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统规 版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9.01•【文号】铁计[1990]138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计(1990)138号1990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6条统计范围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1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这次规章修订是近几次修订中变化最大的一次。
修订(对 2000年版统规而言)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全行业管理需要,新的《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
引入内用货车概念,并将现在车、装卸车明确分别国家铁路、合资和地方铁路统计,同时分别部属货车、企业自备车和内用货车统计,便于三者之间统计数据合并。
1.货车统计适用变化。
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量,指标口径必须一致,改为了凡在全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及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
(P1)上述的统计范围的调整,其实在今年1月1日起就有所反映了。
2007年底,部决定调整国家铁路统计范围(铁统计电〔2007〕56号),将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包括铁路股份公司)运输生产经营指标纳入国家铁路进行统计,铁路局统计范围调1/ 2整为包括现有国家铁路及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这里的铁路运输企业货车统计制度包括了专业运输公司货车统计制度,目前,三个专业运输公司尚无货车统计报表上报任务,但在新规则第十二章原始记录第六十条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报41)第六款中明确了集装箱、特货、快运公司和大秦铁路公司根据配属货车的新造、资产移交、报废等情况编制货车加入、剔出资料(运统4-1,为月度分日期数据),于次月5日前上报。
请三个专业公司注意遵照执行。
这个规定最早可是追溯到2005年6月份印发的《关于改按铁路局实际占用现在车辆日数量计取货车使用费的通知》(铁办〔2005〕116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8月 1日起,建立铁路现在车辆日统计制度,自2005年10月 1日起,货车使用费的计取不再以18:00时点存有的货车数量为依据,改以铁路局实际占用货车时间(现在车辆日)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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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规则不统一
各地区、各线路的统计 规则存在差异,导致数 据可比性差,难以进行
统一分析。
技术更新滞后
现有的统计技术手段相 对滞后,无法满足大数 据时代对海量数据处理
的需求。
法规制度不完善
相关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对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 标准化造成一定影响。
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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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政策制定和评估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制定更加 科学合理的政策。
保障数据质量
规范化的统计规则能够减少人为因素 对统计数据的影响,提高数据的质量 和可靠性。
02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概述
统计规则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统计规则是用于规范铁路机车统计工 作的准则和标准,包括统计指标、统 计方法、统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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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概述 •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的内容 •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的实施和
应用 • 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基本规定的优化和
发展 • 结论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铁路机车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01
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统计规则基本规定,确保统计数据
结论
总结统计规则基本规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统计规则基本规定是铁路机车管理的重要依据
统计规则基本规定为铁路机车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 性,为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
提升铁路运输效率的关键
通过统计规则基本规定,可以对铁路机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和运用,提高运输效率,降 低运输成本。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促进铁路运输管理的科学决策
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
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920701【实施日期】 199207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建筑业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统计的一项主要内容。
为了有效地、全面地、科学地组织铁路各单位的建筑业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铁道部各铁路局、总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勘测设计院以及自营施工单位和持有铁道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第3条铁路建筑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建筑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准确、及时、全面地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和预测,开展统计咨询,为各级领导对铁路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4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招待《统计法》,贯彻执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组织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5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则和铁路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逐级按照上报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
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字,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二至十章费用总额(万元)|费率(%)||------------|-----||500及以内|0.25||501~1000|0.2||1001~5000|0.16||5001~10000|0.13|--------------------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统计法规、统计理论、经济管理知识、生产知识以及现代化计算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依据有关法规检查处理。
第7条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部分铁路施工统计【章名】第二章施工统计的对象和范围第8条铁路施工统计的对象铁路施工统计的对象是指反映建筑产品从施工准备、建筑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经济活动。
最新铁路统规(版)电子教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铁路线路 (6)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1)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3)第五节统计报表 (13)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30)第一节钢轨 (30)第二节无缝线路 (30)第三节无砟轨道 (30)第四节道岔 (31)第五节统计报表 (31)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5)第一节桥梁 (35)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6)第三节统计报表 (37)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4)第一节通信设备 (44)第二节信号设备 (46)第三节统计报表 (48)第六章供电设备 (55)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5)第二节电力贯通线 (56)第三节统计报表 (56)第七章机车 (59)第一节配属机车 (59)第二节统计报表 (60)第八章客车 (66)第一节客车 (66)第二节统计报表 (68)第九章动车组 (78)第一节配属动车组 (78)第二节统计报表 (79)第十章集便客车卸污设备 (86)第一节客车卸污设备 (86)第二节统计报表 (86)第十一章货车 (90)第一节货车 (90)第二节统计报表 (91)第十二章车站及运输站段 (94)第一节车站 (94)第二节运输站段 (94)第三节统计报表 (95)第十三章车站客、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第一节车站客运主要设施设备 (100)第二节车站货运主要设施设备 (103)第三节统计报表 (105)第十四章铁路轮渡 (112)第一节渡船、港区 (112)第二节统计报表 (112)第十五章装卸机械 (115)第一节装卸机械 (115)第二节统计报表 (115)第十六章工务机械车 (117)第一节工务机械车 (117)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跨局工作量 (117)第三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租用工作量 (117)第四节统计报表 (118)第十七章信息技术设备 (123)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23)第二节统计报表 (123)第十八章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 (125)第一节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工作量统计 (125)第二节统计报表 (125)第十九章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第一节行车公寓接待其他运输企业人员 (130)第二节统计报表 (130)第二十章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135)第一节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35)第二节统计报表 (135)第二十一章统计资料管理 (139)第二十二章附则 (1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现在车的掌握 • 为确保货车现有数统计的准确性,必须 做好以下工作。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一)车号员对到发列车必须严格执行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运票 据与现车核对制度。对车数、车种、车 号、重或空、非运用种别、车辆使用属 性(新增)等逐项核对,发现错误及时订 正。 • (二)统计人员应与站调、值班员、车 辆段调度或列检值班员等有关人员建立 相互核对现在车和检修车制度,达到实 际数与推定数一致。
• 2.在站(包括过轨站)装卸作业的企业 自备车,以装卸作业完了时分为准(到 达过轨站、装卸作业站的空车自到达时 分起转为非运用)。这里实际有2点,一 是在站进行装卸作业自备车的转变,二 是回到过轨站和到达装卸作业站空车的 转变。前者以装车作业完了并填妥货票 的时分转为运用车,以卸车完了转为非 运用;后者以到达时分起转为非运用, 同时表明企业自备空车只有到达过轨站 和装卸作业站时才能按非运用车统计。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2、按《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要求, TDCS系统 必须具备采点以及行车日志信息存储、查询等 功能。 • 车站日常与电务段联系工作。 • 货车出入和时分的确定 • 货车出入是平衡货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 间的依据。本条改变了写法,比原来条理更清 楚。车站计算货车出入的货车,才是办理辆数, 才能计现在车、装卸车和中、停时。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讲义
• 5、当车辆构造与基本记号不一致时,按车底架 侧梁的基本记号统计。 • 列车出发、到达、通过时分的确定 •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自动采点时分。车 站值班员接发列车工作中发现自动采点与实际 不符时,应予以订正。 • 1、为闯坡,列车先退至适当地点再向前进方向 开车,以列车机车启动后退时分为列车出发时 分。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总计统 号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总计划[201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22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国铁控股、参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铁出资人代表应按规定指导合资铁路公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第四条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及总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安排项目投资和工程进度,提出保障措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包括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及监督。
第五条铁路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原则:以规划为指导,统筹需要与可能,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编制突出重点项目,控制资金总量,明确各方出资,保障工程推进。
第六条总公司计划统计部、所属单位的计划部门是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计划的上报、编制、下达和调整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勘察设计计划编制和下达第七条总公司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输经营等情况,制定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其他总公司统一安排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计划。
根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可适时对勘察设计计划进行调整。
所属单位根据总公司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制定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
货车统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
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01•【文号】铁计[1992]95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铁路建筑业统计规则(铁计(1992)95号1992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建筑业统计是铁路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统计的一项主要内容。
为了有效地、全面地、科学地组织铁路各单位的建筑业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铁道部各铁路局、总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勘测设计院以及自营施工单位和持有铁道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第3条铁路建筑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建筑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准确、及时、全面地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和预测,开展统计咨询,为各级领导对铁路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4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招待《统计法》,贯彻执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抓好统计队伍的思想、组织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统计手段现代化。
第5条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则和铁路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逐级按照上报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
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字,如发现所报数据有误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二至十章费用总额(万元)|费率(%)||------------|-----||500及以内|0.25||501~1000|0.2||1001~5000|0.16||5001~10000|0.13|--------------------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统计法规、统计理论、经济管理知识、生产知识以及现代化计算技术,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统计规则
中国地⽅铁路运营统计规则⽂号:铁计[1990]101号颁布⽇期:1990-06-01执⾏⽇期:1991-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客货运输统计第⼀节旅客运输量第⼆节货物运输量第三节客货运输综合指标第三章机车运⽤和检修统计第⼀节机车运⽤第⼆节机车燃料、油脂消耗第三节机车检修和机车良好率第四章货车运⽤及检修统计第⼀节货车运⽤的主要规定第⼆节货车运⽤的主要指标第三节货车检修及货车良好率第五章⼯务、电务、房屋(运输设施)修理的统计第六章运输事故统计第七章劳动⼯资及劳动⽣产率统计第⼀节劳动⼯资第⼆节劳动⽣产率第⼋章成本、收⼊、利润和有关经济效益统计第⼀节运输成本及成本降低率第⼆节营业收⼊和利润第三节有关经济效益统计指标第九章有关名词解释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1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我国地⽅铁路的运营统计⼯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运营管理中服务和监督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地⽅铁路实际情况,参考国家铁路有关统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于所有正式运输营业的地⽅铁路及其企业单位的统计⼯作。
各单位领导要教育检查统计⼈员和有关职⼯严格执⾏本规则。
第3条本规则有关运营的统计项⽬和指标,均采⽤18点结算制,即昨⽇18点零1分起⾄本18点⽌,为统计报告⼀⽇。
旬、⽉、季、年的报告期,由报告期前⼀⽇的18点零1分起,⾄报告期最末⼀⽇的18点⽌。
第4条各级统计⼈员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保证各种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统计数字真实准确,同⼀切违反统计法规的⾏为作⽃争。
第5条各种统计报表填制完毕,经审核⽆误并由统计负责⼈或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或盖章后上报。
上报省地⽅铁路局(以下简称省局)的⽉(季、年)报,应附主要指标(客、货运量、机货车良好率、机车燃料消耗、安全、利润等)完成好坏原因的简要分析。
第6条为满⾜当地党政领导的需要,各种统计报表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应抄报当地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份。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铁计[1989]131号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正文:----------------------------------------------------------------------------------------------------------------------------------------------------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铁计(1989)131号1989年1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一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计算方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并在其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
如铁路线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一般算低值易耗品,作为流动资产。
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是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新建和改造、更新的投资活动。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就是指铁路各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它对铁路运输生产设备的增加和在技术上的不断更新,实现铁路现代化,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的需要,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4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社会、管理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计划管理、检查、监督铁路经济体制改革和建设情况及促进企事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5条为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统计法》与部颁《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各项核算基础工作,使统计工作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字资料;单位领导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并支持统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报。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修订》
《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铁路行业统计工作,保障铁路行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局依法组织实施的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以下简称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管理、运输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铁路主要装备制造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铁路主要装备制造是指铁路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大型养路机械制造等。
铁路行业统计调查活动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运用于铁路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行为。
第三条铁路行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建设发展以及主要装备制造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统1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并监督全国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根据铁路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称铁路统计机构)承担铁路行业统计相关工作。
铁路行业统计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铁路局领导下协助监督、检查所辖地区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各铁路统计调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铁路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统计职责,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铁路统计调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铁路统规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铁路线路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统计报表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错误!未指定书签。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
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规则⽂号:铁计[1989]131号颁布⽇期:1989-11-15执⾏⽇期:1989-11-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任务和统计范围第⼀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对象第⼆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任务第三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统计第⼀节建设项⽬统计的涵义第⼆节建设项⽬分类第三节建设项⽬的组成第四节建设项⽬的建设阶段第五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调查单位第六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单位的主要分组第七节调查单位概况指标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第⼀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涵义第⼆节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第三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法第五节建筑安装⼯程投资按施⼯⽅式分组第六节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资⾦来源分组第七节固定资产财务拨款额第九节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主要指标第五章铁路主要实物⼯程量统计第⼀节实物量统计的内容和依据第⼆节正线铺轨第三节站线铺轨第四节路基⼟⽯⽅第五节桥梁第六节隧道第⼋节房屋建筑⾯积第六章新增⽣产能⼒统计第⼀节新增⽣产能⼒的涵义第⼆节计算新增⽣产能⼒的条件第三节计算新增⽣产能⼒的标准第四节新增⽣产能⼒的表现形式第五节新增⽣产能⼒的主要指标第七章新增固定资产统计第⼀节新增固定资产的涵义第⼆节新增固定资产的计算⽅法第三节新增固定资产的分组第四节新增固定资产统计主要指标第五节计算新增固定资产的⼏项具体规定第⼋章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第⼀节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统计的涵义第⼆节反映微观经济投资效果的主要指标第三节反映宏观经济投资效果的主要指标第九章统计分析第⼀节统计分析的意义第⼆节统计分析的步骤第三节统计分析的种类及⽅法第⼗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标准第⼀节国民经济⾏业分类⽬录第⼆节铁路建设新增能⼒(或⼯程效益)⽬录第三节基本建设项⽬⼤中⼩型划分标准第⼀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统⼀统计范围、指标⼝径和计算⽅法,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汁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车统汁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
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
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
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
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
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
五、各级统汁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保证货车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
第6条各级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熟练掌握业务和计算机知识并具独立操作能力,持证上岗。
第7条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铁路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现代化,促进现代化技术在货车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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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
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明确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铁路局关于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管理及设备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线路范围内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
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则,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参照国家铁路执行本规则。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统计资料。
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规章制定,监督检查及质量考评等。
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
总公司组织各铁路局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车站及运输部门主要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及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等;大型养路机械及其工作量,货运门到门运输设备、行车公寓接待工作量等。
第六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维护法律法规赋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
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管理制度及相关统计台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
第八条基本规定。
㈠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主要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
㈡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
㈢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代为传输上报;地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方铁路协会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完成并报总公司。
第九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
第二章铁路线路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第十条铁路线路是指机车车辆走行的通路,轨道及支承轨道所必需的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他建筑物的总称。
第十一条铁路线路分类。
㈠根据其用途可分为营业铁路和专用线、专用铁道等;㈡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为国家铁路(含股改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㈢按正线数量分为单线铁路、双线铁路(复线铁路)和多线铁路;㈣按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性质分为客运专线铁路、货运铁路、客货混线铁路;其中客运专线铁路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货运铁路包括:普通货运铁路、重载铁路;㈤按线路等级主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等。
㈥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
准轨、宽轨、窄轨不含套轨。
㈦按运输过程中的分工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铁路;第十二条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㈠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分为Ⅰ线、Ⅱ线、Ⅲ线、Ⅳ线及以上。
1.第Ⅰ线:指单线线路全部,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的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
2.第Ⅱ线:指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上行线或甲线。
3.第Ⅲ线:指并列三条正线中办理列车上、下行的线路。
4.Ⅳ线及以上:指上述三线之外的正线线路。
㈡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1.到发线:指站内专门办理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不包括站内渡线及正线)。
2.调车线:指调车场内进行列车编组与解体作业使用的线路。
通常调车线也称为编组线。
3.牵出线:指设在调车场(或中间站)一端或两端,并与到发线相连接专供列车解体、编组及转线等牵出车辆使用的线路。
4.货物线:指站内专门办理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线路。
5.其他线:指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包括救援列车停留线、机车走行线、机待线、机车整备线、轨道衡线、加冰线、换装线、货车洗刷线、油罐列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加油线、特殊危险货物列车停留线、驼峰迂回线、车辆站修线及两正线间不计算为正线的渡线等。
㈢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包括机车、车辆、走行、检修停放、机车整备线、三角线、转盘线、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标定用线以及机车车辆检修用的库线等。
㈣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往路内外单位(厂矿企业、港湾码头、货物仓库以及路内砂石场等)的专用线路。
㈤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1.安全线:指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2.避难线:指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第十三条铁路线路长度分为营业长度、延展长度。
㈠营业长度是指投入客货运输营业或临时营业的线路长度,以“营业里程”为统计指标。
“营业里程”按客货运输性质分“客运营业里程”、“货运营业里程”和“客货运营业里程”。
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是指营业线路的正线两端车站站中心间的距离,计算方法为:1.站中心一般以运转室或站舍、候车室中心为准。
2.线路起点或终点为线路所(或信号所)时,营业里程从该线起始点或终止点开始计算。
3.在计算营业长度时,按第Ⅰ线长度计算。
4.几条正线在同一个车站出岔时,每条线路的营业长度均自该站中心起计算。
5.企业、直属站(段)分界在区间时,其营业长度计算至分界处。
6.投入营业并核收运输费用的联络线计算营业长度。
7.不营业的线路(以总公司文电或《铁路客货运输专刊》公布为准),只计算延展长度,不计算营业长度。
8.营业里程自线路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其中:“客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旅客运输的线路长度。
“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仅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客货运营业里程”是指报告期内既办理旅客运输又办理货物运输的线路长度。
㈡延展长度是指各线自线路起点至线路终点的线路中心线连续长度。
起终点指线路的起始点、终止点,其位置一般为道岔尖轨尖端、道岔基本轨前接头、车挡或其他指定的位置,线路的起终点按其所在的车站(线路所、信号所)统计。
延展长度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延展长度,其总和为总延展长度,以“延展里程”为统计指标。
第十四条复线里程是指双线及以上的线路,营业长度中的复线,按与复线相对应的第Ⅰ线长度计算,以“复线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复线率是复线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复线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复线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五条电气化铁路是指具备电力机车牵引条件的线路,以“电气化里程”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与营业里程一致;电气化率是电气化线路占营业线路的比例,以“电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电化里程/营业里程×100%。
第十六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统计时列出每条线路的线名、起讫地点和长度。
第十七条营业里程、复线里程、电气化里程、正线延展里程等线路长度指标按所在运输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组统计。
第十八条营业里程按区段线路允许速度(公里/小时)分为:120以下(每小时小于120公里),120~160(每小时大于等于120公里,小于160公里),160~200(每小时大于等于160公里,小于200公里),200~250(每小时大于等于200公里,小于250公里),250~300(每小时大于等于250公里,小于300公里),300~350(每小时大于等于300公里,小于350公里),350及以上(每小时大于等于350公里)。
第十九条铁路线路里程断链是指因线路改造等原因,使线路里程产生不连续的处所。
断链前后两里程之差小于实际长度时为长链,反之为短链。
第Ⅰ线断链是指在单线线路、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行线或乙线上产生的里程不连续处所,以“Ⅰ线断链长度”为统计指标。
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第二十条栅栏封闭里程是指铁路两侧由栅栏(含围墙,声屏障)等形式进行封闭的线路营业里程。
桥梁、隧道已有栏杆或建筑整体封闭的以及线路一侧为高山、河流、沼泽等其他特殊情况时,也统计为栅栏封闭里程。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分别按各条线路统计封闭里程。
第二十一条栅栏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防护栅栏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栅栏封闭多条线路时,按栅栏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二十二条声屏障长度是指线路两侧实施封闭的声屏障本身的延展长度。
当同一段声屏障封闭多条线路时,按声屏障资产所属线路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绿化里程分可绿化里程、已绿化里程和绿化达标里程。
可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以用于营造林带、草地、灌木林地的线路营业里程。
并行线路不重复统计,相关资料统计到等级高的线路上,无可绿化里程的线路不统计。
已绿化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可绿化里程内已经完成的绿化里程。
一侧未完成的不统计已绿化里程。
绿化达标里程是指铁路两侧已完成绿化且达标的里程。
按照《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线路每侧绿化带宽度(含路堤、路堑)应至少达到5米。
未达到5米的不统计绿化达标里程。
第二十四条绿化率是指线路两侧已绿化里程占可绿化里程的比例,以“绿化率”为统计指标,计算方法为已绿化里程/可绿化里程×100%。
第二十五条道口是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凡属铁路局批准的属于铁路产权的道口均应统计,下列情况不予统计:㈠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人行过道;㈡站内为搬运行包和旅客上下车的平过道;㈢货场为搬运货物等跨越线路的平过道;㈣非路产道口和临时道口。
第二十六条道口通过两条及以上线路,如铺面连续时统计为一个道口;不连续时按线分开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