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9•【字号】东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东政办发〔2008〕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东政办字[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13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24日东营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车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审批、监督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监察、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杜绝奢侈浪费。
第五条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企业负责人职数、经营规模、内设业务部门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核定。
企业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兼职的,原则上由其薪酬发放单位负责配备公务用车。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负责人的,执行《东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不再为其重复配备公务用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东政办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7〕9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2日东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1.6预案体系2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3现场指挥机构2.4专家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的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预案管理7.1预案解释7.2预案管理与修订7.3本预案用语的含义7.4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06);(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01);(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04);(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2011.0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08);(9)《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09);(10)《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07);(11)《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02);(12)《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04);(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2019.08);(14)《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9.09)。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8•【字号】东政办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8日东营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为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03号)、《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源头治理挺在安全风险管控前面,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构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挺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上。
坚持源头治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社会共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东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发〔2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3日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依据1.2适用范围1.3工作原则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5分级应对1.6响应分级2应急预案体系2.1应急预案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3组织指挥体系3.1市级领导机构3.2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3.3联合应急指挥部3.4县区、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3.5现场指挥机构3.6专家组4运行机制4.1风险防控4.2监测预警4.3信息报告4.4应急处置4.5后期处置5资源保障5.1人力资源5.2财力支持5.3物资装备5.4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5.5科技支撑6预案管理6.1预案编制6.2预案审批与衔接6.3预案演练6.4预案评估与修订6.5宣传和培训7责任与奖惩8附则1总则1.1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全市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是东营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东营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东营市应对或参与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东政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东营市“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东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十三五”期间,全市紧紧围绕“抓安全基础、抓本质安全、抓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深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2020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15年分别下降15.07%和17.02%,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实现全年较大事故“零发生”,全面完成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1.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在全省率先调整成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体系,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惩戒制度,压实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在全省率先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核,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员工岗位责任。
2.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全面强化。
安全生产东营市安全生产文件
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16
关于实施《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 卸作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22 东营市安监局
东安监发〔2018〕63 号 安全办
17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 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
2018.08.28 东营市安监局
东安监发〔2018〕67号 安全办
18
2019.03.23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东安办发〔2019〕18号
安全办
21
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 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2019.07.02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东安发〔2019〕9号
安全办
22
安全生产差异化精准监管执法实施办 法
2019.07.02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
东安发〔2019〕10号
安全办
23
关于全面实施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全 程视频记录制度的通知
2019.07.03
东营市应急管理 局
东应急发〔2019〕36号
安全办
24
关于进一步规范可燃液体、液化烃装 卸作业的通知
2019.07.30
东营市安全生产 委员会办公室
东安办发〔2019〕41号
安全办
25
关于转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风险监测预警管理运行机制(试行)
东安办发〔2020〕20号
安全办
台改造工作的通知
全文 全文 全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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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东安办明电〔2020〕1号 安全办
东应急发〔2020〕1号 安全办 东应急发〔2020〕2 号 安全办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东政办字[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二O一O年九月十日东政办字〔201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履行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够及时;有的未按要求设立专门值班室;有的不及时接收通过政务内网下发的会议通知;有的值班室没有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
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对于确保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东营市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艰巨,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情绪,抓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履行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东政办字[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东政办字〔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安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王玉君(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曹连杰(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雪萍(副市长)李金昆(副市长)陈兴銮(副市长)李中树(副市长、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王吉能(副市长)宗承敏(副市长)赵金洲(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孙海峰(中国石油大学副校长杜立民(济军生产基地副主任)委员:张俊海(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闫树信(市长助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温龙亭(市长助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巴洪斌(市长助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西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油区办主任)刘美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高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主任)尚凡太(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宝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荫鲁(市政府副秘书长)柴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敏(市政府副秘书长)侯岱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竹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扈新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志成(市人防办主任)陈安忠(市经贸委主任)张洪生(市教育局局长)XXX (市技局局长)王川(市监察局局长)纪梅英(市民政局局长)吴国华(市司法局局长)李俊峰(市财政局局长)张寿华(市人事局局长)郝吉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建华(市建委主任)孙庆荣(市规划局局长)常淮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李兆君(市交通局局长)黄梅芳(市水利局局长)尚观华(市农业局局长)纪葆东(市林业局局长)杨同更(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国忠(市外经贸局局长)张利华(市文体局局长)孙庆九(市卫生局局长)李永元(市环保局局长)曹明刚(市统计局局长)杜延明(市旅游局局长)陈广风(市外侨办主任)李辉(市安监局局长)魏秀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忠堂(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郭顺先(市招商局局长)薄官和(市粮食局局长)马洪军(市广电局局长)段作亮(市市政局局长)李士勇(市信息产业局局长)许维智(市公路局局长)孙继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曰舜(市供销社主任)朱明芝(市地震局局长)王春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郑曙光(市消防支队政委)安立(市工商局局长)李子安(市质监局局长)高绍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贾振余(黄河河口管理局局长)张承旺(市气象局局长)张家友(东营海事处处长)蒋树珍(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马守东(市邮政局局长)徐庚祥(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巩洪波(团市委书记)贾瑞霭(市妇联主席)徐飞(市法院副院长)魏玉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国筠(东营供电公司总经理)闫万刚(东营网通公司总经理)刘虎青(东营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燕强(东营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姜远峰(东营石油公司总经理)史有刚(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处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李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点产业“链长制”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点产业“链长制”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东政办字〔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点产业“链长制”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重点产业“链长制”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8日东营市重点产业“链长制”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安全性和竞争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防风险与促提升相统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促进、补短板与锻长板相结合,聚焦产业基础雄厚、比较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六大产业(石化、橡胶轮胎、石油装备、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生物医药产业,下同),全面实施产业链“链长制”,通过服务稳链、招商补链、项目延链、科技强链,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主要目标。
重点产业总量稳步提升,区域竞争力显著增强,六大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0%左右。
到2023年,六大产业的15条产业链形成关键链主企业引领、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支撑、核心技术产品突显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具有东营特色的先进制造业体系。
——石化产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东政办字〔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8日东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1.5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2.2机构职责3预警预报3.1风险评估3.2预警分级3.3监测预报3.4预警发布3.5预警解除与调整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4.2应急响应启动4.3总体减排要求4.4应急响应措施4.5应急响应终止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5保障措施5.1组织保障5.2经费保障5.3物资保障5.4预报能力保障5.5信息联络保障6信息发布6.1应急预案发布6.2预警信息发布7应急演练8预案管理8.1预案宣传8.2预案培训8.3预案备案8.4预案修订条件9责任追究10附则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东政办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东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东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危险目标的确定1.5事故分级1.6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体系2.2机构组成及职责3预测与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3.3预警级别及发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程序4.3安全防护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4.5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保险理赔5.4总结与评估5.5事故调查6保障措施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队伍保障6.3装备保障6.4物资保障6.5经费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6.7交通运输保障6.8治安保障7监督管理7.1宣传7.2培训7.3演练7.4奖惩8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政办字[2014]47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4.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1日东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事故分级3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3.1指挥机构3.2办事机构3.3工作机构4危险目标的确定及预防监控机制5应急处置5.1分级响应5.2事故报告5.3事故救援5.4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5.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5.6信息发布5.7应急终止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总结评估6.3事故调查7应急保障7.1应急救援体系7.2救援装备保障7.3医疗卫生保障7.4资金保障7.5技术储备与保障8监督管理8.1预案演练8.2宣传培训8.3奖励与责任追究9附则9.1预案管理与更新9.2预案解释9.3预案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进一步增强突发事件应对和安全防范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反应迅速、信息畅通、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及燃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东政办字〔2018〕8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8〕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东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故分级1.4适用范围1.5事故处置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指挥部设置2.2工作组设置及职责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2事故报告与通报3.3事故评估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应急处置措施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责任追究5.3总结6应急保障6.1应急机制保障6.2信息保障6.3医疗保障6.4应急队伍保障6.5技术保障6.6物资经费保障6.7社会动员6.8预案管理6.9应急演练6.10宣教培训7附则7.1名词术语7.2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事故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6〕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东政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2日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2个及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东政办字[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0〕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九月一日全市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确定自2010年9月1日至12月1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集中行动(以下简称“集中行动”)。
为确保集中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治,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集中行动的范围集中行动的范围是全市各区域、各行业(领域),重点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重要场所的设备、设施。
突出抓好以下六个领域的排查治理:1.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乡基础设施等;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暴雪、雷电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东政办字[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新修订的《东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东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1.6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分布2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部2.2指挥部内设机构及职责3预测与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3.2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4.2分级响应4.3现场处置4.4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4.5信息发布4.6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设备修复和重启5.3总结与评估5.4调查分析6保障措施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装备与物资保障6.4医疗保障6.5安全维护保障6.6通信保障6.7技术保障6.8人员防护7监督管理7.1演练7.2宣传教育和培训7.3奖惩8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东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意见【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4]19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意见(东政办发〔2014〕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车间、班组、岗位四级责任体系,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并落实以下责任:(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三)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责任,掌握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四)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或工作台账并按规定保存。
(五)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班组日查,车间周查,企业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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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4
【实施日期】201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
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下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对在全市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被督办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治理单位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治理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