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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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川人社函[2011]989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首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989号)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

检查评估情况于2011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21日通过我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现将公示期间无异议,首批检查评估合格和限期整改及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列入限期整改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针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厅,经我厅复评合格后,按规定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逾期不整改或不报整改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机构资质;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发文注销,不得再开展相关活动。

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于2011年11月底前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所标牌、印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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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办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56号2010年06月24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挂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简称省外专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将设在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及其承担的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相关职责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将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评估工作交社会中介组织。

(七)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3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四川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一)新技师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川人社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4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商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条件、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技人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15〕81号)《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川组发〔2011〕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技人才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专项经费。

包括: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经费、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研项目经费、全省“四大片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班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家服务团资助经费、省专家服务基地资助经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助经费等。

1417007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

1417007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_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

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由国家统一公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每年6月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公布。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人社部和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396号)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推荐渠道,努力发现体制外优秀人才,把产业创新人才特别是非公领域人才纳入视野,重点面向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3D 打印、物联网等近年科技发展热点领域和优势产业,面向高新区、创业园等产业化创新人才聚集的科技园区,面向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联系掌握推荐一批人才,明显提高产业创新人才推荐比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24号)放宽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政策。

除有行业准入规定的外,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乡镇可放宽到高中、中职(含中专、技工校)。

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聘用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借出或调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7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自我评价、专家评价、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诚信状况评估方式,探索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在拓展诚信评估效用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情况,依法依规确定红黑名单的范围、发布和退出办法,逐步建立诚信机构“红名单”、失信机构“黑名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川人社函[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省厅本级办理的外国人来川工作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等5项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设立的省厅本级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1项按照属地原则下放相关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为做好上下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内容(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1.设立冠以省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2.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本省单位与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合作在四川省辖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审批;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4.59个省直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下放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外国人来川工作许可1.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授权攀枝花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等7个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外国人在川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511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444号)相关规定,办理本地区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2.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川人社函[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15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第二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共支持建设16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其中,2013年支持建设8个,2014年支持建设8个。

每个培训基地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购置高技能人才培训设备,以改善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和水平。

补贴资金根据建设年度分两批次下达。

凡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各技工院校、行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其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申报。

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程序。

(一)预审推荐。

各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本地区本行业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单位预审、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本行业推荐项目。

在预审和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符合条件。

每个市(州)、省级部门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并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遴选的培训基地项目的申报资料,以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形式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一定数量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1.行政许可申请表;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川人社办发〔2014〕7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积极探索提升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笔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特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有关专家制订了《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

现将《大纲》印发你们,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开发布。

自即日起,省政府序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本《大纲》组织实施公共科目笔试,不再按通用的《综合知识》大纲实施考试。

其他省属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否使用本《大纲》,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实施中,涉及本《大纲》考务工作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涉及专业知识考点、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类别设置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抄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四川省省属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试行)本《大纲》包括相关基本知识、医学基本知识、中医学基本知识3部分。

主要适用于省政府序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

其他省属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否使用本《大纲》,由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临床医学专业考生需掌握中医学基本知识的要求,临床医师和中医(药)师岗位考试范围涵盖《大纲》全部内容(其中,第三部分内容占卷面分值的10%左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考试范围限《大纲》第一、二部分内容。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培训(一)完善企业职工培训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技工学校和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依托现有培训机构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中心,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

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常态化的职业培训机制,力争每5年所有技能岗位职工都得到至少一次职业培训,并提升一个技能等级。

(二)广泛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对新聘用和转岗的职工,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川人社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30号)各市(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09]9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11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根据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企业在岗农民工及未能继续升学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实施分类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三)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四)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提升创业能力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川人社办发[2014]126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2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精神,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基金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治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决定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内容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和基金支付、财务、审批和经办服务管理环节。

非五险统一征收地区应确定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2至3个险种和相应的经办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按时足额征收、缴纳情况,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缴入基金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情况等。

重点检查:有无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有无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无社会保险费历史收入未入账情况;有无隐瞒历史欠费情况,是否制定清欠计划,完成清欠任务;有无通过伪造、变更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有无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发现的虚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得到调查处理;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检查中同时组织经办机构对2013年度批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征缴不留死角。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川财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川财规〔2020〕5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三章答辩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省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府工匠”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 7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成长环境,备战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四川技能大赛等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参赛成绩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承担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训练任务的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

笫三条基地设立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报、注重成果、对接产业、接轨世赛”原则。

笫四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基地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建设规划和评审认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与实训,审定集训方案,做好现场质量督导和管理,落实表彰奖励政策和宣传等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负责竞赛集训补助资金安排。

笫五条基地的主要职责:实施基地建设,完善教学、训练和竞赛环境;组织选手集训;开发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方案和教程;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承办省级及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笫六条四川省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等,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基地:(一)管理水平。

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团队和配套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基地管理办公室并挂牌办公,明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配套制度。

具有较强管理能力和高效组织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二)组织能力。

具有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够满足所申报竞赛项LI 训练需要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能够给集训工作提供安全、良好的生活服务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川人社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加强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21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第三章申报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博士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用于培养引进博士后的专项经费。

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经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项目经费、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提高我省博士后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用途第五条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资助20万元,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等。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川财社〔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川财社〔2021〕44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要求,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2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州)、扩权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

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入“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807-就业补助”,并按具体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得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加项目的办法。

因素分配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市场主体数、自身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因素。

2021年重点工作主要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捕渔民就业创业等。

项目分配主要对评定为国家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为促进市县消化使用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各地资金结余情况扣减了部分当年补助资金。

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函414文件

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函414文件

四川省人社厅川人社函414文件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按照我省今年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2021年将组织开展全省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统一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采取统一考务管理和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评职业(工种)及等级考评的职业(工种)属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拟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职业(工种),具体考评职业(工种)以及考评等级等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发文公布。

三、申报条件对具备符合拟考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技师或高级技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评。

四、考评项目(一)考核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常识)、实际操作考核、论文写作与答辩三个项目的考核。

其中,理论知识(含职业道德常识)、实际操作考核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的试题进行考核;考生根据与自身从事的职业(工种)相关的技术工作撰写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题目自定),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三个项目均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二)综合评审由省职鉴中心组织专家对考核成绩合格人员的工作业绩、技术技能水平、传授技艺、获奖情况、专业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合格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考评标准和试题申报条件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原则上使用国家题库试题。

对国家题库中试题与我省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的职业(工种),由省职鉴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修订和完善后使用。

六、工作要求(一)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要求,我厅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单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服务纳入我厅试点范围,全面推行我省职鉴中心工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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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川人社办发[2017]8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
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7〕8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委办〔2016〕1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第四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申
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数量及推荐名额
本批次拟支持建设9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各地、各部门原则上可推荐不超过2个候选项目。

二、项目条件及建设期限
“培训基地”候选项目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基地条件(见附件1),优先从市(州)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遴选。

新建项目从评定之日起开始实施,建设期为2年。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

凡符合《管理办法》申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或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并向其递交申报材料,所需材料及报送数量为:
1.关于申请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报告,报告中要充分说明申报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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