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统规(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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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系统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系统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 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 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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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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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部: 营运部: 工务部: 电务部:

车辆部: 供电部: 信息化部:

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 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12月3日

TG/JW 101-2015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TG/TX210-2015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

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信息。

(二)通信中心负责受理版本测试和版本备案申请,组织版本审查和版本测试工作,指导铁路局设备维护单位实施版本更新,管理全路通信网在用设备版本信息台账。根据通信网设备运用管理需要,提出版本管理目录调整建议。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

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

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

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

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

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

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铁路统规(2015版)0001

铁路统规(2015版)00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

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

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36号)

TG/TX210-2015

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通信全程全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通信设备维护单位管理和运行的通信网设备,不含纳入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信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通信设备版本是指生产企业标识通信设备软件或硬件的代码,包括设备型号、应用业务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或软件补丁等。

第四条对全程全网运用的通信网设备和涉及行车安全的专用通信设备,总公司制定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版本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并根据铁路通信网运用管理需要,对版本管理目录动态调整。

第五条版本管理实行版本测试验证和版本备案审查制度,经测试或审查符合使用条件的设备版本,总公司统一公布设备版本信息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通信设备在铁路通信网内使用时,设备的软件版本应与总公司公布的版本一致。因业务需求或功能要求不同,确需采用不同版本软件的,铁路局可在总公司公布的入网设备版本中选用适当的版本。

第七条未纳入总公司版本管理目录的其他铁路通信设备,由铁路局根据运用和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自行规定。

第二章版本管理分工

第八条铁路通信设备版本由总公司运输局归口管理。运输局、北京铁路通信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中心)、铁路局电务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或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制定通信网设备的版本管理目录,指导版本测试、审查工作,审核公布设备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26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铁总计统〔2015〕2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是指通过加强环保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条铁路环保工作要与国家环保要求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相适应。坚持做到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铁路环保工作纳入总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履行环保义务。

第六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保考核

评价制度,对环保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工作方针政策和总公司工作要求,研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总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总公司环保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指标等;

(三)编制总公司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5.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5号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09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修改)[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邮政法、铁路法、公证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

第三章铁路建设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2015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全品种可供书目

2015年人民铁道出版社全品种可供书目

2、国家及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战演练

3、新编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

4、新编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编教材

5、中央及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高分突破系列

二、地方公务员考试1、贵州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专用教材

2、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3、辽宁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4、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5、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6、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7、四川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8、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9、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10、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11、云南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12、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深度精讲系列

13、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项秒杀系列

14、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含建设兵团、

三、国版事业单位考试省(市、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通用教材

四、大学生村官考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基层任职考试通用教材

五、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专用教材

六、国家会计资格考试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辅导教材

七、国家会计资格考试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用教材

3、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辅导教材配套题库

4、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专用辅导教材

八、经济师职称考试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九、国版农信社考试农村信用社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专用教材

十、证券资格考试证券业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专用教材

十一、银行资格考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配套题库

十二、建筑考试1、2015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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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铁路线路 (6)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1)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3)

第五节统计报表 (13)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30)

第一节钢轨 (30)

第二节无缝线路 (30)

第三节无砟轨道 (30)

第四节道岔 (31)

第五节统计报表 (31)

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5)

第一节桥梁 (35)

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6)

第三节统计报表 (37)

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4)

第一节通信设备 (44)

第二节信号设备 (46)

第三节统计报表 (48)

第六章供电设备 (55)

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5)

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6)

第三节统计报表 (56)

第七章机车 (59)

第一节配属机车 (59)

第二节统计报表 (60)

第八章客车 (66)

第一节客车 (66)

第二节统计报表 (68)

第九章动车组 (78)

第一节配属动车组 (78)

第二节统计报表 (79)

第十章集便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一节客车卸污设备 (86)

第二节统计报表 (86)

第十一章货车 (90)

第一节货车 (90)

第二节统计报表 (91)

第十二章车站及运输站段 (94)

第一节车站 (94)

第二节运输站段 (94)

第三节统计报表 (95)

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

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3)

第三节统计报表 (105)

第十四章铁路轮渡 (112)

第一节渡船、港区 (112)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2)

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115)

第一节装卸机械 (115)

第二节统计报表 (115)

第十六章工务机械车 (117)

第一节工务机械车 (117)

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跨局工作量 (117)

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租用工作量 (117)

第四节统计报表 (118)

第十七章信息技术设备 (124)

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24)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4)

第十八章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 (126)

第一节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工作量统计 (126)

第二节统计报表 (126)

第十九章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1)

第一节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1)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1)

第二十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136)

第一节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36)

第二节统计报表 (136)

第二十一章统计资料管理 (140)

第二十二章附则 (1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

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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