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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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农办渔〔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建造,提升远洋渔业技术装备水平,是“十三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促进远洋渔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13]11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根据我部编制的《“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加强对远洋渔船更新建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除更新建造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项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远洋渔船建造申请。

对新建过洋性远洋渔船,应在双边政府间渔业合作协议框架下有序发展,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风险评估和可行性硏究,必要时由我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远洋渔业辅助运翰船应是为本企业生产配套服务,建造数量应控制在合理沌围内。

〔三)不批准个人建造或购置远洋渔船。

不批准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双拖网、单船大型有蕪灯光围网(三角虎)等作业类型渔船和国际及入渔国政府限制或禁止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二、严格审核把关,做好更新建造全程管理(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远洋渔船申请的审核。

被替代渔船应是申请企业所有、在农业部批准的项目有效期内正常作业的渔船。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附件: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水产年报01表) (4)(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水产年报02表) (5)(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水产年报03表) (7)(四)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年报04表) (8)(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5表) (9)(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水产年报06表) (11)(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水产年报07表) (12)(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8表) (13)(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水产年报09表) (15)(十)主要水产苗种(水产年报10表) (16)(十一)水产品加工(水产年报11表) (17)(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 (19)(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水产年报13表) (21)(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年报14表) (23)(十五)渔业灾情(水产年报15表) (24)(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水产年报16表) (26)(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水产年报17表) (28)(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水产定报1表) (29)(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定报2表) (30)(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水产定报3表) (31)四、主要指标解释 (32)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特实行渔业统计调查项目。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洋渔业船舶(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远洋渔船的检验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农业部船检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船检局核定远洋渔船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船检局统一部署,具体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本行政辖区内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五条远洋渔业企业应依法申报远洋渔船检验,对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全面负责,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应当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七条农业部船检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技术法规,规划设置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点,为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农业部船检局根据远洋渔船数量及其在境外维修、靠港、检验保障条件等情况设置境外检验工作点(现行境外检验工作点布局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并在境外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八条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受农业部船检局委派,承担远洋渔船的检验申报材料审核、船舶检验、检验遗留问题整改监管、检验数据填报等工作,负责境外检验工作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远洋渔船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农业部船检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农业部船检局组织赴境外现场检验的检验团组,其检验人员组成、在境外工作时间、境外工作经费等,由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检验业务工作量和检验地点等因素拟定,并报农业部船检局审核。

检验人员应当持因公护照出国(境),其出国(境)手续由农业部船检局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条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由农业部船检局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0•【文号】〔1989〕农(渔政)字第28号•【施行日期】198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价格,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一10元二、考试费(一)远洋职务证书1.远洋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8元大副、大管轮一一36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元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元2.远洋三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二)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1.一、二等:船长、轮机长——40元大副、大管轮——35元二、三副;二、三管轮;四等无线电报务员——26元2.三、四、五等:船长、轮机长——35元大副、大管轮——30元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三、抽测与加考费: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四、审证费: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

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 0%;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七、证书费:远洋一、二等——10元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元八、特兔证书费:1.申请费——60元2.证书费——10元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朝、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1.申请费——50元2.证书费——10元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饶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1.申请费:每项——5元2.考试费:每项——5元3.证书费:每本——4元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1.申请费——10元2.考试费——20元3.证书费——6元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

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署税﹝2000﹞260号【发文日期】2000-05-29【实施时间】200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海口海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8号)中关于继续执行对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此项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积极研究实施意见。

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企业可迳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直属海关使用《减免税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和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做好对自捕水产品原产地的认定工作。

各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远洋渔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的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原产地规定是指,我国远洋渔业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7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业经2003年4月1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作者:暂无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3年第35期农业部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管理工作本刊讯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远洋渔业生产安全,推动远洋渔船及船用装备升级,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各省( 区、市)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11 号)、国务院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0 号) 有关精神和要求,加快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着力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切实做好远洋渔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农业部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两个翻一番目标本刊讯 9 月4 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在黑龙江召开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现场会。

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目标任务,以培育壮大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为方向,积极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 年,实现全国拥有农机原值50 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的数量比2010年翻一番;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经营总收入超过8000 亿元,比2010 年翻一番;各地农机装备布局比较科学合理,由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作业服务、维修服务能普遍达到行业标准;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主要农作物主要环节实现全覆盖,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和设施农业同步推进。

中央财政农合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出台本刊讯从财政部获悉,修订后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于8 月23 日起正式施行,与2004 年印发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补充调整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 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还新增要求“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远洋渔业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远洋渔业扶持政策,保障远洋渔船航行作业安全,履行相关国际义务,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含渔业辅助船),应当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纳入农业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部实施船位监测。

入渔国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除外。

第三条远洋渔船纳入船位监测系统是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确认的必备条件;船位信息报告情况是项目年审的重要内容;船位数据是核定有关政策性补贴、监督执行有关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船位监测系统是全国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委托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以下简称“远洋分会”)承担技术维护、日常监测、组织协调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各有关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船船位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辖区远洋渔船船位进行日常监测。

第二章船位监测设备的安装第六条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需与船位监测系统兼容。

船位监测设备类型包括: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系统、法国CLS公司ARGOS系统和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第七条远洋渔业企业参考信号覆盖范围自主选择上述类型的监测设备,自行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和入网。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将渔船及监测设备信息报远洋分会,申请纳入船位监测系统。

第八条远洋分会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对企业安装的船位监测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抄报农业部渔业局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

船位监测设备检测合格的渔船将自动纳入船位监测系统。

第九条对己安装船位监测设备但无法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的远洋渔船,相关企业须另行安装监测设备并纳入船位监测系统,由农业部实施船位监测。

第三章船位监测设备的使用维护第十条远洋渔业企业应保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和24小时正常运行,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附件1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组织实施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保证远洋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条件,保障远洋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及从事远洋渔船检验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分工]农业部主管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要求,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四条[工作要求]远洋渔船检验、发证、计收费、违规处罚等程序应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程序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严格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开展检验工作条件,保证检验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第六条[机构职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设置规划境外检验点及其监督管理,组织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应保障。

第七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具体承担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负责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派,具体执行远洋渔船检验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检验、检验数据填报、计费、代收费及相关工作;负责向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报告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情况;负责境外检验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主任验船师制度]远洋渔船检验实行主任验船师责任制度。

主任验船师经所属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授权,组织、指导远洋渔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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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和处
理意见的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为实现我国远洋渔业在开放的环境下更好地发展,近年来我部会同全国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要求,高举“规范有序发展”大旗,深入研究,编制出台《“十三五”全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加快转变远洋渔业发展方式,推进转型升级,以“零容忍”态度坚持不懈打好远洋渔业规范管理的硬仗,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

【总页数】3页(P61-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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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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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

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1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格式进行修订完善。

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渔业船舶船名管理业务需要,新增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现行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业船舶,在此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渔[2010]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洋鱿钓渔船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0】97号)有关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去年年底以来,部分沿海省(市)申请建造一批远洋鱿钓渔船,数量较多、时间集中。

但部分渔船未能按计划赴远洋生产,有的违规返回国内作业,个别企业和个人甚至以建造远洋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

为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现就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远洋鱿钓渔业项目审查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和鱿钓渔业项目的指导,充分考虑国际鱿鱼资源和市场情况,合理制定本省(区、市)远洋鱿钓渔业发展规划,适当控制远洋鱿钓渔船规模,防止出现盲目造船现象。

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厅(局)远洋渔业管理和渔船管理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审查新建远洋鱿钓渔船和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并形成一致意见,防止个别企业和个人假借建造远洋鱿钓渔船名义非法建造国内渔船,同时避免建成渔船后不按计划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冲击国内渔船控制和管理。

二、严格远洋鱿钓渔船建造管理为推动远洋渔船现代化进程,保证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远洋鱿钓渔船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和专业化,各地新建远洋鱿钓渔船,要按照专业远洋鱿钓渔船船型进行设计、建造,其型宽不得小于8米,不得安装与鱿鱼钓作业无关的流网、拖网和围网等生产设施设备,不得建造拖、钓两用远洋鱿钓渔船,不得以跨省挂靠形式申请建造远洋鱿钓渔船。

考虑到目前大部分远洋鱿钓船船龄较长、船体老旧,能耗大,安全性能差,鼓励并优先批准淘汰现有老旧渔船建造新船的项目。

国内渔船更新改造后从事远洋鱿钓渔业的,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远洋渔业项目中止或执行完毕回国内的,不得从事拖网、张网作业。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就老旧渔业船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

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限制安全隐患大的老旧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更新改造,淘汰老旧渔业船舶,督促船舶所有人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确保安全使用。

二、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登记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渔业船舶所有人,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渔业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和船舶维修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的通知-农办渔[2012]5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的通知-农办渔[2012]5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的通知(农办渔[2012]5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筹备组,远洋渔业企业,有关单位:为提高远洋渔业行业组织化程度,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4月16日,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定于5月29日在京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与地点会议时间为5月29日全天,30日代表离京。

其中:5月29日上午9:00分,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请于28日下午5:00前报到),报到及会议地点为北京亮马河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电话:************)。

5月29日下午4:30分,召开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成立大会(29日上午到北京亮马河大厦报到),会议地点为人民大会堂。

二、参会人员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人员为全体会员单位代表(见附件1)。

成立大会参加人员为全体会员代表和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届时,国务院领导、有关部委领导、对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同志、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官员、有关国家(地区)渔业民间团体代表和新闻媒体记者将出席成立大会。

三、会议主要内容(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1.听取筹备组工作报告;2.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下发)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下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 年第 2 号《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2月10日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养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国家支持、促进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规模合理、布局科学、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远洋渔业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远洋渔业企业依法自愿成立远洋渔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远洋渔业项目审批和企业资格认定通过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管理系统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等法定证照、权属证明,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远洋渔业管理系统或者部门间核查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第二章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2•【文号】农渔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沿海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通过采取伏季休渔、资源增殖、渔船渔具管理、减船转产等措施,大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发展与资源保护相协调。

但是,渔业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捕捞能力仍然远超渔业资源可承受能力。

借鉴国际渔业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将渔船捕捞能力和渔获物捕捞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海洋渔业资源利用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规范有序利用,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渔两轮驱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努力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2014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渔业船员任职和发证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分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职务船员是负责船舶管理的人员,包括以下五类:(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助理船副;(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三)机驾长;(四)电机员;(五)无线电操作员。

职务船员证书分为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具体等级职级划分见附件1。

普通船员是职务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以农渔发[1996]2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水产养殖企业实地检查审核表

水产养殖企业实地检查审核表
防腐、防混、防二次污染等措施 (15分)
运输容器、车辆清洁状况(10分)
保鲜保活措施(10分)
标志
使用
管理
是否超期超范围用标
超期没有续报扣70分,其它不规范用标扣30分
防伪标签使用情况(10分)
合同
管理
履行采购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合同情况
没有履行扣30分
履行采购绿色食品原料合同情况
没有履行扣30分
检查组长(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表三:
水产养殖企业实地检查考核表
条 款
考核评价项目
评 分
备 注
产地
环境
产地区域范围是否超过认证监测范围
超过认证范围扣30分
产地及周边地区是否有新增污染源
如有需重新进行环境检测,检测不合格扣70分
质量Leabharlann 管理体系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15分)
机构人员岗位职责文件是否完善 (10分)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否完善 (15分)
生产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没有落实扣30分
生产、采购、检验记录档案(10分)
人员培训状况(15分)
投入品管理
养殖品种是否是转基因品种
是转基因品种扣70分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种类使用情况
饲料原料基地考核参照种植业考核表,饲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标准扣70分
药品种类使用情况
使用不符合标准扣70分
包装
贮运
包装材料质量、符合环保要求与否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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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盖章)
农业部渔业局意见: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企业名称
福州……
渔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企业
资格证书号
项目名称
太平洋公海延绳钓
农业部项目
批件文号
农渔发(2014)15、34号
批准项目截止时间
2016.03.31
是否申请延期

项目所在国家
(地区、海域)
太平洋公海延绳钓
外方合作单位名称
入渔方式
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现在是否
正常生产
福远渔..
…….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中国
生产船


福远渔..…….远洋渔Fra bibliotek有限公司中国
生产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盖章)
农业部渔业局意见:
(项目表)
注:1.每个项目填报一表;2.派出渔船情况不够用时可另加副页。
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和项目年审登记表
(总表---附项目表共2页)
企业名称
渔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企业
资格证书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350001
电话
传真
农业部批准
项目数、渔船数
1个
2艘
现执行项目数、
项目名称
个太平洋金枪鱼延绳钓
派出渔船情况
数量
数量
总功率(kW)
总吨位
1543
986


本企业所有渔船
1543
986
代理或租赁渔船
/
/
/
生产船
2
1543
986
辅助船
/
/
/
中国籍渔船
2
1543
986
外国籍渔船
/
/
/
批准外派船员人数
50
实际派出船员人数
36
上年度捕捞产量(吨)
407.43
上年度运回国内产品量(吨)
上年度产值(万元)
747
上年度利润(万元)
-228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海
作业类型
超低温延绳钓
项目批准时间
2015.03.20
项目执行(派船)时间
2015.03.20
上年度捕捞产量(吨)
407.43
其中运回国内量(吨)
上年度产值(万元)
747
上年度利润(万元)
-228
批准派出船员数
50
已派出船员数
36
批准派出渔船数
2
已派出渔船数
2
派出渔船船名
所有人
国籍
船舶类型
(生产船/辅助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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