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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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0(000)0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
【总页数】13页(P755-76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J],
3.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议案 [J],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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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铁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就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铁路秩序,促进铁路事业的健康发展。

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铁路企业、从业人员及乘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体系我国的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保障了铁路安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该法律是我国铁路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铁路建设、运营、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国家对铁路的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铁路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规定,包括安全组织、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它为铁路企业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标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

3. 《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规程》该规程是针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制定的,旨在保障列车的安全运行。

其中包括车辆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驾驶员的操作规范等内容。

三、铁路安全管理措施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铁路安全还需要配套的管理措施来确保实施。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管理措施:1. 安全培训与教育铁路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岗前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让员工掌握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

2. 安全设备与监控铁路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安全设备和监控系统,实时掌握线路和车辆的运行情况。

例如,高铁线路安装了牵引供电监控、信号与通信监控等设备,用于实时监测线路的运行状态。

3. 安全检查与维护铁路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状况。

高速铁路客运工作法律法规

高速铁路客运工作法律法规

1.1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3)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 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 运输安全。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 路治安秩序。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 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 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4)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 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 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 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禁止扰乱铁路建设、 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 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 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3)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
①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 m, 其他铁路为8 m。
②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 速铁路为12 m,其他铁路
为10 m。
③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 为15 m,其他铁路为12 m。
④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 m, 其他铁路为15 m。
1.1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2.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6)设计开行时速120 km以上列 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 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 示标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部分试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部分试题

《铁路法》一、填空题6道1.《铁路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路接轨的岔线。

(填空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3.的正常秩序。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4. 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5.(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6.(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二、单项选择题6道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 A )起施行。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1991年5月1日 B. 2004年5月1日C.2005年4月1日 D.1995年9月1日2.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全国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 B )支付违约金。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可以 B. 应当C.无须 D. 立即3.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 D )批准。

(选择题)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铁道部 B. 铁路局C.铁道部和省政府 D. 国务院4.铁路的标准轨距为( B )毫米。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1524 B. 1435C.1000 D.7625.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D)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省级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6.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 D )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A.可以 B. 应该C.有权 D. 无权三、判断题(对打√,错打×)4道1. 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

(×)(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正解: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2015)319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2015)319

铁路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保价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保价运输规则》(铁总运〔2015〕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行包、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

与铁路局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办理保价运输的应按照本办法执行,仅在合资、地方铁路管内运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保价运输时,所在地铁路局应与其签订保价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运输责任划分、理赔清算、收入分成、安全防范、争议处理等内容。

地方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保价运输时,可按国铁委托地铁代办的形式办理,也可按比例分成,由所在地铁路局与地方铁路协商确定。

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比照地方铁路办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总公司运输局(营运部)设运输保价管理机构,负责总公司保价运输管理(含国际联运),组织开展保价品牌创建和保价营销策划;指导、监督行包、货物损失调查、处理和赔偿工作;指导、监督保价投资和保价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等。

第六条铁路局在货运或客运管理部门设置保价运输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人员负责保价运输的管理工作;在直属车务站段(含货运中心,下同)设置保价运输管理人员。

国境站所在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国际联运保价运输工作,其他铁路局应在保价管理机构内指定人员负责。

有关国际联运保价货物损失调查处理受总公司国际合作部指导。

铁路局保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组织保价营销宣传、保价业务开展、保价费率管理、客户关系维护、保价统计分析;负责行包、货物损失调查、处理、赔偿等工作,参与解决赔偿纠纷、诉讼事宜;负责保价投资和保价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控股合资铁路保价运输工作,与地方铁路合作开展保价运输业务;负责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工作;负责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管理工作等。

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引言铁路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而实现铁路安全则需要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管理与监督。

本文将以铁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主题,探讨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规定和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铁路行业的管理责任、安全保障措施、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了基本框架。

1. 管理机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务院确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为铁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保障铁路安全。

铁路总公司下设铁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设备的安全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职工必要的安全培训等。

这些措施的采取,有力地提高了铁路安全的水平。

3.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铁路事故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措施。

相关责任人在事故中有过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惩罚。

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铁路行业安全管理的具体细则。

该条例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了铁路安全工作的实施。

1. 安全设施要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包括信号设备、防护设施、紧急避险设备等。

这些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对于确保铁路安全至关重要。

2. 事故调查与处理为了及时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通过科学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安全培训与管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铁路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使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水平。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规程》《中国铁路运输安全规程》是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规程,其中规定了铁路运输中的安全要求、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

铁路线路法律法规铁路是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铁路线路的安全、有效运行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铁路线路的安全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铁路线路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以下是我对铁路线路法律法规的整理和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是我国铁路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0年出台,对铁路的设立、运营、维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铁路事业的宏观管理、实现铁路安全运行的责任、铁路企业的权益以及铁路用户的权益等内容。

此外,该法还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铁路建设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条例》是针对铁路线路的建设和改造工程而制定的法规,于1993年发布。

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并对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进行了规范。

此外,该条例还对铁路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环保审批、安全监管等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三、《铁路线路维护技术规程》《铁路线路维护技术规程》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针对铁路线路维护工作的技术指导文件。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铁路线路维护的各个环节和工作要求,包括线路巡查、修复、加固、检测等方面内容。

根据线路的不同性质和使用情况,规程对不同线路的维护标准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制定的法规,于2006年发布。

该条例规定了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条例还对铁路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监察等提供了具体指导。

五、《铁路线路运营管理办法》《铁路线路运营管理办法》是对铁路线路运营进行规范的法规,于2007年发布。

该办法规定了铁路线路运营的具体要求,包括车站与线路的配合、线路设备的保养与管理、列车运行的安全与顺畅等方面。

此外,办法还对旅客的安全保障、行李管理、票务服务等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导言】铁路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

为保障铁路运输的秩序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铁路法》,明确了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以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铁路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正文】一、铁路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铁路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经济计划和铁路规划,合理安排铁路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方式,以保障人民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需要。

同时,铁路部门应当依法保护铁路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利益,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和拆迁。

铁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安全,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相关规定。

二、铁路运营铁路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运输合同要求,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票和货票销售、退票、改签的规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合法权益。

同时,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行计划和运输组织,确保列车的准时达到。

铁路部门应当实施货物和旅客运费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

如果需要,铁路部门也可以制定特殊的运费政策来协助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同时,铁路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监督和检验,保障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和安全有序。

三、铁路管理铁路管理应当按照合法权益和中央管理原则来建立和实施权责清晰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在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途径、自律机制等管理体系,以保障铁路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同时,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等和处置各种安全事故,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铁路部门还应当做好员工管理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劳动、健康和生活,在员工的工作激励和技能管理上作出合理的规定。

【结论】《铁路法》为维护国家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铁路部门应当遵守《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漫长的铁路线路上行驶的列车的安全、便捷和快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铁道部•【公布日期】1990.0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的说明——1990年2月1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铁道部部长李森茂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必要性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我国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对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沟通城乡联系,加强内地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巩固我国国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铁路的线路总营业里程有53000多公里,承担全国70%左右的货物周转量和60%左右的旅客周转量。

地方铁路有3700多公里,专用铁路达25000多公里,铁路专用线也有13000多公里。

40多年来,铁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巩固国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尽管如此,铁路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相比,仍然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需要大力发展。

尤其是近十多年来,铁路发展的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乘车难、运货难的状况一直得不到缓解。

由于铁路点(车站)多、线(线路)长,贯通全国,联接城乡,又是全天24小时作业,涉及面广,要与数以万计的旅客和货主发生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没有法是不行的。

一方面,一些铁路职工和路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妨碍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的案件不断发生。

如非法拦截、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备,关闭折角塞门,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等,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有的已经发生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铁路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联系越来越广泛,铁路发展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这些矛盾和关系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_条例_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_条例_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营运安全、社会公众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103条,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法基本知识

铁路法基本知识

铁路法基本知识铁路在现代交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其高速、大运量和安全的特点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方式。

为了保障铁路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各国都有相应的铁路法规来规范铁路行业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铁路法的基本知识,包括其定义、作用和重要内容。

一、铁路法的定义铁路法是指规范铁路行业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国家对铁路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安排。

它是保障铁路运输运营秩序、维护铁路安全和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铁路法的作用铁路法在铁路行业中具有以下作用:1. 法律依据:铁路法为铁路行业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运作更加规范和合法。

2. 安全保障: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设施、运营和维护的标准和要求,确保铁路运营安全可靠,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3. 权益保护:铁路法保护乘客、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运输合同、票务退换、赔偿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4. 市场监管:铁路法规范了铁路行业的市场竞争和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铁路法的重要内容铁路法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铁路建设规划和审批:铁路法规定了铁路的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和标准,确保铁路建设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匹配。

2. 铁路运输管理: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许可、招标投标、票务管理等内容。

3. 铁路安全管理:铁路法对铁路设施、列车运行和车站管理的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安全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方面。

4. 运输合同与乘客权益:铁路法规定了运输合同的内容与签订程序,明确了乘客的权益和义务,如票务购买、座位安排和服务质量等。

5. 赔偿与投诉处理:铁路法明确了乘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的赔偿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乘客权益。

四、世界铁路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铁路法的发展趋势也在不断演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合作与标准化:各国之间加强铁路领域的合作,共同制定标准和规则,提高铁路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

铁路法的相关知识点

铁路法的相关知识点

铁路法的相关知识点铁路法是指与铁路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公正。

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承担着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重任,其运营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与铁路法相关的知识点。

一、铁路基本法律法规铁路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关于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该法规定了铁路运输的组织管理、运输安全、运价制度、运输合同、运输违约责任、运输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为铁路运输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铁路运输的安全是铁路法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铁路运输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货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为此,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运输安全监测和控制,防止运输事故的发生。

三、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协议。

合同内容包括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装运地点、目的地、运价、运输期限、责任限制等条款。

铁路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保障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四、铁路运价制度铁路运价制度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和管理。

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要求运价必须公平合理,并通过政府定价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这样可以避免运输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铁路运输违约责任铁路运输违约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提供的运输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托运人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铁路法规定了运输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方式,保障了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六、铁路运输事故处理铁路运输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

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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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第三章铁路建设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条国家重点发展国家铁路,大力扶持地方铁路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技术管理办法,参照国家铁路的技术管理规程制定。

第九条国家鼓励铁路科学技术研究,提高铁路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铁路科学技术研究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铁路运输营业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保持车站和车厢内的清洁卫生,提供饮用开水,做好列车上的饮食供应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铁路沿线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

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三十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第十九条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

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第二十二条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适用本法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印制使用的旅客、货物运输票证,禁止伪造和变造。

禁止倒卖旅客车票和其他铁路运输票证。

第二十八条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与公路、航空或者水上运输企业相互间实行国内旅客、货物联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各方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参加国际联运,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一条铁路军事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铁路建设第三十三条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并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建设征收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十七条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毫米。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其他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第四十条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

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商定。

第四十一条修建跨越河流的铁路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和水流的要求。

第四章铁路安全与保护第四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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