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纵四线永春介福(德化界)至石鼓公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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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纵四线永春介福(德化界)至石鼓公路工程介福至高垅村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5]20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纵四线永春介福(德化界)至石鼓公路工程介福至高垅村
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08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省干线纵四线永春介福(德化界)至石鼓公路工程介福至高垅村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永政文〔2014〕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65.9793公顷(其中耕地14.0939公顷)、未利用地
2.5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永春县介福乡福东村园地0.6642公顷、林地0.2662公顷,龙津村水田
3.4781公顷、旱地0.0813公顷、园地3.1602公顷、林地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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