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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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新载体
——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与深化研究
张艳*屠仲明*
【摘要】裁判文书公开在完善审判公开、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法院系统也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但在裁判文书公开改革与深化的进程中,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公众监督权与司法独立权即是我们急需面对的利益平衡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法律层面缺乏支撑、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裁判理由公开有待加强、保障措施的缺位等问题都需要及时解决,否则裁判文书的公开之路将难以为继。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这些问题及原因,探索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新思路。
【关键词】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利益权衡制度构想
The new carrier of judicial openness
——judicial public reform and deepen the research
Abstract:Judicial public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improving public trial,strengthen judicial supervision,promoting fairness and justice,enhance the public credibility of the judiciary.With further advancement of judicial reform,our court system will also judge documents open into the judicial reform process.But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ublic reform and deepening,how to balance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and the privacy right,public supervis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problem we need to fac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ublic,legal aspects of the lack of suppor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the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the referee reason open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trengthened,the absence of safeguards are needed to solve in time,otherwise the judgment documents open road will be difficult to continu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s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publicity of our judgments,to explore new ideas of judgment documents open in china.
Key Words:the judgment open rang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system conception
张艳,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
*
*屠仲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随着民主与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对司法公开有了更深的期待。
公开审判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已经广为人知,但是提到公开审判原则,人们一般想到的仅仅是审理与宣判的公开,而对裁判文书的公开缺乏足够的认识。
事实上,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缩影,其公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最高院及各级地方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也在稳步开展,裁判文书公开将成为司法公开的新载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改革进程,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内涵及范围界定
“不管法院的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
”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载体,其公开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然而,围绕公开的理由、范围及程序等问题,学术界及司法界一直争鸣不断。
要研究裁判文书公开问题,首先应对其内涵及范围进行界定。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内涵
通常而言,裁判文书可以分为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1〕,其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2〕。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将其制作的裁判文书通过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公布的状况。
〔3〕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内容的公开与形式的公开。
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是程序记载事项、裁判认定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论的公开;裁判文书形式的公开则指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通过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界定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而从公开审判原则的涵义来看,公开宣判并不限制“公民到法庭旁听”和“记者的采访报道”。
〔4〕由此可见,法律并不限制裁判的结果被不特定的公众知晓,裁判文书的全部公开在法律层面上应该没有障碍。
但这并不代表裁判文书的公开是没有边界的。
在实践操作中,仍应当考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对特殊利益的保护,仍应对裁判文书的公开做必要的限制。
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公开范围不以裁判文书的性质为限
首先,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不应以裁判文书的性质为限。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裁判文
“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主要包括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裁定书三个类属,共49个具体文〔1〕
种(其中,民事判决书16种,民事调解书3种,民事裁定书30种。
”详细参见潘庆云:《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研究》,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周道鸾:《专家论坛——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几个问题》,/n8212c168.aspx.2007〔2〕
年3月20日访问。
范旭东,陈立伟:《对我国裁判文书公示的理性思考》,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8期。
〔3〕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4〕
书可以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文书等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的公开走在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前列,许多法院因为多种原因不愿意公开其他类型法律文书,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裁判文书。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只要不属于不宜公开的,都应该公开。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监督,真正实现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2.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之一就是给社会公众以正确的引导,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存在被改判、重审及其他可能。
如将其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误导社会公众。
其也可能存在与生效裁判文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从而产生同一事实不同裁判的存在,影响司法权威。
有些学者认为不公开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可能影响到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众的监督权。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如果在各级法院都能得以贯彻实施,那么同一案件必然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均对之前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作了表述,将上级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公开同样保证了司法的透明度与公众的监督权。
3.涉及到特殊利益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
某些裁判文书涉及到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隐私权等特殊利益时不宜公开。
如有些裁判文书涉及到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等,其在一定时期内只能被特定人员知晓,这些裁判文书不宜公开;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更好的教育改造未成年人,对涉及其犯罪的裁判文书不宜公开;而有些裁判文书内容包含有个人隐私,如果公开,将严重影响到个人的正常生活的不宜公开;另外,民事裁判文书毕竟是调整私权的载体,应该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一定的选择权,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不予公开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公开。
4.调解书及撤诉裁定书不应纳入公开范围
人民法院在调解案件发挥的作用与其在审判中行使审判权发挥的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身份是“能够以自己的判断来强制当事人的决定者”,而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角色则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形成合意的促进者”。
〔5〕调解书的形成主要是当事人对各自权利的让渡妥协,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即可,其不包含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判断,因此并不具有引导教育社会公众的价值,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也就没有宣示价值,对其公开也就不必要了。
同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官仅仅对其是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撤诉裁定书中也不包含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判断,因此对其公开也没有必要。
5.对敏感、重点案件应重点公开
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受到质疑经常是因为某些敏感、重点案件没有及时公开导致的。
媒体及社会公众通过案件的某些片段就对裁判结果进行评判,使司法机关常常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有时出现被所谓的“民意”绑架的情况。
因此,对这些敏感、重点案件及时公开,向公众展示审判过程和专业的推理判断过程,从而对公众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公众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这样更能体现司法的专业性,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利益权衡
裁判文书公开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如加强司法监督、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公平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5〕
正义等,但裁判文书在公开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
如何在它们发生冲突时,最大限度的平衡其利益成为裁判文书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难题。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当目标价值出现冲突时,“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或者弱化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当出现冲突的价值无法兼顾协调的时候,应当进行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6〕(一)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新载体,其为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很好的展示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公众能够知晓审判的过程,了解裁判文书的做出是公正的。
同时,公众的知晓也能对司法权的运行形成监督机制,“让社会和当事人知道法院的所作所为,对此形成一种社会性的评判,从而最终对法院的行为形成一种制约。
”〔7〕但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记载的敏感的个人信息和有损声誉的事实,将其公开必然会对个人的隐私权造成影响。
这两种权利都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但是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冲突,裁判文书公开改革需要对二者的平衡作出对应之策。
“从价值位阶来看,法治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念。
”〔8〕“法治之下,尊重私人权利并为此而限制公权力是必须加以法律化、制度化的价值观念。
”〔9〕笔者认为,如果裁判文书中既包含应当被公众知晓的公共内容,又包含不应当公开的个人隐私内容,裁判文书公开之前应当做技术处理。
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可以保证隐私权不受影响,又能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如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这种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应当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予以遮蔽,避免造成个人信息的外泄。
针对当事人姓名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笔者认为除未成年人外均应该予以公开,台湾的《法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了除未成年人外,当事人的姓名应予公开。
〔10〕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即裁判文书上网应该对当事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并未提及当事人的姓名。
〔11〕因为如果不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公开,公众就很难判决裁判文书的真实性。
某些案件事实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如果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做技术处理后公开,如果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当事人应该有不公开裁判文书的请求权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法院应该决定不予公开。
(二)公众监督权与司法独立权的平衡
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权的运行,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但是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民意”有时却可能绑架审判,使司法权的运行陷入困境。
近年来“民意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办案,从而影响到司法独立权的行使。
虽然可能存在“民意”干预司法的嫌疑,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阻止裁判文书的公开,而是更应该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使公众的监督成为司法运行的助力,使司法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6〕
蒋惠岭:《审判公开原则生命力之复兴》,载《法制资讯》2010年第11期。
〔7〕
姚建宗著:《法制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8〕
刘杨:《中国法治的历史背景与观念转换》,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9〕
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83条:“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
〔10〕
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若干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11〕
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
审判与“民意”合二为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把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使人民权重的监督取得实效,主动创造便于人民群众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
”〔12〕当然,公众也应该保持监督的理性,“不能用到底的尺度来衡量司法的标准,不能因‘国人皆曰可杀’而将‘民意’强加于司法机关,而是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监督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13〕
三、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虽然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但是因为多种因素,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裁判文书公开要得到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就需要对这些问题及形成的原因进行梳理。
(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探索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这些探索既取得了一定成绩,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中国法院裁判网于今年开始正式运行,但是仍有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存在观望状态,在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1.缺乏有力的法律层面上的支撑
裁判文书公开在我国法律层面上的主要依据有:宪法及三大诉讼法对公开审判原则的表述;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公开审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规定;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4〕这些依据中只有民事诉讼法对公众查阅裁判文书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做了直接规定,其他法律条文大多指向了公开审判原则,最高院的内部工作指导意见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法律支撑的缺位,很难保障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的行使。
2.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出台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但是却并未提供裁判文书公开的统一标准,各级地方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也有所不同。
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有的法院仅公开民事裁判文书,有的法院仅公开优秀、典型的裁判文书,有的法院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注重保护个人的隐私,有的法院则不加修改的对个人信息全部公开,有的法院仅以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开裁判文书,有的法院则通过多种途径公开裁判文书,
杨朝永:《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公开》,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12〕
梁薇:《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14〕
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十条:“缔约方的有关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足以被一般援引的,均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六十三条:“对于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则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每个成员方应随时准备应另一成员方的书面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一成员方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的某一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判影响其在该协定下的权利,可以书面要求被提供或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决。
”
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时间较长,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公开时间较短〔15〕。
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公开的混乱,使尽快制定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标准迫在眉睫。
3.裁判理由的公开有待加强
有些裁判文书在说理性方面比较随意,仅对事实的认定做简单叙述,至于如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作出法律裁判语焉不详,致使当事人得到裁判文书却不知如何有这样的裁判结果。
一是对当事人的控辩意见只作叙述不作评析,是否采纳有时仅以“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一言以蔽之;二是裁判理由仅叙述法院裁判意见,没有将案件事实与裁判意见有机结合;三是对法律适用不作说明,甚至没有法律条文的内容。
〔16〕“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适用没有灵魂的躯体。
”〔17〕如果说理不充分,司法的公正就难以显示,更难得到公众的认可。
4.保障措施的缺位
裁判文书的公开大多是法院自身的推动或者上级法院的要求,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关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前、公开中、公开后的保障措施都没有到位。
具体表现为:(1)裁判文书公开前的审查机制缺位。
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法官办案的水平,影响到法院权威。
在各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因法官及相关责任人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文法错误、语义不通、措辞不当等现象屡见不鲜。
如浙江省某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的“临时性即意犯罪”的措辞、河南省某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将“有期徒刑三年”错打成“两年”等〔18〕,这些都使裁判文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影响,使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权威产生了严重质疑。
(2)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民意反馈机制缺位。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文书公开常常流于形式,下级法院对裁判文书的公开有些仅仅是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任务,许多法院认为将裁判文书上网就已经完成任务。
这样虽然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但监督权却无从保障。
裁判文书的公开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让公众监督司法权的运行,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所以除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院更应保障公众的监督权,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这个平台与公众沟通交流。
“当民意能够通过一个合理的、有效的方式参与到司法中,人们将会以更加理性的视角来审视司法”〔19〕,司法实践中缺乏这样一个平台让法院与民意及时沟通,有时甚至因为这种不及时沟通造成被动审判的局面。
(3)裁判文书公开后问责机制的缺位。
裁判文书的公开使案件审理过程及裁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及结果展示在公众面前,公众对其进行监督。
但是各级法院对监督发现问题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对裁判文书中如果出现错字漏字、措辞不当等情形应该如何解决,责
《河南省裁判文书公布办法》:“执行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时间截止执行完毕之日,其他裁判文书在网〔15〕
上公布的时间均为一年。
”
造成这种现象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官害怕理由说得越多,错得越多。
笔者曾咨询过多位法官,他们〔16〕
在写裁决书的时候极其不愿意将裁判理由写得太细,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仍然不是很强,在表述裁判理由的时候难免有错误,如果裁判文书公开,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可以挑刺,法官的压力会更大,法官的抵触情绪就更严重。
当然,笔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迫使法官加强学习,提升其法学理论水平。
但我国现在仍有许多法官并没有接受国专业的法学专业知识培养,要在这方面做改善仍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
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6页。
〔17〕
详见王锲夫:《“临时性强奸”质疑声中受关注》,载《公民导刊》2010年第5期,韩景玮、王伟:《判〔18〕
决书上网:延伸的司法透明》,载《浙江人大》2009年第5期,王甘霖:《一份判决书66个错》,载《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2期。
李群星:《民意与司法:互动与交融——以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为视角》,载郭卫华主编:《网络舆论与法〔19〕
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我国在裁判文书公开进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有着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个案纠纷解决的功能定位的影响
我国作为实行成文法主义的国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能作为其他案件审判的法律依据,所以我国裁判文书在功能上仍然更倾向于个案的解决。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裁判文书仅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
这其实是在法典主义传统的影响下,只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忽视了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教育的社会价值功能。
2.传统思维的阻碍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受“以和为贵”的思想引导,提到“打官司”、上法庭,老百姓都避而远之,厌讼情绪比较浓厚。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是老百姓维护自身权利不得已而采取的最后手段,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大多数当事人认为这无疑是让自己的事情供公众来品头论足,因此呈反对态度的。
甚至有学者指出,“如果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文书上网可能就没有实质可能性。
”〔20〕当事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维让裁判文书公开受到阻碍,法官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抵触也在另一方面阻碍了裁判文书的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办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在本来就紧张的时间空间里办理案件更细致、更耐心,受到公众的监督、法院的问责,让其身心压力更大。
因此,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法官会本能的抵触裁判文书的公开。
这些阻碍最终都会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执行。
另外,当前我国的司法权威有所欠缺,“法院与法官不得不面临最大可能的恶意揣测,即使是公正合理的裁判也可能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一些敏感性裁判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21〕
3.司法资源的限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提升,法院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而相应的司法资源的递增速度远低于案件数量的递增速度,这种形势下,裁判文书公开无疑给法院增加了更大司法成本与压力。
“这种工作量继续增加,会迫使法院必须增加人手,或是要求法官加班。
这会对法院的财政、管理造成压力。
”〔22〕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是一个理念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东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案多人少等因素都是裁判文书公开面临的难题。
在经费和人员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裁判文书公开因不能得到充足的物质支持将无法为继。
四、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构想
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裁判文书公开开展了许多试点和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建立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针对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笔者对其制度构建提出以下拙见:
(一)确立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
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载《法学》2010年第5期。
〔20〕
徐骏:《裁判文书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年1月第32卷〔21〕
第1期。
苏力:《谨慎,但不是拒绝——对判决书全部上网的一个显然保守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2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