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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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梧政发[2003]3号
【发布部门】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1
【实施日期】2003.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2002年度全市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
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梧政发[20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2002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经济、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拓展财源,不断加大征管力度。
经过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纳税义务人的共同努力,全市财政收入完成1364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4%,比上年增长11.4%。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2003年全市财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2年度的财税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纳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为了做好
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他财税工作突出单位。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市财政局的科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所属科室及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乡(镇)财政所、税务所及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科室。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市财税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征管人员。
(四)纳税先进单位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含三县一市,下同)的国有、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
(五)纳税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全市国有、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个体户。
二、评选条件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严格执行税收法规,不越权减免税收,依法组织税收入库,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2.完成任务好。
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不含基金收入)任务。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组织财税收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团结协作,不怕艰苦,工作人员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2.严格税收征管,依法组织税收入库,所管辖的纳税户不欠期税,并积极清理历年欠税。
3.按收入进度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成绩突出。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3.严格按税法办事,积极组织税收入库。
4.工作成绩突出。
工作勤奋,任劳任怨,不怕艰苦,出色完成征收任务。
(四)纳税先进单位条件
1.及时、正确计算当月税收,不偷税漏税。
2.按时足额缴税,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
3.在本区域内上缴税额较大。
(五)纳税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税收法规,不偷税漏税。
3.按时足额交纳税款,不欠期税,并逐步清理历年欠税。
4.本单位或本人所缴税额在本区域数量较大。
三、评选名额
评选名额共82名(个),其中:
(一)财税工作先进单位共8个。
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3个,市直企业主管部门3个,市财税部门及其他部门2个。
(二)财税工作先进集体共10个。
其中财政部门3个,国税部门3个,地税部门3个,其他1个。
(三)财税先进工作者共32名。
其中市财政局2名、市国税局3名、市地税局3名,万秀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