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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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监办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监办发〔2005〕313号)各银监局: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

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

第二章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来新的风险 。
4 完善 外 资 银 行 市 场 退 出机 制 ,强 化 危 机 补 救 能 力 . 作 为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最 后 一 个 环 节 , 场 退 出监 管 绝 不 仅 仅 市 是 个 消 极 被 动 的 事 后 处 理 过 程 ,而是 要 积 极 地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对
行 2 ; 另外 ,有 2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7 家 外 国 银 行 在 华 设 立 了 家 3 1
二 、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 全 和 完 善 监 管 法 律体 系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我 国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外 资 银 行 监 管 的 法 规 和 制 度 。 加 快 出台 应
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 ,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 能 , 布 监 管 当局 的监 管 原 则和 监管 方法 , 加 了监 管 的 透 明 度 。 公 增
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3 针 对 金融 创 新 ,加 强 监 管 力 度 ,实 行 分级 监 管 .
2 对外 资银 行 的 跨 国 监 管 不 足 ,信 息 披 露 不 充 分 .
17 1 家分 行。 中, 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 家 、 《 行破 产法 》 银 行 的 破 产 会 威 胁 到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 至 会 影 响 其 获 7 银 , 甚
外 资法 人 银 行 为 2 家 , 准 从 事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的外 资 银 到 社 会 的 稳 定 。 定 的 法 律 应 该 严 格 界 定 外 资 银 行 问题 的 严 重 程 5 获 制 行机 构 数 量 为 5 家 。 0 1 2 0 年 末 , 资 银 行在 华 的 总 资 产 度 , 不 同 的 程 度 范 围 内 , 管 机 构 采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加 以 挽 救 或 0 2 0 年 0 6 外 在 监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法规外资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资银行法规。

本文将从外资银行执照、监管要求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对这些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外资银行执照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单位,需要先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颁发的外资银行执照。

外资银行执照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证明,标志着外资银行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执照的颁发和变更程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管要求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外资银行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监管要求。

首先,外资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严格履行审计和报告义务。

其次,外资银行需要遵守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活动。

此外,外资银行还应当按照《外资银行行为管理办法》的要求,向银监会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和信息。

三、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资金存放、贷款、担保、国际结算、信用卡业务、证券投资等。

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外资银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

此外,外资银行还可以开展衍生品业务、理财产品销售和代理发行等其他业务,但需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总结起来,外资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需要遵守我国的外资银行法规。

外资银行执照的颁发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入证明,外资银行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同时,在经营范围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这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是对外资银行法规的简要介绍,通过对外资银行执照、监管要求和经营范围的分析和解读,希望读者能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管理制度和要求,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浅析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必要的。

外资银行作为跨国金融机构,在国内经营过程中面临着与本土银行不同的风险。

其资本规模、风险管理体系以及运营策略可能与国内银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行特殊监管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有益的。

这种监管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其业务行为,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机构可以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应注意平衡。

监管机构在进行风险性监管时,应该考虑到外资银行的特殊性,避免对其过度监管,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限制。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松懈,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潜在风险。

总的来说,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一项必要且有益的措施。

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提高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同时,监管机构应注意平衡,合理把握监管力度,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资银行在国内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

外资银行由于其多国经营特点以及规模较大,可能面临的风险相对复杂和多样化。

监管机构通过要求外资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这样可以帮助外资银行对风险的发生和扩大进行有效控制,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

外资银行的进入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然而,外资银行也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压力和不确定性。

通过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监管机构可以确保其合规经营,规范其业务行为,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不当行为,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
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0]8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87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2010年以来,外资银行信贷业务延续了上一年度下半年稳步增长的态势,信贷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信贷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

为了有效防范外资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现要求各外资银行重点关注并认真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满足有效需求。

外资银行在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严把信贷审批关的同时,要进行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防止信贷资金
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银行的内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禁止信贷资产转让时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特别是在目前信贷面临宏观调控的环境下,各外资银行应充分评估信贷资产买入意向,。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

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

浅议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方式摘要: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外资银行已经成为各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要全面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截止至2006年底我国已结束5年的过渡期,并全面开放银行业,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一方面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中国经济尤其是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本文就对外资银行监管方式的改进提出一些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银行监管;事前监管;事后安全网;监管体系;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63-02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现状“外资银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我国则把总行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广义的“外资银行”则是从东道国的角度,对“外国银行”设立在东道国境内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各种组织形式的通称,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等。

截至2009年底,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71家分行,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4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29家代表处。

此外,设立资本要求较低、业务开展能力较强的境内法人机构也成为不少外资银行的新选择。

据统计,目前有30多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法人机构。

四分之三的受访银行预计今年在中国市场会有超过40家银行设立境内法人机构,大约三分之一的受访银行认为这一数字到2011年会超过50家。

现阶段,外资银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特点有:一是全面开放、公平竞争。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均已取消,中外资银行将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

二是统一标准、国民待遇。

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监管标准,使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不能有歧视政策、超国民待遇。

三是国际惯例、审慎监管。

对外资银行的非审慎性限制都已取消,代之以符合国际规范的审慎监管措施。

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定 性标 准 ; 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 了充分 的 内部控 制等 。
( ) 四 其他 风险管 理
组成部 分” 。第二 ,对资产质量 和贷款损 失准 备金充足 性的评估 。银 行监管者应
议) ) 规定 , 银行 资本与加权 风险资 产 比率 不得低 于8; 心资本 比率不低 于 4 2 ,核 %,
维普资讯 ຫໍສະໝຸດ 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文 / 静 邓
有银行风 险程度 的适 当的审慎最低 资本 充足率 要求 。此类要 求应 反映 出银行所 承担 的风险 ,并必须 根据 它们 承受损失 的能力确定 资本 的构 成。 至少对于活跃 的国际性银 行而言, 上述 标准不应低 于 巴塞尔资本 协议 的规 定及其补 充规定 ” 。 根据 1 8 年 的 “ 98 资本协 议” 银行 的资本 , 应分 为核心 资本 和附属 资本,核心 资本 应不低 于总资本 的 5 %,附 属资本不 能 0 超过核心 资本 。 外, 此 通过设定 风险权 数 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 的信用风险, 以评估 银 行资 本所 应具 有 的适 当规 模, 即将资本 与资产 负债 表上 的不同种类 的
等硬 条件, 从而 疏忽 了银行 内控
别、 计量 、 监测 和控制各 项重大 的风险 并 在适 当时机 为此设立 资本 金。
( )内部控制 监管 五 监管 当局应 发布指导性 原则, 要 求
利 水平 、 资本 充足率 、 理素质箜 管
条件; 并且人 为地 对外 资银行 白 { 式和地域分布加 以严 格的限制。
理 的政 策和程序是 监管制 度的一个 必要
险提供 明确 的资 本金 准备 ; 对与市场风险
有 关的风 险管理程 序设 置 系统的定量 和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监管标准 , 外资银行享有 国民待遇 , 使 不能有歧 视政策 , 也不能 况 的有效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若信息披露不充分 , 则极易造成客 有超 国民待遇 。 j是 闰际惯例 、 监管 。 审慎 所有对外资银行的非 户与银行 的信息不对称 , 给我 国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 会 审慎性 限制都 已取消 ,代之 以符合国际规范的审慎监管措施 。 ( ) 三 日益频繁的金融创新 , 监管工作带来 了新的难度 给 今后 , 不论 是银行业 的改革 发展还是审慎监 管 , 都将在 更加开 外 资银行进 入我国金融市场 , 必将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经 这一趋势 必将 引起 金融创新 和管制 的矛盾 , 过度的管 放和复杂 的闰际环境下进行 。 如何按照国际惯例 对尚不熟悉的 营理念 , 外资银行 业务进行 有效监管 , 将是一个 崭新的 问题 , 大量外资 制会扼 杀金融业 的活力 。但金融创新本身又是有风险的。从微 银 行 的进 入 及 其 业 务 的 全 面 拓 展 ,增 大 了金 融 监 管 的难 度 , 从 观上讲 , 的金融 产品推出时 , 新 由于金 融市场 接受它的时间短, 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历史数 据准确评 价和控制其风险 , 特别 监管的 内容 、 围 、 范 方法和手段 上对我 国金融 监管机构 提 出了 是某些衍生工具 的交 易隐含了巨大风险 , 国际上因衍生交易造 更高的要求 。
20 年 一 0 6年末, 0 1 20 外资银行在华 的总 资产从 3 3 5亿元 部门局限于对 国内的外资银行 的监 管 , 7 忽略 了我 国与外资银行 增 至 1 6 38 6亿 元 , 了近 四倍 。从 2 0 翻 0 6年 l 2月 l 1日起 , 围 母 国的合作 。一旦外资银行在母 国发生经 营风险 , 中 很容易波及 已经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 的承诺 , 银行监管 的问题也 同时 到国内的外资银行 , 给我 国金融体系带 来不稳定 因素 。 摆在我们而前 目前 , 我阍外资银行监管面临 的新形势 可以概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 提条件 。巴 括 为一个特点 : 一是伞面开放 、 公平竞争 。 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 塞尔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 为银 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 , 业 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均 已取 消 , 中外资银行将在 同一 个平 台 代表 了国际金融业国际监管的新 的发展方 向。3 [ 1 目前 , 我国监管 t展开公平竞争 - _ 二是统一标准 、 国民待遇 。 统一 中外资银行的 当局 还 未 建 立 起 既 体 现 巴 塞 尔 新 协 议 要 求 又符 合 我 国实 际情

论我国外资银行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外资银行经营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银 行 业 风 险 管理 所 面 临 的 急迫 问题 。
本 文 旨在 通 过对 我 国 目前 外 资银 行 监 管 中的 不足 和 缺 陷的 分 析 , 出相 应 的 改 提 进 和 完 善建 议 。
【 关键词】 外 资银行 ;法律制度 ;监管 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营业许可 以及经 营业务范围限制的取消, 外资银行在我国的 数量 和 经营 规模 迅 速增 加 。截 止至 2 0 0 7年 底, 共有4 个国家和地 区的 13 7 9 家外资银行 在华 设立 了 22 4 家代 表处 ; 外 商独 资银 行 有 2 4家、合资银行 2 家和外商独资财务公司 3 家 ;另有 2 个 国家 和地 区 的 7 家 外国银行 3 1 在华 设立 了 17 1 家分 行 , 中有 5 家外 国银 其 7 行分行 获准 经营 人 民 币业 务 , 获准 从事 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为 5 家。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达到 12 万亿 0 .5 元 ,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 24 .%。 外资银行的大规模引进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和 金融 市场 的稳 定是 把双 刃 剑。 资银 行在 外 我 国的经营 活动 给我 国经济 金融发展 注入 新 活力 的同时 , 也给 中资银行 的 发展 以及 我 国 的金融 监管 体制 带来 了考 验 。 加强 和完 善外 资银 行 监管 法律 制度 、防范和 降低 外资 银行 带来的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已经 成 为我 国 金融 监管 当 局面 临的 挑 战 。
关 的规 定 。
二 、我 国外 资银行经 营风 险监 管法律 体制存在 的 问题
我 国 已经 基 本上 建 立 起 了 以 商 业银 行法 》 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法 》为 基本 法 , 以 ( ( 银 行管 理条例 及其 实施 细则 为特 外资 别法 的外 资银 行 监管 法律 法规 体 系。 就我 但 国 目前关于 外资银 行 经营风 险监管 的法 制建 设 而言 ,仍然存 在 诸 多 问题 。 1 立法 层 次低 。 然 《 、 虽 商业 银行 法》以 及 《 行 业监督 管 理法 》作 为对 外 资银行 进 银 行监管 的综 合 }法律 是 由全 国人大 常委会 制 生 定 , 有较 高 的效力 等 级 ,但这 两部 法律 主 具 要针对的是中资银行, 并没有能充分体现外 资银行监管的特殊 l 而作为具有较强针对 生, 性的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及其 《 实施细则 以及 “ 资银行 并表 管 理办 法 和其 他一 些 外 配 套措 施 , 却都 是属 于 行政 法规 、 门规 章 部 层 面 的立法 , 力层 次不 高 , 乏应 有 的法 效 缺 律权威性和稳定性。 相较于国外的相关立法 而 言 , 国在外 资银 行 经营 风险 监管方 面 的 我 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性 。 2 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 系不够完善 。 、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及其 《 实施细则 虽 然对 外 资银 行 的资本 充足 率 、流 动 性 、 贷款 集 中 、 行 的内部 控 制 以及 其 他风 险控 制 的 银 内容 都做 了相关 的规 定 , 这 些规 定却 过于 但 笼统 , 在实施过程 中往往会引发其他的一系 列操作问题 。如在外资银行的运营监管方 面, 现行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虽然条文多 达2 个, 3 但大多是一些原 则性 的规定 , 真正 具有 可 操作 性 的条文 只有 4 。而且对 外 资 个

论强化对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

论强化对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

二、 面对 WT 我 国医药业应 采取 的调整对 策 O.
l迅速壮大大型医药 企业规模 , 、 培育优势企业 。面对加^ WT O后 的挑战 . 国医药业 必须改 变 目前所 我
存在 的产业 结构 、 产品结构与企业结掏的不合理状态 , 加速进行结 构调整 :要 和国外太制 药公 司进行竞争 中国医药商业 企业 只有建成一批强 太资本实 力和规模 的 航空母舰 ” 与之抗衡:为 了实现 这一 目标 . 顽按 必 照 产权清晰 . 权责明确 . 政企丹开 . 管理科学 的要求 建立或改制一批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符 合的现代大型医 药 商业企业 . 企业内部形成一个有效赦厨和有设 约柬的耨机制 , 在 通过 企业资 本韵运 营活动 . 进行 购并 联 合、 控股 参股 打破地区、 行业和昕有制的界限 甜立起以药品经营为主业 集科 、 、 至金融 为一体 钓大 工 贸乃 型或特太型经济联舍 津:在组建这些 大型 、 持大型企业或联合体时 , 要十分 注重把握 好规模 和企业发展实际 状况相适应这一尺睦 既不能安于现状 人为地 阻碍企业上规模 、 上档次 , 不能盲 巨扩大企业规模而忽视 了 更 企业 的发展水 平 ,此抖 . 企业 的集团化发展要有定位 医药 包括产品定位、 市场定位和产业定位 特别要注重 企业 集团的中长期发曩 . 只有搞好 主业 多元化开发才有坚实的基础。企业集团组建后 能否戚 功运 作 . 迂取 决于其内部管理永平 . 要使重 组后 的庞 大资产高教能地运作 这种大 型或特大型企 业集团 内部 产权必鼋 距 i 晰. 还要形成科学韵法人 治理结啕 ! 加速自主开发, 、 进行 技术创新 。创新能力的缺乏是我国医药行业 的致命伤 , 面对加入 WT O后必 顽遵 守的知识 产权保护条款 以及国外医药产品的竞争 , 我国医药业只有走 自主开发与技术创新之路 . 培养核 一 竞 争力 医药企业必须成为研究 、 笠和引进新技术的主体。在当今 医药市场 日新月异, 开 竞争激烈的情况下 . 研 究、 开发和引进高新技 术的主体只能 而且必须是企业 自身 离开企业 的生产现场 以爰与 顾客相关联的营业 现场 . 要进行设为细致韵技术开茇是非常困难的 即使医药企业委 托外单位开发或进行共同开发. 了确切 为 把握技术核心问题 的实质并使其实现商品化 , 自己也必须有充分的技术力量。企业 只有 不断开 发出具有市 场潜在需求的“ 种子型” 技术 . 尽早进行技 术的 积累 并 尽量缩短研 究和开发的时 间 . 才能走在 同行的前列 要实现企业成为科研 、 开发和技幂的主体 . 除了企业应努力培育 自身有 的科技 开发力量外 . 必须在 各级政 还 府 的帮助和扶持下 . 打踱条块和体制上 的界限, 鼓励企业通过 资本 的运营 . 实现产研联合和产学 联合. 这种联 合是融为一体的而不 时轮型的结合或合作 此外 . 国家要鼓励高层次或优秀开发人才向企业 流动 企业 电要 为这些人才营造能让 他们施展才韭 、 谋求发畏和实现 自我价值的优 良的工作 、 学习和 生活环境 。 3 完善现有的药 品价格政策 在我国 . 、 国有制药企业所生产药 品的价格太 多数由政 府主管部 门制定. 不 能随, 就市 . 矸 也不能随上游产品价格的升降而及时调整 . 而大多数 的进 口药品可 以 皂主定价 这些 药品价格 可 以在包括高折旧和高广告费在内的基础上 . 再硎 3%产品研 究开发费 、0 0 3%市场 开发费 和 3 %的利润 . 0 这 就导致 了进 口药品同国有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的价格相差几倍 、 几十倍。随著全球 经济一体化程度 的提高 我 国改革开放 的不断深^和 国产药品质量 的迅速提高, 对进 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 理的条件基 本具备 , 应让消费者i市场对两种产 品的取舍作出公正而又客观的选择。 口 4 尽快改革医疗体制和医疗制度。目前国内医药市场混乱和医药企业之间非 正常竞争 的主要原因就是 、 公费 医疗 、 医药不分 、 药 ” 医 以。 养 等等体拱上的“ 沉疴 。如果不及 时解决这些 问题 加^ WT O后 , 将给国 外大医药公司迅速抢 占我国医药市场提供可乘之机 , 这些大公司凭借 自己的亘大比势和资金实力 , 大打『告 一 宣传战和 回扣战 在物质利益驱 动下 药品经销商和医院将 会纷纷 就范。因此 对业 已存在 的体制 上或制度 上的弊端一定要下决心彻 底子 革除 . 如果再漠视这个问题 , 任其发展下去 . 国医药产业将在这种极不正 我 常的市场环境下丧 失其生存的基础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研究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研究

20 0 7年 是 中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承 诺 开 放 金 融 市 场
的 第 一 年 . 中 外 资 银 行 之 间 的 竞 争 将 更 加 激 烈 , 在 中 国
属机构 1 1家 ) 外 资 银 行 代 表 处 2 0家 。 随 着 金 融 市 场 , 2
的进 一 步 放 开 。外 资 银 行 在 中 国 的业 务 限 制 将 逐 渐 被 取
中 间 服 务 。 现 在 外 资 银 行 已 经 可 以 向 全 部 企 业 、 全 部 居

我 国 境 内外 资 银 行 的 发展 状 况
( ) 资银 行 在 中国 的发 展 历 史 回顾 。 一 外 外资 银 行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已 有 较 长 的 历 史 。 9世 纪 4 1 0年 代 就 有 外 资 银 行
维普资讯
F uJI AN FI NANC
银 行 监 管 问 题 研 究 卜
口 连 耀 山
( 国 民生银 行 福 州分 行 , 建 福 州 3 00 ) 中 福 503 摘 要 : 文 从 历 史 和现 状 两方 面介 绍 了我 国境 本
冲击 。
( ) 资银 行 在 中国 的发 展现 状 二 外
1外 资 银 行 业 务 范 围 逐 步 拓 展 。 中 国 加 入 世 贸 组 织 . 之 前 . 外 资 银 行 业 务 受 到 种 种 限 制 . 只 能 对 在 华 外 资 企 业 、规 模 较 大 的 “ 资 ”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提 供 外 汇 贷 款 、 三
入 世 贸 组 织 的 一 项 重 要 承 诺 。 早 在 入 世 之 初 的 20 0 1年
增 强 。 甚 至 于 为 当 时 的 清 政 府 办 理 对 外 赔 款 、 托 存 关 税 等 业 务 。完 全 控 制 了 我 国 的 金 融 、财 政 ( 湘 云 , 时

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的隐患及应对办法(一)

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的隐患及应对办法(一)

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的隐患及应对办法(一)背景介绍自2019年底起,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逐步取消外资银行股比限制,最终实现外资银行在华全面开放。

这些政策措施将降低银行业的行业门槛,有助于引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拓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但是,这也提出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挑战: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中国特有的法律法规,外资银行需要积极应对各种隐患和风险。

隐患及其应对办法隐患一: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面对地理距离和文化差异的挑战。

这对于外资银行来说,可能会影响其在中国市场的拓展和发展。

因此,外资银行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适应中国市场和文化环境。

应对办法一:招揽本土人才外资银行需要招揽更多的本土人才,建立中国团队,提高本土化的服务能力和市场适应度。

首先,外资银行可以在招聘过程中注重招聘中方员工。

其次,外资银行还可以积极筹建本土研究机构和培训中心,努力培养和发掘本土人才。

应对办法二:推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与服务外资银行需要通过市场调查和研究,了解中国市场的消费需求与习惯,为中国消费者推出更多符合中国地域特色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例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推出针对中国市场的保险产品等。

隐患二: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这是外资银行必须面对的重要挑战。

不遵守法律法规容易导致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给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带来困难。

应对办法一:提高风控意识外资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保证经营的健康稳定。

同时,外资银行应该注重合规意识,保持良好的合规记录。

应对办法二:及时响应监管要求外资银行需要保持密切的监管沟通,及时了解和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中国市场,外资银行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此外,外资银行需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布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

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分析摘要:中国银行业正在逐步对外开放,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应当立足于理顺市场机制,针对外资银行进入给中国银行业造成的三类具体影响:竞争效应、溢出效应和软化监管效应,通过鼓励适度竞争、促进溢出效应、稳步放松监管,最大化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业的正效应:促进改革转型、引进成熟经验、完善监管空白,发挥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发展的带动作用,使得银行业整体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关键词: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银行业监管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发展和现状(一)法人准入监管放开,外资银行法人化趋势明显自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逐步开放自己的金融市场,2006年,中国进一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分行转制为独立法人,此后法人化成为主要趋势。

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9月,外国银行在华已设立39家外资法人银行,是加入wto前的3倍,资产份额从5.24%跃升至87.66%。

相比分行而言,外资法人银行在战略、经营上更具独立性,能够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二)开放的业务种类不断增加,外资银行业务布局多样随着在华布局不断拓展,外资银行规模快速增长,监管的放松也使得外资银行的业务种类日益增多,目前,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业务品种已超过240种,一些产品已形成品牌效应,在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衍生品市场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交易份额仅次于5家大型中资商业银行。

(三)本土化宗旨进一步明确,外资银行业务、人员、资金来源等更加本土化2005年,我国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非审慎性监管,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自此之后,外资银行纷纷抢占时机,业务重心更加本土化。

据银监会统计,外资银行的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客户约占54%,人民币资产份额提高到70.44%,35家法人和45家分行获得在华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

进一步地,为了更好把握本土客户需求,外资银行也引进了更多的本土员工,甚至不惜重金聘请中资银行管理层人员,据调查,中国员工数已占到在华外资银行员工总数的90%以上,目前平均聘用本地高级管理人员比例达45%。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定(3篇)

外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我国依法经营。

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对外资银行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职责,为外资银行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具体操作依据,对外资银行的设立、经营、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监管也具有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则1. 依法监管原则:外资银行监管必须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外资银行实施公平公正的监管,不得因外资银行的国籍、规模等因素而歧视。

3. 风险为本原则:以风险为导向,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确保其稳健经营。

4. 市场准入与退出原则: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对于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外资银行,应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三、外资银行监管机构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最高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实施全面监管。

2.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监管。

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4. 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根据各自职责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沪银监通[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20号)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2007年以来,上海有16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有些机构多次发生欠缴存款准备金事件,需引起外资银行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及时、足够、准确地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通过对外资银行多次发生欠缴存款准备金事件的分析,虽然发生违规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表明部分外资银行管理层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够重视,在内部控制、操作程序、部门沟通、整改纠错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责任部门对法律法规跟进不及时,合规监控体系未能及时发挥效用2007年以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先后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部分外资银行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没有及时跟进,未能根据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及时修改内部计算程序,导致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

大部分发生存款准备金欠缴的外资银行,均或多或少存在合规指标跟踪和监控机制失效的情况,未能及时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早期预警。

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充分,信息传递出现缺失或失真部分外资银行前、中、后台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在出现大额资金变动时,信息流未能做到有效传递。

有些银行财务部门和资金部门衔接不够顺畅,资金划拨的信息不能及时得到汇总分析,资金调拨没有跟上;有些银行财务部门和营业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重要联行回单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财务部门未能及时获得未成功划款、凭证已被退回的信息,以致发生未及时交足存款准备金情况。

改善外资银行风险防范体制

改善外资银行风险防范体制

改善外资银行风险防范体制近年来,在外部金融危机频发背景下,在华外资银行天然的跨境特性使其易受外部动荡影响,加上不少银行在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导致在华外资银行遭受跨境风险传染的概率不断增加,基于日常管理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手段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亟待建立一套基于危机管理思路的跨境风险防控机制。

外资银行跨境风险特征及传染渠道外资银行跨境风险是指外资银行因母行或母国发生较严重风险或危机而对其在华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由于外资银行天然的跨境特性,其母行或母国的多数风险和危机容易对在华经营机构经营造成威胁,从而形成跨境风险。

从近年情况看,外资银行跨境风险存在以下特征和传染渠道。

外资银行跨境风险的主要特征一是国别风险性。

所谓国别风险性,是指从跨境风险产生的源头看,外资银行的母国出现经济、政治和社会动荡,包括发生战争、政权更迭等严重事件,导致两国正常的联系中断,从而对该国在华所有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出现持续的政治和社会动荡,使得外资银行跨境风险的国别风险特性有所增强。

二是突发性和易感性。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在无事前征兆的情况下,不少外资银行母行从事的高杠杆、高风险业务,可能由于判断失误瞬间招致巨额亏损,使银行迅速陷入危机,进而引发跨境风险。

此外,由于银行经营的内在脆弱性,跨境风险一旦形成,极易通过恐慌或信心崩溃传染至在华经营机构,并引起不良后果。

三是局部传染效应。

从跨境风险传染的后果看,由于“示范效应”的存在,当某家外资银行受跨境风险传染后,市场对政治、文化背景相同的同一国家或地区外资银行产生忧虑,从而使风险在局部范围得到进一步传染。

同时受“羊群效应”影响,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外资银行受到集体冲击后,更多的投资者会跟随市场作出反应,从而使在华外资银行整体都受到冲击。

外资银行跨境风险传染的主要渠道一是通过恐慌或信心危机引发在华经营机构挤兑风潮。

当外资银行母行或母国出现较严重风险或危机时,由于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即使在华相关外资银行经营正常,国内市场仍可能对其产生忧虑,一旦发生风吹草动,就容易造成恐慌或信心危机,进而引发挤兑风潮并使银行因资金耗尽而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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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

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

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 Arthur Williams Jr)和汉斯(Richartcl M. 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

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

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

“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④第四,关联贷款。

“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

”⑥(三)市场风险管理《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

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

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

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the RATE framework) ”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 TE and SCALE 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 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 of 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

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

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 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

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

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 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

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 A B C 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

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 Accountants 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 Markets Team Visit),3. 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 Review 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 with overseas 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 meetings),6. 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 hoc 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

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

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 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

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 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 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

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代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 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 AR风险测定方法。

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 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

V AR(Value at 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

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 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 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

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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