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0•【文号】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09]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为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情况摸底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1);(二)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见附件2);(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见附件3);(四)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见附件4);(五)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见附件5);(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6);(七)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见附件7);(八)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8)。
二、工作要求(一)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承担,负责对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工作进行组织检查,并完成对调查数据的汇总、核对和上报工作。
(二)监管基础数据是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摸底调查表以纸质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刘一晨、陶申傲联系电话:************、88330512邮箱:*************.cn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2.餐饮消费行政处罚等情况调查表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和餐饮消费环节培训情况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机构能力调查表5.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含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能力调查表6.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7.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8.化妆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餐饮消费行政许可管理情况调查表报表单位(盖公章):填表人:审核注:填报数据均截止为当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黑食药监餐函[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函〔2012〕10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精神,确保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一)培训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具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考核场地,场地租赁的均须签订租赁合同1年以上。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考核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2. 有能够满足培训考核要求的教室和设施。
培训教室数量应在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80人以上。
考室数量应在3间以上,单人单桌;3. 有2名以上专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工作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核准,初审材料交到省局培训中心统一受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批准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二、培训师资具备的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的授课人员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相关岗位3年以上实践经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黑食药监餐饮〔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饭店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食药监餐饮〔2016〕231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按照2016年国家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逐步推进在餐饮环节实施“明厨亮灶”,对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地)、县(区)要高度重视“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周密部署,强化责任,积极探索,有序推进,不断完善开展“明厨亮灶”活动有效措施,引导餐饮单位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使“透明厨房”活动深入人心。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原则,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采取因地制宜、试点先行、鼓励督促、重点突破的方法,逐步推进“明厨亮灶”工作。
要将餐饮“明厨亮灶”工作作为餐饮监管的一项中心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要突出重点把高校园区、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作为重点地区,将学校食堂、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和大型餐馆等作为重点单位,先行先试,逐步扩大“明厨亮灶”工作覆盖面。
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地方可以申请餐饮“明厨亮灶”建设试点。
二、结合实际,活化形式引导餐饮单位采用隔断矮墙、透明玻璃幕墙、视频显示、网络展示、设置参观通道、参观窗口等形式,将餐饮食品的加工制作过程公开展现给消费者,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黑食药监安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黑食药监安发〔2013〕17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从事药品GMP认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药品GMP检查员资格审核及聘任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局推荐国家级药品GMP检查员。
第四条黑龙江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培训、考核、管理、选派和廉政教育工作。
药品GMP检查员培训、考核、管理、选派和廉政教育原则等由审评认证中心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药品GMP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三)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至少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四)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黑食药监餐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食药监餐发〔2013〕5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升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总体要求坚持主管领导负总责与监管人员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责任落实到人。
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行为,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
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和实施严格准入制度。
通过规范监管,用3年左右时间,完善日常监管、处罚等工作制度;在餐饮服务环节全部实现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实现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上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56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按照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及时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附件:培训课程设置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际情况,制定本培训大纲。
一、培训目标通过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相关知识技能,强化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职业道德修养,推动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培训对象餐饮服务单位专职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培训方法(一)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培训方式。
(二)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培训课程设置表见附件)。
(三)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黑食药监餐函[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函〔2010〕12号)各市(地)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集中解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2010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苑国成、尚贵民联系电话:*************-6329,6345电子信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四月九日黑龙江省2010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集中解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整顿目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工作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加快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餐饮服务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2〕264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卫生监督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全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并将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全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性、服务性”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含150㎡)以下,包括小型餐馆、小快餐店、小吃店、小农家乐等,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黑食药监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4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有效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6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及报告制度,是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评价,排查问题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向所在地辖区监督管理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不含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黑卫食品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22〕3号各市(地)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址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四章设备要求第五章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第六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第七章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九章附则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查工作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
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餐饮[2015]17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8.24
【实施日期】201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饮〔2015〕177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现将《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4日
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省2015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餐饮环节监管工作力度,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各项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局决定开展全省餐饮食品安全随机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随机检查工作,检查监管部门各项职责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切实推动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切实规范餐饮消费经营行为,不断提高餐饮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黑食药监餐饮〔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2018〕53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7〕127号)、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黑食安委规〔2017〕1号)和黑龙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食安龙江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安办〔2017〕441号)文件,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省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餐饮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管。
一是按照省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2016〕263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就餐场所和卫生间设施设备许可。
卫生间应设置洗手设备,具有独立排风系统,并配备符合产品标准的洗手液,擦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设备。
二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加工经营环境监督。
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场所是否配备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食品加工环境是否存在年久失修影响食品安全情况。
就餐场所环境及用具是否清洁卫生。
三是加强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食品贮存、加工、排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破损严重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问题;是否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加工工用具、容器明显区分,防止交叉污染。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黑食药监餐函[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活动方案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函〔2010〕18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根据国家局《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国食药监食〔2010〕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0年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活动方案。
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2010年宣传贯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围绕2010年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重点,在全面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重点宣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素质,全面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广泛监督作用,共同构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坚固防线,全面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和保障水平。
二、宣传形式(一)组织省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学习培训活动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监管者和提供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经营。
省局拟于2010年6月开始分批举办四期省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班。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考核 含答案
市(区县) 姓名 单位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力考核 含答案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三大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 )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生熟食品在存放、操作中发生交叉污染。
A.成品供应、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原料进入B.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C.半成品加工、原料处理、原料进入、成品供应D.原料处理、原料进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2、为保持手的卫生,在厨房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是( )。
A 禁止抽烟B 禁止用手指蘸食物尝味,或是用舔过的手指去分食品C 手上的伤口和溃烂处必须用防水敷料包扎好,并定期换洗,如有脓毒性伤口,睑腺炎,甲沟炎等疾病,必须停止制作食物的工作,直到痊愈为止。
D 梳理头发3、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 )。
A.查验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B.索取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C.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D.以上都是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报告。
A.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县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5、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 )。
A 、处理区入口处 B 、处理区的角落C 、处理区出口处D 、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6、烹调后的食品下列哪个温度范围最符合保存条件? A.10℃~60℃B.高于60℃或低于10℃C.常温D.-20℃~-1℃7、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黑食药监规〔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7〕31号各市(地)、绥芬河、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务管理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4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7〕9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排查餐饮服务单位购进、贮存及使用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回收使用废弃油脂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持续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餐饮环节食用油监管工作,深刻认识餐饮废弃油脂流入餐桌的危害性,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油的采购及废弃油脂的处置纳入必查内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黑政办规〔2017〕34号文件精神,开展餐饮环节的调查摸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打好地沟油治理的攻坚战,还要按照国家总局的工作要求,持续性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专项整治工作,不能蜻蜓点水、搞形式主义,不能雨过地皮湿、搞一阵风行动,要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效解决食用油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做好阶段性总结,研判本区域餐饮环节食用油的监管形势和存在问题,巩固整治成果.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注重监管和线索核查的方式方法,着力于追本溯源、一查到底、锁定证据、违法必究,确保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经营食用油用量大的火锅、水煮鱼、煎炸类菜品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使用散装食用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严把采购关,切实执行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从无资质的供货商购入食用油.严格索证索票,不得购入盛装容器上无食用油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或信息不全的散装食用油.鼓励引导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预包装食用油,逐步实现定点采购预包装食用油和火锅底料.采购使用转基因食用油脂的,要按照要求在本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二要严把贮存关,按照贮存要求存放食用油,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变质,及时处理过期食用油.三要严把使用关,按照菜品制作规范使用食用油,严禁过度重复使用,购进和使用食用油做到物料平衡.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无产品标识的散装裸装食用油,严禁回收火锅、水煮鱼等菜品油脂和底料加工食品;严禁购买、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物作原料加工食用油和食品.三、加强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一要重点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登记情况、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情况等.二要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采购、回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控"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单位.三要对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问题,尽快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四要加强与属地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发现购买使用"地沟油"、"潲水油"、无明确来源和合格证明的"餐饮专用油"加工食品的,追根溯源,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加强监督抽检和信息发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食用油作为监督抽检重点品种,将群众投诉举报、舆论媒体关注的火锅店、水煮鱼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将食用油质量安全指标列为抽检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省局将组织开展餐饮环节食用油专项监督抽检,各地也组织开展好本区域餐饮单位食用油专项抽检工作,对问题产品和问题单位依法依规追查到底,严查重处,并及时公开监督抽检和处罚信息.五、强化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类媒体,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健康用油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购进、使用不合格食用油的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研判、处置、核查和有奖举报等制度,鼓励餐饮从业人员检举行业"潜规则"问题,发动群众、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用油和"地沟油"管理工作,形成处处有"眼线"、时时有监管、不法分子无处藏身的社会共治氛围.请各市(地)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情况总结(重点包括监管措施、检查情况、监督抽检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内容)报省局餐饮处.联系人:苑国成;电话**************;邮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6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黑食药监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5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调查摸清底数,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随着我省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
从目前来看,网络餐饮服务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认真履行其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法律意识和自觉守法经营意识淡薄等方面,无证经营、粗制滥造、信息不实、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全面掌握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现状,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深入细致地开展一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研工作,督促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依法进行备案,摸清辖区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数量、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附件2),并在“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补录“是否含网络经营”信息。
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问题。
(一)备案地本省的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业务能力考核 含答案
市(区县) 姓名 单位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业务能力考核 含答案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三大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品站的选址要求( )。
A.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B.具有固定经营场所C.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D.以上都是2、下列关于凉菜配制的要求中,表述错误的是( )。
A 、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
B 、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C 、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D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大学食堂内可制售凉菜。
3、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单位是( )。
A.中型餐馆 B.学校食堂C.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D.快餐店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果均为一般的,评为( )。
A 、A 级 B 、B 级 C 、C 级 D 、以上均是5、《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且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还应如何处罚?( ) A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 、处一千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C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D 、处五万元以上十倍以下罚款6、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
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5(000)017
【总页数】2页(P136-137)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J],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百日雷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白酒和肉制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授权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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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餐函[2012]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
知
(黑食药监餐函〔2012〕10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省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食药监餐发〔2012〕119号)精神,确保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相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一)培训机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应由合法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专用和固定的培训考核场地,场地租赁的均须签订租赁合同1年以上。
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考核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2. 有能够满足培训考核要求的教室和设施。
培训教室数量应在3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80人以上。
考室数量应在3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