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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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销售、运输假、私、非、超
卷烟的通告
【法规类别】烟草专卖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199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生产、
销售、运输假、私、非、超卷烟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我省“两烟”市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9]89号),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假、私、非、超”卷烟是指:“假”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私”即非国家烟草专卖渠道进口的外国卷烟,包括出口回流烟;“非”即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非烟草专卖渠道销售、流通的卷烟;“超”即超国家计划生产的卷烟。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假、私、非、超”卷烟。

凡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的,除没收其全部货物、设备和销售收入外,还要追究生产者的刑事责
任。

三、凡销售“假、私、非、超”卷烟的,除没收全部货物和非法收入外,工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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