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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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满足小企业经营活动资金需要,根据
《贷款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处于创业初期、规模相对
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但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不设置准入门槛,不强调评级和客户授信,遵循手续简化、流程快捷、注重效率、灵活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为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贷款的申请客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经营业绩良好;(二)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
(三)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能提供有效担保;(四)借款用途合理,满足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五)企业及其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对于“”贷款利率,各行社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八条“”贷款担保方式为质押、抵押和保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质押。
质押物主要为存单、国家债券、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券、存货、仓单、股权、保单、应收账款等;
(二)抵押。
以易变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和门面房、商住房等不动产为主;
(三)连带责任保证。
可采取小企业联保、专业担保公司保证等形式,保证人必须具备担保能力,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必须与行社签订合作协
议。
第九条各行社可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条受理。
申请人向行社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客户经理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调查。
对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人,应安排实地调查,调查
的内容不
单纯依赖申请人的财务信息,重点要对投资者品质、经营产品的市场情况、抵质押品情况等非财务信息及借款用途合法合理性、借款金额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出具调
查报告,明确调查意见。
第十二条审查。
各行社审查人员,根据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和相关贷款资料,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后,撰写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审批。
各行社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四条发放。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根据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手续,基层行社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或保证合同,做好质押品的冻结止付和其他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流程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自客户经理接到客户齐全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审查、审批时间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
不能办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各行社要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和免责制、违规处罚制。
第十七条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借
款申请报
告、客户基本信息、贷款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五级分类资料、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其他资料等,明确专人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社逐步建立完善客户电子信息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