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建设初探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地方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决策权力配置机制探讨
只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 , 当涉及 国家事务时 , 党 范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将宪法规定的各方面 委 决 策带 有 间 接性 , 只 能面 对 国家 机 关党 组 和 党员 工作概括为政治 、 经济 、 法律 、 科学 、 文化 、 卫生 、 环境 干部 , 而人 大决定则 可直接 面对 国家机 关和全社 和资源保护 、 民政 、 民族等九个方面 , 界定线条仍很 只有 一个 大 致 范 同 , 内容 上 缺乏 实 质性 规 定 , 形 会 。执行方式上 , 党的决策靠思想发动 , 靠党组织的 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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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行 使 过 程 中 地 方 人 大 与 党 委 、 政 府 之 问 决 策 权 力 酉 己 置 机 制 探 讨
口 成 正
重 大 事项 决定 权 是宪 法 和地方 组 织法 赋予 地 方 方 全 局 性重 大 事 项 是 否顺 利 开 展实 施 。笔者 认 为 ,
人大及其常委会 的法定职权 , 它代表着 国家权力机 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 某种 关的地位 , 体现国家权力机关 的权威 , 是实现人 民当 程度上源 自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 、 政府决策权力 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 是人 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然而, 运 行 机制 尚未 制度 化 、 科 学 化的缘 故 。
是人大 , 对重大事项的决定 、 决策 , 都有严格 的程序 决策权 的前提。然而 , 由于 目前全 国人大 尚未出台 要求 , 党委是集体领导 、 民主集中 、 个别酝酿 、 会议决 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相关法律 , 宪法和地方 定, 人 大从议 案 提 出 、 列入议 程 、 初审 、 审议 到表 决通 组 织法对 县级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人 大行使 决 定权 的规 过, 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另一方面, 两者又有所区 定 也 比较 原则 , 虽 然制 定 了关 于重 大事 项 的有关 规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哪些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主要方面:(一)组织本级人大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领导本级人大各专委会的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二)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三)地方立法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五)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监督权。
包括: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切实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着力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切实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着力助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XX 年是县乡人大换届后新一届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第一年。
如何谋划好20XX 年乃至今后五年的人大工作,实现良好开局,打开工作新局,在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人大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大前提和先决条件。
现结合XX 实际,从工作层面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一、立足县情,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人大工作该“干什么”?谋划人大工作,不能搞空中楼阁,必须立足实际,吃透县情,深入研判,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做到有的放失,有所作为。
XX 县位于XX 省东北部,地处大别山西端南麓,跨长江淮河两大水系,境内以低山丘陵为主,资源禀赋较好,属著名红色老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
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全县人民只争朝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年大攻坚、战贫困,20XX 年4月正式退出贫困县,如期摘掉戴了35年的“穷帽子”,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20XX 年11月,XX 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召开,提出“绿色赋能、全面振兴”的发展思路和“生态立县、产业兴县、开放活县、共享惠县”的发展战略,锚定全面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现代化新XX 的奋斗目标。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发挥县级人大作用
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发挥县级人大作用屈小强【期刊名称】《公民导刊》【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1页(P37)【作者】屈小强【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县级人大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应充分认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及其意义,进一步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及宣传。
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30多年来,虽然在民主政治发展、实施法律监督、代表群众利益、地方官员的任免、联系群众、重大事项的决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县级人大的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
原因在于部分干部群众,甚至有部分人大系统干部、人大代表对人大制度还缺少足够的认识,对县级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
因此,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和宣传,对于县级人大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列举了十五项:保证国家统一意志的贯彻,保护各种权利。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县级人民政府县长和副县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问题探讨
依 照宪法 规 定 , 国人 大 常委 会 有 “ 全 国人 全 在 民代 表大 会闭 会期 间 , 查 和批准 国 民经济 和社会 审 发 展计 划 、 国家预算 在执 行 过程 中所 必须作 的部 分 调 整方 案” 职权 ; 级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 人 大 常委 等 县 会有 “ 讨论 、 定本 行 政 区域 内各 方 面工 作 的 重 大 决 事项 ” 职 权 。地 方 政 府 组 织 法 又 进 一 步 将 “ 等 讨 论、 决定 本行政 区域 内各 方 面 工作 的重 大事 项 ” 细
要从我 国的实际 出发 , 党 的领 导 下 , 深化 政 治 在 在
收 稿 日期 :00—1 21 0—2 8 作 者 简 介 : 正 涛 (9 7一) 男 , 州大 学法 学 院 教 授 。 卢 16 , 贵
2 4
卢 正涛 : 大常委会决定重大建设项 目问题探 讨 人
体 制 改革 、 设社 会 主义 政 治 文 明进 程 中 , 一 步 建 进 实践探 索 、 总结 经 验 、 入 研 究 。 查 阅 2 0 深 0 6年 8 月2 7日通过 并 于 2 0 0 7年 1 1日起 开 始施 行 的 月 《 督 法》, 论 全 国 人 大 常 委会 还 是 地 方 各 级 人 监 无 大 常委会 , 无直 接 关 于 审议 、 定重 大建 设 项 目 并 决
一
别重大 建设项 目, 国务 院可 以向全 国人大 或者全 国 人大 常委会 提 出议 案 , 由全 国人大 或者全 国人 大常 委会审 议并 作 出决定 ; 者 由全 国人大常 委会 听取 或
国务 院关 于该 建 设 项 目的报 告 。草 案 对地 方 人 大
、
由人 大 常 委 会 就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作 出决 定 是 颇 有 争 议 的 问题
00315试题第六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单项选择题1.2004年以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A.2年B.3年C.4年D.5年【解析】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乡级人大的任期。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在2004年之前是每届3年,200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4次修正,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为5年。
2.在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有权撤销A.省长的职务B.个别副省长的职务C.省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D.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解析】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
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有权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及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下的有关人员。
所以,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3.省级人代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得到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B.全国人大的批准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D.中共省委的批准【解析】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选举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的机构是省级A.人代会B.人大常委会C.党委会D.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析】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有: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A.地方国家立法机关B.地方国家权力机关C.地方立法机关D.地方权力机关【解析】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为什么行使得不充分——浅析影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因素
的重大事项决议、 决定数量不多 。 据有关报刊报道 : 会 的决定权相 当大 , 几乎涵盖 了方方面面 , 实际 但 某省过去l年 中, O 共作 出决议 、 决定 11 , 4 件 而有实 操作 中, 却要受到来 自 党委 、 政府 的多种制约 , 党委 质性、 强制性的重大事项决议 、 决定只有5 占4 “ 件, %。 给不给” “ 、给什么” “ 、给多少 ”政府“ , 想不想” “ 、听
一
2 2一< 人大研究>o6 2o 年第2 ( 期 总第 10 7 期)
维普资讯
不听”“ 、做不做” ,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大及其 要职权 。 但何谓“ 重大事项” 如何决定重大事项? ? 除 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 了仅有的 “ 财政预算 ”“ 、财政决算 ”“ 、 国民经济和社 其三 。 法律的原则规定“ 模糊” 了人大决定权 会发展计划” 等少数法律列举的以外 , 其余法律并没
长一段 时间宪政体制缺陷和社会主义 民主、 法制遭
浅 影 地 人 重 事 决 权 使 因 析 响方 大大 项定行 的素
口 吴绍 良
受践踏等 因素影 响, 加之 , 县级人大常委会 18 年 91 近几年来 ,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地 才成立 , 在此之前 , 县级政府 的运作模式一般都是 方组织法赋予的职责 , 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事项请示同级党委决定 ,并已形成工作习惯 。 进行 了一些积极 的探索 和努力 , 讨论、 决定 了一些 县级人 大常委会成立后 , 一些政府组成人员仍 习惯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作者:陈波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6期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形成了“常规式”“应急式”“清单制”“票决制”四种常见路径。
“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源自浙江基层人大实践,契合人大制度本义,操作易复制,可作为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有效突破口。
陈波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逐渐达成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共识,但从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看,“四多四少”现象仍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的多,法律原则规定或未明确规定的行使的少;作出的决定面面俱到、隔靴搔痒的多,抓住重点、切中要害的少;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作出决定的多,落实到位的少[1]。
一般认为,导致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和“重大事项”法律规定不明确,开启决定权的程序设计不足等。
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
”为此,中办还印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这些为新形势下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从实际情况看,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此项职权,有必要进一步理清以下问题: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本质是什么;重大事项决定权已经探索形成了哪些可行路径,各自又有什么局限;如何进一步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渊源及实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提出,始于1980 年4 月彭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
当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不久,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
针对这种情况,彭真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做了四个方面概括:第一,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几个问题初探
常委会长期 坚持 、 遍认 同、 普 行之有效 的一些做 法在法规
中 确 定 下 来 。南 京 市人 大 常 委 会 认 为 , 把 握 好 3 原 则 : 要 个
一
是合 法性 原则 : 是 民主性原 则 ; 二 三是 适度 、 渐进 的原
权的重要因素 。究其根本原 因, 在于有关法律法规对 重大 事 项的规 定 比较原则 、 抽象 . 它既造成人大 常委会 与“ 一府
两院” 对什 么是重大 事项分歧 较大 , 也造成地方 人大常委 会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缺乏 可操作性 。 各地人大常委会 在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 时 , 对 如何规定重大事项 的范围 , 着力把握一些基本原则 。 济南市人 大常 委会在制定 有关规定 时 , 把握 了3 " 4 原 则: 一是法 定性原则 . 就是按 照有关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来 确 定 人 大常 委 会讨 论 决定 本 行 政 区域 内重大 事 项 的范 围 ; 是人 民性 原则 , 是把 事关全 局 、 民群众 十分关 二 就 人
广 东技 术 师范 学 院学 报 21 0 0年第 1 期
J un lo a g o gP ltc nc Noma ie st o r a fGu n d n oy 方人大行使 决定 权 的几个 问题 初探
张 鹏 陈建智2
(. 大 学 , 东 广 州 5 0 0 ; . 州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 东 广 州 5 0 3 ) 1广州 广 10 6 2广 广 1 0 0
摘 要 : 章通 过对 各地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使 重 大 事 项决 定权 实践 的 分 析 , 讨 了界 定 重 大 事 项 的概 念 、 围 的 一 些 文 探 范
“重大事项”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界定
“重大事项”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界定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
文/尚娟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界定,并
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
关于决定权,虽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但表述比较笼统。
这就影响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深度和力度,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在
一些地方使用范围窄、效果差。
看来需要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更加科学合理、具体准确的界定。
那么,该由谁
来界定重大事项?可以先用排除法:法律无法对重大事项作出统一的、细化的规定,因为不同
地区、不同发展时期,因经济发展、法律政策的差异和变化,很难用一套统一的标准来界定重
大事项;作为执行机关的“一府一委两院”显然也不是界定重大事项的主体。
看来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界定重大事项了。
本级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既有资格,又有优势。
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地方立法权,自然有界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其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作为同类机关,界定重大事项也不为越权,有
界定重大事项的资格。
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可以经过主任会议讨论、专门委员会调研并
广泛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确保重大事项界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既保证了常委会有效行
使权力,又不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形成掣肘。
人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人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机关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理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重大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三)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四)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五)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要求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一)重大事项发生后,由直接责任人立即向负责人报告;(二)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三)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七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不及时、不准确报告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X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依法履职,增强监督实效
依法履职、增强工作实效靖边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子岳根据此次学习体会,结合自己多年在人大的工作经验,我对如何加强人大工作有如下几点思考:一、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
在工作实际中,对关系全局的大事,政府有不报、漏报或瞒报的情况,有人大对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界定不清有关,也有人大不想主动作为有关,因此,县级人大应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围绕党委工作中心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紧扣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一府两院”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一府两院”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
二、行使好监督权一是增强监督实效。
县级人大要紧紧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开展工作监督、法律监督。
在具体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把握好监督的重点,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不越位、不对立。
重点抓好“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要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关于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二是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群众的信访是了解和掌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好坏的窗口,人大应当通过群众信访这个渠道,了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三、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任前民意调查、法律知识考试、任职表态发言和向宪法宣誓等程序,提高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并采取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等方式,加强干部任后监督。
四、抓好代表工作,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一是常委会领导要形成年终走访本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的机制,关心和解决基层代表在工作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票化”监督机制初探
工作要作 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 , 需要从不 同 的角 度 、 从对 工 作全 面 而 深入 的 了解 来 印 证 和评 判 , 因此 参 与评 议 的人 员 仅 限 于常 委 会 组成 人 员是 不 够 的 , 还应 扩 大 到部 分 人大代表。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主体范围
笔者认为,票化” “ 监督符合宪法、 地方组织法、 监督法
等法律 规定 , “ 是 集体 行使 ” 等法律 精神 与原则在 实践 中的 贯 彻和 深 化 。评 议 的 “ 化” 测评 , 议 的“ 化 ” 表 票 是 审 票 是 决。监 督 法第 十 四条 、 国人 大常 委会议 事规则 第 二十 四 全
法 和法 律规定 , 国家 权力机关 的监 督权 , 只 能 由各级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使 , 不 则决定 监督 事项。 “ 票化” 监督 是发 扬 民主 的重要体 现。 党和 国家 的监 在
督体 系 中, 大监 督最 主要 的特 点是 民主性 、 人 全局 性 、 威 权 性 。 监督 的 民 主性 表现 为 , 大 工作 实行 合议 制 , 论 制 人 不 定 法律 , 是 就 重大 问题作 出决 定 , 按 照 民主 集 中制 的 还 都
专项 工 作 开展 评议 : 一种 是 对 取得 突 出 成 绩 、 有典 型意义 的工作 开展 评 } 目的是 具 义,
、
“ 票化 ” 督机 制 的必要性 监
“ 化” 督 是指人 大 常 委会 设置 民主投 票程 序 , 票 监 通过
激励先进 、 树立典型 、 鞭策后进 , 对于激发 干部 工 作热 情 、 进 整体 工 作更 好 发 展 有 促
其 他组 织和个 人行使 。专项 工作 评议 属 于 人 大 闭会 期 间 的工作 , 此行 使 这一 监督 因 权 的主 体是本 级人大 常委会 。对 某一 专项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具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具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
文/杨剑秦飞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享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第一,基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中,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在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自主界定。
第二,基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概括授权。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界定哪些属于重大事项。
第三,基于党内法规的具体指引。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有权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意即,党委决策后,根据党委建议,仍然是由地方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因此,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同级党委的建议事项,是人大常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之一。
第四,基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
全国有28 个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多数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概括加列举。
当然,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的界定权的前提是不能突破法律既有的规定。
当法律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别的机关批准或决定时,则人大常委会不能将此事项列为其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
“决定”的法律性质初探作者:赵立新来源:《人大研究》 2013年第11期赵立新决定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相较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决定权的内涵更为丰富。
表现为,决定的对象多层面、决定的性质多属性、决定的形式多种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人长期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决定权等同起来,严格说来,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在逻辑上,二者是种属关系。
基于此,笔者拟对人大的“决定”及其法律性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依笔者看来,人大作出的”决定”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实体性决定。
即各级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决议。
这类决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如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等。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特赦等。
另外,1992 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兴建三峡工程决议》更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典型事例。
其二,程序性决定。
是指为保障人大各项权能的实现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决定一般不涉及具体事项,主要是针对人大重要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安排。
例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2 年9月28 日作出的《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在该决定中对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议程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便是程序性决定。
其三,立法性决定。
作为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有时是以“决定”形式体现的。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
立法性决定大都以法律、法规特有的表述方式作为其外在形式的体现,比如条、款、项、目的逻辑顺序。
当然,作为与实体性决定、程序性决定的重大区别,立法性决定是可以直接在司法判例中援引的,即可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个案的法律依据,这是立法性决定独有的特征和功能。
县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
县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各镇、县直各副科以上单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议事、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议事决策的透明度,形成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备案的范围单位5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人事推荐、任免、调整方案;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讨论决定。
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决策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
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异议。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执行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公示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重大事项决策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共2页:。
由虚转实的尝试
由虚转实的尝试
戴沿海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4(0)2
【摘要】近年来,南靖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克服思想障碍是前提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的主要思想障碍有"三怕":一怕有争权之嫌。
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多了。
【总页数】1页(P28-28)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南靖县;思想障碍;行使职权;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法律;监督;地方人大
【作者】戴沿海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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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大工作制度
县区人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区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区人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工作,将人大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三)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协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五)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六)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选举、罢免和辞职;(七)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三)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协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五)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六)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选举、罢免和辞职;(七)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探析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在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都有一项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何谓“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比宪法规定得具体了些,列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但依然比较笼统,难以把握。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总结实践经验,试图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重大事项”作出界定和规范。
至目前为止,已先后有安徽、北京、重庆、海南、江苏、辽宁、湖北、广东、青海、云南、山东、吉林等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把“重大事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另一类是由常委会讨论,但不作出决议、决定或必要时才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有的除区分上述两类外,还列出一些事项只要求政府报告或备案,常委会不进行讨论。
科学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主要应依据两条: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二是实践经验。
上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总的看都是依据这两条制定出来的。
经过对各地规定的对比和分析,我们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项即第一类重大事项“概括为下列十项:(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
(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调整。
关于加强与改进人大制度宣传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制度宣传的几点思考王绍良近几年来,人大宣传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在通过各种途径做方式,加大对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及人大制度的宣传,扩大了人大工作的知名度和透明度,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但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宣传工作与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结合工作实践,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制度宣传工作谈谈粗浅看法。
一、人大宣传工作的现状近几年来,基层人大宣传工作与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
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宣传经费投入不足。
二是一些乡镇人大主席团还没有把人大制度的宣传摆上工作日程。
三是宣传频率不足、深度不够。
对人大报道多集中在程序性报导,对会议审议议题和开展的工作很少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对闭会期间人大重要工作的宣传则很少。
四是力量不足。
地方人大机关中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多是兼职,对宣传工作研究不够,一些人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是宣传重点亮点不突出,难以提升工作影响了。
以上种种原因,使很多人对人大制度的认知程度还远远不够。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也不乏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干部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不认识,对人大是干什么也一无所知;一些初入人大系统的同志也对人大的职能和工作职权并不清楚,对于推进工作更是无法入手。
二、关于人大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加强和改进人大制度的宣传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升人大工作的影响力,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良好形象,会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需要。
针对当前人大制度宣传工作现状和问题,作如下思考。
(一)要增强人大制度宣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五十周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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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 的重大事项 , 认为需要提交代表大会讨论 会民主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 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 民 决定的情况 , 有的规定仅仅用“ 依照法定程序” 提交, 制度应 当坚持 民主原则 ,
而这个 法定程 序是什 么 , 却 并未 明确 。现 实 中, 为 了 群 众 的 意 见建 议 , 常 委会 审议 要 发 扬 民主 , 深 入 讨
定要 求 。
一
2 4一 《 人 大研 究 ̄ 2 0 1 5 年第 7 期 ( 总第2 8 3 期)
序制度建设的滞后性 。有 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 、 证人 民 当家 作 主具 有重 要意义 。笔者 就如何 健全 县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已经有 8 年到 l O 年未作修订或 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试提出以下 才作修 订 , 规 定“ 涛声 依 旧” , 远 远不能适 应地 方人 大 对策 。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实需要。通过综合分 1 . 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科 学性 , 促进人 大常委 析县 级人 大 常委 会讨 论 、 决 定 重大 事项 的规定 文 本 会科 学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的程序 和由此文本产生的工作程序机制, 不难发现 , 当前县 制度应 当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 人大决定和政府决 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 主要存在着 定的关系。要把坚持党 的领导贯穿到行使人大常委 粗放性 、 简单化 、 不完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 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 的全过程 , 主动接受党的领
一
效解决原来存在 的问题 , 同时也符合新预算法的规 要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要求报请同级人大常委进度 , 切实避免形成新 第二 , 现实 中多数地方财政收支是 比较紧张的, 的结转 。 ( 作者 单位 : 福 建省 人大常 委会财 经工 委 ) 年初 由于财 力有 限 , 往往 有 些应 当安排 的项 目无法
和 纠正 。 而按新 预算 法 规 定 , 一方 面 限制 了超 收 收 把地方政府动用超收收入这条路子完全堵死。 入使用的随意性 ( 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 另外 , 过去超收收人使用 中还存在一个问题 , 就 来 不及 在 当年 完 成 稳定调节基金) , 另一方面又规范了动用预算稳定调 是 由于使 用 超 收收 入 时间较 晚 , 节基金的程序( 必须经由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 , 这么 支 出从而形成财政结转 , 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 率 。因此, 地方政府如要在当年使用超收收入, 除了 来, 只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使用超收收入 , 就能有
丝 垂 盟
没有健 全规 范的程序 制度 。 就难 以保 障重大事项 决定权 的正 确有效行 使 。
县 级 人 大 常 重 大 事 项 决 酣撇 建 探
口 陈光 亮
党 的十八 届三 中全会 提 出“ 健全人 大讨 论 、 决 定 权程序制度建设现状 , 对健全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
或者 实 用性 不强 。如 关 于 重大 事项 的提 出方式 , 有 本级 “ 一府 两 院” 重大事 项报告 制度 。加强 对下 一级
的规定仅 明确以议案或报告 的形式 , 而未明确附加 人大 常委会 作 出的决议 决定 的审查监 督 。 2 . 加 强 程序 制 度 设 计 的 民主 性 , 促 进人 大 常委 必要 的说 明和法 律 、 政策 依 据 材料 。关 于经 常委 会
规避这一做法和 由此产生的“ 麻烦” , 极少有经常委 论 , 使决定集思广益 , 更趋合理 。在程序制度规定中 会会议审议未决而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的重大 纳入调查研究 、 公开决议决定文本草案、 征求意见 、 事项 。 充分讨论 、 表决等程序 , 从而保证人大常委会重大事 2 . 程序规定 简单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 、 决 项决 定 的民主性 。 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还存在规定简单化的倾向。如在 3 . 加强程序制度设计的法定性 , 促进人 大常委 提交 常 委会 会议 讨论 决 定 环节 中 , 没 有 明确讨 论 审 会依 法决定。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 地 方组织 法 、 监督 法等 有关 法律 查 的重点 , 如 对提交 内容 的合法 性 、 可 行性 的审查 不 的设 计必 须在 宪法 、 突出不明确 , 甚至避重就轻 , 导致讨论不充分 , 甚至 规定 范 围内开 展 。要 坚持 权力 法定 的原则 , 不能 超 不讨论就通过的形式主义。关于对非常规性提请的 越法律 的规定而走所谓 的简化程序 , 采取 由人大常 重大事项 , 如在特殊而紧急情况下 , 有的县规定简化 委会办公室备案或主任会议讨论 、 决定的方式等代 为“ 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 , 如此简单处 替法律赋予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 、 决定重大事项 杜绝法定程序制度 理走所谓的“ 简易程序” 值得商讨 。而哪类重大事项 的职权 。要坚持依法行权履职,
重大事项制度” 。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 制度 进行初 探 。 制度是人大讨论 、 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必要组成部 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制度
一
、
分, 主要体现在人大常委会讨论 、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 存 在 的 问题 县 级人 大 常 委会讨 论 、 决定 重 大事 项 规定 出 台 定或办法之中。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 的行使 依赖于相应程序制度的支撑。没有健全规范的程序 以来 , 对 于 推动 地 方县级 人 大 常委 会 依法 按程 序 行 制度 , 就 难 以 保 障 重 大 事 项 决 定 权 的正 确 有 效 行 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无疑起到了巨大 的促进作用 , 但 从 推动人 民代 表大会 制度 与时俱进 的要 求来 看 , 使。如何让程序制度更好地服务于行使重大事项决 是 , 定权 , 笔者结合地方县级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 我们不得不看到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程
1 . 程序规定比较粗放。县级人大常委会讨论 、 导, 科学设置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前 向同级党 一府两院” 出台重大事 决定重大事项 的规定部分地存在程序规定粗放 , 一 委报告制度 。加 强对本级 “
定程度上变得有程序却难操作 , 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项决定的审查和监督 , 健全听取和审议、 备案和审查
报告( 备案 ) 制( 也有福建等少数一些地方实行审批 列支 , 过去不 少地方 就利 用超 收收入这 块新 的财 源 , 制) 。应 当说 , 对使 用超 收收入 实行报告 制 的做法 明 来解决部分年初无法列支又确需办理的事项。实践
显不 符合 “ 先 有 预算 , 后有 支 出” 的预算 基本原 则 , 不 证明 , 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使用财政资金 , 提高预算 利 于人 大 审查监 督 职权 的充分 行使 , 理应 加 以修 改 绩效 , 因而有其合理性 , 新预算法不应当也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