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履行必要的财务管控,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完善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杜绝虚列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套取费用的行为。
(四)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及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职业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要求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保监会81号文)下发以来,各公司执行成效初步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省级公司对案件缺乏有效管控;有的公司存在迟报、漏报或不报等现象;有的公司基层机构执行不力;有的公司没有做好案件的分析和评估等。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保监会81号文件精神,现对保险司法案件报送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保险司法案件的报送要求(一)准确界定案件保险司法案件可归并为八类:1.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
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
指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
指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
其中: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
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6]8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6〕82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对车险市场监管,我局对《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皖保监办发〔2015〕7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非现场监测评价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非现场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推动车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合法,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测评价对象包括所有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且成立2年以上的驻皖保险公司及其市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监测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监测指标第四条非现场监测指标包括车险变动费用率、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综合成本率、手续费用率四类。
第五条车险变动费用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00%。
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
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对于无法按险种核算的科目,按照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体保费收入比例分摊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皖银保监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皖银保监发〔2021〕3号各银保监分局,机关各部门,国元农业保险公司,长安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现就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推动保险业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通知如下。
一、做好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研判,认真研究制定科技保险服务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找准定位,积极作为。
财产保险法人机构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在科技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等多方面支持科技创新的统筹规划。
各省级分公司要积极搭建平台,推动提升在皖保险服务能力,引导保险资金投向安徽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等领域。
有条件的省级分公司要带头配齐、配好专业队伍,优化人财物资源配置,做好行业示范。
各公司在《支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量化发展服务指标,确保服务覆盖面稳步扩大,原则上科技保险风险保障金额增速不低于上一年度。
二、加速产品创新和推广。
鼓励进一步依托安徽科技创新制度体系,拓展相关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障范围,研发报备符合安徽科技创新需求的地方特色保险产品,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
重点覆盖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领域创新风险,满足重大项目、重要行业、重点企业保险需求,完善再保险安排,提升风险总体承接能力,加快形成有保、愿保、敢保长效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俞能德等1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俞能德等15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复[2012]2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俞能德等15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保监复〔2012〕2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俞能德等十五位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皖人保财险发〔2012〕130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核准俞能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核准张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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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徽银理财公司,国元农险公司,长安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驻皖保险电销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安徽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创新和稳健发展,助推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安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委有关决定(皖发〔2020〕16号)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发〔2020〕16号)要求,让安徽自贸试验区成为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探索安徽跨越式发展新路子的“试验田”,鼓励和支持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围绕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发展重点,以有效满足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在金融与科技、产业、贸易良性循环方面加强探索实践,为安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集聚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92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防范化解全省保险业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江波联系电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深入推进全省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安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二、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一)安徽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的推动、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险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下设反欺诈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类似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负责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汇总本级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情况,按季度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和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重点反映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年中与年末集中分析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二、反洗钱工作信息报表及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方式报送。
各公司应于2012年1月12日前报送2011年四季度《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及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报送统计表中的累计数应填列2011年全年累计数据。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文件要求填报报表,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报送,首次报送应一并报送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分管负责人及报送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话及邮箱)。
如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安徽保监局。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所附文件及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龚秋妹联系电话:5633993传真:5633990电子邮件地址:********************.cn附件:1.《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1919号(略)2. 保监稽查1919号附件1-2附表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2: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季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一、客户身份识别(件)1.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已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了身份识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皖保监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10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了解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现状,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
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情况,包括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分保佣金收入、赔付情况、摊回分保赔款、承保利润情况。
2、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该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近三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3、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异地承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4、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再保险情况。
公司各项再保险管理规定,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主要分保接受人情况,以及分保比例、分保方式和分保佣金水平等。
5、近三年来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重大赔付案例。
6、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业务渠道情况。
包括各渠道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费率水平、手续费或佣金水平、承保利润情况。
7、近三年来公司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共保情况。
公司对共保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异地共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8、当前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9、公司对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行业共保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皖保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进一步巩固“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信访工作大格局,整合行业力量,推动信访工作不断深入,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经研究,安徽保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业推动实施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要认真学习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依法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要求,也是我省保险业自身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对各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省级公司负责人要坚决摒弃“信访工作就是找麻烦”的消极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足全行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开展好信访接待日活动。
二、建章建制,及时制定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方案各公司要及时制定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方案,对接待活动开展的形式,接待的对象、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及公示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提高信访接待活动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公司可以受理接待下列事项:1、反映公司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2、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理赔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3、反映公司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4、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咨询的;5、对公司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6、其他公司可以处理的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易丰等9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易丰等9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皖银保监复〔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易丰等9人任职资格的批复皖银保监复〔2021〕60号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关于易丰副董事长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23号)、《关于车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25号)、《关于穆培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27号)、《关于徐守荣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29号)、《关于张晓丽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31号)、《关于冯征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33号)、《关于都樱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35号)、《关于陈波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37号)、《关于王延松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奇瑞金融〔2021〕3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易丰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副董事长,车捷、穆培林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独立董事,徐守荣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张晓丽、冯征、都樱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副总经理,陈波、王延松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公司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会计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
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4
•【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5号
•【施行日期】201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5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
险经纪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的要
求,我局对《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作出如下修改:将文中关于“展业证”的表述修改为“执业证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根
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安徽保监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琦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琦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2.21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王琦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36号
中煤产险安徽分公司:
《关于王琦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中煤财保皖〔2019〕6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王琦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2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一、考试时间与地点寿险机构 8月16日上午9:00 -11: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0楼视频会议室、21楼会议室产险机构 8月16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中介机构 8月16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二、参考人员参加测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2013年8月9日2013年8月中介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公司姓名考试地点1华泰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葛峰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宝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费淑兰3安徽汽贸投资有限公司王丁4芜湖运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少鹏5安徽大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乔宜勇6安徽大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胜7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冯京红8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李训杰9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爱辉10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王俊杰11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赵永强12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史化山13安徽元一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朱子林14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项宗林15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罗贤华16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杨世亮17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绳力勇18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同山19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黄大华20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袁玮强21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盛麟麟22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崔颖23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秦道生24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友文25安徽华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赵峰26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杜丽君27安徽东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陈珍29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汪媛30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蒋祥丽31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唐冬冬32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徐智慧33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谢明权34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丽35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文涛36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舍琳37安徽金茂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苏文38安徽金茂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刘苏珍39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尚理理40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史红侠41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曹万福42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慧忠43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夏书民44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丁士锐45安徽经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张倩倩46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陆敉宁47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梁柱48安徽生命康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龚存松49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邱峰50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陶玉海51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梅平2013年8月产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所在机构姓名考试层级考试地点1国元农险汪妍A-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2鲍晓明B3何平B4舒韧B5王中洲B6陈燕燕B7彭维忠B8李翔华B9人保财险鲍起彪B10舒珏亮B11胡建彪B12太保产险刘军A-13许玉荣B14平安产险张明B15天安产险马传忠A-16权良民A-17刘奕A-18金少寒A-19大地产险孙祥亮B20太平产险杨杨A-21荣林B22吴阳光B23韩郁B24安邦产险XXXA-25吴肖肖A-26陶静A-27滕晓伟A-28忽立新A-29都邦产险肖志虎A-30华安产险夏文A-31永诚产险郝笑龙A-32疏涤A-33阳光产险周德明A-34张祺B35国寿财险吕威A-36卢晓冰A-37许川A-38王金锋A-39朱正华A-40吴刚A-41张峰B42李丽霞B43丁毅B44李晗B45浙商保险曹建华A-46英大财险况伟A-47曹辉A-2013年8月寿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序号姓名考试层级所在机构考试地点1刘旭A-民生人寿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张淑红B3吕娟B4张家庆B5王少虎B6江湘龙A-中国人寿7迟彬A-8汪初A-9张莉A-10李斐A-11项军A-12陈超树A-13戈绍军A-14卢旭丞A-15陈占中A-16柳怀胜A-17刘利A-18吴昊A-19王振B20邢四海B21马汉东B22彭小华B23王英B24王斌B25孟凡好B26汪国华B27童莉B28胡延杰B29吕静磊A-中荷人寿30张殿军A-31石琼A-32朱晓青A+交银康联33王俊武A+平安人寿34张明A+35蒋辉B36宋中兴B37封乃杰B38李贺伏B39余琼B40王楠B41刘岩B太保寿险42汪育三B43张生涛B44李燕B45李平国B46裘贤昌B47王强B48张梦B49华卫平B50朱庆科B51安年友B52张叶武B53郑志强B54张思娜B人保寿险55吴锐B56王心玲B——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常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常奕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7.09
•【字号】皖银保监复〔2020〕143号
•【施行日期】2020.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常奕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0〕143号
平安银行合肥分行:
《关于常奕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平银合发〔2020〕7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常奕的平安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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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4]4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4〕45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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