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践与思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践与思考
行为 , 如域外 委托 、 外收养 、 承权 证明 :等 。 证不是 供用 电 域 继 ” 公 合同成 立和 生效 的前提 条件 , 同是否 公证不 影响 其效 力, 别 合 特
羊 【 j 而向物 次公 司讨债 。 否可 行?应 该如 何具 体操 作 ?这就 是 《 是 合 施 为供 电公 司收 回 电费在程 序上 _ 固定证 据方 面提 供 丁法件 I 同法》 定 的代 位权 制度 。 规
( ) 位 权 的 定 义 一 代
的 保证 。
( ) 一 应用公 证 的方 式来送 达 一些具有 法律 意 义的文 书
的 、 法的 。它对 人 民法院 认定案 件事 实 , 一个有 力的 证据 。 合 是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6 条规 定:经过 法定 程序 公证证 明的法律 第 7 “
行为 、 法律 事实 、 和文 书 , 人民法 院应 当作 为 认定事实 的根据 。 但
( ) 二 代位权 发生 的条件
1有 关文 书必 须依法 制 作, . 内容要完 备, 形式要 规范 。 2 送 达的 各环节 , . 从文书制 作、 送达 过程列 送达 宄毕 , 均应 订
所 谓代 位权 , 是指 债 务人怠于 行权 利 , 而影 响 了全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权人 为 了保 护 自己的 债权 , 自己的名义 向 次债 务人 债 以
体现 公 行使债 务人观 有债 权 的权利 。其 中 ,次债 务人 债 务人 的债 务 公证 人 员参与 ,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造成供电企业在与用电客户的法律诉讼中,利于用户的条款能够认可,利于供电企业的条款则被冠以法律地位不足,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
致使供电企业面临恶意欠费、逃费的风险,经营压力加大。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特别是农网改造后,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管理范围增大,抄表户数大大增加,而农村供电点多、线长、面广,加上农网未能彻底改造,线路质量差的问题仍然存在,容易发生设备、人身损害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往往不分清红皂白就把矛盾指向供电企业,提出高额索赔要求,供电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加大。
3、一些供电单位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失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如一些单位在对公用线路上对专变用户加收线损,仅10米的分支线加收1-3%的线损电量;4、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5、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忽视对用电方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这使供电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按此规定,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基于《民法典》浅谈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基于《民法典》浅谈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颁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依法治国、依法治企成为当下的重点。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人与用电人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法律文书,是规范供用电行为,履行供用电义务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水平,对构建和谐社会,树立供电企业良好形象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供用电合同管理;正当权益近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正式出台,这不仅仅完善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了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保障,丰富了人类法律文明宝库的思想资源和知识资源。
《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明确了供电人中止供电的事先告知义务。
作为供电企业,在准确认识到《民法典》的颁布对企业带来的影响的同时,更要顺应时代发展,捋清工作思路,特别是供用电合同(这里仅以高压供用电合同为例)作为规范供电人和用电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怎样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效力,切实提升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水平,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供用电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根据供电企业相关规定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的是非标准格式文本,需根据用电方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内容,合同期限是三至五年,一般不超过五年。
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供用电合同数量大、会签及审批环节多、合同版本更新较频繁、用电方对续签合同不够重视等原因,造成供用电合同到期后续签不及时,合同效力是否能够延续有待考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变更后供用电合同未及时修签。
由于供电企业管辖用户数量大、签订程序复杂,缺少合同管理的专业部门,再加上用电方存在法人不在本地办公、无授权委托人等情况,用电方特别是老旧用户,已享受用电服务,对合同修签重视不够,造成供用电合同修签不及时、用电方签字难的问题。
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践与思考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箜I』查塾垒竺!堡!三型:!..■圈豳鍪圜一供用电合J'al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践与思考李宗海摘要近年来,供电企业因供用电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提高合同的履行率,确保电费款的回收,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规辟供电企业法律风险。
本文结合实践,就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用电合同企业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率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3-02一、代位代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案例:某钢厂欠某市供电公司电费300万元久拖未还,某物资公司拖欠该钢厂货款500万元,已逾期一年,钢厂多次催讨未果。
现供电公司得知物资公司刚收回400万元的货款,就打算转而向物次公司讨债。
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具体操作?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定义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权利,而影响了全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其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钊‘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存全债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4)债权人代位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逾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亨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例如财产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请求权等均为专属性债权;(4)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影响其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都视为“怠于行使其债权”。
对一起居民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思考
对一起居民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思考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具有社会普遍性、涉及民生的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中,充分尊重事实和法律,正确运用和把握证据,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2005年7月,由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出资,被告某电力公司提供材料并负责安装了台架和变压器,规定先用电后交费,每月一结,并签定了配电设备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电源侧产权属被告,负荷侧产权(杆、架、高压跌落式开关、变压器)归原告,原告有维修、试验、故障处理等权利。
2010年8月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欠被告某电力公司电费5,704.90元,并多次催缴不交。
被告某电力公司于2010年9月份将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所有的高压跌落式开关取走。
2011年4月,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将电费5,704.90元交给被告某电力公司,并取得电费票据。
2015年7月,在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更换新的变压器时,跌落式开关已被被告某电力公司下属供电所工作人员送回并已安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8月,因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欠被告国网鸡西供电公司电费5704.90元,经多次催缴不交,国网鸡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于2010年9月份将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所有的高压跌落式开关取走。
2011年4月,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缴了所欠全部电费,并取得了电费收据。
2015年7月,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在更换新的变压器时,跌落式开关已被供电所工作人员送回并安装。
故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跌落式开关的主张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鸡西市某汽车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结后,却给人留下了深深的思索。
首先本案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合同,且原告未履行交付电费的主要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电力行业电力供应的法律要点心得体会
电力行业电力供应的法律要点心得体会电力供应是电力行业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许多法律要点。
在过去的工作经验中,我深刻认识到了电力供应中的法律要点,并从中获得了宝贵的心得体会。
以下是我对电力行业电力供应的法律要点的一些思考和总结。
一、电力供应合同电力供应合同是电力供应业务中的核心文件,它明确了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供电的电力服务内容、供电方式、供电质量要求以及价格等重要条款。
此外,供电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与解除等事项。
在编写电力供应合同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明确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二是详细描述供电的范围和服务内容,明确供电的类型、容量和用电需求等;三是明确供电单位对供电质量的要求,如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等;四是明确供电价格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二、电力供应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电力供应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注意。
一是电力供应中断或故障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
若供电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电,或供电中出现故障导致用电单位损失,可能产生赔偿纠纷。
因此,供电单位应当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并补偿用电单位的损失。
二是供电拒绝与用电单位之间的纠纷。
供电单位有权拒绝供电,但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否则可能引发纠纷;用电单位也应遵守约定的用电方式,不得超载或违规使用电力。
三是电力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供电单位在电力供应过程中应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若因供电设备故障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为降低这些法律风险,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电力供应合同的合规性。
在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做到合同条款的明确、合理和合法;二是供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供电单位应加强对供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三是加强对用电单位的监管与引导。
供电单位应加强对用电单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用电单位的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供用电合同作为电力行业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也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别是合同的当事人。
供电方通常是电力公司或者其他供电单位,用电方则是电力消费者。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供电方提供的电力质量、供电方式、计费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二、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用电方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保证供电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用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电费,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
例如,供电方未按时提供电力、供电质量不达标等情况。
此时,用电方可以要求供电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
同时,用电方也有义务按时支付电费,如果未能按时支付,供电方可以要求用电方支付滞纳金或者终止合同。
三、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供电方未能按时提供电力或者供电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用电方可以要求供电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供电设备等。
其次,用电方未能按时支付电费,构成违约行为。
供电方可以要求用电方支付滞纳金或者终止合同。
最后,如果供用电合同中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具有供用关系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及时、规范地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方法。
在今天的电力行业中,供用电合同被广泛使用,电力营销作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制度化的管理是极为有必要的。
文章就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电力营销管理;作用电力营销一直是我国电力发展的重要部分,在电力行业的改革中,电力营销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电力营销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广大民众对于电价的制定和供用电管理制度的关注,就充分表现出了电力营销管理的重要性。
供电企业与用户两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得以集中体现,供用电合同是联系供用双方的纽带,作为供电企业营销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 电力供用合同含义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资源,用户支付一定费用的合同。
从合同性质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属于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中的其中一种。
供用电合同一方的主体是特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被授予供电营业资格的企业。
合同的标的物是电力,电力的供应和使用都是连续的,故合同履行方式一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的是格式或者半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且电力企业对电力资源与电网的管理具有特定的强制标准。
供用电合同自从双方订立合同时生效,不以电力资源的实际供应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下面本文对供用电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
供用电合同约定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的供用电行为提供法律依据[1]。
2 电力营销管理含义电力营销是指在不断变化的电力市场中,以电力客户需求为中心,通过供用关系,使电力用户能够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经济的电力商品,并得到周到、满意的服务。
【推荐下载】新形势下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探索
[键入文字]
新形势下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探索
新形势下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把住新装签订关,从而保证电网安全。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
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
1。
浅谈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浅谈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与签订。
严格规范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发生纠纷时,供用电合同就是一把尺,用它来衡量谁来承担事故责任。
本文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方面,阐述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标签: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重要性1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要和重要性1.1 在市场经济中,供用电合同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合同一旦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电双方都是至关重要。
1.2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由此可见,供用电合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签订的一种合同,而且要在供电前签订。
1.3 供用电合同的特点1.3.1 时间性,也就是供电前及用电事宜变更前必须签订。
1.3.2 对供用电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和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做明确规定。
1.3.3 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履行的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地列出。
1.3.4 供用电合同文本的格式和条款都要规范。
2 目前供用电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4月,国家电网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的条款及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内容也非常详细,旨在让管理者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尽量减少因合同问题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
但在平常的合同新签及续签工作管理当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供电企业特别是营销人员合同意识淡薄,签约人员的法律素质较差,合同的签订也只是流于形式。
2.2 新合同文本国家电网公司是做了规定,但因客户情况问题合同也不能千篇一律。
基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
基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发表时间:2017-07-31T11:33:02.630Z 来源:《电力设备管理》2017年第6期作者:李宝库[导读] 供用电合同是国家对电力资源实行统筹分配原则下,兼顾用电人的电能需求和电网供电能力的基础上订立的。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喀左县供电公司摘要: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具体供电人和用电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供电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依法维护供用电合同效力,依法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
本文针对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1供用电合同的作用、性质与特征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推行供用电合同,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措施。
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实施。
我国对电力的使用实行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政策,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双方按合同的规定供电与用电,谁违约,谁就要承担经济责任,保障了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落实。
二是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按合同进行供电与用电,可以减少超用电的现象。
三是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
供用电双方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是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供用电合同一经订立,用电方按合同的规定有权按时、按质、按量得到电力供应;供电方按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相应的电费。
如有供电方少供或用电方超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性质是买卖合同。
分析及解决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分析及解决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摘要:在今天的电力行业中,供用电合同被广泛使用,电力营销作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制度化的管理是极为有必要的.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与用户具有供用关系的唯一有效法律凭证,及时,规范地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方法。
文章就供用电合同在电力营销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现实问题;解决措施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文书,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为电力经营中的重要一环,严格规范供用电台同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用电台同管理的蔓性。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电网经营企业运营的主要内容就是电力销售,通过供用电合同与电力客户建立合法的供用电关系,合同一旦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电双方都是至关重要。
1供用电合同管理领域的问题分析1.1供用电合同管理不健全(1)供用电合同管理缺乏统一标准,造成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不规范。
目前公司供电营业所合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进行统一规范。
建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在管理单位实行按供电线路一户一档,资料档案应包括供用电合同文本、报装资料、变更工单、客户申请等客户相关资料;低压供用电合同实行以台区为单位集中归档,客户变更申请和工单作为合同附件资料。
(2)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与营销管理工作衔接不够,导致供用电合同信息“五统一”无法保障。
如营销系统的业务变更子系统中缺乏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的审核环节,容易导致供用合同文本信息与营销系统内的数据不统一。
1.2业务素质能力不足,导致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1)由于用人制度相对僵化,相关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不高、同时又没有认真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造成实际操作中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仅仅局限于文书管理性质,缺乏有效的管理行为,导致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质效不高。
浅析供用电合同对用电管理的意义
浅析供用电合同对用电管理的意义摘要:通过分析供用电合同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及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阐述供用电合同对企业管理的意义,并总结了实际工作中合同签订工作的经验。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企业管理意义随着近几年来,中国社会的全面深化改革,电力体制改革也随着逐步深入,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十大类经济合同中,《供用电合同》就是其中之一。
是它确立了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关系,是它明确了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合同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同样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一、供用电合同在法律意义上的重要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电力供应与使用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这种关系需要一项法律制度来维系,《供用电合同》正是最好的体现了用合同形式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也提到了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此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供用电合同作为确立供用电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并把《经济合同法》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具体化了。
而实际在供用电合同中,规定了供电方(供电企业)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客户)有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时签订的合同。
明确了合同双方的出处,我们再来看一下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条款。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本条文的“供电前”是指客户申请用电,经供电企业同意,正式接入电源之前。
电力的特点决定了只要供电企业为客户接入电源,客户就可以连续使用,因此合同要在正式供用电之前,即正式接入电源之前签订。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在供用电关系中,用电方人数众多,关系单一,双方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故而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由供电方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用电方签字确认合同即可成立,这就是格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给供电企业带来了便捷的时候却隐藏着法律风险,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合同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预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供电企业提供固定的电力能源,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在与用电人交易之前就预先制定格式合同。
2.重复使用。
由于固定提供电力能源的供电企业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和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供电企业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重复使用性体现了使用格式合同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单方提出、未经协商。
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所谓单方提出、未经协商就是格式合同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自身情况等因素拟定格式合同。
这一特点恰恰是格式合同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而丧失缔约合同的自由与平等。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对于接收格式合同的用电人来说,其自愿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无疑受到了动摇,但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企业,在享受格式合同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范本之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摘要:电力是现在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所以电力供应部门的职能非常重要,对于供电能力的监管工作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供电部们一般都设有供用电检查机构,这个部门主要负责电力供应的内部检查工作,保证店里系统的正常运作,但是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用电需求量逐渐增大,供用电监察部门的工作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用电形势,所以增强供用电双方合同管理成为供电企业进行供用电监察的新途径。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用电监察;改进与建议随着我国用电环境的更新和用电需求量的增长,过去传统的供用电监察方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对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合同进行管理成为一种新的供用电监管方式,能够满足人们在新时期对用电监管的需要。
但是,目前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对我国的供用电监管体系建设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认真审视我国的供用电合同监管工作,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当前我国电力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提高我国供用电监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1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电力企业覆盖的用电区域大多比较广泛,其中用户种类多样、数量较为庞大,且一些用电地区的地势地貌较为复杂,用于工业供电的设备也非常多,这样就造成供电合同的类型较多,而不同类型的供用电合同之间又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在进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时难度较大。
再加上供电企业中从事供用电合同监管的人员种类较多,人员流动量又比较大,流动频率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杂乱无序等问题出现。
另外,供用电合同管理系统缺乏科学的管理规范,合同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也是造成合同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原因之一。
1.1 工作量大,管理出现缺位由于现在居民及企业是用电量都在增加,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普及,用电客户数量增多,电力供应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数量不断增加。
浅析供用电合同(电费电价)的纠纷
浅析供用电合同(电费电价)的纠纷摘要:欠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特别是对于一些面临破产的欠费大户,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遭受经济损失的隐患较大。
对于电费回收工作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供电企业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为此供电企业应强化《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执行过程管理,特别是客户违约的管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关键词: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欠费随着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客户拖欠电费比较严重,欠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特别是对于一些面临破产的欠费大户,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遭受经济损失的隐患较大。
随着经济的多样化,投资的主体形势各异,新兴产业增多,最近见诸报端的因为房地产商、物业公司欠费停电的报导较多,尽管供电企业是依法维权的受害一方,但一些企业的行为也会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多少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怎样摆脱这种被动局面,合法地保护企业正当的经营成果,是供电企业需要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面临的电费回收风险(一)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的出台,各种投资主体的出现,新兴行业的涌现,增加了服务对象的复杂性,供电企业要掌握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采取各项主动措施来应对复杂的服务对象。
(二)电费收费方式造成电费回收难供电企业一般是先供应后收费的方式,因为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尚未构建服务对象的信誉制度,造成供电企业收费难的被动局面。
(三)服务对象维权意识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对象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已大大提高,供电企业面对众多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客户,但是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较薄弱,所以应清醒地认识到企业应履行的职责,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充分运用法律保障企业自身的应得利益。
在供电企业依法催缴电费的过程中,社会媒体的报导,有时会出现趋向于弱者的舆论倾向,供电企业要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化解社会压力,要提前做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供用电合同,树立企业按照合同严格履责的社会良好形象。
分析供用电合同
分析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和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用电方的正常用电需求,同时规范供电方的供电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分析。
一、合同的定义与要素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生效条件。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即为供电公司,用电方则是用户,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电的方式、用电的价格、用电的期限等。
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为双方协商一致并盖章生效。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1. 用电方式:合同应明确用电方的用电方式,包括直接用电、间接用电等。
用电方式不同,用电方需要遵守不同的电力使用规定。
2. 用电价格:合同中需要明确用电的价格计算方法,包括基本电费、附加电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同时,还应约定电费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期限等。
3. 用电期限:合同应明确用电的期限,即用电的起止时间。
一般来说,供用电合同的期限无固定期限,但双方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4. 供电责任:合同中需要明确供电方的供电责任,即供电方应保障用电方的正常用电需求,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用电责任:合同中也需要明确用电方的用电责任,包括用电方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电力,防止电力浪费和滥用电力等。
三、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分析供用电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下面以几个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
1. 断电问题:如果供电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稳定的用电服务,用电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用电中断所造成的损失。
2. 电费纠纷:如果供电方对电费的计算有误,或者用电方对电费不服,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寻求相关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3. 用电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供电方可能会对用电进行限制,如电力紧张或供应不足时。
合同应规定供电方对于用电限制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双方在此情况下的解决办法。
4. 合同终止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供用电合同可能会提前终止,如用户取消用电业务、供电方停止供电等。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思考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思考摘要:合同是企业的重要保护措施,目前,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架起用户与供电企业沟通的桥梁,对推动供电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此,供电企业要给予供用电合同管理足够的重视,并在日常管理当中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相关管理工作,进而全面推进供电企业的发展。
但是,在供电企业的实际管理过程当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所以,供电企业要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全面分析,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应对,确保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供用电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其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管理;风险;识别与管理引言我国市场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的转变,电力企业也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在工作模式上和工作内容上都呈现出不同的样貌。
在电力营销管理中,供用电合同是作为法律形式而存在的,能够对用电和供电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应尽的义务。
1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①供用电合同管理是电力企业诚信经营的根本。
《合同法》明确规定,各方要遵守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以及履行合同的义务。
通过签约实施电力合同,促进电力公司信誉的提升,改善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不断地规范企业的营销行为,形成企业的诚信形象。
通过使用电力合同管理,积极发展电力市场,拓展客户群,促进销售得到扩张,经济效益的提升,获得企业以及客户的信赖,最终提升了企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②使用电力合同管理是维护电力公司合法权益的需要。
通过电力供应合同的实施和管理,供电企业行使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义务,避免民事赔偿等事件的发生;电力合同第三次实时管理减少电力纠纷。
动态实时管理电力合同,减少电力纠纷。
电力合同变更后,应及时记录,更改信息和营销部门分享,不然经常导致营销错误和纠纷。
例如,客户容量减少,临时变更将导致产能变化,容量变化将导致基本电费成本变化,再导致电力恢复变化;③双方必须紧密合作,保持电网的安全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李宗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
摘要近年来,供电企业因供用电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提高合同的履行率,確保电费款的回收,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规辟供电企业法律风险。
本文结合实践,就供用电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用电合同企业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率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3-02
一、代位代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钢厂欠某市供电公司电费300万元久拖未还,某物资公司拖欠该钢厂货款500万元,已逾期一年,钢厂多次催讨未果。
现供电公司得知物资公司刚收回400万元的货款,就打算转而向物次公司讨债。
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具体操作?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权利,而影响了全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其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存全债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4)债权人代位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逾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亨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例如财产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请求权等均为专属性债权;(4)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影响其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都视为“怠于行使其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的给付造成损害。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供用电双方是否有约定,只要构成以上五个条件,供电方就可行使该项权利。
(三)供电方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丛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公证程序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焦化厂是某供电公司的欠费户,该厂是重点企业,该厂自持重要,认为供电公司不敢对其采取停电措施,从2000年1月至11月,共欠电费达80万元。
为保证电费足额回收上交,供电公司采取特专递邮寄方式向该厂送达了《停电通知书》,该厂竟将《停电通知书》邮件原封不动退回,供电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该焦化厂采取公证送达《停电通知书》的方式。
该措施的实施为供电公司收回电费在程序上和固定证据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一)应用公证的方式来送达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有关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内容要完备,形式要规范。
2.送达的各环节,从文书制作、送达过程到送达完毕,均应有公证人员参与,体现在公证书上应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可脱节。
(二)供用电合同是否要公证的问题
1.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
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
2.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只有经过公证,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
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公证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只是少数的法律行为,如域外委托、域外收养、继承权证明书等。
公证不是供用电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效力,特别对格式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不大,反而增加了合同管理成本。
3.关于经公证的供用电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218条规定,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供用电合同不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虽然供用电合同公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作为供电方与用电方(下转第69页)(上接第63页)约定的一些清还电费款协议还是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在供用电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条款的理解
(一)关于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问题
在供用电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是政府协调方式。
但这类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在履行前可以返悔。
因而,一般效果并不理想。
(二)双方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是指起诉或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法律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
申请仲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必须事先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一个效的仲裁协
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对仲裁事项
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规定为
《合同法》用了八个条款从供用电合的各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履
行方式、履行地、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停电通知义务、用电人缴电费义务等。
具体为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
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
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二)电力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为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二条供电企业和客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客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
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1)客户的用电申请报
告或用电申请书;(2)新建项目立项前双方签订的供电意向性协议;(3)供电企业批复的供电方案;(4)客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完工报告;(6)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7)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对用电量大的客户或供电有特殊要求的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备的。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还
有些问题待进一步明确。
(1)对行政事业单位用户如其拒签合同能否不供电;(2)用电性质及用电比例的确定;(3)对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约定;(4)收预付电费款的合法性;(5)因电力运行事故停电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