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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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宁政发〔2016〕264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五章附则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及《辽宁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辽住建〔2016〕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程序等相关要求,把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买棚改服务计划与范围第四条购买主体隶属的本级政府应按照改造目标和分年度行动纲要,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并完成财政承受能力测算报告,明确未来分年度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额度,以及分期购买的预算计划安排等。

购买资金额度应与本级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五条向购买主体授权的本级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市、县,省政府将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承担全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审计、民政、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

—1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棚改项目地块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授权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获地方政府授权后,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当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宁发改法规字[2008]75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08﹞755号)
各区县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8号)的规定,本委对1998年以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市计划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和市口岸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现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市发改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市发改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发改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试行《南京市粮食安全预警预报系统》的通知市发改委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5.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的规定,2015年应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等6大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紧密结合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照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南京市相关要求和规定,依法选择购买方式,周密组织购买活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绩效与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各区应根据《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5日附件南京市201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宁政发[2012]222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七日南京市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省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民生、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以迎青奥、建城市、惠民生为重点,继续强化实施新一轮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程,进一步突出保障民生、改善环境、统筹城乡、提升品质,推动我市早日建成人民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

二、工作目标在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领下,推行改造与整治相结合,统筹制订全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区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分级负责、政策保障”的思路,扎实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2012年,完成主城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规划,全面启动改造工作;2013年,重点突破,统筹实施;2014年6月青奥会前,重点完成中心区主干道、重点风景区周边和涉及青奥场馆周边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任务;2015年,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危旧房片区和城中村居住条件彻底改善,生活环境明显提高,城市功能加速完善,城市品质明显提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以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3〕104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依法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宁政发〔2003〕260号)第一点第(二)项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南京市内河通航水域禁航挂桨机运输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2号)第五点第(四)项修改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不服从管理,强行进入禁航水域的挂桨机运输船舶,各地方海事处要监督其驶出禁航水域,必要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不得只罚不纠或者以罚代纠。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6-2017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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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以 下 为 网 上 批 量 竞价 电 商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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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元 以 下 为 网 上 批量 竞 价 电 商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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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打 印 设 备
在 政府 采 购 评 审 标 准 和评 审 办 法 中 充 分 体现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科 技 创 新 产 品 和 中 小

企 业 的 支持

政 府采 购 应购 买 本 国 货 物 和 服 务 确 需 采 购 进

口产
品 的 要 按 照财政

部 《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法 》 财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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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以 下 为 网 上 竞 价 电 商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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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濤 办 文件
编 码 品 目 名 称说 明 采 购 预算 限 额



我市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以 下简 称 采 购 人





全 部或 部 分

使 用 财政 预 算 管 理 资 金采 购 《
应 依 法 编 制 政府 采 购 预算



录 》 以 内 或 者 限 额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程 和 服务 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批)》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全面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形成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各部门要针对依申请的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严格参照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实施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要素;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要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180号)要求,对公共服务事项实施动态调整;要不断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坚决取消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要从广大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不断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宁政办发〔2017〕215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南京市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委办发〔2016〕19号),围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总体目标,抓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市老旧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小区有人管、管得好、可持续的目标,切实增强老旧小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一)市政府建立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长牵头召集,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安监、水务等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和老旧小区管理政策规划,分解目标任务,界定职责分工,重点研究解决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政府作为老旧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实际制定本区老旧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落实区级专项资金,进一步充实基层工作队伍,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持续改善和加强老旧小区综合管理工作。

(三)市房产局负责研究全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及考核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研究老旧小区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南京市联合执法工作规则》,指导和监督房产、建设、规划、民政、城管、公安、质监、物价、人防、环保、安监、水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推进各部门执法力量进小区,形成执法工作合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宁政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一)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8号)作如下修改1.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2.将第十条修改为“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

本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物权首次登记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3.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有关书面认可材料。

书面认可材料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签字。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棚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服务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服务采购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采购主体应根据棚改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采购计划,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第六条采购主体应建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主体应将合同文本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采购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采购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服务提供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后续服务采购和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宁政发[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发[2010]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一)《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7〕46号)文中的“市外经贸局”统一修改为“市投资促进委”。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南京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号)1、文中的“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协办”统一修改为“市发改委”。

2、删除第十八条。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85号)标题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资项目就业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宁政办发〔2005〕11号)1、第二条第3点修改为:“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施行一年内,缴费标准仍按2004年度标准执行。

”2、第八条修改为:“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五)《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创业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6〕25号)文中的“人事局”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宁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5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部署,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任务分工(一)以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

1.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逐项深入论证,除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尽快下放。

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经济活动不再保留审批和许可。

对一些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的变相审批和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整改。

(市政务办牵头,各区、各部门负责)主要措施:(1)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和权力清单中带有审批性质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清理,重点对市设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市政务办牵头,各部门负责;完成时间:2019年9月底前)(2)围绕创新名城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依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宁政发〔2018〕6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赋予高新园区全链审批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宁政发〔2018〕68号),2019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开发区涉企审批更加高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1、“五到位”原则。

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财政局承担全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各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2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2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市政府176号令)
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169号令)
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大中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
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6〕
11号)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南京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145号)
六、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试行)(宁政发〔1996〕294号)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报批程序的通知(宁政办发〔1995〕53号)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40号)
九、市政府《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6〕359号)
——结束——。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8
【摘要】<正>二○一四年六月三日宁政办发[2014]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社会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中华【总页数】4页(P39-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南京市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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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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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 省 政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管 理 办 法 暂行 的 通知 》 苏 政办发 30 号 等 有 关规 定 结合 我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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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或 转 为 企 业 的 事 业 单位 依 法 在 工 商 部 门 或 行 业 主管 部 门 登 记 成 立 的 企 业 机 构


等 社 会力 量

鼓励 多 种所 有 制企 业 作 为 实 施 主 体 承 接 棚 改 服 务 纳 人 银 监 会 融 资 平 台 名 单 的 原融 资平 台 公 司 可通 过 市场 化改 制 建 立 现 代 企业 制 度 实 现 市 场 化 运 营 在 通 过






中政扁 文件
公 开 择优 以 事 定 费 改革 创 新 完善 机 制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市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主管 部 门 和 相 关部 门 要 切实 做好 制 定 棚 改 年度 建设





计 划 明 确 棚改 项 目 地 块等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建 立 行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简 化 程序 提 高 效率 对 符合相 关 规 定 的 项 目 限 期 完 成 立 项 规 划 许 可 土 地 使 用 施 工 许 可 等 审 批 手 续 确 保 棚 改 服务事项 如 期实施 市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采 购 中 心 提 供 政 改项 工 立 买 开 目 政府 购 招 标 等相 关 作 辟 绿 色 通 道 建 工作 机 府采 购 平 台 支 持 为 棚 制 确 保相 关流程 的 高 效 便 捷

, , ,
报 纸 等 明 确 公 告 今 后 不 再 承 担 政 府 融 资 职 能 的 前 提 下 作 为 实 施 主 体 承 接棚 改 服务


第 九条

承接 主 体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依 法设 立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责任 的 能力 治 理结 构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糸 京 t人 民 政 扁 厶 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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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 南京 市 政 府 购 买 棚 改服 务管理 办法 暂 行 》 的 通 知





六年七 月 七

宁 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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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市府 各 委 办 局 市 各 直 属 单 位 现将 《 南 京 市 政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暂 行 执行










关于 政府 向 社会 力 量 购 买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〇 1 3
好城 市 棚 户 区 改 造相 关工 作 的 通 知 》 财综 2 0 5 5 7 号 关于 印 发 政府 购 买服 务管 理 办 法 暂 行 的 通 知 》 财综
( 〔 1
〕 )

财 政部 关 于 做 《 财 政部 民 政 部 工 商 总 局

的 主体 以 下 简 称 购 买 主 体



购 买 主 体 获 授权 后 按 有 关规 定 开展 政府 购 买 棚 改

服务

第 八条
承 接政 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 的 主 体 以 下 简 称 承接 主体




包括 在 登记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或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免 予 登记 的 社 会 组 织 按 事 业 单位 分类 改 革 应 划 人 公 益 二


第三条 用 本办 法

南京 市 行 政 辖 区 范 围 内 棚 户 区 改造 通 过 政府 购 买 服 务模 式 实 施 的 适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局 市 财 政 局 承 担 全市 政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 的 指 导 协 调 监督 和 实施 工 作 各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主管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做好 本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府 购 买 棚 改服 务、ຫໍສະໝຸດ , ,、。














第 二章
第七条
( )
购 买 主体 和 承 接 主 体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可授 权 市 住 房保 障 和 房 产 局 区 住 建 局 房产 局 征 收 办 等 棚 户 区 改 造 主管 部 门 或 履 行行政 管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位作 为 政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
,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 真 遵 照


南京 市 政 府购 买 棚 改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暂 行









第 条 为提 高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和 效 率 持 续加 大棚 户 区 改 造力 度 切 实 解 决 群 经 长 区 照 于 和 进 进 步 做 济增 按 《 国 务 院关 众住 房 困 难 有 效 促 好城 镇棚 户 城乡 危 房 改造 及配 套 基 础设施 建设 有 关工 作 的 意 见 》 国 发 20 5 37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本 办 法所 称 政府 购买 棚 改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发挥 市场 机 制 作 用 把 棚 户 区 改造 相关 服 务 事 项按 照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交 由 具 备 条件 的 社会 力 量 和 事 业单 位
第二条
, ,


承担 并 由 政府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其 支 付费 用
第四条





的 实 施工作


市 区 发 展 改 革 审 计 民 政 工 商等部 门 在 各 棚改服 务 的 相 关工 作
、 、



职 责 范 围 内 做好 涉 及 政府 购 买

第 五条

政 府 购 买 棚 改 服 务 应 遵循 积 极 稳 妥 有 序 实 施 科 学 安 排 注 重 实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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