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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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保护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解读,从背景介绍、主要内容解读、影响分析、措施建议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在背景介绍部分,将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解释为什么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并对修订的背景进行分析。

主要内容解读部分将详细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法规的具体内容。

影响分析部分将分析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行业、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新法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措施建议部分将提出针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给出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责任部分将对违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正文2.1 背景介绍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农药市场的发展,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如滥用农药、超标使用等,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农药管理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势在必行。

在过去的农药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农药管理法规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成为了当前的必然选择。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农药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通过对农药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介绍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2017年6月1日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农药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进入修订阶段。

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在历经10余年的漫长修订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李克强总理于3月16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4月1日,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为总则、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6条,较旧《条例》的48条增加16条。

二、条例主要变化新版《条例》在内容上有许多重大变化和调整,下面重点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一简要介绍(一)农药登记1、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

符合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有三类,第一类农药生产企业(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第二类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将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第三类新农药研制者(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除这三类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

2、农药登记类型。

取消了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一个登记(即原来的正式登记),从中分出两种类型:统一为农药登记,从中分离出卫生用农药登记和仅供境外使用登记。

其中,普通农药的登记类别代码为PD,但卫生用农药的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代码为JD3、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类型: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试验(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地区)农药GLP实验室。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课件 (一)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也日益普及,但同时也面临着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先后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一、《农药管理条例》1.总则:明确了对于农药的定义、分类、生产、销售、使用等的规范管理。

2.农药生产许可: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活动。

3.农药经营许可:规定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4.进出口管理:规定了对于农药进出口的管理规范,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禁止进口或者退运。

5.登记制度:农药登记为农药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了对于农药登记审查的要求和具体细则。

6.生产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求质量控制。

7.经营质量管理:对于农药经营及该行业的行为规范进行要求。

8.使用管理:规定了农药使用的各项规范,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监督管理:对于农药安全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经营许可实施主体:这项管理办法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实施方案,以及许可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办理程序:针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质审核、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延续、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明确了其完善的办理程序。

3.规定了许可期限及承诺制度。

4.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对于农药经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并要求每三年重新申请许可证。

5.法律责任:对于农药经营活动违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总之,对于农药的管理需求和农产品安全问题,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建设。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农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标志性意义。

相信在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实施下,我国农业生产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9)农药经营必备设施还包括消防器材( 包括灭火器、水桶、叉、沙袋等)、安全 防护设施(胶皮手套、国裙、橡皮靴子, 鎳眼罩、防毒防尘呼吸器等)、急救药箱 (内装解毒药、高锰酸脱脂棉、红汞水 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 (10)农药经营门店和仓库应有方便取用 的水源,便于工作人员、顾客接触农药后 及时清洗。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 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 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 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核不合格的,应当离岗,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后再上岗。经营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应当记入销售人员档

2.经营台账管理制度 建立农药销售台账、销售凭证等管理制度,清楚了解所经
营的农药产品的来源、流向、使用反馈等情况,以便发生 药效不好、药害等矛盾或纠纷事件后,能够有据可查。经 营台帐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以下管理内容
1.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可以督促产品的销售者、供货者(包括生产者)认真
履行产品质量检查验收手续,确保所销售产品的质量,严把质量关,杜绝 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实施,可
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防止双方在产品交付后发生争议时, 互相推诿,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验制度应当规定查验人员、查验内容、 查验记录、记录的保管等事项,并要求每次进货时都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 同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查验内容主要有: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 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管理与农药的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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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 法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两高”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阶段:1997年以后,国务院颁布实施 了《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规定了10类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①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②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③植物保护站, ④土壤肥料站, ⑤森林病虫防治机构, ⑥农药生产企业,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 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农药监督管理 工作。例如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 可以对农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商 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的 假冒伪劣行为和违法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农药经营由农资一家专 营到现在10类单位经营经历逐步放开的过 程,从时间上划分,具体经历以下三个阶 段;
农业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 农业主管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年7月23日 1999年5月24日 2002年7月1日 2003年10月1日 2 006年11月1日 2008年1月8日 1998年4月1日 1993年9月1日 1995年2月1日 1983年3月1日 1994年1月1日 1979年7月1日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 度和管理手段。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农药管理站审查合格 后,经营单位凭《农药经营单位实质审查 登记表》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课件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ppt课件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1、不需办理许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不办经营许可。 可证的农药经 营企业
在发证机关管辖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范围
2、限制使用农 把高毒农药、高风险农药等统一确定为限制使 药实行定点经 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 营
2、农药登记
• 第九条、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农 药企业而言申请农药登记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上基本没有太多变化,依旧需要提 交登记试验资料、依旧需要提交标签、 依旧需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检验 方法等资料。而且,在得到农药登记证 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新《条例》 允许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 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 免予残留、环境试验。新农药研制者可 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 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 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 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监管管理及农药登记 评审委员会成员、登 记试验单位、农药主 管部门、生产企业、 农药经营者、使用者 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更加明确。
1、总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第五条,是第一章总则中变化 最大的内容,新《条例》明确 了“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 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 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 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 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 营行为。”这是旧版《条例》 中没有明确的内容。
• 要求经营者具有合格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并有义务采购证件齐全的合格农药产品, 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并要求保存 2年以上。
4、农药经营
•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 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 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 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 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 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 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

《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介

7.加大处罚力度 • 总体原则 • 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 禁业规定 • 中止登记规定
• • • • •
7.1设置原则 ---每项制度与罚责对应 ---按货值处罚 ---规定最低处罚额 ---吊销情节严重者的许可证件
7.2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技术单位: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 登记试验报告的,取消其农药登记试验单 位资格 ;给予行政处罚;5年内不受理其资 质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2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
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 • • 2.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登记延续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 用管理
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6.2监管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一是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和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 案并予以公布。 二是建立报告及召回制度: 对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主动召回产 品。 ---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供货和使用者,报告主管部门。 ---使用者: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报告农业部门。 ---管理者:监督或责令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三是实施索赔制度: ---使用者向生产企业索赔; ---使用者向经营者索赔; ---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根据责任实行追偿。 四是扩大按假劣农药查处的范围: ---禁用农药、未获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 ---未附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论处。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论处。 五是明确假劣农药的处置责任: ---生产、经营者承担处置费用; ---生产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

《农药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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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 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 药临时登记证。
❖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
他种农药的; ❖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
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
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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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
准的农副产品。
❖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 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 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防止污染环境。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 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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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 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 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 登记评审委员会。
❖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 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 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 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农药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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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 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 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 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经营管理知识课程教学PPT(共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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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剂
• (二)乳油应为均相液体,无沉淀或悬浮物。如出现分层和混浊现象, 或者加水稀释后的乳状液不均匀或有乳油、沉淀物,都说明产品质量 可能有问题。
• 《农药管理条例》第3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 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 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 ②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③处罚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
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 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 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的应用范围
农药广泛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全过程,也用于环境和家 庭除害防疫。根据需要,具体可用于:
农业、林业中种植业防治病、虫、草、鼠和软体动物等 有害生物。
调节植物,昆虫的生长发育。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等。 防预、消灭或者控制人或者畜禽生活环境中的有害生物。 防治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主要指
农药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 1、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 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①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 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 《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 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 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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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 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 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 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 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 员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
• 本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 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 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主要是讲国家制定《条例》的目的。有四 点目的:1.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 督管理;2.保证农药质量;3.保护农业、林业 生产和生态环境;4.维护人畜安全。
• 第十一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 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农药登 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资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 药登记证。
第三章 农药生产
•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 第十三条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 药生产车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批准;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 理制度; (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

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

解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通过,3月1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后,农药监管者(农业部门)、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应该如何办?农业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条例》最大亮点是理顺了农药管理体制,将农药由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多部门管理变更为农业部门一家管理;在保留农药登记的基础上,新增了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和农药经营许可;明确农业部门的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条例》实施后,农业部门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进行一体化监督管理,管理面更广,责任更重,风险更大。

所以,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我认为市县农业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做好实施《条例》的准备工作。

尽快建议编制管理部门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明确职责是《条例》实施的前提。

《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故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

比如,县级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域内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

”做好农药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条例》撤销农药生产企业开办许可、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三项许可,新设农药生产许可,明确规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管理,市县负责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做好农药经营许可的颁发管理工作《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日常监管。

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颁发和日常监管,同时还要指导下级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

现在工商部门实行的是“先照后证”,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再在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农业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以后,工商部门才能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促进农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仓储条件;
具备保障农药质量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申请人应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许可。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监督部门有权随机检查农药经营许可单位的经营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四章处罚条款
第九条对违反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整改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农药经营许可的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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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简介
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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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药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1.农药行业基础数据 • 生产企业:2130家 • 登记产品:约650个品种,3万个产品 • 经营者:36.7万个,62%为个体经营 • 经营人员:63.7万人,近90%为高中以下文化 。 • 使用者:2.5亿家农户,3亿个从事农业生产人员,
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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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5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已获得登记资料; •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登记资料; • ---受让人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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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6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 ---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 • ---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 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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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一是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二是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三是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四是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13
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1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 ---将定点核准与生产许可、生产批准证书
合并 • ---许可条件:符合产业政策,有技术人员、
61%的依靠经销商的推荐购买和使用农药,80% 以上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由农民自己完成 。
2
2.国家管理政策变化 推行“放管服”: • 减政放权 国家管理农药产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由地方管
理。 • 清理中介服务 •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农药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只要满足条件任何 人都可以从事农药经营,而不是指定经营单位, 实行农药专营。 • 强调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 农药从产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都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 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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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一是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二是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三是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四是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五是增加登记资料转让规定 六是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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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1减少登记试验审批 • ---许可范围缩小至新农药,需经农业部审
批,审查主要内容为试验安全风险。 • ---其他农药开展登记试验前,只需到试验
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 ---申请的农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成分、
范围、方法相同,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 如果有保护期的,要得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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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2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 • ---严格登记试验考核认定:《农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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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3加强试验样品管理 • ---应为研制成熟的产品; • ---省级农业部门实施样品封样、留样管理; • ---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与登记产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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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登记安全管理
• 2.4已登记产品监测与评价 • ---登记延续 • ---登记后产品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监测 • ---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采取禁限
• 3.4适度放开委托加工、分装 • ---委托人应当获得农药登记证; • ---受托人有农药生产许可证; •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
量负是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二是限用农药定点经营 三是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四是告知制度 五是禁止有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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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经营管理
• 4.1经营许可制度 • 农药经营者(包括利用互联网经营)应当具备相
关条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4.2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 •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 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 行定点经营。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生产设备设施、检验设备、农药质量管理 制度等 •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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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2做好登记与生产许可的衔接: • ---严把原材料采购关,建立材料进货和产
品销售登记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朔; • ---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
登记产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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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 3.3细化农药标签管理 • --- 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
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 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
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 ---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
注“限制使用”字样。 • ---将电子追溯信息码作为标签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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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设置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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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行业的重大变化 • 自给不足转变为农药生产量远大于需求 • 公众需求由吃饱转变要吃得更放心、健康 《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
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 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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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变化
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政府责任。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负责登记试验单位认定、产品登记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负责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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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经营管理
• 4.3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 • 一是进货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
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建立相应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 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 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二是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 4.4告知制度 •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 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 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 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 4.5禁止有生产行为 •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 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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