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合集下载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总论
本章重点
1、执行原则 2、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3、执行担保和暂缓执行 4、执行和解 5、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 一、概念 ❖ (一)含义 ❖ 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
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人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活动。 ❖ (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 ❖ 1、联系 ❖ (1)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 ❖ (2)有共同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3)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互交叉 ❖ 2、区别 ❖ (1)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 ❖ (2)适用范围不同 ❖ (3)操作技巧不同 ❖ (4)职能分工有所不同 ❖ (5)价值追求有别
❖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 ❖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 (四)对人的执行与对物的执行 ❖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 (一)执行合法原则 ❖ (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 (三)执行适度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四)执行及时原则 ❖ (五)执行穷尽原则
❖ A.裁定中止执行
❖ B.裁定终结执行
❖ C.直接执行王某的遗产
❖ D.裁定由王明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 一、执行依据
❖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 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
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 法律文书。 ❖ (1)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它是具有给付内容 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 (4)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现代物流学(完整版)叶怀珍主编

现代物流学(完整版)叶怀珍主编

现代物流学(完整版)叶怀珍主编现代物流学(叶怀珍第⼆版)(完整版)⽬录第⼀章现代物流学总论 (3)1.1 物流基本概念 (3)1.2现代物流系统的构成和功能 (3)1.3现代物流学的研究对象 (3)第⼆章国内外物流动态和发展趋势 (4)2.1 国外物流发展的特点 (4)2.2 物流合理化与标准化 (4)2.3 物流技术发展和物流管理现代化 (5)2.4 物流国际化 (6)2.5 第三⽅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体化 (7)2.6中国物流展望 (8)第三章交通运输技术与组织管理 (9)3.1 货物运输⽅式及其运营特性 (9)3.2 运输技术与管理 (9)3.3 合理运输 (10)3.4 集装箱与集装化运输 (12)第四章仓储管理 (13)4.1 储存概述 (13)4.2 仓库管理 (14)4.3 库存控制策略 (14)第五章包装技术与管理 (15)5.1包装的功能 (15)5.2 包装技术和⽅法 (15)5.3 包装机械 (16)5.4包装管理 (17)第六章装卸搬运 (18)6.1 装卸搬运概述 (18)6.2 装卸搬运⼯作组织 (18)6.3散装和特种物品的装卸与搬运 (19)6.4集装箱的装卸与搬运 (19)第七章配送及配送业务管理 (21)7.1、配送的概念: (21)7.2配送业务 (22)7.3配送管理 (23)第⼋章流通加⼯ (24)8.1流通加⼯概述 (24)8.2流通加⼯形式与内容 (24)8.3流通加⼯管理 (25)第九章物流信息系统 (26)9.1 物流信息及管理 (26)9.2 物流信息技术 (27)9.3 物流信息系统及其开发 (28)9.4 物流决策⽀持系统 (28)第⼗章物流中⼼⽹络概述 (30)10.1 物流中⼼与物流园区概述 (30)10.2 物流中⼼⽹络布局 (30)10.3 物流中⼼设计与投资的⼀般原则 (30)第⼗⼀章物流运输站(场)规划 (30)11.1 铁路货运站(场)规划 (30)11.2公路货运站(场)规划 (30)11.3 ⽔路货运码头规划 (30)11.4 航空货运港站规划 (30)11.5 管道输送站规划 (30)第⼗⼆章货物运输的优化求解 (30)12.1 产销运输问题 (30)12.2 分配运输问题 (30)12.3 ⽹络流问题 (30)12.4 送货集货问题 (30)第⼀章现代物流学总论1.1 物流基本概念(⼀)物和流物:⼀切可以进⾏物理性位移的物质资料流:物理性移动(伴随的信息流动,资⾦流动)(⼆)物流的定义物流——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中,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优化管理来满⾜物主要求的过程。

行政管理学00277复习资料

行政管理学00277复习资料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古德诺主张行政和政治分离开来。

威尔逊特别提出,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不同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应该研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行政活动。

行政与政治的关系: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说,政治是政策的制定,行政是政策的执行。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国家意志的执行或政策的执行就是行政。

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或政策的执行。

3、与管理相对应的行政。

(代表人物:古立克——“七功能说”)美国学者古立克认为,行政是由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报告和预算等功能构成的一个过程。

(七功能) 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的异同:它们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来说,既有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也有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行政管理只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部分而并非其全部。

行政活动: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就是指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公共事务及其内部事务管理的总和。

(重点)二、行政管理的特点(重点):(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12、行政管理的对象包括社会公共事务和政府内部事务。

3、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是一种执法活动或执行政策的活动。

三、行政管理学的学科性质:行政管理学既属于管理学科的分支学科,又是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的综合应用学科。

因为:1、行政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很重要分支学科,属于公共管理学的二级学科。

①从学科分类来看,公共管理学是一级学科的名称,行政管理学是二级学科的名称,公共管理学包括了行政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只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②从研究范围来看,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科学,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或称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称非营利组织,或称第三部门。

而行政管理学仅仅研究政府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前者的研究范围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后者的研究范围仅仅是前者研究范围的一部分。

第19章 代谢总论

第19章 代谢总论

第19章代谢总论1、合成代谢2、分解代谢3、在能量贮存和传递中,哪些物质起着重要作用?答案:1、又称生物合成,是生物体利用小分子或大分子的结构元件建造成自身大分子的过程。

2、有机营养物,不管是从外界环境获得的,还是自身贮存的,通过一系列反应步骤转变为较小的、较简单的物质的过程。

3、高能化合物(如磷酸肌酸、磷酸烯醇式丙酮酸等)可将其高能磷酸基团转移给ADP生成ATP,生成的ATP分子又可将其高能磷酸基团转移给其他化合物使之获得能量,所以ATP 不仅是机体细胞最直接的能源,同时A TP在能量的传递中起中间题的作用。

物质氧化产生的高能位电子和脱下的氢原子通过辅酶Ⅰ或辅酶Ⅱ传递给生物合成中需要还原力的反应。

FMN和FAD都能接受两个电子和两个氢原子,它们在氧化还原反应中,特别是在氧化呼吸链中起着传递电子和氢原子的作用。

乙酰-CoA形成的硫脂键和A TP的高能磷酸键相似,都在水解时释放出大量的自由能。

因此可以说,乙酰-CoA具有高的乙酰基转移势能。

第20章生物能学1、生物氧化2、氧化磷酸化作用3、磷氧比值4、底物水平磷酸化5、解偶联剂6、怎样判断一个生物化学反应在标准状态下进行的方向?A TP、磷酸烯醇式丙酮酸、磷酸肌酸、葡糖糖-6-磷酸在水解时的标准自由能变化分别为-30.5kJ/mol、-61.9 kJ/mol 、-43.1kJ/mol、-13.8kJ/mol,当反应物、产物的起始浓度都为1mol/L时,判断下列反应进行的方向:①磷酸肌酸+ADP→ATP+肌酸;②磷酸烯醇式丙酮酸+ADP→ATP+丙酮;③葡糖糖-6-磷酸+ADP→葡萄糖+A TP。

7、从ATP的结构特点说明其在机体细胞能量传递中的作用。

答案:1、生物氧化指有机物质在生物体内氧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释放出能量形成ATP的过程。

由于生物氧化是在细胞内进行,氧化过程消耗氧气而放出二氧化碳和水,所以生物氧化又称为“细胞呼吸”或“呼吸作用”。

(NEW)王镜岩《生物化学》(第3版)(下册)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2)

(NEW)王镜岩《生物化学》(第3版)(下册)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2)
(3)中间代谢(intermediary metabolism)是指新陈代谢途径中的个别 环节,个别步骤。
2.生物催化剂—酶 (1)定义 酶是推动生物体内全部代谢活动的工具。
(2)特点 ①高度专一性
酶对催化的反应和反应物有严格的选择性,往往只能催化一种或一类反 应。
②很高的催化效率
③活性受到调节
每种特殊的酶都有其调节机制,使错综复杂的新陈代谢过程成为高度协 调的、高度整合在一起的化学反应网络。
(3)将结构元件装配成自身的大分子,例如蛋白质、核酸、脂类以及 其他组分;
(4)形成或分解生物体特殊功能所需的生物分子;
(5)提供生命活动所需的一切能量。
二、分解代谢与合成代谢
1.分解代谢(catabolism)
(1)分解代谢
分解代谢是指从外界环境获得的或自身贮存的有机营养物通过一系列反 应步骤转变为较小的、较简单的物质的过程,与分解代谢相伴随的是能 量的释放。
(2)分解代谢途径
分解代谢途径是指分解代abolism)
合成代谢又称生物合成,是生物体利用小分子或大分子的结构元件建造 成自身大分子的过程。由小分子建造成大分子是使分子结构变得更为复 杂。这种过程都是需要提供能量的。
3.分解代谢与合成代谢途径的异同点
(1)不同点 ①同一种物质,其分解代谢和合成代谢途径一般是不相同的,他们并非 可逆反应,而是通过不同的中间反应或不同的酶来实现;
种化学反应的核苷酸类分子有ATP、GTP、UTP以及CTP等。
(3)自然界以ATP形式贮存的自由能的用途
①提供生物合成做化学功时所需的能量;
②是生物机体活动以及肌肉收缩的能量来源;
③供给营养物逆浓度梯度跨膜运输到机体细胞内所需的自由能;
④在DNA、RNA和蛋白质等生物合成中,保证基因信息的正确传递, ATP也以特殊方式起着递能作用。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十九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A201)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执行程序问题》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 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 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 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 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 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 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GB.288/LILS/1第288届会议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2003年11月,日内瓦法律问题和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 LILS第一项议程国际劳工组织与标准相关活动的改进——《章程》第19、24和29条内容提要本文件应理事会的要求编写,文件一方面介绍了《章程》中的一些程序规定,这些程序用于审议为落实大会已经通过但尚未批准的文书而采取的行动(第19条)以及已获批准公约的执行情况(第24条和第26条);另一方面,文件介绍了理事会依据这些规定所采取的做法。

鉴于理事会虽已讨论过这些程序的某些方面却未能达成协商一致,文件指出了可以改进并且应该改进之处,以确保这些程序及其后续工作更为顺利地运行,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如果这些建议或其中一部分建议得以采纳,劳工局可以根据所表达的意见向理事会下届会议提交更为详细的建议,供理事会通过。

1. 理事会第283届会议(2002年3月)要求对标准实施程序进行审查,以便对标准相关活动作出可能的改进。

1 审查的目的是要加强按《章程》第19、24和26条规定所设立的机制的能力,以确保:(i)成员国特别对已批准公约所负的章程义务能落实到法律上和实践中;和 (ii) 这些机制不重叠并按《章程》或《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运作。

1 GB.283/PV, pp. V/6 至VI/4。

另见GB.283/4号文件。

GB.288/LILS/12.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中近一半的条款(40条中有17条)是与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有关。

在这17个条款中,有14个条款完全或部分涉及监督机制,用以监督成员国履行其对尚未批准和已经批准公约所负的义务的情况。

国际劳工组织与标准相关的全部活动遵循下列规定:− 标准的拟订,标准可采用的形态(公约或建议书),在通过标准过程中对成员国不同发展条件的照顾,大会以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数通过,成员对大会所通过公约和建议书所负的义务以及对义务履行的监督(第19条和30条);− 关于已批准公约的报告,将报告送交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大会对报告的审议(第22条和23条);− 向产业雇主团体和产业工人团体开放的、有关公约遵约的申诉程序以及公布这种申诉的可能性(第24条和25条);− 控诉程序、调查委员会的权限以及应对其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国际法院相对于这种建议的作用和确保这种建议得以遵守的程序(第26-29条和第31-34条);− 有关大会所通过的标准的登记规定(第20条),大会尚未通过的拟议中的公约(第21条)和公约的解释(第37条);3. 为了使这些规定得以落实,理事会和大会已经根据该《章程》框架并按照其规定,在需要时逐步制定程序。

第19章糖酵解作用

第19章糖酵解作用

HO P O H O
H2C
3-磷酸甘油醛
磷酸丙糖的互换 ⑸ 磷酸丙糖的互换
H2C C CH2 HO O P O HO O O H
H
糖酵解过程2 糖酵解过程
C HC O
O H O
HO P O H O
磷酸丙糖异构酶
H2C
磷酸二羟丙酮
(dihydroxyacetone phosphate)
3-磷酸甘油醛
(G-6-P) )
(F-6-P) )
磷酸果糖再磷酸化 ⑶ 6-磷酸果糖再磷酸化 生成1 生成1,6-二磷酸果糖
H2C C HO H H C C C O H O H O H O H HO
糖酵解过程1 糖酵解过程
O H
H2C C HO C C
O- P O
O H O H
-
O H
ATP
Mg2+
ADP
H
H
C
磷酸葡萄糖异构化 ⑵ 6-磷酸葡萄糖异构化 转变为6 转变为6-磷酸果糖
O C H HO H H C C C C H O H H O H O H O H O H
糖酵解过程1 糖酵解过程
H2C C HO C C O H O H O H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
H
H
C
O H HO
H2C O P O
H2C O P O O H
已糖激酶
H
O P HO O
-
H HC O 2
H H H2C O O
(G)
糖酵解过程的第一个限速酶 糖酵解过程的第一个限速酶
(G-6-P) )
已糖激酶(hexokinase)
1. 激酶:能够在ATP和任何一种底物 之间起催化作用,转移磷酸基团的 一类酶。 2. 已糖激酶:是催化从ATP转移磷酸 基团至各种六碳糖(G、F)上去的 酶。 3. 激酶都需要Mg2+作为辅助因子

第19章六碳糖的分解和

第19章六碳糖的分解和

G-6-P F-6-P
磷酸甘油酸转变为 ⑻ 3-磷酸甘油酸转变为 磷酸甘油酸 磷酸甘油酸转变为2-磷酸甘油酸
ATP ADP
F-1,6-2P 磷酸二 羟丙酮
NAD+ NADH+H+
COOH C OH
COOH
3-磷酸 磷酸 甘油醛
CH2 O
P
磷酸甘油酸 变位酶
C O CH2
P
OH
1,3-二磷酸甘油酸 二磷酸甘油酸
丙酮酸
ATP
五、糖酵解第二阶段的反应 ——放能阶段 放能阶段
Glu
ATP ADP
G-6-P F-6-P
甘油醛- 磷酸氧化为1,3-二磷酸甘油 磷酸氧化为 ⑹ 甘油醛 3-磷酸氧化为 二磷酸甘油 酸
CHO CH OH
ATP ADP
F-1,6-2P 磷酸二 羟丙酮
NAD+ NADH+H+
Pi、NAD+ 、
果糖-1,6-二磷酸 二磷酸 果糖
CH2 O
P
丙酮酸
ATP
该反应逆反应占主要,但由于磷酸丙糖被不断移走, 所以朝正反应方向进行。
Glu
ATP ADP
G-6-P F-6-P
磷酸丙糖的同分异构化 ⑸ 磷酸丙糖的同分异构化
ATP ADP
F-1,6-2P 磷酸二 羟丙酮
NAD+ NADH+H+
CH2 O C O
•Glycolysis was also known as EmbdenMeyerhof pathway. •The whole pathway of glycolysis (Glucose to pyruvate) was elucidated by the 1940s.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19章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执行复议的概念 •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机构就其
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对其异 议进行再次审查和裁判的制度,称为执行复议制度。
执行复议由两种程序制度构成 • 一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程序制度;二是
上一级执行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判的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执行异议之诉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
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 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 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五)执行效益的原则 • 执行效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工作应当
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 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 义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 事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2.原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或者部分结 束。
• 3.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返还财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 1.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 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 2.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并执行 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执行裁判。
根据《执行规定》的规定,中级以上法 院的执行机构,除了对其管辖的执行案 件具有执行命令、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判 的职责外,还具有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 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统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由公安机关或司法 行政机关下属的劳 动改造机关执行, 刑事罚金、没收财 产、死刑等判决由 人民法院执行,必 要时可以会同公安 机关执行。执行依 据只能是法院制作 的刑事判决书和裁 定书。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 由人民法院进行, 法院进行,执行依 不 执行依据包括法 据包括法院的行政 院裁判文书、仲 判决书、裁定书, 同 裁裁决书和公证 以及行政机关制作 债权文书 的行政决定书、命 令书等
第十九章 民事执行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执行制度概述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进行的分类:
民事执行
财产执行
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
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 由权为执行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执行标的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1.有体物 (1)土地使用权 (2)房屋 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室、仓库、停车场、 桥梁、水坝、水塔、烟囱等。 (3)林木 (4)船舶和航空器 (5)机动车辆 (6)有价证券、存单、凭证式国库券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四、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内容 1.执行合法原则 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3.执行适度原则 4.执行及时原则 5.执行穷尽原则 6.执行检查监督原则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9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9第十九章刑罚的执行

(三)减刑限度(实际执行的最短刑期)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判刑期1/2 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死缓限制减刑:25年、20年
(四)减刑幅度(每次减刑的时限和间隔)
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 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
可以减刑 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则应相应缩
情节严重
2、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视为没有判过刑) (五)概念辩析
1、与死缓的区别 2、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 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 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方鹏讲义,版权所有
2009/2/1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 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 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 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 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 以假释
被宣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刑期的限制。 3.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义务而被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因车祸身 亡。经查,王某与前妻李某已经离婚多年, 现王某只与其子王明共同生活,且王明明确 表示不愿继承其父的遗产。问执行法院此时 应当如何处理?
v A.裁定中止执行
v B.裁定终结执行
v C.直接执行王某的遗产
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v (3)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v (4)其他案件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有 v (1)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v (2)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v (3)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国外仲裁裁决 v (4)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律判决 v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
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v (4)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v 2、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v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v (二)移送执行 v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v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v (二)执行案件的调查 v 1、调查事项 v 2、调查的方法
PPT文档演模板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二、民事执行的分类
v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
v (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v (三)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v (四)对人的执行与对物的执行
v (五)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v 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v (一)执行合法原则
v (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v (三)执行适度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v (一)执行担保
v 1、条件
v (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提供担保的 申请和暂缓执行的申请)
v (2)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v 2、执行担保的效力
v (1)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
v (2)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已开 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 为新的执行行为;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有效;暂缓执行期间 ,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 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暂缓执行期间,被 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
v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 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就任国借款问题提起诉讼。
v D.应由村调解委员会开出借款问题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证 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v 1999年5月12 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向王某 借款10 万元,定于2000 年5 月12 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 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 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 2000年5 月12 日张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张某未履行合同 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法院执行?
v (三)执行当事人
v 1、执行当事人的含义
v 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是法院判决裁定、仲裁 裁决等具有给付性质的执行依据上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 “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 等概念。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3)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暂缓执行期间
届满,被执行人须立即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 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二)暂缓执行
v 1、暂缓执行的适用情形 v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v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根据《适用意见》第263到265条
v (四)执行及时原则
v (五)执行穷尽原则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四、民事执行法
v (一)民事执行法的概念、沿革 v (二)民事执行法的性质 v 1、强行法 v 2、普通法 v 3、公法 v 4、程序法 v (三)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体例 v 1、并入民事诉讼法 v 2、编入破产法 v 3、制定单行法
v (二)地域管辖
v 执行案件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法院管辖; 如果应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地不明确的,则由被 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v 执行中的共同管辖(与审判中的共同管辖相同)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村民许立与任国因返还借款发生纠纷,后经村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任国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 还许立借款10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 将调解书送给许立与任国。1个月之后,任国未按该调解书履 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许立可以怎么办?
规定,委托执行中遇有需要中止、终结执行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情形,需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的,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
v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v 2、暂缓执行的效力 v (1)暂停执行程序 v (2)维持原有执行的效果 v (3)有条件地恢复执行 v 3、暂缓执行的期限3个月加3个月
v 四、执行和解
v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v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v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v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v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v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 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
v A.3个月 B.6个月 C.1个月 D.12个月
v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 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 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三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 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雄的执行申请?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主要 包括
v (1)仲裁裁决 v (2)公证债权文书 v (3)行政决定 v (4)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v (5)港、澳、台地区法院的判决,仲裁裁决 v 二、执行管辖
v (一)级别管辖 v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v (1)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v (2)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由被申
v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v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v 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v D.甲市C区人民法院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海淀区的甲公司和东城区 的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做出裁决,根据该裁决 ,乙应当向甲支付50万元货款。乙始终没有 履行义务,故甲先后向东城区法院和乙公司 货品仓库所在地的昌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本案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v D.裁定由王明作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v 一、执行依据
v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v 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
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 法律文书。 v (1)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它是具有给付内容 的、法律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v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v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v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v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v (3)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支付令 v (4)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
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槿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 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 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七、执行终结
v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v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v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v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
死亡的; v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
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v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v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是法人或其 他经济组织的为多长时间?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第二节 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
v 一、执行主体
v (一)执行主体概述
v 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
v (二)执行机关
v 1、执行机关的设置
v 2、执行机关的组成人员
v A.东城区法院
v B.昌平区法院
v C.东城区法院和昌平区法院共同管辖
v D.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PPT文档演模板
第19章执行程序总论
第四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v 一、执行开始
v (一)申请执行
v 1、申请执行的条件 v (1)要有以给付为内容的执行依据 v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v (3)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双方或一方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