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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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

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介绍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的范本,以帮助企业保护其商标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可能的商标侵权问题。

商标保护方案1. 商标注册确保企业的商标在目标市场上注册,并且持续监测商标注册信息,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似商标。

2. 商标监测定期监测市场,包括线上和线下环境,以发现潜在的商标侵权行为。

使用专业的商标监测工具和服务,及时了解市场上是否有与企业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出现。

3. 商标维护定期更新商标注册信息,并缴纳维护费用,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4. 商标使用规范制定明确的商标使用规范,对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和用途进行规定,并向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宣传和培训,以确保商标正确合法的使用。

5. 商标保护培训定期组织商标保护培训,提升员工对商标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减少商标侵权的风险。

商标保护措施1. 商标侵权监测建立专门的商标侵权监测机制,通过定期监测市场和登记相关信息,发现和追踪商标侵权行为。

2. 快速响应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快速响应,保护商标权益。

可以采取发出警告信、起诉对方等方式来对抗商标侵权行为。

3. 司法救济如果商标侵权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维护商标的权益。

4. 授权管理对于授权合作伙伴,要建立合同和授权管理机制,确保合作伙伴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防止授权商标被滥用或侵权行为。

5. 维权意识宣传加强对商标维权意识的宣传,向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传达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对商标权益的保护认知。

结论商标保护是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详实的商标保护方案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提高品牌价值和竞争力。

注意:该商标保护方案及措施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锡政办发[2008]222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22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第五条认定条件(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

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二篇)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依照本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为相___众熟知。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___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维护。

第五条设立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认委会由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税、地税、经贸、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单位及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日常工作。

认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科。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起连续使用满两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来实现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四)近两年来国家及省监督抽查质量合格.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五)该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维护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应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提出申请。

上述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委会申请复核。

认委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___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理由成立的由认委会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认委会认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予以调查。

第十一条认委会办公室对申请知名商标认定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认委会对商标权人的认定申请提交认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

无锡商标注册服务方案公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和提高。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商标注册已成为企业进驻市场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服务无锡地区企业的商标注册需求,我公司决定推出一项全新的商标注册服务方案。

第一,平台优势在无锡地区,我公司具有十年的商标服务经验,为大量企业提供过商标咨询及代理服务。

我们拥有雄厚的专利业务和咨询公司资源,并与外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因此在服务企业时,我们始终专注于为企业提供真正专业的商标咨询及代理服务,为企业保障其商标使用权。

第二,服务内容我们的服务将覆盖商标申请、商标撰写、商标综合查询、商标评估等方面。

具体包括商标专项申请、商标文件审查、商标查询报告、商标异议及答辩、商标续展、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转让等服务。

我们还将提供商标风险评估、商标权重估值及后续商标管理等业务。

我们定位于一站式服务平台,确保企业可以安心地享受我们的一系列商标服务。

第三,价格优势我们知道,即使是小型企业,也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资金来注册、评估和管理其商标。

因此,我们的商标注册方案将为企业降低注册、评估和管理的成本。

与其他商标注册服务提供商不同,我们对于不同的企业大小和需求,提供不同的价格方案。

我们的综合价值评估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市场定位和预算等栏目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我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最优质、高效的商标服务。

第四,服务保障我们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在商标注册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我们将为每个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咨询报告和线上/线下的咨询等,确保企业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具有全面的了解和保障。

无论在商标申请、商标撰写、商标评估、商标管理,还是商标许可合同和商标转让等方面,我们都提供一系列服务保障,保障企业顺利完成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过程。

结论以上展示的方案是我们向企业提供商标注册服务的全新升级方案。

我们将始终秉承“专业、诚信”的服务理念,为每个客户提供最好的商标服务。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

企业著名商标保护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著名商标,维护商标权益,规范企业商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行使商标权利,履行商标义务,加强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商标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商标管理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商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商标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加强商标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商标法律意识。

二、商标注册与使用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商标的合法性、独特性和显著性。

第七条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商标使用范围,确保商标在产品和服务中的正确使用。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侵权使用企业商标。

三、商标保护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四、商标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商标进行评估,了解商标的市场价值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商标档案管理,妥善保存商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商标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标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商标宣传活动,提高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法律责任与奖励第十八条企业对违反商标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对在商标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形象的象征,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竞争力量。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标的历史和作用。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符号,最早可追溯到古代的商品标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商标作为商品的象征逐渐产生。

商标不仅仅是一种符号,更是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的体现,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此,商标的保护和认定至关重要。

二、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意义。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江苏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商标的注册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间应当较早,且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 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广泛,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持续稳定的使用状态。

3. 商标的社会影响,商标在市场上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代表一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4. 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被侵权,没有出现严重的负面事件,且没有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四、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业和组织的商标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的商标使用情况、市场影响力、法律保护情况等相关资料,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定后方可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资格。

五、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效果。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江苏省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江苏省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商标市场行为,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结语。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江苏省商标产业的发展,提升江苏省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2003年4月17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21日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 年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无锡市知名商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知名商号认定和管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号,又称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商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知名商号的管理和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和完善知名商号的管理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知名商号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创建知名商号,加强知名商号的培育和保护,推动知名商号扶持和激励机制建设,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号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知名商号认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地在本市;(二)商号连续使用 5 年以上;(三)商号具有独创性,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四)销售(营业)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 3 年在本市行业中位居前列;(五)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连续 3 年无质量事故;(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七)连续 3 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无锡市群星线缆喜获无锡市知名商标荣誉称号

无锡市群星线缆喜获无锡市知名商标荣誉称号

无锡市群星线缆喜获"无锡市知名商标"荣誉称号
近日,从无锡市工商局获悉,无锡市群星线缆的"群丰"商标荣获无锡市知名商标认证。

无锡市知名商标由无锡市工商局等权威部门通过层层严格评审、依照法律程序认定,是对市场占有率高、服务质量好、公众认可度高的企业品牌的肯定和认可。

"群丰"凭借在线缆领域的高速发展,不断进取,在行业中影响力不断扩大,在用户中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品牌知名度大幅提升。

此次获得无锡市知名商标,也是政府、市场和用户对群星及其卓越服务又一次高度认可。

群星线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坚持诚信经营、管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品牌突破。

此次知名商标的获得,标志着群星品牌建设工作又取得新的突破,这正是对群星十几年来一直坚持走自己品牌路线的认可与肯定。

同时也是公司多年来精益求精实施品牌战略的结果,更是群星线缆成为值得客户信赖品牌的最佳证明,是品牌实力的象征、品牌价值的体现,再次印证了群星品牌在线缆行业中的地位。

群星将紧抓当前有利时机,充分运用和发挥该商标的作用,为促进中国线缆行业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街道)、示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街道)、示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街
道)、示范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3]128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9
【实施日期】2013.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街道)、示范企业的通知
(锡政发〔2013〕1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2012年启动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来,我市涌现出一批商标战略实施推进工作成绩突出、品牌培育发展成效显著的镇(街道),形成了一批拥有高知名度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

经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市政府决定,命名江阴华士镇人民政府等5个镇为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镇,惠山区玉祁街道办事处等6个街道为无锡市首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街道,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为无锡市首批商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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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3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XX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信誉,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及商标知名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有效注册商标。

本省行政区域内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XX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做好认定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XX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XX省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XX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XX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XX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XX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XX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锡政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9〕13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我市商标战略的有效实施,增强我市商标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我市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快培育自主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按照“鼓励创造、高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快建立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商标注册体系,面向市场、运行高效的商标运用体系,制度健全、执法有力的商标保护体系,科学规范、运行协调的商标管理体系,功能完备、支撑有力的商标服务体系,大力培育高知名度商标群体,充分发挥商标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把我市建设成为商标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制度完善、效能领先的示范城市。

使商标意识深入人心,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商标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显著增强,商标在促进智力成果实现市场价值以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体现,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大量涌现,创新型城市建设得到有力支撑和推动,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具体目标是:(一)注册商标数量大幅度增长,形成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群体。

无锡商标注册=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及申报流程;以及申报要求(2015)

无锡商标注册=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以及申报流程;以及申报要求(2015)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类型□再认定□新申请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制《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一、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类型在“再认定”或“新申请”前的“□”打“√”。

三、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项目要按照《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

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一律以《营业执照》为准,同时应提交商标注册机关或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

四、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要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定报表;排名情况须提交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七、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网络、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

八、企业及使用该商标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对其所作的评价或奖励。

九、产品标准是指企业生产产品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备案注册号。

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是指商品销售时对消费者的承诺。

消费者投诉(时间、内容、结果)只涉及近三年的情况。

十、该商标认定时间是指历年经国家、省、市工商局认定的具体年、月。

无锡市知名商标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一、申报材料目录;二、关于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报告;三、《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五、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六、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七、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证据);八、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法定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加盖印章);九、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十一、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十二、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情况的有关材料;十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十五、企业商标管理材料,包括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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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日期:2006-6-22
执行日期:2006-8-1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本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负责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十条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无锡工商局择优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七条无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六)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工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明知他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无锡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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