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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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研究

一则新闻——广州日报,2006年3月13日:这是两组令人难以释怀的数据:去年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年~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达到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富人成了“铁公鸡”?

一项通知——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支持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国现行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要给予企业这方面的优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应该走向何方?本文将沿着这个思路展开。

一、现行规定

1. 我国的规定

我国对于企业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有3%、10%和全额等三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馆、美术馆、革命纪念馆的捐赠。(三)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关于捐赠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有学者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质疑其作为计算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并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作过多讨论。

2. 国际比较

各国税法对捐赠问题的处理与其市场发育的程度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国家,捐赠制度越复杂。

在加拿大,公司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如果在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以内,则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是向经营性慈善机构捐赠,还是向公共慈善基金会捐赠,也不论是以现金还是不动产进行捐赠,捐赠者都能得到同样的税收优

惠。

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法人捐赠享有经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的优惠。同时还规定了对纳税人捐赠扣除的三种限制:①总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调整后毛所得的50%.②对产生资本利得的财产捐赠按公平市场价值进行的扣除不能超过调整后毛所得的30%。但是愿意放弃与财产升值有关的扣除额(也就是用调整后基值作为扣除额)的纳税人不受30%的限制。③对特定非经营性私营基金的捐赠有非常复杂的限制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后结转5年以得到扣除。

印度税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团体向免税组织捐赠,都可获得其捐赠额50%的减免税权。为了获得减免税资格,捐赠必须不少于250卢比,不超过50万卢比,或者不超过捐赠者总收入的10%。对于营利企业的捐赠,根据所得税法35CCA条规定,向农村发展工程捐赠,这种法人捐赠可获得100%的减免税。

泰国的《税务法》第65条第3款规定,公司、商店以及企业法人可以在其所需交纳的税款中减去提供给慈善、公益、教育以及等相关组织而且得到财政部证明的捐款。减税总额的最高标准不能超过其净收入的2%.提供给教育和体育组织而且得到财政部证明的捐款,还可从上述2%的基础上在其净收人中再享受一个最高2%的减税待遇。

韩国税法规定,非个人的公司、组织或者机构对政府、国防建设和救灾的捐赠,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作为亏损予以减免,对非营利私立学校的捐赠,当其作为设备、教育或基金时,可计入费用予以减免,但减免额不超过纳税年度将转账损失扣除之后的总收入额。

依荷兰税法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利润总额的6%,且必须在500荷兰盾以上,可在税前扣除。比利时相关规定,公司、企业等机构向具有公益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捐赠,可以作为非应税项目扣除,捐赠的扣除额既不能超过2000万比利时法郎,也不能超过应税所得的5%.

二、立法目的探析

1. 发展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以服务社会大众或使社会大众受益或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惟一宗旨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其公益性本质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受赠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向其捐赠的纳税人享受税收扣除的优惠待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8条称:“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纳税人选择广告策略和选择捐赠策略,无论是对企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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