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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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财产 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 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 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 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 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 判决。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是符合 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
3、申请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申 请宣告死亡的,有顺序限制
4、如果是同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 民死亡,有人不同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只 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宣告死亡
5、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 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 踪后,该下落不明人即成为失踪人。失 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 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 产。
如果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 管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五)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 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宣告 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
第 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
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 判程序 。
二、特别程序的特征
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 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实行一审终审
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 当事人 ,只有起诉人与申请人一方, 没有对方,也没有原告、被告
如: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 以使用的制度有:
A、期间制度 B、判决制度 C、和解制度 D、财产保全制度
4、 审判组织特别。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 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 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5、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发现生效 判决有错误,只能由作出该生效判决的 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 做出新判决
问:如果被指定人对指定如 果不服,还有无别的办法?
可以提起一个变更之诉。 监护人为原告,被监护人做 被告,按正常的诉讼程序, 实行两审终审。
四、原因消除后的处理
法院应当根据公民本人 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 原判决,做出新判决,恢复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 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
(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 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 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 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 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 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 销原判决。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 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 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 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
二、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 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 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 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 无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不 能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2、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 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3、书面申请
4、依法定程序。
注意: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 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4、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人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 出申请
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1、审查和受理
法院接受申请后,进行审查,不符 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符合申请条 件的,立案受理
2、公告(公告期为1年)
3、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定财产,法 院应当裁定终结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 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注意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处理。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 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与受理
2、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 情况,则判决宣告公民为失踪人,同时指 定财产代管人
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 则判决驳回申请
(四)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 由于涉及 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因此,选民资格案件必 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与裁判。
(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
1、从裁判的形式看,选民资格案件 应当适用判决而不得适用裁定。
2、从裁判的内容看,选民资格案件 的裁判既要对起诉人的起诉作出裁断, 还要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作出 裁断。
二、 条件 1、需要由该公民患精神病或精神失常
状态的事实 2、需要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申请 3、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4、书面申请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确定代理人,指确定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之中,在申请人之外范围内)
2、鉴定
3、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对指定如果 不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 内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认为指定不当 的,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审查后认为指定合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起诉仍然是特别程序)
6、 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选民资格案件必 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案件应当在立 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 审结
7、 免交诉讼费用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案件 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 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 申请和受理
2、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 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情况, 则判决宣告公民为死亡人
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则判决 驳回申请
3、从裁判的效力看,人民法院对选 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 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六)起诉及审理期限特殊
起诉人应当在选举5日以前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 前审结。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 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 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 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 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 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
实。(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依法定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 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即申诉处理前置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
(二)适用法院 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使用。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一、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 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 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 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 起诉与受理、审理、裁判等几个 阶段,但是在每个阶段,又具有 与其他类型的非讼程序、诉讼程 序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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