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对饲料进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服务指南
饲料进口企业备案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8年4月实施日期:2018年4月发布机构:厦门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海关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七)饲料进口企业备案一、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拟在厦门关区口岸进口饲料产品的企业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企业备案。
三、备案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2009年总局第118号令)第二十六条四、受理机构各主管海关。
五、决定机构各主管海关。
六、数量限制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1.为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提供的材料信息完整、真实、齐全、有效;4.诚信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八、禁止性要求对于已受理的备案申请,如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备案。
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厦门关区内企业)到各主管海关行政审批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厦门关区外企业)到厦门关区拟进口口岸主管海关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各主管海关现场接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详见附录1。
十二、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十三、备案时限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备案结果予以备案(不发证)或不予备案。
十六、结果送达厦门海关通知各主管海关。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备案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备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备案的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备案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备案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备案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2-04-05【生效日期】 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后续配套文件的制定计划
• • • • • 制定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方案。 分类制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分类制定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要求。 主要贸易国家宠物食品相关法规标准汇的重要意义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体系包括《进出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已出台、后续制定的 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农业部相关法规
2008年9月底,“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影响恶劣。美国、欧盟等主 要贸易国家纷纷采取自动扣留检测等措施,对从中国进口饲料等农产 品和食品进行三聚氰胺的严格控制。 。国内外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正在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第503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 检验检疫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9年发生在比利时的二噁英污染事件,波及德国、荷兰等多个欧洲 国家,影响世界各国从上述国家的进口贸易,直接导致比利时内阁集 体辞职。 2007年3-4月,先后发生美国和南非的宠物食品中毒事件,国外调查 表明与我国企业生产出口的小麦蛋白和玉米蛋白有关,在生产过程中 违规添加了“三聚氰胺”废料。
管理办法制定了法律法规依据
• 技术标准 GB 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 GB 10648-1999 《饲料标签》 GB/T 20190-2006 《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的定性 检测-PCR法》 SN/T0800.20-2002《进出境饲料检疫规程》 其他饲料产品生产有关技术标准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概要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查验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包括饲用粮谷类)标签查验、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标签定义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三、标签查验(一)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进行以下内容的查验:1. 标签应直接印制在包装物上,或粘贴、吊在包装物上,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2. 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
3.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4.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多个饲料产品。
6. 进境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 8 —(二)对加施的标签,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饲料名称能够反映饲料真实属性。
2. 需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3.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单一有效成分饲料添加剂可不标注原料组成。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说明1)。
5.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 每个包装物中是否用法定计量单位(公制)标明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见说明2)。
7. 是否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应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标示了保质期,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年、天)”表示9. 储藏条件和储藏方法。
10. 生产者、分装者企业名称、地址和编号11. 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12.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标签,是否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13. 动物源性饲料必须标明饲用动物种类范围。
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进境粮食由()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B.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管理部门C.各地检验检疫机构D.本地区县级农业管理部门【答案】 A2、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并出具不合格通知的,申请人应按收费额的()缴纳检验检疫费。
A.100%B.80%C.70%D.50%【答案】 A3、输入()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A.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B.植物产品C.一切植物D.种子、种苗【答案】 A4、my frienD tolD me that( )A.the English language is diffiCultB.English is diffiCultC.the English is diffiCultD.what English is diffiCult【答案】 A5、出口下列货物,报检单上“许可证、审批号”可以填制为“***”的是()。
A.羽绒服装B.大蒜C.木家具D.烟花爆竹【答案】 A6、以下所列入境货物的境外供货商,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后才能向我国进口商供货的是()。
A.机电产品B.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C.植物产品D.动物产品【答案】 B7、某商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M/”,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
A.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B.进口商品检验C.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D.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答案】 B8、办理()的报检手续时,只需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和提单。
A.从以色列进口的化妆品B.从美国进口的裸装新设备C.从加拿大进口的汽车D.从巴西进口的有木托盘的钢轨【答案】 D9、汉译英:“托盘;圆桶”,正确的翻译为:()。
A.pallet ; drumB.plastic ; drumC.pallet ; baleD.carton ; bale【答案】 A10、汉译英:“星期二;星期四”,正确的翻译为()。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练习题(一)及答案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练习题(一)及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装运前检验不包括的内容是()。
A.监视装箱B.产品检验C.价格核查D.监督装载【答案】 A2、1959年5月11日,周恩来总理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
A.重合同B.守信用C.重质先于重量D.以上都是【答案】 D3、英译汉:“disinfection”,正确的翻译为( )。
A.消毒B.熏蒸C.处理D.除虫【答案】 A4、以下所列,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是()。
A.暂时进口需退运的产品B.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C.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D.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答案】 B5、以下关于进口肉类产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必须事先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B.必须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C.境外生产企业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D.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答案】 C6、关于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报检入可同时申请实施电子转单和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B.已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电子转单信息,所有内容均不得更改C.申请口岸换证时必须提供换证凭条原件D.申请口岸换证时必须提供电子转单号及密码【答案】 D7、Sales ContractA.inspectedB.issuedC.printedD.stamped【答案】 B8、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纸箱包装的水果罐头,报检时不需提供的单据是()。
A.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B.产地证书C.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D.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答案】 A9、汉译英:“发货人”,正确的翻译为()。
A.consigneeB.consignorC.centreD.contract【答案】 B10、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出入境的集装箱均须实施卫生检疫B.出入境的集装箱均须作卫生除害处理C.装运冷冻水产品的出境集装箱,须在装货前申请适我检验D.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出入境集装箱,须实施动植物检疫【答案】 B11、This lot of products was derived、from animals slaughtered in a slanghter house which is ( ) licensed for export.A.officeB.officerC.officialD.offcially【答案】 D12、We refuse to ( )the commodity for its poor quality.A.acceptB.acceptedC.be acceptedD.have accepted【答案】 A13、某公司进口一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集装箱装载,在入境口岸通关。
出境饲料和出口食用动物用饲料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办事指引
证书有效期限
五年
收费标准
无
联系方式
注册登记结果
网上公开
结果的使用情况
1.合.年审
动植处负责组织实施已备案的出境饲料或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生产企业工作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章,不合格的收回注册证书、撤消注册编号,并通知有关部门。
11.提供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有关的技术人员情况和资质证明
12.饲料中使用的进口原料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13.出口饲料生产企业平面图(包括厂门、原料仓库、饲料中成品仓库、成品仓库、化验室、生产车间、样品存放间处)和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14.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对动物产品外包装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无害化处理的措施、污水处理措施
3.复查换证
注册证书有效期5年,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动植处申请重新换证。
备注
5.申请注册登记(或登记备案)的出口饲料品种清单
6.出口饲料中原料的详细描述材料,详细合格供方名单,原料验收的报告。
7.出口饲料生产工艺流程文字说明及工艺图
8.成品检测报告
9.符合输入国和《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01)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应的饲料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饲料符合输入国和《饲料标签》(GB10648-1999)的产品说明书
项目名称
出境饲料和出口食用动物用饲料的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式2份):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118号《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进口饲料的检验检疫要求。
对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风险分析,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出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回顾性审查,重点审查其饲料安全监管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 引言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之一。
为了保障国内动物饲养业的安全和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2. 监督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许可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查验和抽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追溯管理。
3. 进出口许可管理为了保障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实行严格的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许可:申请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交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申请,包括相关的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和质量认证等资料。
2.审核批准:海关总署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
3.许可登记:获得进出口许可批准的企业将登记在海关总署的许可登记数据库中,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4. 检验检疫要求和程序为了确保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
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标准:海关总署将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检验标准,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指标。
•检验抽样:海关总署可以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检验结果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海关总署进行结果评定,确定是否合格。
•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将获得检验证书,以证明其符合相关要求。
5. 查验和抽检为了加强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海关总署实施查验和抽检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查验申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申报时,海关总署将对货物进行查验,包括实物检查和文件核对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报检时限
报检员考试要点总结报检时限1.报检人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起20日内缴纳检验检疫费用。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做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结论。
4.报检人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检疫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5.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作出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
7.报检员应当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时限入境报检1.输入种禽及其胚胎、精液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2.入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为30天。
3.输入植物、种子、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引种单位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天,持相关手续送入境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5.入境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向入境检验检疫口岸报检。
出境报检1.出境快件和船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报检。
2.异地施检报检的货物需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报检。
(目的地)3.出境货物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4.需隔离检疫的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7天前正式报检(启运地)。
5.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应在出境前30天报检(出境口岸)。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应在出境3天前报检(出境口岸)。
7.出境养殖动物(包括观赏鱼)应在出境7天前报检(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
8.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出境前15天报检。
管理制度入境管理制度1.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2.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注册登记。
3.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进口前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9号 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79号关于发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根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现将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适时调整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并公布,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与地区名单和饲料产品种类名录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类别种类风险级别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动物源性饲料饵料用活动物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隔离、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I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鱼粉、鱼油、鱼膏、虾粉、鱿鱼肝粉、鱿鱼粉、乌贼膏、乌贼粉、鱼精粉、干贝精粉、血I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粉、血桨粉、血球粉、血细胞粉、血清粉、发酵血粉、动物下脚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发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鸡杂粉、肠膜蛋白粉、明胶、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蚕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氢钙、虾壳粉、蛋壳粉、骨胶、动物油渣、动物脂肪、饲料级混合油、干虫及其粉等。
宠物食品和咬胶I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
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植物源性饲料饲料粮谷类I级进口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对进口后的加工场所实施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4-05【生效日期】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出口饲料经营单位备案承诺书
饲料进出口企业承诺书
海关:
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遵章守纪,诚信经营,认真建立进出口饲料的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做进出口饲料业务的合法经营者。
进口经营档案内容包括进口饲料的申报编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出口经营档案内容包括出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出境货物通关记录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20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7•【文号】国质检动[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2010年5月17日国质检动[2010]23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为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控工作,构建完善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风险物质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的重要监控对象。
通过实施科学的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全面评价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构建完善、科学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管体系,保障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
《监控计划》是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创新性和继承性,特别是把风险监控工作与日常检验有机结合,《监控计划》的实施将对出入境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为此,各局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监测工作的投入,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监测正常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监控计划》涉及产品种类多、贸易量大、情况复杂,各地区情况不同。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慎密考虑,精心组织,务必使《监控计划》落到实处。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情况指定安全监控工作的牵头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和各类产品风险监控工作的专家组,确定与总局的联系人,并于2010年6月15日前将联系方式报送至siliao@aqsiq.gov.cn。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备案
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备案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第二十五条二、申请条件(1)各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应建立有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卫生防疫和仓库管理制度,防止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和标识不清楚的产品出库流入市场。
(2)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仓库须全封闭,能防火、防盗、防鼠、防虫,应具有一定的面积(灌包1种饲料要求在3000 M2以上,灌包2种饲料要求在4500 M2以上,灌包3种以上饲料要求在6000 M2以上),仓库内整洁、布局合理,仓库门口标识清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3)仓库应设有更衣室,操作工进出仓库时,须更衣换鞋、洗手消毒,工作时须穿戴工作服、鞋、帽等防护用品。
操作工离开工作场所时须更换防护用品,并应定期对防护品进行洗涤消毒。
(4)仓库内必须要有完好的分装灌包设备。
同一分装灌包设备只能灌包1种饲料产品,不同国家的同一饲料产品在灌包时,应对分装灌包设备进行清洗,去除残留,避免交叉污染。
同一仓库灌包多种饲料的,每种饲料须有独立的区域和设备灌包。
(5)各单位应建立进境散装饲料入出库及分装灌包的详细记录,记录材料可供查核。
(6)仓库内不得存放进境散装饲料之外的其它任何产品。
饲料存放应有专人管理,并有明显的标识。
(7)操作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体检或注射疫苗,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
生病或皮肤有外伤的人员不能在仓库工作。
三、申请材料(一份)1、《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相应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等)4、企业人员组织结构图5、分装灌包操作流程图6、分装灌包存放场所平面图7、现场实景图片(堆放场地、仓库、灌包设备、操作人员等)8、现场操作人员健康证明文件9、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仓库为企业自有仓库,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0、使用的所有表单格式(出库记录、入库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设备清洗记录等)四、许可程序1、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登记,填写《进境散装饲料分装灌包备案单位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进出口资质备案管理制度
进出口资质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企业的进出口资质备案工作,维护国家的进出口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进出口资质备案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取得合法的资质证明,以便进行进出口业务。
第四条进出口资质备案包括进出口经营者备案、三证合一备案、注册登记备案等。
第五条进出口资质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贸易便利化。
第六条进出口资质备案管理应当与企业信用评价、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业务相衔接,形成一体化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进出口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部负责,由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进出口经营者备案第八条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在备案后取得编号。
第九条进出口经营者备案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出口资质证明等。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对企业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备案后,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有违反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有权撤销企业的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报告并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申请续期。
第十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应当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三证合一备案第十五条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部联合推出“三证合一”备案制度。
第十六条“三证合一”备案是指企业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整合为一本“三证合一”证照,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商务部备案,获得编号后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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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对饲料进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饲料的安全卫生,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的规定,浙江检验检疫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我局辖区范围内饲料进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检动函〔2009〕27号),决定对浙江局辖区内饲料进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温州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各有关企业:
1、饲料进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其中温州辖区外的各饲料进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并向温州检验检疫局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温州辖区内饲料进出口企业应向温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饲料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2、浙江局(宁波地区除外)辖区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须填写《饲料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④进出口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保持制度等。
3、从11月1日起,温州局不再受理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进出口企业的报检。
4、温州辖区内饲料进出口企业备案工作统一由温州检验检疫局动植检处归口管理。
咨询联系电话:88373330 王素华
附件:
饲料进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