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组织落实化肥淡储工作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包括中央承储企业和地方承储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中央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为地方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协调落实全国化肥淡储任务、管理中央承储企业储备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化肥淡储任务、管理地方承储企业储备工作。
第五条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承储期确定后,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调整。
第三章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
第六条化肥淡储规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单位为实物吨。
第七条淡储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复合肥等优质化肥为主。各区域淡储量合计后,尿素所占比例不应低于40%(按成分计)。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
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化肥淡储工作的委托单位、承储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
化肥淡储委托单位指负责确定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指申请承担化肥淡储任务并被确认,与化肥淡储委托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的企业,包括中央承储企业和地方承储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为中央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为地方承储企业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淡储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全国化肥淡储宏观调控、统筹协调以及中央承储企业储备任务管理工作,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化肥淡储组织实施以及地方承储企业储备任务管理工作。
化肥淡储承储企业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可对中央承储企业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对本区域地方承储企业淡储起止时间做适当调整。
化肥仓库如何管理制度
化肥仓库如何管理制度
一、化肥仓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化肥储存布局:化肥仓库的布局应合理科学,根据不同类型化肥的性质和储存要求,
合理安排不同的存放区域。根据化肥的易燃易爆性质,应尽量避免与火源接触,保证储存
安全。化肥储存地点应远离居民区、交通干道和易燃易爆物品,以防发生事故。
2、化肥存储管理:化肥仓库应制定详细的存储管理规定,包括存放位置、摆放方式、防
潮防晒等具体操作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化肥,对其储存条件进行分类管理,保证化肥的
质量。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化肥泄漏、变质等情况,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浪费。
3、化肥发放管理:化肥仓库对外发放化肥时,应制定发放管理制度,保证发放的化肥符
合农作物需求,避免过量使用。发放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化肥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不当使用造成损失。
4、化肥仓库安全管理:化肥仓库的安全管理是最重要的一环。化肥属于危险品,一旦发
生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因此,对化肥仓库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包括防火、防爆、防雷等各类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5、化肥仓库环境保护:化肥的使用会产生一定的环境污染,因此,在化肥仓库管理中,
也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问题。仓库周围应保持干净整洁,防止化肥污染土壤和水源。严格遵
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化肥的废弃物进行合理处理。
二、化肥仓库管理制度的实施
要使化肥仓库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领导重视:化肥仓库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领导要对
化肥仓库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定期检查仓库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_办法_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最新内容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化肥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储备),加强化肥储备管理,缓解我市化肥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第26 号)和《海南省化肥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肥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储备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化肥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肥储备实行全年储备,财政贴息按全年利息总额的一半给予贴息补助。
市级化肥储备品种主要为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年承储规模为2 万吨,其中氮肥0.64 万吨,磷肥0.9 万吨,钾肥0.24万吨,复合肥0.22 万吨。
第五条市级化肥商业储备由海口市供销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承储企业责任
第六条化肥储备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且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的全年平均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年计划的40%,若低于40%则取消承储企业当年的财政贴息资格。调入的化肥必须确保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储备化肥只限于满足我市农业生产需求,不得转销省内其他县(市)或销往岛外。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储备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实行台账管理。化肥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化肥进销存月报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肥料冬储政策
肥料冬储政策
一、储备计划和补贴政策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求,政府制定了肥料冬储政策。该政策旨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提前储备肥料,以确保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为了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冬储,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政策,包括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
二、储备品种和数量
肥料冬储政策明确了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选择储备尿素、磷肥、钾肥等常用肥料。同时,政府会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储备数量的具体指标。
三、储备时间和地点
肥料冬储政策规定了储备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说,冬储时间从秋季开始,持续到春季。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储备,这些地点通常为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
四、储备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肥料冬储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会加强管理和监督。农业部门会定期对储备的肥料进行抽查和检查,确保储存质量。同时,政府会建立储备信息的数据库,对储备的肥料进行信息化管理,方便查询和调度。
五、储备销售和调拨
在春耕生产前,政府会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对储备的肥料进行销售和调拨。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可以在指定的销售点购买储备的肥料,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拨,确保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
六、储备风险和责任
肥料冬储政策也明确了储备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储备的肥料损失,政府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也要承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七、储备效益和评估
为了评估肥料冬储政策的实施效果,政府会定期进行效益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储备的数量和质量、销售和调拨情况、农民和农业生产企业的满意度等。通过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
(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九条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原则
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2,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1,储备规模
1)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2)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3)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2,储备时间及布局
1)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 5 月 1 日至次年4 月 30 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4 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2 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间选择任意连续 6 个月。
2)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1)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2)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布局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
3)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 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 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 70%。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重要举措,特别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外环境稳定的关键时期,《办法》整合春耕肥、救灾肥、钾肥三项储备,完善储备政策、优化考核方式、明确监管职责,构建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储备管理体系,其发布对应对自然和市场风险、保障和巩固粮食安全、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对自然风险,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我国幅员辽阔,各类自然灾害频发,保持一定数量的救灾化肥储备对应对自然风险、保障粮食安全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农业对自然灾害尤为敏感。农业受制于自然条件和生物规律,粮食生产季节性强且周期比较长,水旱灾害、病虫害、气温异常等都有可能导致危害。二是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在市场储肥淡季。自然灾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在储肥淡季发生自然灾害,市场储肥量较少,恐难以应对灾情需要。三是足够的农资储备有利于灾后重建。从最近两年我国的受灾情况可看出,农业灾情发生后迫切需要平价农资供应以帮助灾后重建。如洪涝灾害发生后,灾区农作物需及时补种并加强施肥和田间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损失,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办法》从战略高度保留并完善了救灾肥储备并合理安排储备期,使其与春耕肥储备互为补充,为我国辽阔的耕地面积和巨大的农业用肥需求提供了有力物资保障,具有财政支出少、市场保障能力强、调控效力大的“四两拨千斤”作用,有助于应对自然风险,保障灾后用肥,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
化肥储备实施方案
化肥储备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化肥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对于保障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然而,化肥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且受气候、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供应不稳定。为了应对化肥市场的波动和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制定化肥储备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储备目标。
1. 确保化肥市场供应稳定,避免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2. 提高化肥市场的应急响应能力,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市场变化。
3. 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三、储备范围。
1. 储备对象,包括氮肥、磷肥、钾肥等各类化肥。
2. 储备数量,根据市场需求和历史供应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储备规划,确保
储备量充足。
四、储备管理。
1. 储备机构,建立专门的化肥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计划的制定、储备物
资的采购和管理等工作。
2. 储备监控,建立化肥市场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供需情况,为储备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3. 储备调配,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调配储备化肥,保障市场供应
的稳定性。
五、储备保障。
1. 储备资金,建立专项储备资金,用于化肥储备的采购和管理,确保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储备设施,建立化肥储备仓储设施,保障储备物资的安全和质量。
六、储备运作。
1. 储备计划,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化肥储备计划。
2. 储备采购,按照储备计划,及时采购化肥储备物资,确保储备量充足。
3. 储备管理,建立科学的储备管理制度,做好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保障工作。
七、储备评估。
1. 定期评估,对化肥储备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储备方案。
农资储备管理制度最新
农资储备管理制度最新
一、总则
为加强农资的储备管理,保障农资供应,促进农业生产与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构和个人在生产、储备、销售农资过程中的管理行为。
三、管理目标
1. 确保农资供应的充足性和质量的安全性;
2. 保障农业生产的秩序与顺利进行;
3. 促进农业生产的提高和发展;
4. 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服务。
四、储备制度
1. 农资储备的种类包括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储备;
2. 储备的数量、种类、质量等应符合当地的农业生产需要,按需定量储备;
3. 储备的质量应定期检验和监督,确保符合质量标准;
4. 储备应有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五、采购与发放
1. 农资的采购应经过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选择质量良好、价格合理的产品;
2. 采购的农资应定期清点、清查,做好防潮、防晒等工作;
3. 农资应按照需求发放给农民,确保及时供应;
4. 发放的农资应有明确的登记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六、库存与销售
1. 农资储备应定期进行清查,保持库存的完整性;
2. 库存的农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标记,便于统计、管理;
3. 销售的农资应按照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进行,保持价格的稳定;
4. 销售的农资应有明确的销售收入和支出记录,确保财务的透明度。
七、监督与考核
1. 对农资储备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负责农资储备管理的人员应进行考核和奖惩,激励其积极性和责任感;
3. 对农资储备管理工作的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汇报,确保信息的畅通。
农药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农药化肥储备仓库的管理,确保农药化肥的安全、有效储存和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储备仓库的基本要求
1. 储备仓库应选择远离居民区、水源、火源等危险源,交通便利的地方。
2. 储备仓库应具备以下设施:通风、防潮、防雨、防冻、防盗、防火、防爆等。
3. 储备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处理设备。
4. 储备仓库内部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与农药化肥无关的物品。
三、储备仓库的管理职责
1. 仓库管理员负责农药化肥的入库、出库、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
2. 仓库管理员应熟悉农药化肥的性质、用途、储存要求等,确保农药化肥的安全储存。
3.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4. 仓库管理员应做好农药化肥的出入库登记,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农药化肥的入库管理
1. 入库农药化肥应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入库农药化肥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存放,标识清楚。
3. 入库农药化肥应进行数量清点,确保实际入库数量与清单相符。
4. 入库农药化肥应做好入库登记,包括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入库日期等信息。
五、农药化肥的出库管理
1. 出库农药化肥应凭相关手续,经仓库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发放。
2. 出库农药化肥应按照品种、规格、批号等进行分类领取,确保准确无误。
3. 出库农药化肥应做好出库登记,包括品种、规格、批号、数量、出库日期等信息。
4. 出库农药化肥应检查包装完好,确保农药化肥的质量。
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化肥储备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化肥储备仓库的管理,保障化肥的存储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化肥利用率,促进
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仓库管理组织机构
1. 仓库管理委员会:由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人员组成,
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仓库管理员:负责全面管理仓库的日常工作,保管化肥的数量和质量。
3. 保管人员:负责具体的化肥进出库、包装、装卸等工作。
4. 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化肥的安全存储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三、仓库管理制度
1. 化肥分类管理:根据化肥的品种、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化肥存放
在不同的区域。
2. 化肥储存条件:仓库应保持通风透光,干燥清洁,防潮防晒,防火防爆,保持适宜的温
度和湿度,避免化肥变质和产生有害气体。
3. 化肥包装标识:对每批化肥进行详细标识,标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批号、规格、生
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4. 化肥储存纪录:对每批化肥的进出库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包括数量、日期、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批号等信息。
四、化肥进货管理
1. 供应商的选择:仓库应该选择正规的化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作为供应商,确保化肥的质
量和合格证明书。
2. 化肥验收:仓库在接收化肥时,必须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化肥的品质进行抽检和
测试,确保化肥的质量符合要求。
3. 化肥包装标识:仓库应该对接收的化肥进行详细的包装标识,标明产品信息和日期。
五、化肥储存管理
1. 化肥货架管理:根据化肥种类和规格,合理安排货架,保证仓库的空间利用率,方便存取。
化肥储备制度内容
化肥储备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化肥储备管理,确保化肥储备充足、安全,满足农业生产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化肥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二、储备计划
1. 制定化肥储备计划,包括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2. 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化肥储备计划。
三、采购管理
1. 严格筛选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化肥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2.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化肥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严格执行采购验收程序,确保采购的化肥数量、质量符合要求。
四、存储管理
1. 建立完善的化肥存储管理制度,确保化肥存储安全、有序。
2. 定期对化肥存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3. 定期对化肥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存储的化肥质量合格。
4. 建立化肥存储台账,对存储的化肥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五、使用管理
1. 加强化肥使用技术指导,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水平。
2. 监督化肥使用情况,防止化肥滥用和浪费。
3. 建立化肥使用台账,对化肥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六、监督检查
1. 对化肥储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 对化肥储备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2. 本制度修订时,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化肥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化肥储备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我国农业生产对化肥需求量巨大,而化肥的生产和供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如天气、市场波动等。因此,建立化肥储备项目,对保障农业生产和稳定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
1.建立一套完善的化肥储备体系,确保化肥供应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2.提高化肥市场的供需平衡能力,减少价格波动对农民和市场的影响。
3.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三、项目内容。
1.建立化肥储备基地,选择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地区,建立化肥储备基地,以便及时调配和供应化肥。
2.建立化肥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化肥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量的监控、储备品质的检测和保障、储备库存的调配等。
3.完善化肥储备调配机制,建立化肥储备调配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调配储备化肥,确保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四、项目实施步骤。
1.选址规划,根据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选择化肥储备基地的选址,并
进行规划设计。
2.基础建设,进行化肥储备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储备仓库、运输设施等。
3.储备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化肥储备管理系统,包括储备量监控系统、品质检测系统、调配机制等。
4.储备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化肥储备调配机制,包括供需信息采集系统、调配决策系统等。
五、项目效益。
1.保障农业生产,化肥储备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肥需求,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2.稳定市场价格,通过储备调配机制,可以减少市场价格波动,保障农民和市场的利益。
3.提高供应灵活性,建立化肥储备基地和调配机制,可以提高化肥供应的灵活性,应对市场变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5.11.01
•【文号】
•【施行日期】2005.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买卖合同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用肥,200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明确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制度,通过给予利息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用肥淡季多储存化肥。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储工作,明确承储企业责任,促进化肥淡储工作更好地为农业服务,特制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和监督各承储企业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附件:《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以下简称“淡储”)制度,使淡储化肥更好地为稳定化肥市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现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其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农民购买农业用肥、改进农田经营条件以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资金。
第四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化肥和农资、改进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农田灌溉设施工程和施肥技术设备,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优化农业结构。
第五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分配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确定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的总额度,并根据农民的申请和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分配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土地
面积、农户家庭人口、农作物类型等指标进行分配,照顾贫困地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应当按照程序经审核和批准后,由
财政部门统一下拨至相关部门或农民个人账户,并由相关部门和农民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应当由专门的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序和稳定运行。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使用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的农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资金使用,并保证使用资金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第十一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购买农业用肥、改
进农田经营条件以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化肥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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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储备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7月31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内钾肥供应以及灾后应急化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其中钾肥储备为单一品种储备,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品种仅包含氮、磷、复合肥。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第六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储备规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
第八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
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第九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章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十条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春耕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年度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在当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第十一条钾肥、救灾肥储备布局,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
(一)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
(二)救灾肥储备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布局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
第十二条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
粮食主产区春耕肥储备任务中,氮肥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可适当降低至3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
第四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三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化肥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销售量30万吨以上;化肥生产企业拥有销售网络且近三年年均单质肥料产量40万吨以上或复混肥产量80万吨以上。联合体各参与企业总量应满足上述条件。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时可酌情降低条件。
(四)救灾肥和钾肥承储企业需在沿江、沿海地区有较为完善的经销网络且为化肥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
(五)春耕肥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低于企业投标量的1.2倍。
(六)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
(七)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八)在承担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或相关省级化肥储备任务中,未因造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而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九)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将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名,前3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安排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前3名申请总量等于或超过总储备规模时,各自储备任务按评审分数占比安排。
第十六条春耕肥储备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单个标的量不超过2万吨,其他地区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均每2年招标一次。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性化肥专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第五章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文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国铁集团、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其中:(一)春耕肥储备任务下达给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及时通知中标企业。
(二)钾肥、救灾肥储备任务直接下达给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春耕肥)”。钾肥、救灾肥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第二十一条年度储备时间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钾肥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时机,30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三条申请动用救灾肥时,由相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对本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动用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救灾肥投放通知,并可根据地方救灾需要投放部分钾肥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收到投放通知后3日内调集救灾肥并启运,尽快送达,随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库存。
第二十四条救灾肥中氮肥、磷肥、复合肥年度储备时间内在灾区投放价格以及钾肥储备因救灾需要在灾区投放价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