撤销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可列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无主管部门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为一方当事人。
3、企业在承包期间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承包人可列为第三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与要点
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与要点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在劳动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及要点。
一、法院审理程序1. 案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请求并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后,正式立案并启动审理程序。
当事人应在符合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控告状或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法院会根据法定规定尽快组织调解。
调解是一种行政程序,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
3. 证据交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进行证据交换。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提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提供意见。
法院将组织庭审,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质证和辩护。
4. 庭审庭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在庭审中,法院将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护。
法庭还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调阅相关文件或记录,以便查清事实真相。
5. 判决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估,并作出判决。
判决是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定的决定。
法院在判决中会表明争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决的结果。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执行,如对判决结果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二、审理要点1. 事实查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院会重视对事实的认定和查明。
双方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以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审查程序,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
2. 法律适用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和政策。
法院会参考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年12月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凡当事人不服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由做出仲裁裁决的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死亡职工的继承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死亡前发生的应付的工资、医药费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其他纠纷,如:股权的继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继承等问题,按照其他法定程序解决。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就如何履行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协议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条件等内容,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视为双方对协议所确认的内容无争议。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六)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要点评述(六)29.【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问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违法终止合同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通知劳动者。
未通知的,不发生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通知的形式及效力比照本指南第22条的规定处理。
点评:国家并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便是地方性的规定,在笔者所知范围里,也只有《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即便有此规定,在北京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的法律责任也不可能与违法终止等同,应当止于对应的代通知金即可。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虽然没有北京类似的规定,但却在特定条件下间接否认了用人单位的终止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则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否则会有意外的后果:轻则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重则当作违法终止支付2N赔偿金。
笔者甚至见过一个东北中院的案例,直接以没有提前30天通知终止为由认定双方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每月持续发放正常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操作中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以示人性化管理,但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里,则不宜这样规定或约定。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天津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白皮书(2020-2022)2020年以来,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劳动争议多元预防调处综合机制建设,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天津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总体情况三年来,全市法院立足劳动争议审判工作职能定位,高质高效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至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33173件,审结32040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4.27%。
其中:2020年收案8399件,审结8385件;2021年收案12896件,审结12014件;2022年收案11878件,审结11641件。
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8728件,审结8493件,占全部二审民事案件的10.54%。
其中:2020年收案1913件,审结1949件;2021年收案3464件,审结3163件;2022年收案3351件,审结3381件。
从结案方式看,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639件,调撤率42.57%;二审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252件,调撤率14.74%。
从案由分布看,传统案由仍占主导地位,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赔偿(补偿)金、以及工伤和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
新型诉求不断增加,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期权奖励、股票赎回损失、劳务派遣、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就业歧视、共享用工、服务期约定等方面。
从区域分布看,全市各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多在1000件—3000件之间。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最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一、起诉阶段:1.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协调机构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与开庭: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受理资格,然后安排开庭审理。
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并告知开庭时间。
二、庭前阶段:1.调解:在庭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功的,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诉讼程序。
2.举证: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包括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双方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作证。
三、庭审阶段:1.开庭陈述:在庭审开始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分别说明自己的诉求和答辩意见。
2.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依法质证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询。
3.调查取证:如果庭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证据,法院可以调查取证,例如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证据。
4.辩论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辩论和质证。
5.法庭询问:法院可能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以厘清争议事实。
6.陈述和结案: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陈述,并法院进行总结陈述,明确双方的争议点。
四、判决阶段:1.法院出具判决:法院会根据听证结果、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通常在庭审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出具判决书。
2.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
3.判决生效:在判决法院的裁决书送达之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五、执行阶段:1.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介入,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执行程序:法院会根据强制执行申请,对违约方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财产等。
3.执行结果:执行程序结束后,执行法院会出具执行证书,并告知执行结果。
以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般流程,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案情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1.受理标准: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标准为争议范围合法、争议金额确定、管辖确定、当事人资格确定。
2.职权边界:劳动争议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以民事法庭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为原则,但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需移送各自专责的法院。
3.受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方式提交,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通知当事人。
二、调解阶段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申请调解或委托律师提出调解申请。
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邀请。
2.调解程序: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调解是通过法官或调解员的调解,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
3.调解结果:调解成功后,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将进入诉讼审理阶段。
三、诉讼阶段1.起诉状:劳动者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律师起诉,起诉状应当具备法定要件和内容,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应诉期限等。
2.应诉状:被告应按法定期限提交应诉状,并在应诉状中明确其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3.证据交换: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清单,并交换证据。
4.举证负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案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不予配合提供证据的情况,法院将作出逆推假设。
5.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等。
6.判决裁定: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判决或裁定履行义务。
四、执行阶段1.强制执行:当一方未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法定程序,对失信方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2.监督执行:法院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争议资产的甄别和评估、执行款项的支付、执行期限的履行等,进行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流程一、受理和调解1.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可以分为书面受理和口头受理。
当劳动争议当事人将劳动争议申请书提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会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调解:受理机构在受理之后会进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同时,调解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出席调解会议。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依法进行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寻求双方的共识。
二、仲裁1.无调解或调解不成:当调解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时,调解机构会立案,并将案件转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仲裁程序:仲裁过程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
庭前准备阶段,双方当事人会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通知双方仲裁庭的组成和约定庭审时间。
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仲裁庭将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三、审判1.不服仲裁裁决:当一方或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程序包括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辩论观点,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3.上诉程序:一方或双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一般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四、执行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的材料和情况,决定是否强制执行。
2.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包括立案、执行通知、清偿令等程序。
执行法院会依法对执行请求进行审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到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或财产被执行。
3.结案:当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或财产被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出具执行裁定书,宣告执行结束,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最终结案。
天津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天津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4月27日上午,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天津高院召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典型案例,突出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规则意识和正确价值导向,积极营造企业尊权、劳动者敬业的和谐社会氛围。
一、周某诉天津某家政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周某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月嫂,负责为新生儿提供护理。
其入职当天与该公司签订《妇婴护理中心聘用员工协议书》,约定:周某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试用期三个月,通过考试评定后转正,并约定了转正后的底薪、夜班费及离职方式等,周某自动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保,该公司给予周某现金形式的保险补助。
后周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对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
结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特别是周某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周某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开展工作而非独立开展工作等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本案系家政服务领域认定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家政服务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实践中,部分家政公司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政就业群体劳动关系面临难题。
本案裁判通过对双方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规范家政服务领域的用工行为,维护家政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张某诉某医院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医院经营主任。
某日,该医院向张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张某工作岗位变更为经营主任助理,并要求张某次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天津和平法院王燕法官判的劳动纠分
一、前言最近,天津和平法院王燕法官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备受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等多个方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案件概述天津和平法院王燕法官判的劳动纠纷案件,具体涉及到了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受伤后要求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而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
在此背景下,劳动者选择了通过法律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燕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认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了必要的赔偿。
这一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并被视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三、法律适用与司法公正在这起案件中,王燕法官的判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因为涉及到了劳动法的适用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王燕法官对于劳动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这符合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也符合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王燕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了独立公正的态度,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干扰,坚持了法律精神和司法原则。
这种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根基的司法态度,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而这起案件的判决为劳动者维权树立了榜样。
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这种维权意识的崛起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在今后的劳动关系中,公司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和合理的权益保障将更加受到关注,这也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这起案件,我个人认为王燕法官的判决是合理的、公正的,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护。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和付出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而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保障者,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
我希望这样的案件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传播,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方案
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方案如下:
1. 了解案件事实:通过与当事人面谈、查看相关文件和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2. 分析法律问题:根据案件事实,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确定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
3. 收集证据: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 撰写法律文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等。
5. 参加庭审:代表当事人参加庭审,在庭审中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
6. 协商和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对方协商和解,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7. 执行判决:如果案件通过诉讼解决,代表当事人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了解案件事实,并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
2. 认真分析法律问题,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 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撰写法律文件时,语言要准确、简洁、有力。
5. 在庭审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辩论技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6. 协商和解时,要尊重对方的利益,并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7. 执行判决时,要及时跟进,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总之,劳动争议案件办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需要与当事人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与流程
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与流程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与流程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问题,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流程,以帮助人们了解和应对劳动纠纷问题。
一、劳动纠纷案件的分类劳动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以及劳动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事故及工伤赔偿纠纷等。
而劳动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则主要涉及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争议。
二、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劳动纠纷案件处理程序包括四个阶段:调解阶段、仲裁阶段、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
1. 调解阶段调解是解决劳动纠纷的第一步。
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结束纠纷。
如果调解失败,纠纷可以进入仲裁阶段或诉讼阶段。
2. 仲裁阶段如果调解失败,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纠纷案件。
在仲裁阶段,仲裁员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3. 诉讼阶段如果仲裁裁决不能满足一方或双方的要求,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
在诉讼阶段,双方将在法庭上提供证据,受到法官的审理和判决。
法院的判决也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4. 执行阶段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是最后一个阶段,也是确保劳动纠纷得到解决的重要步骤。
三、劳动纠纷案件处理流程劳动纠纷案件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纠纷申请劳动纠纷发生后,受害方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纠纷的详细情况、要求解决的问题等。
2. 调解或仲裁程序根据受害方的选择,纠纷可以进入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将提供证据和陈述,仲裁员或调解员将进行调查和调解,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或调解结果。
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规程
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规程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等有关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操作。
以下是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1. 案件受理1.1 案件受理条件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先决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时效一般为劳动者发现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1.2 案件受理流程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要求劳动者向受理机构提供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 受理机构在办理受理手续后,应当出具受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劳动者后续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2. 调解与仲裁2.1 调解程序 - 受理机构应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当事人协商、相关部门组织调解或者由受理机构调解,调解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2 仲裁程序 - 当调解无效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的,受理机构应当进行仲裁。
- 仲裁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仲裁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出具仲裁裁决书。
2.3 协助执行 - 如果受理机构对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有困难或者不愿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
-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如符合条件,应当及时立案,并执行仲裁裁决书。
3. 法律援助3.1 援助对象 - 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受理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认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可通过劳动争议案件评估来确定。
3.2 援助内容 - 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申请、法律文书起草等支持措施。
- 援助对象享受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由受理机构承担。
4. 总结与评估4.1 案件总结 - 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总结,包括案件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用于提供参考和改进服务质量。
法院处理劳动利益争议案例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处理劳动利益争议案例的程序是怎样的第一阶段:起诉劳动者或劳动用人单位一方认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阶段:受理法院接到劳动争议案件后,将对起诉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发出立案通知,并通知被告答辩。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第三阶段:调解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将安排调解程序。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要方式,法院将负责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出具调解书,并结束案件。
第四阶段:审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将进入审理阶段。
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诉求并提供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并听证可能提供的证人证言。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院将择期宣判。
第五阶段:判决根据审理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法院将作出判决。
判决书将包括对劳动争议的认定和判决结果。
如果劳动者获得赔偿,法院将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可以提起上诉,并继续进行二审审理。
以上是一般的法院处理劳动利益争议案例的程序。
不同地区的具体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维护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调解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津高法[2012]24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津高法【2012】247号)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积极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决定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特制订如下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是指劳动者一方为20人以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在事实或法律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诉求和利益,通过群体性仲裁或者诉讼,或者通过集体停工、上访、静坐、围堵单位或国家机关、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和实现诉求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形式。
劳动者一方人数虽然少于20人,但是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社会秩序的,也适用于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 [处理原则]处理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原则联动各方应当在履行自身职责时注意发现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隐患,积极研究对策,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妥善消除隐患。
在处置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把握好介入时机和介入程度,坚持调解优先,综合运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立足于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劳资双方自主协商。
(二)快速处理、控制局面原则联动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了解掌握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局面,防止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事件恶化和蔓延,将事件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指南
劳动争议案件流程指南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除等方面发生争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的过程。
下面是一份劳动争议案件流程的指南,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一、协商解决阶段1.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详细陈述争议的事实、理由及要求,并提出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条件。
2.用人单位在收到申诉后,要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邀请劳动者参加协商会议。
双方应真诚地交换意见,主动寻求共识,共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阶段1.协商未能解决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
该专人将与双方进行面谈,了解争议的具体情况,并逐一分析双方的合理诉求。
3.调解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出既能满足双方合理诉求又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建议。
4.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签署。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5.若调解不成,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将发出调解书,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若受理调解书,则按调解书内容履行;若不接受,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劳动争议仲裁阶段1.双方未接受劳动争议调解书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双方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指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查阅相关证据材料。
4.仲裁庭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通常在三个月内作出。
5.仲裁裁决书作为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根据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四、劳动争议诉讼阶段1.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为:争议发生地法院、劳动者所在地法院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合同争议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为例,分析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原告:天津市某计算机公司被告:吴某被告吴某于2004年7月入职原告天津市某计算机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被告吴某怀孕,同年9月因怀孕休病假。
2018年5月,被告生育一女,2018年10月休产假结束。
2018年11月,原告以企业经营模式改变为由安排被告待岗。
2019年3月26日,原告口头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无法给被告安排工作岗位。
但被告不同意解除。
2019年4月4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被告未收到该快递。
后原告通知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不认可该解除理由,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恢复劳动关系,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告吴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原告天津市某计算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天津市某计算机公司要求不恢复劳动关系,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分析(一)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适用本案中,被告吴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原告天津市某计算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务合同纠纷审判指引
一、引言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为规范劳务合同纠纷的审判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特制定本指引。
二、审判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
2. 合法原则:依法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4. 简便原则: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三、审判程序1. 立案审查(1)当事人提交诉状,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法院决定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2. 证据交换(1)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
(2)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3. 开庭审理(1)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质证证据。
(3)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4. 送达判决(1)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
四、审判要点1. 劳务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审查劳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劳务合同的履行(1)审查劳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
(2)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劳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劳务合同。
(2)确认变更或解除劳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4. 劳务费用的计算(1)根据劳务合同约定计算劳务费用。
(2)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5. 劳动者权益保障(1)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义务。
(2)确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五、审判期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六、附则本指引适用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本指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0日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及退休手续发生的纠纷】工伤、工龄、特岗的认定和办理退休手续等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以上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4.【社保机构主管的社保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以下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墓数、变更参保地的;(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
5.【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二、劳动关系的确认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当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就工伤认定争议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应当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但该结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并结合本指南第5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8.【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9.【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主张确认与上述发包人有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违法招用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述违法发包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与实际招用该劳动者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问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11.【设立中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关系认定】设立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约定仅对劳动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5.【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16.【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子支持。
17.【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而使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8.【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虽然未订立名称为劳动合同的文本,但订立的其他书面文件已经包含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明确了双方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9.【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合法性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待遇水平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合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0.【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违法的,应予支持:(1)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歧视性、侮辱性;(2)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但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可以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的除外;(3)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4)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上述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1.【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要件】认定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以下要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具体明确且已经到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且该约定或者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5)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形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通知。
采取口头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面送达劳动者或者送达至劳动者预留的有效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未完成上述送达手续直接采用登报公告等形式通知,劳动者主张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效力的,应予支持。
23.【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时经过以下程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已经经过民主议定程序:(1)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2)与用人单位工会平等协商;(3)与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