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食药监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0日附件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337115147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152018011892号当事人:上海文峰千家惠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575822136W实际经营地址:浦东新区张杨北路829号4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流通,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凭许可证经营),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日用杂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自行车、避孕套(帽)、金银首饰、针纺织品、化妆品、箱包、玩具、体育用品、钟表眼镜、花卉、苗木的销售,烟草专卖零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餐饮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第三方物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顾斌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起,在其化妆品专柜以肌研系列商品(总货号:123088)的名称,所销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商品:韵之彩水润蛋白滋养双效香芬洗发乳、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韵之彩水润蛋白香芬调理霜。
执法人员于7月18日现场查见2018年3月26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滋养双效香芬洗发乳18瓶,2018年6月15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5瓶,2018年6月30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清爽舒缓香芬洗发乳8瓶,2018年3月24日生产的韵之彩水润蛋白香芬调理霜18瓶。
上述产品标签内容显示:生产许可证:XK16-1089991;卫生许可证:GD FDA(2002);卫妆准字:29-XK-2236号;执行标准:GB/T29679-2013;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识;制造商:广州市韵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成村成岗路8号之一。
经查,该制造商广州市韵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8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
锁)企业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
行政检查信息的通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2018年上半年度对本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实施GSP认证、跟踪和专项检查,行政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现将行政检查信息通告如下:
GSP认证检查企业51家,GSP跟踪检查4家,GSP专项检查20家,合计75家,其中限期整改28家。
特此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2•【文号】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切实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日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五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药监法规〔2003〕553号)局各有关处室、局稽查大队、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可以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于不断完善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
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正确行使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药品监管局和各分局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协调、督办以及移送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分局稽查科(稽查中队)为案件办理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查、结案、执行工作。
市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研究处、分局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沪市监静处〔2022〕************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2〕************号当事人:上海市闸北区青蛙眼镜店统一社会信用码:92310106MA1KE3WM55经营场所: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利明注册日期:2009年09月27日经营范围:眼镜、眼镜配件零售,验光配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7月29日,我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对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者林利明在其经营场所涉嫌销售侵犯“红星”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店招“佰联红星”、店堂内标识“佰联红星”、对外发放名片上标识“佰联红星”等。
2021年8月27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中兴路1708号(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从事经营活动。
2021年4月1日起,当事人与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可在中兴国际眼镜市场1005铺位开设眼镜店中使用上海唐人眼镜有限公司注册的44类第28855091A号“佰联红星”,该商标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有限期至2029年01月27日。
2020年5月下旬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将“佰联红星眼镜”在店招、店堂内标识、对外发放名片上突出使用。
“佰联红星眼镜”排列顺序为“佰联”缩小竖排写、“红星眼镜”加粗横排写、“佰联”的字体明显小于“红星眼镜”的字体。
又查明,上海红星眼镜有限公司第4559918号“红星”商标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4类眼镜行,该商标有限期至2024年4月6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doc
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处罚(或拘留)决定书(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用)(××××)×海法强字第××号被处罚人(或被拘留人)......(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
本院在办理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一案中,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海法强字第××号海事强制令,......(写明拒不履行强制令的具体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写明对被处罚人罚款的数额或对被拘留人拘留的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院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范文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管理处罚决定分享人:料峭来源:互联网时间:20xx-10-14 阅读:17次大中小分享:微信内蒙古自治区** 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建单位:** 20xx年九月内蒙古自治区** 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项目建议书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要 1.1.1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60万亩有机食品生产与加...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新年伊始,全国省区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
搞好这次选举,必将为贯彻xx大精神、落实xx大任务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意义重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09〕18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提高本市餐饮业和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强化社会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自律诚信经营,决定在本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对食品安全示范街区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区域的饭店和快餐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有条件的区县,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据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基础上,将被监督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以简洁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公示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动态的原则。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和食品经营单位检查时,分别采用《食品经营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1)和《餐饮单位量化监督检查表》(附件2),检查完毕后,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综合评价结论和监督意见,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监督员签名。
对每次检查给出“良好”、“一般”或“较差”的检查结论,并分别以“笑脸”、“平脸”、“哭脸”表示。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采用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公示”牌形式,悬挂、摆放或张贴在餐饮单位或食品经营单位醒目处。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前,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指导)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层级指导和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五条(行刑衔接)市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相关业务领域案件移送的程序和材料。
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区市场监管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第七条(指定管辖)区市场监管局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场监管局管辖。
市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移送管辖)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所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区 ( 县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应 当将违法 行为记 分情况 纳入 餐 饮 服务提 供者 的食 品安全 信用档 案 ,并 记入食 品 安全监 管信息化
系统。
第 五 条 :记 分 方 法
食 品药 品监管 部门 在对餐饮 服务 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实施行 政
第 四 条 :纳 入 信 用 蕾 理
食 品药品监 管部 门对餐饮 服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 法实施 行 政处罚 时 ,应 当按 照以下情形 裁量 。
法律 、法规 规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责 令停业 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 计记 分已达 到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 当责 令其 停业 ;法律 、法规 规 定违 法行 为可适 用 吊销许可 证行政 处罚 的 ,且 累计 记分 已在年 度 内达 到或者 超过 1 8 分 的 ,或 者第 二次达 到或者超过 1 2 分 的 ,应 当 吊销其餐饮 服务 许可证 :法 律 、法 规未 规定可 适用 责令停 业或 者 吊销许可证 行政 处罚 ,但可 适用 罚款行 政处罚 的 ,且累计 记分 已 达到 或者超 过 1 2 分的 ,应当按 照 《 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行 政处 罚裁 量适用规 定 》从重 实施。
务提供 者的违 法行 为依法 实施行政 处 罚时 ,采 取记 分措施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第 三 条 :记 分 用 途
对符合 下列 情形的 ,年 度 内的累计记分应 当予 以消 除 :
本年度 届满 时累计记 分未达 到 1 2 分的 ;餐饮服 务提供 者 已经
履行 行政处 罚决定 ,且其 负责 人 、厨师长和 食 品安全 管理 人员 已 经按 本办法 第六 条第一 款的规 定参 加培训 并通 过评估 考核 的 ;本 年度 内按照 前项 规定消 除过 累计记 分后 ,至年 度届 满时 累计记 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
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
由办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
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2021版)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当罚〔〕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罚款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 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2 —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
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1.29
•【字号】沪市监规范〔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2〕2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我局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沪食药监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现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8日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级管理,实施更为科学有效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第三条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级和分级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开展分级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相关工作,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应当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根据食品类别、消费对象、条件保持、过程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附件1)确定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本市公布的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中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为高.第七条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生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第三章信用分级第八条食品安全信用分级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综合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以及行政处罚等信用档案记录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等级评定.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信息、许可证换发及变更情况、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情况、产品品种、执行标准、停产情况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企业自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及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处理情况等抽检监测信息;违法类型、违法内容以及查处结果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产品情况等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责任约谈信息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行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信用缺陷、失信.第十二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基本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且无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均为合格的.(三)未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五)上一评定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第十三条同一评定年度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应当评定为基本守信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不多于1次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检出违法添加物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不多于1次,且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未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第十四条同一评定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评定为信用缺陷企业:(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出现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违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产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三)因企业的食品生产行为违法而受到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四)评定年度内曾向市食药监局、区市场监管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因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评定为失信企业.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以上一年9月31日起至本年10月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满6个月,或同一评定年度内未生产的企业,当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不予评定.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9月30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确定受委托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每年10月3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本辖区待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附件2)送交评定机构.(三)每年11月30日前,评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将拟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将初评情况,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附件3)告知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四)被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附件4).涉及监管信息的,评定机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确认.(五)每年12月31日前,评定机构应将经过公示、复核后的评定结果汇总后报区市场监管局.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被处罚款五十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区市场监管局应事先将下调情况及原因通过《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附件5)书面告知食品生产企业,被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参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评定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组织;(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四)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评定机构的遴选及考核办法,并加强对评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评定机构不得向食品生产企业收取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相关费用.第四章分级监管第二十条分级监管是指在食品生产风险因素分析基础上,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结合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情况,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风险等级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录入市食药监局移动监管系统,作为分级监管的依据,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共分为A、B、C、D四级.区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监管,具体日常监管频次不少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附件5)规定次数.第二十三条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一)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恢复生产后2个月内,监管部门应每月开展监督检查,2个月之后按照C级要求进行监管.第二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和评定机构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风险等级表》2.《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管理情况表》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告知书》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复核表》5.《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调整告知书》6.《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监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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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第联)第1页,共2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住址):公民身份证号:当事人于(时间/期间),在(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期食品/□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不符合规定);□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违反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或者备用规定的(□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未放置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与校验/□加工工具设备标志与清洁消毒不符合规定);□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未采取措施劝阻吸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号(第联)第2页,共2页(接上页)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第二十条。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年月日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否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收:年月日时分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名:年月日时分(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第联)第1页,共2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住址):公民身份证号:当事人于(时间/期间),在(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食品摊贩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的(□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食品摊贩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与污染源直线距离未在25米以上/□设施与设备不符合要求/□未配有防污染等设施或废弃物收集容器);□违反食品摊贩票据保留保存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元整(大写)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年月日第号(第联)第2页,共2页(接上页)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否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收:年月日时分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名:年月日时分(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第联)第1页,共2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地址(住址):公民身份证号:当事人于(时间/期间),在(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存在严重缺陷;□擅自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活动进行备案;□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未按照要求报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年月日第号(第联)第2页,共2页(接上页)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否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当事人签名:年月日时分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签收:年月日时分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见证人签名:年月日时分(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