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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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马政[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40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马政办秘〔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马鞍山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行为,显化国有划拨土地价值,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最低收取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成本费用。

划拨价款依据土地取得成本确定,具体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分项。

二、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马鞍山经开区(北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50万元/亩;马鞍山经开区(南区,原示范园区)、郑蒲港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最低价款标准为30万元/亩。

土地实际取得成本高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三、有关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实际核定的土地取得成本计收土地划拨价款。

四、划拨价款原则上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清;确需分期缴纳的,自划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

五、对于已由用地单位先行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的土地,相关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予以完善相关手续。

六、对于跨区域的同一项目划拨用地,可由各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办理划拨供地手续,各自计算划拨价款并各自缴纳;也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有关分局牵头办理,明确各区域划拨面积和土地划拨价款,由用地单位统一缴纳。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马政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8]3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依法办事又高效服务,既各负其责又高度统一,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提高管理新开工项目的工作水平,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视察时所提出的“今天的投资结构就是明天的产业结构”的精神实质,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着力调整充实重点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有效投入。

要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三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开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马政[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马政〔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22日关于更加严格耕地保护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好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加严格耕地保护1.坚决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地为粮基,牢固树立保耕地就是保粮食、保安全的强烈意识,坚决落实党政同责,扛稳扛牢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开发园区)2.探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路径。

对依法批准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空间不足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市域范围内的异地有偿补划政策。

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3.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要求。

完善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备案、后期管护全链条闭环管理,强化项目选址论证,严格合规性审查;加大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投入和质量管控,确保补充耕地来源明、数量准、质量高、信息实、管护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各直属企业:为加强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观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节能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和紧迫任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开展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写、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节能分析篇(章)应包括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三、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马政办[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6日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管理,从严控制和规范工程量变更审批,依据《马鞍山市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规程(试行)》(马政〔2011〕8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含滨江新区、秀山新区)。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级国有资金、市政府融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量变更,是指工程实施阶段,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外部环境等原因,导致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变更。

第四条工程量变更坚持“提高工程安全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集约利用资源、从严控制变更、以不变更为常态”的原则,除涉及工程结构、功能、质量、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涉及装饰等附属工程的变更应从严控制。

工程量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增加工程概算。

工程量变更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时间完成申报、审核、批准。

项目建设投资总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责任单位还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概算调整报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马政办〔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201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市政府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一、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一季度提交。

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有效发挥行政指导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关于在全市推行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提交。

三、为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制定《关于马鞍山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提交。

四、为加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工作,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流程,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制定《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起草,一季度提交。

五、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起草,一季度提交。

六、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强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建立规范、全面、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分别制定《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马鞍山市重大项目管理调度办法》和《马鞍山市重点项目考核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分别于二季度、二季度和四季度提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做好对招商引资的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招商引资载体单位。

包括当涂县(含当涂经济开发区)、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望新区、慈湖经济开发区、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滨江新区、秀山新区共10个单位。

(二)招商引资引荐单位。

分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委、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台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城发集团共18个单位。

第二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接待办、市委党校、市委党史室、市档案局、马鞍山日报社、市教育局、市民委(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容局、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地志办、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市重点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立医疗集团、市大桥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烟草公司、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市无线电管理处、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残联、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共70个单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责任明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实行动态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公众参与是必经程序,目录中不再一一列出;决策事项名称为暂定名称,根据实际工作可能会另有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经贸合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与台湾亲情相连、商情相牵的实际,充分发挥拥江近海、居中靠东、毗邻南京的区位优势,及马鞍山港是全国首批对台直航港之一的有利条件,不断巩固我市对台经贸合作良好势头,进一步扩大合作成果,持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以加强对台经贸合作为主线,以建设“海峡两岸产业转型转移示范基地”(简称“双转基地”)、“海峡两岸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园”为载体,以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主的台资企业集聚区建设为重点,加力对台招商,扩大经贸往来,拓展合作空间,5年内力争累计引进台资项目500个,项目总投资150亿美元,对台经贸合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把马鞍山打造成台资承接集聚区、转型转移示范基地。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对台载体建设。

1.全力打造“金字招牌”。

充分发挥“双转基地”和“海峡两岸节能环保产业合作园”两大“金字招牌”的影响力,扩大对台经贸交流,提升合作层次,拓宽开放领域,深化行业协会互动,切实发挥产业集聚和龙头带动作用。

2.积极扩大展会效应。

继续办好“海峡两岸(马鞍山)电子信息博览会”“海峡两岸节能环保产业论坛”“海峡两岸照明科技与营销研讨会”“海峡两岸物流发展论坛”等展会活动,加强以会招商、以商引商,持续提升我市知名度。

3.全面加强园区建设。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2
•【字号】马政办〔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三、《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
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自动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6•【字号】马政办[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29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市审计局二〇〇六年六月)根据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皖审发〔2005〕48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乡镇资金审计监督工作,保证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各项乡镇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现结合我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变化、农村综合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情况,就我市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乡镇资金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审计部门在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督促审计部门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乡镇资金审计力量,督促审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重视和支持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

(二)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县区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定期进行乡镇资金审计专业培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乡镇资金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乡镇资金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针对目前村级财务基础薄弱、管理不规范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全市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党办〔2005〕38号)精神,在财政、农委、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使村级日常财务审计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5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53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管。

监管期限为新建工程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在建工程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皆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止。

二、市住建委会同市人社局建立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行网络监管;日常工作由市建筑管理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

各区、开发园区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工作。

三、推广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户收存、专款专用,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市建管处应当加强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管,与承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工程发包人、建筑业企业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监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和监管内容;(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马政办秘〔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9日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2024年版)为进一步深化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构建科学公正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方法(一)行业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开展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所属行业评价,为开展企业评价提供行业参照数据。

2.评价指标行业评价指标选用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对全市评价企业所属行业能耗产出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为产业布局、招商引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参考。

(二)企业评价方法1.评价范围评价对象是全市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2.评价指标(1)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评价分行业开展,采用“经济-技术双效率矩阵”评价法,依托能源经济效率和能源技术效率两项指标综合计算和定档(各分成四个等级),组成4行与4列的矩阵。

根据预设的矩阵分类规则,将企业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类,见下表。

表1 双效率矩阵表(2)企业能源经济效率指标计算和分档。

能源经济效率为企业单位能耗税收(万元/吨标准煤)。

利用先进线、提升线、限定线3个标准将能源经济效率值划为a、b、c、d四个档次。

3个标准暂定为行业平均先进值(平均值以上二次平均值)、平均值、平均落后值(平均值以下二次平均值)。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鞍政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委、市委同意,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赵爱军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王军同志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攻坚战和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战略;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财税、应急管理、扶贫开发、退役军人事务、督查考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审计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办、退役军人事务局、消防局、机关事务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联系鞍山军分区和驻鞍部队、市税务局。

协助党组书记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完成市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蔡龙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品质提升工程;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人民防空工作;负责土储融资业务和PPP项目等专项工作;负责与南京对口合作工作;负责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发展局、人防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鞍山银行、辽宁新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城投公司;负责联系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鞍山银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

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完成市长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高林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负责统计、科技、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工作;负责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工作;负责北京方面及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党办[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57号)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委、市政府同意《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5日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08〕7号)精神,学习借鉴省内有关城市的做法,结合马鞍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办法》核定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

2、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划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配备标准3、市级领导用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价格在25万元以内。

其他副厅级干部按此标准执行。

4、县级单位公务用轿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

第三章编制核定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按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1)在职市级领导每人核定1辆相对固定公务用车,不占所在部门车辆编制数。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马政办[2006]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的通知(马政办[2006]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改制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现结合我市事转企改制工作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本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

具体包括:(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五)其他。

二、参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程序1.改制单位应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2.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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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马政办[2008]67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
意见的通知
(马政办[2008]6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后劲,现就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项目储备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一)加强项目储备是我市实现率先发展的必然要求。

实现“又好又快新跨越、率先全面达小康”的宏伟目标,必须保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量的有效投入,增加有效投入必须切实抓好项目这个龙头和生命线,坚持不懈地加强项目储备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添后劲,提供支撑。

(二)加强项目储备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投资结构决定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

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谋划一批符合我市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科技含量较高、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引领和支持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变。

(三)加强项目储备是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紧迫任务。

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当前,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剩余工作量不足的矛盾愈显突出,迫切需要加强项目储备,保持投资增长的后劲和连续性。

(四)加强项目储备是争取资金、对外招商引资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金融贷款和招商引资都是在竞争环境中进行的。

只有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以项目抓住机遇,以项目创造机遇,才能争取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项目储备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一)项目储备的目标。

项目储备是一项长期工作,总体目标是形成“建设一批、开
工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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