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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其次分析了两种责任的共同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系统的阐述,国内普遍认为应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对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此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1.责任主体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责任依据不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违约责任的种类和程度。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或无效情况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种类和程度。
3.违约和缔约过失的性质不同:违约是指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而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由于疏忽、错误或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成立存在瑕疵或无效。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通过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进行。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通过返还订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进行。
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1.违约责任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例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按约定质量提供服务等。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况,例如一方在合同签订时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
四、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补救措施1.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索赔赔偿等。
违约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进行补救。
2.缔约过失责任的补救措施:当合同存在瑕疵或无效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订金、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或者造成对方损失,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勤勉,并承担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给对方造成为了损失。
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形式,它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责任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责任主体是履行合同的一方;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责任主体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
2. 过失程度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损失,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谨慎和勤勉;而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是否存在过失都将承担责任。
3. 赔偿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普通是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即按照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普通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4. 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普通是对因过失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对因疏忽或者过失所引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普通是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即对因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购买商品。
在此情况下,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有关,但在性质、主体、依据、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种责任的区别。
一、性质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旨在保护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主体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针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方,即合同当事人。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方,即合同当事人。
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依据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这两条规定,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追究方式区别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普通是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究。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普通是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究。
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受损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性质、主体、依据和追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我们在⽣活中或者⼯作中都有签合同或者缔约的情形,合同内容⼀般规定了合同双⽅的权利以及义务。
如果⼀⽅有违约或者过失,就需要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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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发⽣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在合同有效成⽴之后。
⼆、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的过错⽽造成另⼀⽅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约定,如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的期待利益损失,⽬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则表现为⽀付违约⾦、赔偿损失和实际履⾏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产⽣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在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典》(2021.1.1⽣效)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第五百七⼗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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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司考民法: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司考民法: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如下:1. 适用条件: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疏忽、不慎或其他过失行为,以及因此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无法实现权益的事实。
3. 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来弥补因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赔偿实际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
4. 举证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纠纷中,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因此需要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失行为。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1. 适用条件: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即合同生效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存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
3. 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赔偿来弥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或者履行相应的义务等。
4. 举证责任: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由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因此需要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三、1. 适用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而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
2. 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疏忽、不慎或其他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要求存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浮现过失,导致合同的成立或者履行发生问题,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的特殊责任形式,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1. 责任主体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履行阶段,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违约方。
-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订立阶段,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浮现过失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是过失方。
2. 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的,即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产生。
-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的,即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浮现过失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
3. 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是因为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浮现过失而产生的,属于违反合同订立要求的责任。
4. 责任的赔偿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是赋予对方经济赔偿,即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方式主要是赋予对方相应的补偿措施,即过失方需要承担因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偿。
5. 法律依据不同:-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解决方式不同:- 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的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过失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补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其特点如下:1. 合同基础: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即必须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形成缔约过失责任。
2. 过失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当事人的过失行为而产生的,即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3. 损失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同样是基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其特点如下:1. 合同基础:违约责任同样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即必须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形成违约责任。
2. 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是基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即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3. 损失赔偿: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行为性质: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责任。
2. 形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形成条件是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而违约责任的形成条件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用于描述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不同责任情形。
虽然两者都与合同履行有关,但其适用的情形和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 提供虚假信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对方在合同履行中遭受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结构问题的事实,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无法正常居住,甲方应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2. 违反交付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期限,但未能按时履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甲方与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在30天内完成装修工程,但甲方延迟交付,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开业,甲方应承担因违反交付期限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 未履行义务: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例:甲方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并由乙方支付货款,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货物,导致乙方无法进行正常销售,甲方应承担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缔约过失责任相比,违约责任更加严格,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1. 无法履行: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甲方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演出,但甲方因疾病无法履行,导致乙方无法享受演出,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完全履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优质建材,但实际提供的建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乙方需要重新购买建材并承担额外费用,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标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但在具体适用和范围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点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对方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主要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即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等形式,具体责任形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2.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疏忽造成的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不仅仅由违约方承担,也包括合同中的履约方,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的过失程度、损失的原因和后果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范围。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不同:违约责任主要由违约方承担,而缔约过失责任涉及合同双方的责任承担。
3.2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更注重责任的认定和分配。
3.3 责任认定标准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认定,而缔约过失责任更注重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场景4.1 违约责任适用场景: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4.2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场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疏忽造成的合同违约行为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标题: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但在性质和法律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而导致合同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而导致合同目标未能实现的情况。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为对缔约过失方的违约金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2.3 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对违约方的违约金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通常由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确定。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1 责任主体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或疏忽,而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2 法律后果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违约金赔偿责任。
3.3 衡量标准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疏忽或疏忽的程度,而违约责任的衡量标准主要是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四、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4.1 审查合同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各自的履行义务和责任。
4.2 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判断是否存在疏忽或疏忽的情况。
4.3 寻求法律意见在确定责任归属方面存在争议时,可以寻求法律意见或向法院诉讼解决。
五、总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虽然都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但在性质、主体和法律后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违反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违反了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特点如下:1. 未能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2. 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的不履行行为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的损失、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虽然都是因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失,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1. 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责任程度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约方因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责任程度相对较轻;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责任程度相对较重。
3. 赔偿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对方的损失来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赔偿。
4. 约定的权利不同:在合同中,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责任,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常见的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则是指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责任主体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责任主体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犯有过失的一方。
这个过失可以是疏忽、不慎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责任主体则是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损害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损害责任是指由于缔约过程中的过失导致对方遭受了损失,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合同违约责任中,损害责任是指由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权益受到损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违约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违约形式可以是疏忽、不慎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违约形式是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五、赔偿金额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损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计算。
六、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在概念解析、责任主体、损害责任、违约形式、赔偿金额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了解并正确应用这两种责任形式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即一方因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
合同违约责任适合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三、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合同,如果一方因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内容是赔偿对方因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对方的过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合同金额的损失、修复费用等;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利润损失、信誉损失等。
合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内容是赔偿对方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修复费用、违约金等;合同利益损失是指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如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五、违约责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一方因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不需要证明其有过错行为,只需证明损失的发生与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可。
合同违约责任属于有过错责任,即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需要证明其有过错行为,即违反了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就会涉及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分为实际履行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是指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未履行的义务;经济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1.3 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的成立、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方的过失和对方的损失等。
二、缔约过失责任2.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或错误导致合同中的条款存在问题,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该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种类缔约过失责任分为无效责任和补偿责任。
无效责任是指由于缔约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补偿责任是指缔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损失。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疏忽或错误、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缔约方的过失和对方的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3.1 责任的主体不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主体为违约方;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由于疏忽或错误所产生的责任,主体为缔约方。
3.2 责任的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履行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目的是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补偿对方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无效责任或补偿责任,目的是使缔约方承担因疏忽或错误而导致的后果。
3.3 责任的适用条件不同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的成立、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方的过失和对方的损失等;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疏忽或错误、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缔约方的过失和对方的损失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和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其基本原则是伤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对其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如下:1. 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即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义务。
2. 伤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相对性责任,即惟独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才干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4. 损失因果关系:为了能够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被伤害方需要证明其损失与对方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其基本原则是履约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的特点如下:1. 违反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2. 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对方当事人未能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绝对性:违约责任是绝对性责任,即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只要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损失赔偿:为了能够主张违约责任,被伤害方需要证明其损失与对方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 责任主体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引言
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两种主要的责任形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责任类型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责任基础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疏忽或故意造成另一方损失,因此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者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由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承担。
四、责任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调查、交通等费用。
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替代交易成本等。
五、免责事由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只有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轻微过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否则违约方通常需承担责任。
六、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财产赔偿,旨在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违约责任:除了财产赔偿外,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如实际履行、退货等。
七、结语
理解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对于合同法实践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种责任有助于准确地评估风险和确定适当的救济方式。
正确应用这两种责任形式,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及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主观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由于一方的疏忽、不慎或者疏忽大意等主观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与合同的违约行为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更多地强调了违约方的主观过失。
2. 无需违约:缔约过失责任并不要求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违约,只要一方的疏忽、不慎或者疏忽大意等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或者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即可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3. 伤害赔偿:普通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定义及特点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背了合同的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客观违约: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时发生的违约行为,与缔约过失责任相比,合同违约责任更多地强调了违约方的客观违约行为。
2. 违约行为:合同违约责任要求一方实际违约,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才干认定为违约责任。
3. 效力保障: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性,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弥补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主观与客观:缔约过失责任更强调违约方的主观过失,即由于一方的疏忽、不慎或者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而合同违约责任更强调违约方的客观违约行为,即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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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一 )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订及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首先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其次分析了两种责任的共同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保护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认识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系统的阐述,国内普遍认为应追溯到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 条第 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对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 307 条第 1 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此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由于我国尚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民法通则》又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设计,为了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信赖利益的保护,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与合同有密切关联性,在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基础上,我国创设了在合同法中规制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体例,在合同法第 42 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的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过程与保护利益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去实现其期待的利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违约责任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而在英美法系中则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主要的制度,正如德国学者所说:“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的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我国合同法为了确保合同债权,使当事人实现订立合同之目的——履行利益之实现,于当事人违反义务时法律明确规制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合同法第七章中设专章予以规制。
从第 107 条到第123 条,多达十六条之多,使合同权利实现有了根本的保障,这也印证了英美法上的一句名言:“救济走在权利之前”。
目前,学者对于违约责任的含义的表述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后果说、赔偿损失说、法律制裁说,通常认为违约责任即就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107 条将违约责任定义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从开始磋商至合同履行完毕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而在立法技术上,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统一规定在合同法之中,但缔约过失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由于民事经济案件常常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准确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具有以下相同点:〈一〉、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二〉、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 条、第 112 条、第 114 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三〉、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
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属性。
《合同法》第 42 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违约责任最终得以财产责任的形式表现后,赔偿性就成为违约责任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
《合同法》第 107 条、第 114 条第 1 款的规定都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赔偿性特征。
〈四〉、责任承担都具有意定性。
即两种责任在最后承担上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范围、赔偿额计算的方法、赔偿数额的多少进行依法协商,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酌情减免对方的责任,以非诉讼的和解、调解方式来解决,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责任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协商议定的法律责任的特性。
责任承担的意定性也是合同订立、履行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由的具体表现之一。
〈五〉、二者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任何责任都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为其后盾,保障责任的最后实现,体现国家意志的干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也不例外,这一特性也同样贯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样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正是凭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这种依法赋予的特殊强制力,才能使缔约双方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的履行义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二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 1)。
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2),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是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