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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最新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归纳,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刑法的解释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扩大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如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包括裸聊)解释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缩小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如将刑法第111条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词典的含义是“关于某种情况的消息或报告”)。

(3)当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某一事项解释为包括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

例如,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那么经营伪劣香烟当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就属当然解释。

(4)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置于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汇总。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的重要考点,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走私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前者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后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侵犯公司利益。

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进行合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妨害清算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以后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前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隐藏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犯罪行为。

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从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起,在此之前一年之内恶意处分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的,就构成虚假破产罪。

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推导:国有企业高管(董事、经理)同业禁止。

四、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五、挪用公款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的,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六、如果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可能成立诈骗罪。

如果行为人不是非法制作与真币相似的货币,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如从画册上剪下货币的图案,或以民间的"冥币",然后冒充真货币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本罪,可以定诈骗罪。

七、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如为了与对方签订合同,将假币给对方察看,以证明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使用,但有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相关法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经典考题】(2021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

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

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doc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doc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xíngfǎ)概说刑法(xíngfǎ)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guójiā)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dān xínɡ)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mínf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

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

﹝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形式刑法(xíngfǎ):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内容(nèiróng)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guīdìng)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zuì xínɡ)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xìngzhì)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xìnggé)作为刑罚的根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shìyòng)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guójìgōngfǎ)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律。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 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 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 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 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知识点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区别: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比如:甲犯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抢劫罪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构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后经过10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那么甲构成特殊累犯。

刑事责任年龄(一)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1.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禁止适用死刑。

(3)不成立一般累犯。

(4)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5)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报告犯罪前科。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经典笔记

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刑法总则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

第1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类型1、成文的罪刑法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的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例恋人裸聊。

刑的法定:相对确定。

(二)刑法的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表现特点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对宣告刑的选择起决定作用行刑: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国内犯空间效力界定标准: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适用。

1.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

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适用我国刑法;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适用。

(2)犯罪地的认定:以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未完成形态中的:行为地、行为人希望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3)不适用刑法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发生在港澳台的犯罪;(二)国外犯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可能适用我国刑法1.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刑法;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加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2、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预习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预习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预习特殊正当防卫【相关法条】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

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再如,以一般暴力行为实施绑架行为,但并不以杀害或者严重重伤相威胁的,也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最新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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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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