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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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风险:是指社会和自然客观存在的(客观方面),人们时刻警惕和忧虑的(主观方面),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毁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随机现象(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2、保险:《保险法》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4、基本险: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5、附加险:不能独立存在,只有购买基本险后才能购买的。

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9、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10、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

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机动车辆投保人和机动车辆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1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以及所发生的施救等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1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以发生意外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14、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

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投保人不履行或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种类有哪些?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 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2) 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3) 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4) 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6、发生怎样的情形,主要保险公司都规定要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试举出五种情形。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7、通常情况下发生怎样的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试举出五种情形。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维护期间

(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保险车辆肇事逃匿

(8)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责: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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