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北京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doc 6页)
北京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doc 6页)北京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能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建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博士后的选拔培养工作.第三条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技委、科研处、人事处和涉及研究项目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院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教育处,成员由科技委、科研处、院办公室、财务处、条件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院有关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第九条博管办根据院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博士后研究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十条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2篇)
博士后工作站各种制度为进一步加强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____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第二条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科研院所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联合招收双方在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上,共同做好招收工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续培养质量和研究项目达到领先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章管理组织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由“____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小组”)主持,____公司质量技术部作为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办公机构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博士后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质量技术部、行政部、安环部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四章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第五条根据____公司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拟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并填写《公司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审定立项。
第六条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报博士后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后实施。
第五章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进站第七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公司制度;2、近两年内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岁以下,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3、具有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所学专业、研究方向与本站的项目相近;4、能全脱产或兼职在本站从事博士后研发工作;5、符合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审核: 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批准: 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力『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第八条博士后课题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第九条进站程序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5、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第十条在站期间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第十二条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第十四条职称评定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第十五条成果评定和分享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奖惩1、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3、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5、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第十八条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1、日常经费及管理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目前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2、科研经费(1)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2)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3)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第十九条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着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2、工作分配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第二十一条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工作效率,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为博士后提供科研工作场所和条件的研究单位。
博士后工作站必须遵守本条例规定,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导师或研究骨干;2.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场所和科研条件;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工作流程。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向所在地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备设立,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设立。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依法为博士后提供规范的科研、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培训。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第七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养、评审、考核、资助、服务和退出机制等。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博士后的个人信息、科研成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当定期组织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讲座、培训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涉及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博士后工作站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如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结语本条例旨在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各博士后工作站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博士后的科研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以上为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执行,确保博士后工作站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逐步扩大规模,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局是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调配国家下达的博士后资助计划;核实我院博士后经费支持名额;协助国家进行流动站的增设和评估;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
第五条设立流动站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九条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该单位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规定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规定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审核:隋进国批准:姜涌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能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建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博士后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三条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技委、科研处、人事处和涉及研究项目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院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
博管办设在人事教育处,成员由科技委、科研处、院办公室、财务处、条件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院有关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第九条博管办根据院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博士后研究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十条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17•【字号】深府办[1996]74号•【施行日期】199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6]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七日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规范博士后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公司为推动博士后科研工作而按规定设置的专门学术科研组织。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协助公司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二)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经费支持;(三)加强博士后培养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四)加强博士后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主任、副站主任、秘书等职务,具体设置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站主任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站务的全面协调和工作的全面推进。
副站主任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助站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设秘书负责日常工作安排、文件管理、会议组织等事项。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与管理第七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根据公司的科研需求和招收计划,按规定程序选拔、聘用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博士后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两年。
聘用期满后,在公司经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年。
延期聘期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科研课题的研究任务,完成科研项目,不得从事与合同约定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实物或者财政性奖励。
第十一条博士后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实验设备,确保其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公司的相关福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待遇。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带薪年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制度,具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公司提供的住房或者住房补贴待遇,具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博士后培养与交流第十五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等活动,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HHDB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和管理人才,提升HHDB (以下简称“HHDB”)的人才竞争力,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HHDB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重庆市有关条例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按照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HHDB重庆总部。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及重庆营运中心等有关业务带头人组成。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日常管理办公室。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战略发展部、重庆营运中心业务带头人、公司专家顾问、外聘专家及流动站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
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1. 审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考核办法、奖励决定及工资、福利待遇;2. 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3. 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经费额度;4. 决定专家委员会人选;5.其他需由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的事宜。
第五条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协助日常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2.组织、提出工作站中长期和年度科研项目并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3. 实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科研水平答辩,评定其研究水平,并组织项目成果的转化;4. 协助管理办公室完成博士后科研基金申报;5.其他需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办理的事宜。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 执行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2. 草拟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代表公司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手续及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3. 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管理;4.代表公司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5.其他需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办理的事宜。
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泛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条例
泛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培养"研究管理复合型"高级人才,经泛华建设集团公司申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人社部(2010)60号文件],在泛华建设集团公司成立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根据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泛华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条例,在泛华集团下属事业部设立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博士后招收对象、专业和课题立项第三条、40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毕业不超过一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无不良纪录,有志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均为本工作站招收对象。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将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在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方面,我们将主要考虑涉及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地产及金融投资等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由泛华建设集团下属各相关事业部提出,并自主确立合作高校及博士后导师,经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设立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科研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
第七条、本工作站一般于每年3至5月份开始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录取工作,9月份博士后正式入站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进站程序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采取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工作站选择专业对口的博士后流动站,并与流动站设立单位共同从其推荐的博士中择优录用;同时也将在媒体上登载广告,允许博士直接向本站自荐,初步达成接收意向后,本人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九条、流动站与工作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
确认博士后资格需具备以下材料:(1)《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2)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3)两名以上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4)其它相关材料第十条、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选,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开放创新”的原则,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科研人才,推动公司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工作站职责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2. 组织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3. 促进博士后人员与企业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的交流与合作;4. 推动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5. 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站的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站的健康运行。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管理第五条博士后人员的招聘:1. 博士后人员的招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学校、人才市场等多种渠道进行;2. 招聘对象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在职人员;3. 招聘程序应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六条博士后人员的培养:1. 公司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人员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2. 定期组织博士后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3. 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广阔的学术交流平台。
第七条博士后人员的考核:1. 公司对博士后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进展、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方面;3. 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人员续聘、出站、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科研项目与成果转化第八条博士后工作站应积极开展科研项目,支持博士后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九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第十条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博士后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五章工作站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全面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工作站管理制度;2. 审议博士后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晋升事宜;3. 监督工作站各项工作的开展;4. 定期向公司汇报工作站运行情况。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工作站的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的作用,促进博士后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博士后工作站的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站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原则;3.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原则;4. 完善管理制度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站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 制定工作站的管理制度;2. 审批博士后进站、出站和流动人员;3. 审议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4.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5. 定期评估工作站运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1. 负责博士后进站、出站手续办理;2. 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申报、管理;3.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报销和财务管理;4. 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协调和服务;5. 负责工作站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博士学位;2.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研究任务;2. 按时提交研究报告和论文;3. 参加工作站组织的学术活动,交流研究成果;4. 遵守工作站的管理制度,维护工作站形象。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作站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2.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学术自由,可以自由选择研究方向;3.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
第四章工作站运行与保障第十一条工作站运行经费:1. 工作站运行经费由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2. 工作站运行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接受财务审计。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市设站单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规定。
设站单位包括:(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机构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型事业单位、企业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博士后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质量和效果。
(二)公开透明,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
(三)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四)创新发展,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
第二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与培养第四条【招收条件】博士后招收对象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具备良好的学术素养和科研能力,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选拔程序】博士后人员的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
第六条【培养措施】设站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博士后培养计划,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后勤保障,确保博士后人员潜心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协助博士后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
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
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
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
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
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
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机、微电子、管理等专业;具体在站人数视公司科研开发需要而定,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今后根据需要逐步扩大专业和人数。
第八条博士后课题
课题由公司技术部门提出、立项,课题接受工作站的管理,纳入公司研究院科研开发计划、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博士后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得流动站和工作站有关专家的评估认可,并经工作站管委会批准方可。
第九条进站程序
1、进站博士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双方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报人事部备案,办理进站手续。
2、工作站根据公司确定的科研课题,从流动站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录用,在双方确定接受意见后,博士生申请进该流动站进行该课题的研究。
3、确定最终接受意见后,为保证博士后培养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和相关的流动站所属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各一份,并报人事部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
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条在站期间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申请和双方专家确认,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如不适合或因病不能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工作站报申请人事部博管会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其相关合同。
第十二条为保证课题的顺利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除非委派,否则不能申请到国外进修,擅自出国者作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博士后确因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或从事与课题直接相关的工作的,需报请工作站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办理出国手续。
预期不归,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博士后离站,流动站和工作站应安排博士生继续该课题的研究,保证课题不中断运行。
第十四条职称评定
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机构,评定在站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成果评定和分享
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如果研究项目是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完成的,或是流动站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研究成果应该归属该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应先签署协议进行处理成果归属。
博士后研究成果,未经公司批准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关论文或进行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工作站或和流动站共同进行进行阶段考核,一般每半年考核一次,并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奖惩
1、为激励博士后在博士后科研工作期间多出成果、早出成果,在考核的基础上将对表现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管委会确定。
2、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一切违反工作站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处罚、处分、留站察看、驱逐出站等处分,处罚的最终决定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期间可参考流动站的相关意见。
3、对在科研中有创造性成果、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博士后,应给予重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工作站管委会决定。
4、在推荐和评奖中,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撤消奖励,退回颁发的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
5、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泄密或窃取公司技术获利的,或利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站或流动站工作设备和资源,从事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无关的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直至驱除出站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博士后因任何原因,中途离站的,公司将终止博士后及家属、子女的一切安排和享受的一切待遇福利;对违反
工作站或流动站有关规定的,将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经费及管理、生活福利
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
1、日常经费及管理
日常经费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管理
根据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规定(目前国家标准为二万元/年),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流动站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用,原则上博士后应等同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技术人员的待遇,工资待遇视具体博士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6000-8000元/月左右),流动站专家的费用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延长的,工作站应继续提供相应的日常经费。
2、科研经费
(1)科研经费由工作站统一管理,博士后所需的科研经费,统一纳入院办科研开发经费管理。
(2)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博士后在流动站或工作站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在可行性报告中提出,费用专门设立公单,帐目清楚。
(3)如果项目是和流动站共同完成或是流动站阶段成果转让,则由工作站承担费用及日后的费用支出,应在技
术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九条博士毕业生进入公司做博士后科研工作,工作站为在站博士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提供博士后住房一套,博士后出站后,需同时交出住房,若不提供住房,应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等同博士毕业生。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分配
1、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及著作和科研成果,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组织博士后出站评审会,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并进行成果评审和评定,同时按国家规定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工作意见表》,报人事部博管会。
2、工作分配
博士后在站期满,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愿意在公司工作的在办理出站手续后,正式转入公司,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则办理相应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协商,落在工作站或流动站所在地。
配偶工作问题,如本人可以解决的自行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公司可以根据其专业考虑解决专业对口的工作,若专业不能满足公司需要,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