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PPT课件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入修订阶段。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在历经10余年的漫长修订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李克强总理于3月16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4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6条,较旧《条例》的48条增加16条。
二、条例主要变化新版《条例》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大变化和调整,下面重点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一简要介绍(一)农药登记1、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第一类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第二类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第三类新农药研制者(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除这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2、农药登记类型。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从中分出两种类型:统一为农药登记,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
其中,普通农药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但卫生用农药的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代码为JD3、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类型: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地区)农药GLP实验室。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农药经营许可
(9)农药经营必备设施还包括消防器材( 包括灭火器、水桶、叉、沙袋等)、安全 防护设施(胶皮手套、国裙、橡皮靴子, 鎳眼罩、防毒防尘呼吸器等)、急救药箱 (内装解毒药、高锰酸脱脂棉、红汞水 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 (10)农药经营门店和仓库应有方便取用 的水源,便于工作人员、顾客接触农药后 及时清洗。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 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 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核不合格的,应当离岗,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后再上岗。经营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应当记入销售人员档
案
2.经营台账管理制度 建立农药销售台账、销售凭证等管理制度,清楚了解所经
营的农药产品的来源、流向、使用反馈等情况,以便发生 药效不好、药害等矛盾或纠纷事件后,能够有据可查。经 营台帐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以下管理内容
1.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督促产品的销售者、供货者(包括生产者)认真
履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手续,确保所销售产品的质量,严把质量关,杜绝 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可
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防止双方在产品交付后发生争议时, 互相推诿,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验制度应当规定查验人员、查验内容、 查验记录、记录的保管等事项,并要求每次进货时都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 同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查验内容主要有: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 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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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阶段:1997年以后,国务院颁布实施 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了10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①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②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③植物保护站, ④土壤肥料站, ⑤森林病虫防治机构, ⑥农药生产企业,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 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农药监督管理 工作。例如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 可以对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商 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的 假冒伪劣行为和违法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农药经营由农资一家专 营到现在10类单位经营经历逐步放开的过 程,从时间上划分,具体经历以下三个阶 段;
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年7月23日 1999年5月24日 2002年7月1日 2003年10月1日 2 006年11月1日 2008年1月8日 1998年4月1日 1993年9月1日 1995年2月1日 1983年3月1日 1994年1月1日 1979年7月1日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 度和管理手段。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农药管理站审查合格 后,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单位实质审查 登记表》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课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1、不需办理许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办经营许可。 可证的农药经 营企业
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2、限制使用农 把高毒农药、高风险农药等统一确定为限制使 药实行定点经 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营
2、农药登记
• 第九条、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农 药企业而言申请农药登记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上基本没有太多变化,依旧需要提 交登记试验资料、依旧需要提交标签、 依旧需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检验 方法等资料。而且,在得到农药登记证 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新《条例》 允许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 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 免予残留、环境试验。新农药研制者可 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 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 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 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监管管理及农药登记 评审委员会成员、登 记试验单位、农药主 管部门、生产企业、 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更加明确。
1、总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第五条,是第一章总则中变化 最大的内容,新《条例》明确 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 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 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 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 营行为。”这是旧版《条例》 中没有明确的内容。
• 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 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 2年以上。
4、农药经营
•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 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 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 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 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 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
7.加大处罚力度 • 总体原则 • 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 禁业规定 • 中止登记规定
• • • • •
7.1设置原则 ---每项制度与罚责对应 ---按货值处罚 ---规定最低处罚额 ---吊销情节严重者的许可证件
7.2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技术单位: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 登记试验报告的,取消其农药登记试验单 位资格 ;给予行政处罚;5年内不受理其资 质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 • • 2.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登记延续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 用管理
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6.2监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一是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和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 案并予以公布。 二是建立报告及召回制度: 对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主动召回产 品。 ---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供货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 ---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报告农业部门。 ---管理者:监督或责令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三是实施索赔制度: ---使用者向生产企业索赔; ---使用者向经营者索赔; ---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根据责任实行追偿。 四是扩大按假劣农药查处的范围: ---禁用农药、未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 ---未附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论处。 五是明确假劣农药的处置责任: ---生产、经营者承担处置费用; ---生产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
《农药管理条例》PPT课件
❖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 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证。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
他种农药的; ❖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
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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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
准的农副产品。
❖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 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 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防止污染环境。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 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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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 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 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 登记评审委员会。
❖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 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 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 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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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 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 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 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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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 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乳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 可能有问题。
•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 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 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的应用范围
农药广泛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也用于环境和家 庭除害防疫。根据需要,具体可用于:
农业、林业中种植业防治病、虫、草、鼠和软体动物等 有害生物。
调节植物,昆虫的生长发育。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等。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人或者畜禽生活环境中的有害生物。 防治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主要指
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 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 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 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 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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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 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 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 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 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 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
• 本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 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 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要是讲国家制定《条例》的目的。有四 点目的:1.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 督管理;2.保证农药质量;3.保护农业、林业 生产和生态环境;4.维护人畜安全。
•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 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 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 药登记证。
第三章 农药生产
•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 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 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
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后,农药监管者(农业部门)、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该如何办?农业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我认为市县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尽快建议编制管理部门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明确职责是《条例》实施的前提。
《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故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
比如,县级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
”做好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
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仓储条件;
具备保障农药质量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督部门有权随机检查农药经营许可单位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章处罚条款
第九条对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整改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农药经营许可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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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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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1.农药行业基础数据 • 生产企业:2130家 • 登记产品:约650个品种,3万个产品 • 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 • 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 。 • 使用者:2.5亿家农户,3亿个从事农业生产人员,
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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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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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6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 ---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 • ---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 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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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一是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二是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三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四是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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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1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 ---将定点核准与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
合并 • ---许可条件:符合产业政策,有技术人员、
61%的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 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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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管理政策变化 推行“放管服”: • 减政放权 国家管理农药产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地方管
理。 • 清理中介服务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要满足条件任何 人都可以从事农药经营,而不是指定经营单位, 实行农药专营。 • 强调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 农药从产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都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 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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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一是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二是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三是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四是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五是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六是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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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1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 ---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需经农业部审
批,审查主要内容为试验安全风险。 • ---其他农药开展登记试验前,只需到试验
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 ---申请的农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成分、
范围、方法相同,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 如果有保护期的,要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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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2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 ---严格登记试验考核认定:《农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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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3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 ---应为研制成熟的产品; • ---省级农业部门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 • ---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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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 ---登记延续 •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
• 3.4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 ---委托人应当获得农药登记证; • ---受托人有农药生产许可证; •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
量负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二是限用农药定点经营 三是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四是告知制度 五是禁止有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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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经营管理
• 4.1经营许可制度 • 农药经营者(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应当具备相
关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4.2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 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 行定点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农药质量管理 制度等 •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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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2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 ---严把原材料采购关,建立材料进货和产
品销售登记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朔; • ---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
登记产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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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3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 ---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
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 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
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 ---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
注“限制使用”字样。 • ---将电子追溯信息码作为标签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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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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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行业的重大变化 • 自给不足转变为农药生产量远大于需求 • 公众需求由吃饱转变要吃得更放心、健康 《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
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 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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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变化
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负责登记试验单位认定、产品登记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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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经营管理
• 4.3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 一是进货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
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 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 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二是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 4.4告知制度 •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 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 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 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 4.5禁止有生产行为 •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 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