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现存问题及对策研究

会追求股东 利益 的最大化 。由于信息不对称 及合 同不完 备 , 股东 不可能 完全 控制经理人 的行为 , 经理人追求 的 目标就可 能与股东 国有 企业是 国民经 济的支柱 , 在关 键领域 和支柱性行业 起到 的利益 冲突 。国有企业 的股东作为企业所 有者 , 希望实 现股东利 益最 大化 的企业 目标 , 但经 理人从 自身利益 出发 , 可能形成 于股 绝对 的主导作用 , 为保持 我国经济独立 、 保护 国家经济 安全 、 维护 宏 观经济 稳定 、 促 进社会 发展 、 改 善 国民生活做 出 了不 可估 量 的 东利益完全相反 的 目标追 求。这就导致了企业 内部经理人 的贪污 重要 贡献 。进入 2 0世纪 9 O年代 , 越来 越多 的学者 认识 到国有企 腐败 、 渎职违规等不 良现象 , 也就是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问题 。我 国
害公 司利益 的行为 等。监事会的设立形成 了对董事会 和经理层 权 力的制衡 , 有助于改善公 司治理结构 , 保护投资者利益 。
( 一) 监 事会制度不健全
我 国《 公 司法》 对 监事会 的有关 规定 , 不能确保 监事会 的独 立 但是 , 由于 国有 资产 是分级 管理 的 , 中央 和地方 国有 资产 管 性 , 也不能保 障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的有效运行 。 《 公 司法 》 第 1 4 7 理机构 直接管理 的国有 企业不到 8 0 0家 , 不 少 国有 企业 的监 事会 条规定 了监 事任职的七种 消极 资格 , 并没有规定 可以在股东 之外
的监督机构 。《 公 司法》 规定 , 我 国国有独资公 司 、 有效责任公 司和 激 励 方 式 的作 用 。 总 之 , 京 沪 汉 三 市 实 现 的 都 不 是 现 代 经 济 意 义 股份有 限公 司设监事会 , 监事会 有权检查公 司的财务 , 监督 、 纠正 上的股票期 权制度 。 董事 、 经理执行 公 司职务 时违反 法律 、 法规 或者公 司章 程 以及 损 二、 我 国国有企 业公 司治 理现存问题的成因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友情提醒:免费论文使用次数过多很难通过抄袭检测系统,内容仅供参考切勿摘抄;如若有意找寻原创论文,可点此进入发布任务获得与时俱进原创论文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冋题及对策★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减刑制度的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法官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试论民事执行问题★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论玩忽职守罪★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论市场经济与法治★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论罪行法定原则★试论缔约过失责任★论违约责任★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探讨★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行政侵权责任探讨★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试论中国刑法制度的发展变化★罗马法的借鉴意义★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论过失犯罪★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信用卡诈骗罪研究★网络犯罪研究★聚众斗殴犯罪研究★渎职犯罪研究★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关于司法鉴定客体研究★论诚实信用原则★论过错责任原则★论无权代理★论表见代理★论合同自由原则★论知识产权的继承★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论TRIPs 协议★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国际贸易法中的立法★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WTO体制与国际贸易★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关于人权与法治★论依法治国★宪法司法化与中国宪法的实施★安乐死问题研究★沉默权研究★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论行刑人性化文明化★试述暴力型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矫治对策★外来人口犯罪成因极其对策★对吸毒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与研究★文化冲突与犯罪★被害人在侦查中的地位★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现代犯罪手段对传统侦查方法的冲击★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服刑能力的关系★论精神损害赔偿★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论不当得利之债★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和问题★如何完善我过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论我国公司法对外投资企业的适用★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论我过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民事公诉的法律思考★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我见★论制宪权★法与廉政建设★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行政复议法研究★行政听政若干问题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WTC与中国行政法改革问题研究★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试论小农经济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及其影响★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中国古代“困商”“辱商”的法律价值及其历史影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罗马私法的精神★新自然法学的思想评析★社会实证主义法字派思想评析★英美陪审制度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思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思考★论知识产权冲突的协调处理★网络传输中的著作权保护★法德民法典比较★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保护★关于专利重复授权问题的思考★论专利在先权★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思考★刑法的正当性研究★论(不作为犯)积极作为义务来源的扩展★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刑事司法运用★论片面共犯★共犯中止问题探析★论转化犯★刑罚轻缓化研究★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本质特征探析★论对未成年犯处罚的轻缓化★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电子数据对现代证据法学的挑战★国际贸易环境中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度★论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研究★论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论中美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环境差异★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商标反向假冒制度的思考★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论国有股权的行使与国有资产的保护★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刑法中罪刑失衡问题研究★论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研究★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探讨★论共同犯罪与身份★刑罚制度研究(选择具体问题确定题目)★死刑存废问题研究★量刑的酌定情节探讨★青少年犯罪研究★女性犯罪研究★暴力犯罪及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走私犯罪研究★经济类犯罪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侵犯人身权利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性侵犯罪整合问题研究★侵犯财产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胁迫式抢劫与敲诈勒索辨异★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认定★环境犯罪研究★毒品犯罪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相关问题研究(选择具体罪名确定题目)★职务犯罪罪刑失衡问题探讨★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侦控关系的研究★刑事冤假错案问题研究★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问题研究★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地位问题研究★诉辩交易制度研究★毒树之果一定有毒吗?--- 有关非法证据的问题研究★有关刑事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研究。

关于改革中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以对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关于改革中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以对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出现的经营者监督问题进行 了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并将基本主题定为: 以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监督为研究重点, 对我国目前 改革中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进行分析 , 并对其完善提 出一些意见。 这样的 “ 治标” 之策的作用虽然有限, 但是在 当下国情中, 对于缓解 内部人控制问题 , 完善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还是必要的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监督 经营者 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 作 者简 介 : 冯宏舟 ,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 法学 院法 学( 民 商法方 向 ) 专业 2 0 1 0 级 本科 在读 。
行 分析 , 并对 其 完善提 出一 些意 见 。 后 文所 称 国有企 业不包 括仍 往往 直接 听命 于政 府 。又从 《 公司 法》 对 国有独 资公 司董事 会 的 受《 全 民所有 制 工业 企业法 》 所调 整 的国有独 资 企业 。
二、 国有企 业监 督现状 分析
规定 上看 , 国的部 分职 权 , 这 也可能 导致 国有独 资公 司内部 股东和经 营者 的权 力上
题, 加强 对国企 经营 者 的监督 , 对 于保 护 国有资 产来 说是很 重要 和对 国有 企业 监管 的权 力 。 但 又 因为 国资委 与政府 的特 殊 关系 , 的一个 方面 。
《 企业 国有 资 产法》 又规 定 其 出了履行 出资 人职 责 以外不得 干预
而 根据 对解 决保护 国有资产 问题 的文献资 料 的研 究, 目前 的 经 营活 动 。 这样 的规定 的确 体现 出 了“ 政企 分开 的 改革精 神 , 但 专家 学者从 经济学 角度 出发 , 主 张完善经 营者激 励机制 的研 究较 是履行 出 资人职责 、 行使 股 东权利 本身 应当 是与经 营挂 钩 的, 但
f j l I { I ; I 占 辱 ▲ 金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

大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1、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规制比较2、试论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的完善3、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4、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研究5、浅谈工程结算争议仲裁6、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回顾、总结与前瞻7、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8、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9、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0、论经济法的地位11、论公司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12、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1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4、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5、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16、论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17、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18、论《公司法》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19、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20、两权分离的合理性与局限性21、试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22、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23、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现象24、试论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25、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26、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27、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28、试论商业贿赂的特征29、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30、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31、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3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33、论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34、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35、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36、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37、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38、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39、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40、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41、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42、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职责43、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44、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系45、试论我国审计监督的原则46、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47、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的条件48、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49、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初探50、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51、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52、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53、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54、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55、政府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56、经济规律与经济法57、评经济法的宗旨58、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59、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60、论经济法机制61、论经济法秩序62、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63、论经济主体与法律主体64、经济权限的经济法分析65、宏观调控机制、市场机制与法66、论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异同67、论国企改革的历史进程68、论我国现有企业形态的法律规范69、现阶段国企改革的成果与问题70、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71、论巾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若干问题72、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73、企业法上的比较研究74、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75、论股份合作企业76、企业社会与法77、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78、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79、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80、论公司制度中的所有与经营分离机制81、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探讨82、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83、试论公司法的修改84、公司经营者的责任85、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86、试论否认法人资格的原理87、我国公司合并中的诸问题88、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89、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90、对我国公积金制度的研究91、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92、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93、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4、论公司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5、论公司本质及法律特征分析96、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97、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8、股份有限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9、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00、关联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101、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10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03、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研究104、公司、企业、证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05、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制度研究106、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107、论股东权108、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内外结构109、期货市场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0、企业破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1、我国企业法律形式的规范化与企业立法 112、论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及其职权 113、论企业法律类型及特征114、论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115、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研究116、外商投资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7、竞争法的功能118、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119、中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120、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常欢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常欢

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常欢发布时间:2021-09-14T04:02:08.299Z 来源:《全球城市研究》2021年第4期作者:常欢[导读] 企业并购工作主要包含兼并和收购两个方面的内容。

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01120摘要:国有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投资并购工作是拓展企业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文章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为研究对象,就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企业并购工作主要包含兼并和收购两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投资并购,可以提升企业的规模,使企业在行业的竞争中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与管理水平。

但是因为种种因素,在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无法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就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进行相关的分析。

1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现状投资并购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促使国企改革发展,提升国家经济实力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通过这一举措,更好的发挥国有资本功能,为国家经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到2018年,我国新增11家央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

根据国家部署,未来我国会不断的提升改革力度,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进行升级,调整管控模式,增加授权放权力度,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内在动力[1]。

在投资并购下,我国所有制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为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通过良性竞争,提升企业的影响力,促使行业建设与发展,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企业投资并购工作中,若领导人员出现盲目经营管理的问题,那么将会出现运营风险,无法保证企业投资并购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因此,需要注重各种法律制度的运用,利用法律制度规范投资并购工作,优化国有企业运行管理质量,促使企业建设与发展。

2国有企业投资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解决对策2.1投资对象风险及解决对策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和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其公司治理问题也日益受到政府和学者的关注。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取得了长足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探索与研究。

本文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提供借鉴价值。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及对策引言:从实践看,虽然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改革后有了健全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其治理结构并没有真正形成,也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国有企业及其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大多是由政府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以股份制方式来进行产权多元化经营。

这种混合所有制形式既保证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又避免了政府干预过多引起的“国有独资”与“国有化”等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存在问题。

为走向现代企业,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力推动国有企业治理方面的改革,但由于改革时间短等原因,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党的领导弱化首先,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这既与我国现行体制相适应,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与发展的方向相一致,既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又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而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党委与董事会职能定位不明确、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够,以及党员干部管党治党责任意识不强也存在着一些影响。

其次,国有企业党委领导和监督职能弱化。

一方面是党内监督不到位,很多国有企业在出现严重问题时并不重视党内监督责任,落实监督机制,在此方面有所缺失;另一方面是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意识,不能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研究:关于国有企业担任合伙企业GP的研究及案例讨论

研究:关于国有企业担任合伙企业GP的研究及案例讨论

关于国有公司担任GP的研究及案例讨论一、关于公司性质的分析1、关于公司是否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分析《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仅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查询贵公司股权结构,贵公司股东为A和B,并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因此本所认为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2、关于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的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的没有明确定义,且在不同的规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贵公司作为公司制经济组织,不属于该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内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方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何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范。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对企业登记几个立法问题的探讨

对企业登记几个立法问题的探讨
法 人 登 记 只 设 设 立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 注 销 登 记 三 种 ,不 搞
年 检。并 根据 宪法 明确 其企业 法 人的权 利义 务 。登记 事项
包 括法 人 名称 、住所 、法 定代 表 人 、注册 资 本 、投 资者 、
2 7
维普资讯
限风险? 我认为首先要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 , 维护社会信 用 , 使
独资企业的投 资者 担当起无限责任 , 保证社 会经济秩序 基本
正常。从法 人制度的本意讲 ,法人应 当是 没有一个 自然 入能 为其 承担民事责任 的组 织 ,在法 律上的人格化 。如果能找到

不年检就 没有继续 经营 的资格 ,明明持有营业 执 照却说 你没 有 经 营资 格 ,显然 是 很 难 说通 的 。
立 法 问 题 的 探 讨
— ~

接 关系 ,将其合 二为一的做法 ,不仅理 论上不通 ,在操 作上 也带来许 多弊端 。 首先 ,法 人资 格 只要具 备 基本 条件 即可 ,其登 记也 只 应 包括 申请设立 变更、注销等。除 特殊情况 下(L I I  ̄ 有非企
业 性 质 的 不 良政 治 活 动 ) 不 存 在 吊销 等 行 政 处 罚 问 题 。 们 , 我
对 企 业 登 记
联营等 企业 形式 。商 事登记立 法的原 则之一就 是深 化改革 , 建立现 代企 业制度 。 二 、法 人登 记与 营业 登记应 分 开立法 我 们现 在的 企业 法人 登记 ,既 审查 法 人条 件 ,又审 查
几 个
其经营范 围。营业 登记的主要 内容与法人资格 本身并没有直
探 索 争 鸣
行 业 和 类 型 。 经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颁 发 《 业 法 人 登 记 证 》 企 ,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营 业 登 记 与 年 检 合 并 , 每 年 一 次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期 一 年 。 不 申请 登 记 的 视 为 放 弃 营 业 ,营 业 执 照 自 然 失 效 ,登 记 机 关 不 再 因为 不 登 记 ( 年 检 ) 吊销 执 照 。 申 不 而

民法论文题目

民法论文题目

三、民法论文题目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5、论一般人格权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27、论商法的独立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55、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56、论债权人的撤销权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59、论缔约过失责任 60、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61、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68、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70、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研究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73、论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责任77、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婚姻家庭与继承法1、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10.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13、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15、配偶权探析 16、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监护制度之比较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2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法部分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3、商标淡化问题研究4、论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5、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6、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论申请在先原则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论商标的许可使用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论域名的法律保护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代理制度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创新机制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33、论商标权的无效制度 34、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35、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36、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37、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法定许可 38、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思考39、论著作权的限制 40、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4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42、论专利权的无效制度43、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 4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45、论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46、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47、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 48、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49、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50、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的影响51、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 52、论域名的法律保护53、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法律冲突 53、论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公司法论文题1、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2、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3、论股权4、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5、国有独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6、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研究7、论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8、论监事的义务与责任9、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思考 10、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1、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12、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13、论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的完善 14、论上市公司的收购15、论法定代表人 16、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17、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8、论股东代表诉讼19、论一人公司 20、论公司解散21、伦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国际私法1、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5、论区际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7、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研究9、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11、论法院地法的适用13、论公共秩序保留15、识别问题研究17、论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19、论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21、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3、论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2、论外国法的查明及其适用4、物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6、论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8、涉外侵权之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0、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2、论反致制度的存亡14、论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6、冲突法对互联网的回应与变革18、论跨国破产的法律适用20、跨国并购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2、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24、论国际私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国际经济法1、国外新型贸易壁垒比较研究2、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3、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主权理论的新发展5、BOT法律问题研究6、国际货物买卖法中货物品质担保问题研究7、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8、我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应对策略9、论外国对华反倾销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10、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11、WTO环境下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研究 12、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13、国际投资自由化法律问题研究 14、提单法律适用问题研究15、论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6、论居民税收管辖权17、论国际避税的性质及法律规制 18、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19、论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20、非关税壁垒法律问题研究21、论税收无差别待遇 22、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23、论原产地规则的滥用及其防范 24、论知识产权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25、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 26、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若干问题研究27、论公平互利原则 28、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2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30、论信用证独立原则环境法学1、论环境法律关系2、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3、论环境法的价值4、论环境物权5、论环境刑事责任6、论环境侵权责任。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研究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研究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研究
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持有或管理的国有资本投资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有参股企业在股权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难点,包括:股权结构不稳定、股权分散、股东权益保护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加以解决。

对于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主体来进行控制和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通过与其他股东进行合作或收购,逐步稳定股权结构。

针对国有参股企业股权分散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增加国有资本的投资来加强对企业股权的控制。

国有资本可以通过增加投资比例或与其他股东进行股权交换等方式,提高其对企业的控制能力,从而减少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难题。

国有参股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国有参股企业股东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国有参股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监督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股东利益。

还可以通过加强企业治理,改善股东关系,提升公司价值来解决股权管理难点。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参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价值。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面临一些难点,但通过建立稳定的股权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加强企业治理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升国有参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提升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法律问题研究

提升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法律问题研究
从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国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经 历 了 三 个 阶 段 : 一 , 权 让 我 第 扩 利改革 阶段 ; 第二 , 两权分 离和承包责任制改革阶段 ; 三 , 第 现代企业 制度 改革阶段” 。到 目前为止 , 国国有 企业制 度化 的改革 已基本完成 。我 我 国 大型 国有 企 业 的 股 份 制 改革 也 在 进 行 之 中 。 小 平 曾 说 “ 学 技 术 是 邓 科 第 一 生 产 力 ”, 此 我 国 拉 开 了 科 技 创 新 的 序 幕 。2 0 从 0 0年 , 国 加 入 我 WT 自主创 新 更 是 一 个 企 业 乃 至 一 个 国 家 的 实 力 体 现 。 我 国 企 业 也 在 O, 与 WT 中其 他 国家 的 交 往 中 越 发 认识 到 自主创 新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重要 性 。 O 故本文将从大型国有企业 和 自主创新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试研究 。本 文 主要包括 : 第一 , 国有企业 改革 的历史阶段和分类 ; 第二 , 自主创新相关情 况的介绍 ; 第三 ,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如何提高 自主创新能力 。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革相 关情 况 1 1我 国 国有 企 业 改 革 的 历 史 阶 段 . 从 十一 届 三 中全 会 以 来 , 国 拉 开 了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序 幕 。我 国 国 我 有 企业 的改 革 经 历 了 三 个 阶段 。第 一 , 权 让 利 改 革 阶 段 。这 一 阶 段 , 扩 关 注的是企业的 自主权 , 尤其 是财务方 面的 自主权 。方式是利润提 成、 利改 税v 。我国国有企业从行政 附属单位 向相对 独立 的商品经 营者转变 , 初 步形成 以政府作为企业 出资者 而享有 的财产所有权和作为社会经 济管理 权相分离 的局面 。但国有企业并 没有完全独 立的法人地 位 , 政府 的财产 所有全 和经济管理权并 没有 分离。第二 , 两权分 离和承 包责任 制 阶段。 目标是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 出来 , 国有企 业具有完 全独立的法 人地 使 位。本 阶段的 国有企业的 自主经营权 有 了长 足的进步 , 还是没有 完全 但 的独立 , 没有达到要改革的 目标 。与计划经济体制有关。第三, 现代 企业 制度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 应现代市场 经济要求 的, 以规范和 完善 的企业 法人制度为主体 , 包括有限责任制 度、 组织制 度、 管理制度在 内的 种制度。v 特征是 : i 产权 清晰 、 权责 明确 、 政企分开 、 管理科 学。 12 国有 企业 的分 类 . 国有企业 , 是指 由国家出 自建立的、 最终产权归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的 企业。根据资本构成来分类 , 可以分为 : 国有独资公司 、 国有控股公司。 根据企业 的生产规模 、 销售额 度 、 从业人 员数量来进 行分类 , 可以将 国有 企业 分 为 大 型 国有 企 业 、 型 国有 企 业 和 小 型 国 有 企 业 。划 分 的 具 中 体标准是工业企业 ( 包括采 矿业 、 造业 、 制 电力 、 燃力 及水 的生产和 供应 等) 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为 : 从业人员需大于或等于 2 0 0 0人 、 销售额大于 或等于 3 00万元、 00 以及资 产总额需大 于或者 等于 40 0万元 。其余 为 00

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甄别疑难问题研究

国有资本控制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甄别疑难问题研究
类意见 虽然摒弃 了委派 之前 国家工作 人员 的身份决定 性 , 派本身又 是一种 身份 的赋予 , 但委 明显陷入 了
循环解释的逻辑困境。当然 , 并不能完全否定 “ 身份论” 具有一定的合理内核, 因为其强调了行为人对 于 国家权力 所具有 的代 表属性 , 这应 当是合 理 的。纵然其 考察 视角局 限于 身份 的代 表性 显然不 符合 当 前 的社 会 经济 现实 , 也有 必要 承认 其蕴 含 的凸显公 务代 表权 重要 性 的理念 。“ 但 职能论 ”强调公 司、 企 业人员在 “ 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上的 “ 行使管理职能” 性。只要其职务具有公共实务管理职能 的实质, 就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公共管理的丰富内涵决定了 “ 5 职能论” 可能会过分拓展 国家工作人 员的刑法边界。“ 身份加职能论 ” 认为 , 由于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 的概念中几乎都提到国家工作人员是 从事公务的人员 , 而从事公务活动又需要一定的资格、 身份。因此 , 从事公务活动与从事公务活动的身 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两个基本特征。[ 这只是 “ 6 身份论” “ 与 职能论” 的简单组合 , 没有超越上述意见的 解释困境 , 也没有提出更为创新的分析视角。“ 公务论” 主张 , 《 新 刑法 》 9 条第 2 第 3 款的 “ 以国家工作 人员论 ” 又被称为 “ 准国家工作人员”体现了立法者想把国家工作人员尽量往从事公务人员靠近的立 , 法意图。[ 国有控股、 7 参股公司不是 国有公司, 不能将在国有控股、 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职务的工作人 员全部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控股 、 参股公司中 从事公务 的人员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 中, 委派必须符合主体特定性( 国有单位 ) 目的特定性( 与 从事 公务 ) , 从事公务必须具有国家代表I与公共事务管理 I。[ 可见 , 生 生 8 所谓的公务还是职能的修正表述 , 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研究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研究

7、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8、审议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9、其他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介绍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说明会议议 程;
二、审议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 产生办法;
三、审议公司监事会产生办法;
四、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 作计划;
参考内容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xxx有限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人员:xxx、xxx、xxx、 xxx、xxx
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产生办法; 2、审议公司监事会产生办法; 3、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4、审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3、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目前,部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一 方面,内部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不合理的决策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外部监 督渠道不够畅通,公众参与度低,社会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优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的建议
1、完善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解聘机制:为优化董事会构成,应完善董事会 成员的任命与解聘机制。一方面,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引入更多具有丰富 经验和专业背景的人才进入董事会;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考核与奖惩机制,确 保董事会成员能够胜任职责。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成不尽合理:目前,部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与解 聘机制不尽完善,导致董事会构成不尽合理。一方面,成员结构单一,缺乏多元 化和专业化的背景;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比例偏低,难以充分发挥其独立性和 专业性。
2、决策程序不够规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部分公司存在决策程序不够 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会议召开的程序不规范,导致部分重要议题无法 得到充分讨论;二是投票表决程序不规范,容易导致决策的片面性。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新疆昌吉831100摘要:近些年来,就当前国有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国有企业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值得人们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主要涉及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的发展,导致企业对财务缺乏一定的监督,最终导致一些股东滥用职权,利用自己的权力为公司招募自己的亲属,间接损害了一些小股东的权益。

要想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就要深入探究国有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策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蓬勃发展并取得一系列成就,对我国经济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就显得越发重要和迫切。

目前,国有企业在财务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本文主要就新时期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1 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划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等几个类别。

第一,国有独资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国家持有全部股权的公司,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国有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具有决定性表决权的股份来控制公司经营的国有企业,可以细分为绝对控股以及相对控股两大类,绝对控股意味着国有股权占据公司股权总额的一半以上,而相对控股是指虽然国有股权份额并未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一半,但国有股权是份额最大的股东,在公司中仍然占据着控股地位;第三,国有参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在公司股权总额中所占份额较少,在公司中并不具备控股地位。

2当前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2.1公司党委领导与公司治理尚未有机融合在职责定位上,虽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均明确了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和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但原则性较强,未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职责地位,以及党委与“三会一层”之间的监督与制衡关系。

新公司法背景下,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更好发挥外部董事作用的对策研究

新公司法背景下,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更好发挥外部董事作用的对策研究

优先考虑懂管理、懂产业、懂法律、懂财务,具有董 好地提升整体治理效能,更好地促进长远和整体的发
事会工作经验的外部董事人选。
展。■
(三)突出制度文化建设,多措并举增强“推动力”
国有独资公司应主动作为,建立董事会的制度化安
排,如将董事会频率固化为两个月一次或一季度一次,
时间固化为每两个月的第一个星期等。固化董事会频
①新公司法推进国企优化公司治理 ②从公司法修订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③新公司法背景下,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更好发挥外部董事作用的对策研究
有: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 个体差异性较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发挥 1+1+1>3 的效果,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还有指导内审制度 但因为外部董事不在集团内部任职,对全盘规划和资
成的外部董事,各方面的素质结构合理,那么能使 道和第三道公司治理防线。
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合理,发挥外部董事在公司决策
最重要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应坚定不移地建立独立、
中的积极影响力;反之,如果外部董事的素质不高, 民主、开放、包容的公司文化,鼓励外部董事畅所欲言,
结构不合理,那么即使实施了外部董事制度,也会 并对国企领导班子和经营层充分授权,这样才能真正
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 半数”概念,在董事会决议中实行多数决定原则,表
代企业制度的迫切需要。
述从“半数以上”(包含半数)调整为“过半数”(不
本文通过梳理新公司法中外部董事相关内容,结合 包含半数)。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发挥外部董事作用实践中的问题和
(三)强化国有独资公司规定
思考,就未来工作如何谋篇布局、协同高效开展提出
响力强相关
少,决策效果往往不理想,无法达到外部董事充分表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讨###### ##### ########## 摘要:简述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及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效益。

公司法人格在现阶段的实施所遭遇的尴尬。

从中我们要思考我们要如何才可以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法律地位经济效益尴尬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美国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英国称“揭开公司面纱”(1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德国称“直索”(durchgriff),日本称“透视理论”,是指法院公司人格否认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以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前提,配置公司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结构中公司法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其所直接维护之主体,乃公司债权人;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乃公司背后之股东;其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乃为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

“该项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中,主要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一种事后规制手段,后为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

[1]但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事件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一种有益补充,该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而设计,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权利禁止滥用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3]为了规制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作者: 郑子森
作者机构: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国际关系系,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46-147页
主题词: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董事;经理
摘要:我国《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理应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和董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实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控制权。

应防止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论文范文题目选题大全

公司法论文范文题目选题大全

公司法的完善对于我国公司的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写公司法论文时,题目是极其重要的,好的题目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下面将为你推荐公司法论文题目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公司法论文题目一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信息披露若干法律问题研究3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研究4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研究5创业板若干法律制度研究6公司发起设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公司募集设立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9相互持股法律问题研究10我国公司海外上市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1我国期货市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的完善14破产法律制度研究15企业解散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6企业清算制度研究公司法论文题目二1公司合并问题研究2公司分立问题研究3公司重组有关问题的研究4公司治理结构研究5封闭式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6董事义务与职责法律问题研究7独立董事相关问题研究8监事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研究研究1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2我国公司法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13派生诉讼制度研究14证券侵权民事责任问题研究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问题研究16国有独资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7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18国有股减持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9国有企业“债转股”问题的研究20中国证券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公司法论文题目三1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3试论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4试论经济法的理念5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6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7论经济法责任8试论经济法的实现途径9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新问题10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11论经济法责任12试论宏观调控法的体系1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经济学分析14试论经济公益诉讼15论加强经济司法的重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对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制度上的规范是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体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而如何充分维护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所有者(国家)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文章考察了我国公司法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后,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三个方面讨论了现行组织机构设置的利弊得失,最后,对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方案做了总结。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我国在利用公司制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它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唯一的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公司。

这与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

[1]一方面表现为股东的单一性;另一方面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人格的各自独立性,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又存在本质上的巨大差异。

[2]首先,二者的发展基础不同。

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为全部的股份集中于单一股东提供了可能,从而使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在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发展了起来,有的国家甚至还确认了单个股东直接设立的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不是对已存在的公司人格的继续之认可,而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需要,是新的公司人格的创设,是《公司法》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

其次,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其股东是自然人抑或法人;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一般为大型公司,其出资者是国家,再次,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同,西方国家的一人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自己去行使股东权,[3]这就使得出资者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非法利益,出现股东与公司人格的混同,法律上也将导致对公司人格的否认,而直接追究股东个人的责任,即英美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和大陆法上的“直索责任”。

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而这些机构或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可能过多地支配公司,致使公司无法自主经营从而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可能过少地监督管理公司,使得公司的董事会或个别公司领导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二)国有独资公司是国有公司公司的全部资产在最终归属上,都是国家所有的财产,我们知道,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另一种是由《公司法》拖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虽然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相比,法律地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4]第一,从法律依据上看,国有企业受我国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国有独资公司受《公司法》调整。

第二,从产权关系上看,国家与国有企业间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国家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关系是可以明晰的。

第三,从法人的独立性来看,国有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不能拥有真正的法人资格,国有独资公司却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其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四,从管理上看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其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机构的设立体现了分权制衡,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原理的精神。

(三)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本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和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属性。

但二者在组织结构上有很大的不同。

[5] 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因此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或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其二,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了股东会的部分权力。

因此,较之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权力相对扩大,而且董事的产生,任期与人数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亦有不同。

其三,关于监事会,原《公司法》对此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设监事会,原《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这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外部监督,无论是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求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原理,还是因我国目前国有独资公司监督不力,以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状,都应设立监事会。

因此,新《公司法》将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 其四,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我国《公司法》赋予了经理广泛的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迈向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过渡形式,在许多方面都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权利行使行为不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终级所有者是国家,国家作为“虚拟化的所有权主体”只能委托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来代理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这就出现了公司决策行为外部化的问题。

同时,修改后的《公司法》又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还有权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职工董事代表除外)。

于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往往一身几任,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行政机关的身份同时出现,从经济角度说这就使得其在行使投资的经济权力中难免渗入行政权力,以行政权益替代经济效益,致使公司制与行政体制的运行之间没有明确界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机关构建使得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公司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存在极大的依附性,便无法真正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利益,很可能重新回到原有的旧体制上去,成为受制于行政权力的“准法人”。

[6]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在公司运营中,不仅会出现上述滥用代理权,破坏企业治理独立性的情形,也会出现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为不加过问,不充分使用甚至不用代理权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或个别公司领导在失去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时,为谋取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私利,可能侵吞公司财产,从而架空国家的股东地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自身具体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切实做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具体内容在下文中讨论。

(二)董事会权责不明确和其人力资本的非市场化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国家授权机构委托给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董事长真正负起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责任,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虽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定位,却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负责,政治责任的“强控制”和经济责任的“弱控制”结合在一起,最终,[7]将很可能是表面上由国家控制,实际上是“内部人控制”,即企业内部人员如经理和职工事实上对投资、利润使用等方面的控制权。

除此之外,董事会的权力也过大,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兼具权力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具体来说,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享有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的公司经济管理的执行权之外,还享有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的股东会职权以外的股东会职权。

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这显然违背了权力分立的要求,背离了我国公司立法的协调性。

对此,[8]有人认为:“现代各国公司法大都出现了削弱股东会的权限而强化董事会权限的立法趋势。

”但我们知道,西方发达国家这种对“股东会万能主义”的法律废弃,是建立在股东会和监事会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能够有效制约的基础上的。

而我国《公司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能的行使没有规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公司运营的结果必然造成董事会和董事行为随意化,致使董事会和董事可以对决策的失误而造成的公司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公司法人财产)的损失不负责任,从而形成经营权的无限膨胀,排斥股东干预的“内部人控制”局面。

另一方面,《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人事制度基本相同。

由于缺乏一个高效竞争的有序的人才市场,特别是一个客观公正评价经理业绩的市场机制,由于国有独资的性质,也不存在代理权的竞争和故意收购,代理人只要搞好同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可以保住自己的权利和职位,使约束机制大打折扣。

这种人力资本的非市场化选择必将导致“内部人控制”的危险局面。

(三)监督机制仍不够健全原《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基本处于真空,从而使得权力本已庞大的董事会和经理缺乏应有的监督,理论界对监事会缺位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对设立监事会的呼声很高。

1999年12月25日修正后的《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明确了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有学者认为,[9]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是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在充分维持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权的同时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做法。

它具有以下的优越性:1、从体制上理顺了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关系,充分体现了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意志。

2、从机制上完善了国家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关系。

一方面,由国务院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能使所有者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到位。

另一方面,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机制人保障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的落实和实现所有者(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

3、派出监事会在制度设计上具有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1)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体现了监督的权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