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作者:李虹旭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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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与条款 1.一般附加险
负责赔偿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 体险别参见教材P148。 2.特殊附加险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险 别参见教材P149。 注意:战争险下,保险公司仅仅承保水上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 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 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等。
注意: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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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损失
1.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 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 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 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名词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 卖方或买方)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 向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 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
投保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若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应按照其出具的保险单上的规定 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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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W.A. )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即货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海上风险(包括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承担 赔偿责任。 3.一切险 (All Risks, A.R.)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水渍险承保范围”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
4.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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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罢工险(Risk of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SRCC 罢工暴动民变险)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与战争险 同时承保。如投保了战争险又需加保罢工险时,仅需 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即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 费。 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 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 的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不负责,如由于劳动力短缺 或无法使用劳动力,致使堆放码头的货物遭到雨淋日晒 而受损、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 损失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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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切险(All Risks),其险别覆盖范围是在水 渍险基础上再加上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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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起讫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 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即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单上载明 的装运港(地)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 中的海上运输与陆上运输,直至到达保单载明 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待再分配,转运的处所 为止。 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 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 责任均告终止。
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 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 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 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 方仍需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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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 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 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 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 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 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 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编辑:国际贸易律师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点击次数:更新日期:2007-8-19?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作,以利于商品的⽣产和商品的流通。
下⾯由⼩编为⼤家整理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范围,欢迎⼤家阅读浏览。
⼀、PICC条款“⼀切险”承保范围的争议 1.保险⼈及被保⼈理解的承保范围根据上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PICC条款),被保险⼈⼀般理解为,⼀切险的承保范围为⾮列明风险,即⼀切险承保平安险、⽔渍险以及除列明除外责任之外的⼀切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保险⼈则认为,⼀切险只是承保平安险、⽔渍险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对6种特别附加险及2种特殊附加险和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2.中国⼈民银⾏的复函及其效⼒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中国⼈民银⾏复函中的解释,外来原因仅为11种普通的附加险,除此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都不包括在⼀切险的承保范围内,其性质则为列明风险与除外责任,⽐PICC的⼀切险承保范围⼩很多。
但是,关于复函的效⼒,相关⼈⼠存在质疑,并认为:⾸先,央⾏的复函既不是⾏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政部门的⼀个意见,并⾮属⼈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依据或参照之列;其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指导作⽤,却并不能⼲预保险合同的约束⼒,更不能强制地⾃动⽣成为保险单中的⼀项保险条款;再次,作为保险⾏业的⾏政主管机关,央⾏本⾝并不具备对保险⼈与被保险⼈的争议具体条款进⾏解释的权⼒。
综上,认为央⾏的复函并不能成为保险⼈肆意解释“⼀切险”承保范围的依据。
⼆、⼀切险的由来 1、ICC(A)条款 20世纪早期以前,伦敦保险市场基本都是以传统的'船货⼀体保单(S.G.保险单) 为基础,直到近代以来,才出现了“⼀切险”。
⼀战以后,货物保险“⼀切险”条款在贸易商和银⾏间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 (9)钩损险(Hook Damages); •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 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 2.扩展责任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 运人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 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 1.平安险 •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 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案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案第一章:国际货物运输概述1.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作用和分类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组织形式3.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1.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作用和分类2.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及组织形式3.国际货物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1.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的定义、作用、分类、方式及组织形式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1.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的理解程度第二章:国际海运运输2.1 教学目标1.了解海运运输的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2.掌握海运运输的方式及海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理解海运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2.2 教学内容1.海运运输的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2.海运运输的方式及海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海运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2.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海运运输的定义、特点、组织形式、方式及海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2.案例分析法:分析海运运输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2.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海运运输的理解程度第三章:国际空运运输3.1 教学目标1.了解空运运输的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2.掌握空运运输的方式及空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理解空运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3.2 教学内容1.空运运输的定义、特点和组织形式2.空运运输的方式及空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空运运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3.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空运运输的定义、特点、组织形式、方式及空运单证的作用和内容2.案例分析法:分析空运运输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3.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空运运输的理解程度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4.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3.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4.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4.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作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4.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理解程度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5.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及履行方式3.理解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法律法规5.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及履行方式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相关法律法规5.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作用、组织形式、条款及履行方式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5.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程度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6.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及保险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相关法律法规6.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类型及保险单证的作用和内容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相关法律法规6.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作用、组织形式、类型及保险单证的作用和内容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6.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解程度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7.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的流程和操作要点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注意事项3.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7.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的流程和操作要点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注意事项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7.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的流程、操作要点、理赔程序和注意事项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的实际案例,掌握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7.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的理解程度第八章: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8.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掌握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3.理解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8.2 教学内容1.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定义、作用和组织形式2.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3.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8.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定义、作用、组织形式、基本原理和方法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中的实际案例,理解相关法律法规8.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理解程度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发展趋势9.1 教学目标1.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3.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发展中的挑战和机遇9.2 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发展中的挑战和机遇9.3 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发展历程、现状、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2.案例分析法: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发展中的实际案例,探讨挑战和机遇9.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发展的理解程度第十章:综合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教学目标1.培养学生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的能力2.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3.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创新思维10.2 教学内容1.提供综合案例:涉及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各个方面2.实践任务:要求学生针对案例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10.3 教学方法1.案例分析法:讲解综合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2.小组讨论法:分组进行讨论,共同提出解决方案10.4 教学作业与评估2.课堂评估:通过提问、讨论等方式评估学生对综合案例分析与实践的理解程度重点解析本文档为《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案,共包含十个章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一、风险、损失和费用 1. 风险(1)定义:货物在海上以及陆海交接处可能遇到的危险。
(2)分类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又称作“海难”)“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自然灾害一般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而引起的灾害。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自然灾害的主要范围是:恶劣气候、台风、暴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所造成的灾害属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指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它也并非泛指所有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的主要范围是: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所造成的事故。
b. 外来风险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它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不是必然发生的。
外来风险又有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之分。
● 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的下列风险:偷窃、短量、提货不着、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锈损、沾污混杂、淡水雨淋。
● 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等原因带来的风险,主要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2. 损失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海上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海上损失根据损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Total loss) a.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指保险标的全部灭失,或完全丧失使用价值。
b.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受到损失,但没达到全部损失,但要恢复货物原状,所花费用超过该货物在进口地的售价。
(推定全损下如要获得保险金额全额赔偿,须经“委付”。
)(2)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按其性质不同,又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a. 单独海损(P. A. 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遭遇海难后引起的由有关受损方独自承担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2
平安险责任范围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P. A.)
5.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承保责任内 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停 靠,由于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 造成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它规定货主须补偿本船 承运人原来可以免责却又被迫承担的他船应对该船货物 损失所负赔偿责任中的那部分赔款。 平安险一般适用于低值的大宗货物,例如铁丝、钢 板、建筑用的板材、沙石等。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 附加险。 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罢工者、被 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 成的直接损失;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 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 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 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已加保战 争险,如再加保罢工险,按照国际习惯,不需另行缴纳罢
平安险责任范围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 P. A.)
1.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 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 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 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 的部分损失。 即:当同一批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不仅因自然灾害 受损,而且因上述四种船舶的意外事故而致损时,如果 两者导致的货物损失无法分清,则保险人对损失应全部 赔付。 4.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 失和部分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投保货物保险时的重要依据,也就是保险公司办理海运货物保险业物的重要依据。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内容。
一、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 基本险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并根据保险单上订明的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
(1) 平安险。
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基本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 保险的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 ),是指保险人承担责 (Duration of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承担责 ), 任的起讫时限。 任的起讫时限。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以运输过程 为限,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称为“仓至仓”原则。 为限,在保险实务中通常被称为“仓至仓”原则。 仓至仓” “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W/ , / W)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 )原则,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 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地点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 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 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 仓和运送货物所产主的特别费用。 仓和运送货物所产主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时;根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 条款时; 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第十一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节 与货运险相关的其他条款 第三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第一节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对承保货物遭受损失时的责任范围所作的 规定,一般称为保险险别。 世界上主要国家都有自己的保险条款,其中影响最 大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ICC),目前世界上约有2/3的国家在海运货物保 险方面直接采用了该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根据ICC内容结合我国 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 (CIC),此条款自 1982年起开始实施。
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14)
注:英国现行保险条款及中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规定:“……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时的价 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全损可以理解为, 保险标的在物质上并未达到全部损毁、灭失, 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经修理, 其费用支出已接近、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 一种损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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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定全损的损失赔偿
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简称分损。对此,中国《海商法》 第247条规定:“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 损 失,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 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按照损失的性质来划分, 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的定义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保单承保 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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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范围: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 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5.损失原因: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 承保风险造成的。否则,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抢救 所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即使是为 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的利益而支付的共 同海损费用,也不得作为施救费用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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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在现代海上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 风险是有特定范围的。一方面它并不包括一切在 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它又不局限于航海中 所发生的风险。换言之,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 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也包 括一些与海上运输货物有关的(陆地、内河或航 空等)风险。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失 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全损的 赔偿;另一种是被保险人获得部分损失的赔偿。 若被保险人想获得全损的赔偿,他必须无条件地 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 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 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13 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 (非公开劫夺)、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 生锈、淡水雨淋、短少(整件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 (重量少)、碰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战争、罢工、因船 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
有下列: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 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 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承保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 济上的补偿。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 如有些货物需要转运到内陆地区,无法 在保险期限内到达的地,即可申请扩 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保险批单) 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必须是实际存 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是主观臆 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 理措施;(抛弃重货)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 施;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际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向乙方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承保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运输工具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条款。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告知乙方。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保费,并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离开甲方指定的起运地开始,至抵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为止。
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五、投保与理赔程序1. 投保程序: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运输路线及起运时间等,并支付相应保费。
乙方审核无误后,为甲方出具保险单。
2. 理赔程序: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成为各国经济往来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以及货物本身的损坏,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货物所有者的利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时,货物所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赔付金额。
那么,如何计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赔付金额呢?首先,计算赔付金额需要明确货物的价值。
货物的价值是指货物在运输开始时的实际价值,通常由相关合同或发票中的金额确定。
在计算赔付金额时,保险公司会基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付比例。
其次,赔付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愿意赔付的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
赔付比例一般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固定的比例,也可以根据货物类型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赔付比例计算出实际的赔付金额。
此外,赔付金额还会受到一些额外因素的影响。
例如,遭受损失或损坏的货物是否可以修复,以及修复所需的费用等。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费用较低,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进行修复而不是全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货物所有者对货物的保险价值选择不同的保险类型。
保险价值是指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货物所有者所选择的额外保险金额。
如果货物所有者选择的额外保险金额较高,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可能会考虑赔付全部损失或损坏的金额。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货物所有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货物运输单据、报告和照片等。
这些证明文件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判断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据此计算赔付金额。
总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赔付比例、修复费用以及额外保险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