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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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77号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锡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5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2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化、契约化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项目代建市场,控制投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业2010-2015年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发展目标,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性融资,上级拨款、补助以及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引入市场管理手段,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30%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包括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环境保护、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不包括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5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77号令修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完整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完整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4日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8〕124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对各级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资本金注入或基金注资且注资额超过法定资本金50%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投资项目,需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流程。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77号令)(2015年5月1日执行)根据安监总局2015年5月1日发布的第77号令,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安监总 36号令)的部分修改内容如下:(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6•【字号】锡政发[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2]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无锡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保证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重大预备项目库建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或者1000万美元左右的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重大项目;(三)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骨干项目;(五)关键领域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六)利用外资和其它社会资本有重大影响及示范作用的项目;(七)体现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的标志性项目;(八)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大项目。

属于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列入重大项目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第四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大项目、重大预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0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公布执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与77号令修改对照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属冶炼建设项目;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6号令
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经总局77号令作出修改(附对比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经总局77号令作出修改(附对比表)

总局令77号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36号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0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166号),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直属行政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县)级建制。

一、划入的职能(一)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二)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为: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制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管理制度】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根据危险程度分配监管力量: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甲级资质企业 审查性备案; 不少于7人的专家组;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可同时进行; 告知性备案。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第四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36号)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一项许可制度: 三个阶段: 四项审批: 五项审查:
改建项目: 1.对在役装置变动; 2.装置可以在原址或易地; 3.技术、工艺改变; 4.改变原设计的品种及主要装置。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此处相当明确:扩建项目产品同品种相同,扩 大或者相当产量的相对独立建设项目,可以在 原址,也可以异地。
此处指两个方面两个含义: 1. 在空地上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空地 上新建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 2. 在厂区内新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伴有危 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办法(77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办法(77号令)————————————————————————————————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 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 行)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收藏下载发文字号:苏安监〔2006〕134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颁布日期:2006-07-27生效日期:2006-08-01分享到:0各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36号令经77号令改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36号令经77号令改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2日发布77号令,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下面为修改后完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4月2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

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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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第五条指导、协调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二)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三)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四)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五)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在建设项目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七)在验收(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按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八)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者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其他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可以不进行安全预评价,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者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四)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经审查合格的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八)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负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职责的部门、组织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不符合安全设施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时责令其整改,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而未进行安全评价擅自进行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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