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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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
( 二) 森 林 防护 欠 缺 , 湿地 植 被 破 坏
限, 主要通过少数人 大代表 、 政协委员以及环保专家 的提案 、 建议和人民群众 的来信来访 ,基本上都是间接、被动的参与
方式 , 而不是直接 、 自觉 、 广 泛 的参 与 行 为 。从参 与 内容 上 看 , 目前 公 众 参 与 鄱 阳 湖 区生 态 环 境 治 理 主 要 为 末 端 参 与 和 微 观 参 与 ,主 要 在 参 与 宣传 教育 方 面 较 为 活 跃 ,公 众参 与 的广 度 和 深 度 都还 有 待 提 高 , , 例 如事 后 举 报 、 受 害 者 投诉 ; 而 在 预 案 参 与 和宏 观参 与方 面 则 相 对 落 后 , 对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的制 定 及 其 价 值 取 向 、政 府 开 发 艰 涩 项 目的决 策 与 实 施 过 程等 方 面 的作 用 可 谓微 不 足道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的决 策 与 实施 过程 等 影 响 力 十 分 有 限 。从 参 与保 障 来 看 ,目前 鄱 阳湖 区 环 境保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的公 众 参 与 并 没 有 真 正 形成 制 度 ,大 多是 由
为 主 而相 对 较 高 的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没 有 减 弱 , 全 省 酸 雨 现 象
然实行季节性轮休鱼禁港制度 ,加强了渔政管理 ,但 由于湖
? 白 面积 辽 阔 , 管 理 难度 大 , 滥 捕 滥 猎 现仍 然 存 在 , 使 得 渔 业 资 源 的保 护 难 以全 面 开 展 。 ( 四)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作 用 有 限
公 众 参 与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已成 为 世 界 趋 势 。2 0世 纪 8 0年
仍然严重。二是 日益增多的机动车辆必然使机动车尾气污染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包括江西省鄱阳湖全部湖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开垦、围垦湿地,禁止非法占用湿地。

第九条加强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加强鄱阳湖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第十一条加强鄱阳湖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采集、买卖、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赣府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30日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 3%、3 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环境保护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加强环境保护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济 区 。
1概 述 鄱阳湖 是我国最 大的淡水湖 泊, 于江西 省北部, 位 长江中下游 南岸, 水系总 流 域面积 1 . 万平 方公 里, 中江西境 内面积 1 . 万平 方公里 , 62 其 57 占江 西省 国 土 面积的9 .% 鄱 阳湖 是长 江 的重要调 节器, 均入江 水量 达15 亿立方米 , 4 1, 年 40 约 占长江 径流量 的 1 . % 56。 鄱阳湖 的水 质是全 国四大淡水 湖 中唯 一没有 富营养化的湖 泊, 水质 长年保 持 在Ⅲ类 以上 鄱 阳湖流域 资源 丰富, 林覆 盖率 6 .5 , 森 0 0 % 竹林 资源 丰富, 生 物 多样性 明显, 工业原 料植物 资源 丰富 。鄱 阳湖 承担 着调洪 蓄水 、调节气 候 、 降解污染 等 多种 生态 功能, 拥有 丰 富的鱼类 、 鸟类等物 种资源 , 是全球 9%以 5 上的越冬 白鹤栖 息地 , 保护全 球 生物多样 性方 面具有 不可替 代 的作用, 在 是世 界 自然 基金 会划 定的全 球重要 生态 区, 是我 国唯 的世界 生命湖 泊 网成 员, 在 我 国乃至 全球 生态 格局 中具有 十分 重要 的地位 。 根据 鄱 阳湖 生态 经济 区规划, 阳湖生态 经济 区的功 能定位, 鄱 总体 是着 力 构建 三 区一平 台 , 即全 国大湖 流域 综合 开发示 范区 、长江 中下游 水生 态安 全保 障区 、 加快 中部 崛起重要 带动 区和 国际生 态经济 合作重 要平 台。同时, 围 绕 三 区一平 台 的 总体定位 , 力构建 四大支 撑体系 、重点打 造 十大 着 产业基 地 即着 力构建 安全 可靠 的生态环 境保 护体 系、调配 有效 的水 利 保障 , 体系 、 清洁 安全 的能源 供应体 系 、 高效便 捷 的综合交 通运输 体系 : 点建 设区 重 域性优 质农 产品 生产基 地, 生态 旅游 基地, 电、新 能源 、生 物及航 空产 业基 光 地 ,改 造 提 升 铜 、 钢 铁 、 化 工 、 汽车 等 传 统产 业基 地 。 2江西 省环 境质 量基 本概 况 2 0年 全省主 要河流 监测 断面I类 以上水 质达标 率为8 .%高 出全 国平 09 I I 03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赣府厅字[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23号2008年7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2008年7月5日,省长吴新雄在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常委副省长陈达恒的陪同下,率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希,省发改委主任姚木根,省林业厅厅长刘礼祖,省水利厅厅长孙晓山,省交通厅党委书记程受锭,省环保局局长邓兴明,省山江湖办主任王晓鸿,省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银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乘船深入鄱阳湖湖区,围绕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进行调研。

沿途先后察看了新建县采砂船集中停靠点、赣西联圩、廿四联圩、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湖池湿地、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拟选坝址和蛤蟆石砂石过驳点,同时召开了现场调研座谈会,详细听取了林业、水利等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关于鄱阳湖湿地保护和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建设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就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水利枢纽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会议认为,保护好鄱阳湖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好江西人民的“母亲湖”,使鄱阳湖永远保持“一湖清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做好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要充分认识保护好鄱阳湖水资源和水环境对我省乃至长江中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的极端重要作用,客观评价实施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的利与弊,科学分析和界定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系统考虑建设生态水利工程与保护湿地的关系。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组员:金志鹏,刘燕燕,刘芸圣
鄱阳湖经济区简介
•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以江西鄱阳湖为核心,以鄱 阳湖城市圈为依托,以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为重 要战略构想,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成为全国 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 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和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先 行区。国务院已于2009年12月12日正式批复《鄱 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标志着建设鄱阳湖生态 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江西省第一个纳入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性发 展规划,是江西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对实现 江西崛起新跨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环鄱阳湖城市群
• 环鄱阳湖城市群是中部地区第五个城市群,主要 是以我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为核心,由环 绕鄱阳湖的城市组成。按照包含范围的大小分广 义和狭义两种。 • 广义的环鄱阳湖城市群(简称“大环鄱” 广义的环鄱阳湖城市群(简称“大环鄱”): 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3市,以及九江、新余、 抚州、宜春、上饶、吉安的部分县(市、区), 共38个县(市、区)。 • 狭义的环鄱阳湖城市群(简称“小环鄱” 狭义的环鄱阳湖城市群(简称“小环鄱”): 主要包括江西省5个城市环鄱阳湖城市,分别是景 德镇、九江、南昌、鹰潭、上饶,共30个县(市、 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38个县市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38个县市区
南昌市: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 安义县、东湖区、西湖区、青 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9 个) 九江市: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瑞昌市、 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都 昌县、星子县、德安县、永修 县、武宁县、修水县(12个) 鹰潭市: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县 (3个) 景德镇市 :珠山区、昌江区、乐 平市、浮梁县(4个) 上饶市: 上饶市: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 (3个) 抚州市 :临川区 东乡县(2个) 宜春市 :高安市 樟树市丰城市 (3个) 新余市: 新余市:渝水区(1个) 吉安市: 吉安市:新干县(1个)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鄱阳湖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鄱阳湖及周边地区,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生态保护区和重要的经济开辟区。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是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恢复鄱阳湖生态系统功能,维护鄱阳湖的水质和生物多样性,推动鄱阳湖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强对鄱阳湖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严禁向鄱阳湖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污水和废物。

第六条鄱阳湖周边地区禁止进行大规模的造浆造纸、冶金、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限制特定行业的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源排放标准。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开辟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评价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鄱阳湖周边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遏制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九条鄱阳湖湿地保护要加强,禁止在湿地区域进行填埋、围垦和改造,并制定湿地保护计划,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严格保护,禁止捕杀、贩卖濒危物种,严禁非法猎捕和非法捕捞。

第三章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生态旅游、农业生态化发展和绿色工业发展。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并实施绿色发展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大环境保护科技研究与示范工作力度,推动环境监测、管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第十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设立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7【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

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是中国的最大淡水湖,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鄱阳湖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2.湿地保护:鄱阳湖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包括湿地保护区设立、湿地生态补偿等,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功能。

3.生态修复:实施湖泊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增加、水生植被恢复等,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功能。

4.水资源管理:制定鄱阳湖水资源管理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湖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

5.水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工业和城市污水治理,控制污染源,减少湖泊水环境污染。

6.生态保护教育:加强鄱阳湖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7.法律法规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鄱阳湖保护的法律监管,依法惩治湖泊资源破坏者。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准入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项目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运营。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土壤、大气和固体废物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并经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八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和恢复湿地、水生态、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条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生活区域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试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

试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

试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摘要]在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的大背景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一直被作为探索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一条新路。

通过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不仅可以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为我国的生态经济提出可行的实施方案。

那么,如何能确保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切实达到生态与经济的和谐共处,这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法律保障。

文章将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现状出发,谈谈法律保障的必要性和如何构建法律保障的体系。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法律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位于江西省北部,该地是迁徙水禽及其重要的越冬地,1992年被列入“世界重要湿地名录”,主要保护对象为珍稀候鸟及湿地生态系统。

但是由于近几年的资源开发和利用使得鄱阳湖的生态系统和周边环境遭到了一定的破坏,甚至在全球气候不稳定因素影响下,还出现过干涸现象,大量珍稀物种的生存出现了危机。

所以当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这也是敦促我们必须通过努力还鄱阳湖一片汪洋,一湖清水。

那么,如何充分发挥人的因素作用于生态经济区建设呢?本文就主要是从生态安全的法律保障来加以阐述。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安全的现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一直以来都很强调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

之前的鄱阳湖生态平和,具有优越的湿地环境,还有很多珍稀的候鸟,可谓风光旖旎,景色秀丽,颇有江南水乡的恬淡情调。

但是随着快速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利用,使得鄱阳湖的生态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虽然已经开展了多方面的治理工程,但还是呈现出几个主要的问题:(一)鄱阳湖水体污染严重,造成湖水富氧化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周边区域人口的不断增多,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工厂的生产废水,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废水,还有农业生产所用的化肥农药的流失,都被直接或间接地排放进入鄱阳湖流域,造成水体的污染,富氧化严重,很多赖以生存的水生物受到了环境的极大威胁,生物链也容易遭到破坏。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引言鄱阳湖作为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是赣江的最后一段天然河段,具有重要的生态和经济价值。

为了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互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鄱阳湖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及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三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并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预算。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并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居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共同建设绿色生态环境。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环境监测站,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环境监测设备,定期对排放物和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八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九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设立生态保护区,对鄱阳湖及其周边湿地进行保护和恢复,并划定生态红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进驻,鼓励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的产业。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循环化。

第五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湖泊和水系应当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对策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对策
关 键 词 :问 题 ;措 施 ;开 发 与 保 护
一 、研 究 区 概 况
(一 )鄱 阳 湖 生 态 经 济 区 概 况 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 (为 了 下 文 论 述 的 需 要,后 面 论 述 简 称为“鄱阳湖区”)是 围 绕 鄱 阳 湖 为 核 心 地 带,以 南 昌 城 市 圈 为纽带,以巩固生 态、开 发 经 济 为 重 要 目 的 的 经 济 地 带. 该 区域是我国重要的 生 态 功 能 保 护 区,负 担 着 调 节 洪 水、保 护 农田、涵养水源、维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等 多 种 生 态 功 能. 鄱 阳 湖 生态经济区还是承东启西的支点,是我国 中 部 经 济 带 向 西 部 经济带过度的前缘,还 是 长 江 沿 江 经 济 带、珠 江 三 角 洲 经 济 带、闽南三角洲经济 带 等 重 要 经 济 发 达 区 的 经 济 腹 地,地 理 位置极为重要. (二 )鄱 阳 湖 区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一 )加 强 行 政 管 理 与 监 督
第一,完善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可 持 续 发 展 为 指 导,坚 决 贯彻落实各项保护 与 巩 固 生 态 环 境 的 政 策;第 二,严 格 执 行 政府制定的各项措 施,运 用 宣 传 手 段,强 化 人 民 对 生 态 保 护 的意识.第三,建立 贫 困 地 区 的 精 准 扶 贫 机 制,让 党 的 政 策 走 进 贫 困 地 区 ,为 贫 困 地 区 的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
(一 )水 土 流 失 越 来 越 严 峻 根据统计局资料,鄱阳湖地区目前水 土 流 失 面 积 达 到 了 46.229万公顷,占辖区 内 土 地 面 积 的 29.6%,水 土 流 失 面 积 呈逐渐增加的趋势.这 也 是 江 西 的 “五 河 ”及 鄱 阳 湖 的 泥 沙 严重淤积的重要原因. (二 )洪 涝 灾 害 日 益 频 繁 由于上游严重的滥砍滥伐和过度开 垦,河 水 携 带 大 量 泥 沙进入鄱阳湖,使湖 床 湖 底 渐 渐 提 高,这 进 一 步 降 低 了 湖 泊 的调蓄洪水功能,使 得 该 地 区 出 现 了 不 少 的 洪 水 灾 害,给 当 地的人民带来了生命与财产损失.洪灾制约了当地经济发 展 ,给 湖 区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带 来 了 严 峻 的 挑 战 . (三 )鄱 阳 湖 水 污 染 越 来 越 严 重 鄱 阳 湖 流 域 经 济 的 发 展 加 速,农 业 所 用 农 药、化 肥 以 及 人民生活所产生的 污 水 进 入 河 水,这 导 致 了 水 质 恶 化,生 态 链遭到破坏,进一 步 降 低 了 湖 泊 的 降 解 污 染 功 能. 同 时,随 着氮磷等有机物的 排 放,导 致 了 鄱 阳 湖 富 营 养 化,严 重 危 害 当地的生态系统. 三 、可 持 续 发 展 对 策 分 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7•【字号】赣府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0〕28号2010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省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实施方案为全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45号)和省委、省政府动员大会精神,紧扣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特色是生态,核心是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目标是走出一条科学发展、绿色崛起之路”的本质内涵,按照总体推进、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的原则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步骤围绕把鄱阳湖地区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经济示范区的总体目标,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总体部署,并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有步骤、分阶段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努力实现一年开好局,五年见成效,十年大跨越。

一年开好局:确保2010年实施《规划》开好局、起好步,取得初步成效。

全省上下形成贯彻实施《规划》、推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共识与合力。

《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规划实施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建立,专项规划和配套政策制定出台,先行工程全面启动。

2010年,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产总值达到5000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2000元;全省生产总值超过8000亿元,全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000元。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一节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二节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第三节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第四节其他保护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发挥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水资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个设区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六个设区的市的部分县(市、区),共三十八个县(市、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界定。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2009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大河流和鄱阳湖(以下简称“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必须始终坚持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江西五大河流都汇入鄱阳湖,形成相对独立的水系。

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是保护江西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的重中之重,对于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经济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统一。

“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地区生态环境状况不仅关系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也关系到长江中下游水生态稳定和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

按照流域综合管理的要求,突出重点区域,以保护水质、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为主要目标,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推动绿色生态江西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有利于洁净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长江中下游和粤港地区生态安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与九江市交界处,是中国东南部最大的淡水湖。

该湖拥有水产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的特点,是江西省的重要生态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鄱阳湖环境,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江西省出台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对鄱阳湖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首先,明确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和定位,要求保持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

其次,引入了生态补偿机制,对减少污染、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等公益性环境项目提出了补偿要求。

该机制不仅可以提供经济资金支持,还可以激励政府机关、社会力量和企业单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类企业单位的生态环保责任。

对于那些排放污染物、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单位,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要强制关闭并赔偿环境损失。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免费技术指导和优惠政策,鼓励建设清洁生产和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此外,为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该条例还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河道、水库等水体的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禁渔区域的设立和管理方式,对存在危险性的水体采取防护措施,并规定对污染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汇报制度,确保水质达到优良标准。

最后,该条例还提出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保护滩涂与湿地等细节性问题,进一步夯实了鄱阳湖环境保护的法治基础。

总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法规的出台为加强生态环保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同时也提供了保护水环境的可行性方案。

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加强对该条例的执行力度,保障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健康和丰富。

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的完善

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的完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章编 号 :0 5 3 4 (0 2 0 — 0 4 0 2 9 — 0 6 2 1 )2 0 4 — 5
论鄱 阳湖生态经济 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的完善
徐 忠 麟 , 李 洋
(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 中心 , 江西 赣州 310 ) 400

要: 江西 已形 成 由污染防 治、 源保 护 、 资 生态保 护 以及循 环发展 和其 他 立法四 大类 法规 构成 的
第3 卷 第 2 3 期
徐 忠麟等 : 论鄱 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 系的完善
4 5
生 态建 设 与环 境保 护 的角 度看 , 有 的地方 环境 法 现 规 体 系 中还存 在 以下 主要 问题 :
表 1 江西现行有效环境法规规章数量及分布表( 单位: ) 件
污染 资 源 生 态 其 他 , 、 、。 防 治类 保 护 类 保 护 类 立 法 类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规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规 性 决 定
生活 饮用 水源 的污染 防治 ; 源保 护类共 有 3 件 , 资 3

鄱 阳 湖 生 态 经 济 区地 方 环 境 立 法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江西 出 台的 大量 地 方立 法 基 本 覆盖 经 济 社会 发 展 各 主要领域 。 截至 2 1 0 0年底 , 省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出台 的现行 有 效 的法 规 14件 、法规 性 决定 l 4 2 件; 省政 府 出台 的现行有 效 的规章 1O件 。数据 来 1 (
主要涉及水 、 林木 、 矿产 、 土地 、 砂等资源的保护和 综合利用 ; 生态保护类共有 2 件 , 2 主要涉及水土保 持、 湿地和动植保护、 病虫防治、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 名 胜 区的管 理 、以及城 市环 境等 生态 方 面的保 护 ; 循环发展及其他类共有 1 件,主要涉及环境影响 8 评价、 清洁生产、 节约能源、 防灾减灾等方面。但从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管理的原则,维护鄱阳湖的水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系统完整性、生态功能和景观质量。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制定并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规划,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政府应加强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鄱阳湖的水资源、湿地资源和生物资源。

第二章鄱阳湖水资源保护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鄱阳湖水资源的管理,制定并实施鄱阳湖水资源利用方案,合理安排水资源开辟利用和水量调度,保证鄱阳湖湖水的水质和水量。

第八条禁止非法采砂、破坏鄱阳湖湖底、湖岸和河道,防止水库淤积和水域扩大。

第九条坚决控制和管理鄱阳湖流域的污染源,严禁非法排污和乱倒垃圾、废弃物,确保鄱阳湖水质安全。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的应用,开展鄱阳湖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管理的研究和示范。

第三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第十一条保护和恢复鄱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禁止非法开垦湿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加强鄱阳湖湿地的监测和科学研究,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重建湿地生态系统,增加湿地面积和湿地功能。

第十四条严禁非法捕捞、破坏湿地生物资源,制定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法规和措施。

第四章鄱阳湖生物资源保护第十五条加强对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控制捕捞强度和捕捞方式。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捞、使用禁渔工具和草率放行苗种,并加强鱼类资源的监测和研究。

第十七条加强对湖泊鸟类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保护,制定保护区划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环境风险防控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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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一节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二节滨湖控制开发带保护第三节高效集约发展区保护第四节其他保护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发挥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水资源、降解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个设区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六个设区的市的部分县(市、区),共三十八个县(市、区),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界定。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对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领导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科技、旅游、统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综合协调机构)。

综合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协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和行政执法争议;(三)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四)组织拟定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目标责任,并组织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促进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布局规划和权限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指导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工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办公室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及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管理;(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级财政涉及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和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组织实施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工作,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四)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质量保护、草地资源建设与保护和农业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湿地资源的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域及岸线防洪安全管理、河道采砂监管和水土流失防治;(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和指导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配套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正常的航道疏浚养护、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的开发、监督管理和保护;(十一)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十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技术研究和环保技术成果推广。

其他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构建区域生态功能保护结构体系、保护水环境安全、保护湿地资源、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合理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农业发展、防洪抗旱与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旅游发展、自然保护区发展等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生态补偿。

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区专业渔民因禁渔期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应当逐步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考评机制,提高生态指标考核权重系数。

湖体核心保护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经济指标权重系数;滨湖控制开发带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应当大于高效集约发展区生态指标考核的权重系数。

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保护第一节湖体核心保护区保护第十六条湖体核心保护区范围为鄱阳湖水体和湿地,以吴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为界线。

沿鄱阳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增强鄱阳湖湿地涵养水源、休养生息的能力,稳定鄱阳湖水质。

鄱阳湖水质总体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七条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代表不同类型的典型天然湿地;(二)具有生物多样性丰富特征或者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三)候鸟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四)对主要水生动物的洄游、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五)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及其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对有特殊保护价值但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或者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鄱阳湖生态移民、产业转移计划,减少人为活动对鄱阳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渔业、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防洪抗旱、供水和水资源保护、湿地生态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要求,在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科学划定用于种植、养殖、捕捞的区域。

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种植、养殖、捕捞区域,依法编制种植、养殖、捕捞规划,确定具体的种植、养殖面积、种类、密度、方式和布局以及禁渔期、禁渔区等。

控制围网养殖和水禽养殖规模,禁止投饵性网箱养殖。

种植、养殖项目,应当按照种植、养殖规划实施,并服从湖泊蓄水调洪、湿地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

第二十条在湖体核心保护区有螺洲滩实行封洲禁牧,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

因封洲禁牧影响湖区农民生产活动的,沿鄱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湖区农民发展其他产业。

第二十一条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候鸟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限制和减少候鸟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人为活动,保护候鸟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白鳍豚、中华鲟、江豚、鳜鱼、翘嘴红鲌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为水生动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优良场所。

省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与繁育中心的建设,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鄱阳湖采砂规划时,应当会同省交通运输、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确定可采区、可采期、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在鄱阳湖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依法办理采砂许可证。

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时间、种类、作业方式以及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在鄱阳湖内从事采砂活动不得危害水利、交通等工程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河湖岸线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鄱阳湖禁采期内,采砂船舶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

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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