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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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doc 63页)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doc 63页)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doc 63页)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第01讲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篇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节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则等八章。

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严格监督、安全施工、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责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五条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标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制,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的管理,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杜绝垃圾堆放和污染行为,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监理单位管理第十一条承担水利工程监理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设置专门监理团队,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对隐患和质量问题进行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协助解决技术问题和施工过程中的困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进一步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治理"的原则,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四条所有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水利水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定期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目标管理、工序管理、质量控制、验收管理等各项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目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各项工序管理,确保施工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控制应采取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工作,并对设计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四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工程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七条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检查应由专门的检验人员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不得拖延处理。

第五章质量管理评估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估应定期进行,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正)2015-06-0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第01讲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篇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节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则等八章。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

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7.12.21实施日期:1997.12.2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实施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设计、精细施工、全过程监控、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从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覆盖和监管。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总结和提升。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和交流,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协同效应。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验收单位应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保证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流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体系、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的全过程。

2.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和技能,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监督检验应当包括检验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有效地发现、纠正和避免存在的质量问题。

5.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1.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安全可靠性、使用寿命、经济效益等方面。

2.水利工程验收应当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验收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3.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进行重点检查和复验。

复验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的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责任制1.各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主体责任机构,应当明确质量目标、要求和责任,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依据检测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测工作。

5.各主体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落实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什么?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包括什么?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水利水电工程是一项大型的工程,也正是因为这样,我国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要求十分的高。

并且每个省份都有相关的质量管理规定。

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仲裁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XXX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XXX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建设单位(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带领义务。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事情负直接带领义务。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技术义务。

具体事情人员为直接义务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办理,采用先进的质量办理模式和办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办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电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对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科学施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完善行业标准制定和监督体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单位应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确保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水利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安全第一。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质量为重。

保障工程的质量,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科学施工。

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四)预防为主。

在施工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第十一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第十二条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具有专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熟悉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XXX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XXX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事情。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包管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义务。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条约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当的事情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事情。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义务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情负领导义务。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事情负直接领导义务。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事情负技术义务。

具体事情人员为直接义务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小我实行奖励。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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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变更注册)第01讲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篇水利水电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第一节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概述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建设各方职责、设计质量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奖罚、附则等八章。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工程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回避制度。

在同一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不得承包工程,原则上不得承担监理,确需承担监理工作的,须经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承担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承担监理。

二、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总责。

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负责。

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除可行性研究及以前阶段的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参建单位的质量职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合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3)进行资格与业绩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5)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及奖惩;(6)根据工程规模委托监理或其它单位建立试验室,以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7)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8)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的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9)负责向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10)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11)认真核实并监督落实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单位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12)每个合同项目的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

2.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2)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3)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4)组织设计交底;(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7)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8)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9)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装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10)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3.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

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3)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6)进行设计交底;(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

4.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3)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5)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6)定期向项目法人和监理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7)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员工作;(8)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建设各方都应按合同承诺投入的工程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投入本合同工程。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建设各方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

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有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三、水电工程的质量管理1.设计质量管理根据《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1)水电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设计产品的审批手续。

(2)承担水电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与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水电勘测设计资质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严禁设计单位与无勘测设计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测设计。

在设计单位内部,严禁未经设计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部门和个人对外承接勘测设计任务。

(3)工程的勘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设计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4)设计报告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的基本资料、工程规模、洪水标准、工程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导流和施工期度汛方式、工期和概算等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对上述重大问题方案选择和研究计算成果的正确性,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5)各类勘测设计文件,包括勘测设计大纲、勘测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按技术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负责。

(6)必须重视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勘测和收集,加强资料成果的分析、整理和审核,勘测资料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要求的深度,勘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成果的质量负责。

(7)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定、规程、规范进行。

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课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

(8)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同初步设计)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洪水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9)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

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己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当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通知书。

(10)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11)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由项目法人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总体设计单位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

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情况和资料,认真执行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全局性方案的决策和意图。

(12)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

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2.施工质量管理(1)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采用GB/T 1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使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和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2)项目法人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公正、公平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

提供有效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施工单位应优先考虑。

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3)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宜的资质;4)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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