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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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2008]56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8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5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及省垂直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及省垂直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组织领导情况和机构建设情况。

确定组织实施机关,落实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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