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努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化、依法办事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的工作水平和执政能力。
贵港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9)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1日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及绩效情况。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税务局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制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关办法与规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结合贵港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高效便捷、安全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对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迅速攀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和关注的民生大事。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当作民生工程来抓,共同打造文明、规范、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二、明确工作目标(一)近期目标(2018—2020年)。
准确把握城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律,转变管理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完成贵港市交通提升改造工程;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完善中心城区停车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生态停车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行车难、停车难的“城市病”;进一步推进贵港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公共交通得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 以上,工作日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平均时速不低于20公里;进一步发展慢行交通,通过中心城区路口渠化改造和路口标志线优化工程,划分慢性交通通行区域,优化慢性交通组织方案,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继续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守法出行、文明出行的理念深入人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2日贵港市本级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实现精准投资、高效投资,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大额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
单个项目总投资未超1000万元,但是自然年度同一行业同类项目累计超1000万元的,申请财政资金时,视为一个项目,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信息化系统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企业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超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直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一)市直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性政府债券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是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决定政府大额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含PPP建设模式)、资金筹措方案,确定项目业主,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及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贵政办发〔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电动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载人、载货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港市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发布《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投资管理方面,新建的电动车生产项目生产规模不少于2万台(套)/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新建低速电动车项目的备案,属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工信部门负责备案;生产运行方面,工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资质的管理,负责《目录》公告的发布,质监部门监督产品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第五条电动车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
第六条载人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毫米×1800毫米×1650毫米;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公里;百公里耗电量≤2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毫米。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贵港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凡列入《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市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模板】
贵政办通〔2021〕4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市委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支持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支持我市汽车及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发展,加快扩大产业规模、推动形成产业集聚,构建链条完整、配套完善、高质量发展的产业集群,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实现税收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支持“小升规”,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在库企业经变更等再入库的除外),除按规定申报自治区上规入统奖励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在港北区规划建设1万亩新能源电动车产业园,打造中国—东盟新能源电动车生产基地,推进新能源电动车产业集聚发展;在覃塘区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
对在本市落户的汽车、新能源电动车行业龙头企业,在土地、环境容量、用能等资源要素上予以优先保障。
对企业需要在园区申请工业用地的,按照相应土地等别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政策出让供给。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租赁厂房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厂房租赁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月10元/平方米,第二年每月8元/平方米,第三年每月5元/平方米。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贵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改革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改革方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4日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改革方案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56号)、《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贵港市事业单位分类方案>的通知》(贵编〔2014〕21号)、《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办公室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贵办发〔2017〕1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革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42号)、《贵港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贵事改办〔2018〕1号)和《贵港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衔接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事改办〔2018〕5号)等有关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文件精神,结合贵港市石龙综合场实际,为做好贵港市石龙综合场转企改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2008年原广西贵港市白龙监狱被撤销后,市委市政府为了安置未分流的职工成立了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根据《关于明确贵港市石龙综合场性质和职能的批复》(贵编〔2010〕17号)、《关于贵港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的通知》(贵编办〔2014〕40号)和《关于贵港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通知》(贵编办〔2015〕60号)的文件精神,贵港市石龙综合场隶属于贵港市司法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差额拨款经营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5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贵政办发〔2016〕2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贵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2016年,继续做好国务院及自治区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
组织各部门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研究确定需要取消审批的事项;重点围绕涉及投资、进出口、生产经营、创新创业、人员流动等领域的许可事项,研究降低门槛、放松管制,加大对涉企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规范力度。
在创办企业、投资办项目等重点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完善并公布我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不在目录中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二)强化“三集中”建设。
继续促进“三集中”建设,推动市级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一门式”办理。
压缩审批事项承诺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再提速,争取行政审批平均承诺提速达到60%以上。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各有关单位)(三)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2016年,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贵政办通〔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4日贵港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53号)精神,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严厉查处非法利用仓储设施储存、制售假劣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案件,持续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二、整治重点(一)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非法销售成品油行为。
包括非法储存运输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等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成品油的行为,擅自建设安装储存油罐(包括安装撬装加油设备)的行为;为非法经营者提供仓储设施的行为;租赁成品油仓储企业油库开展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二)整治偷逃税款及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重点打击部分炼油企业“变名销售”,将柴油开票为沥青、轻循环油、粗白油、燃料油、化学试剂油、白油、变压器油、导热油等,将汽油开票为轻烃油、甲醇、二甲苯、异辛烷、烯烃、芳烃等行为;打击炼油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油品经营企业不如实申报收入以及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贵政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贵政办〔2013〕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13年度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需要和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李宁波市长常务副主任:谭斌副市长副主任:杨宗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陆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海泉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宋首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李叶义市监察局局长覃明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贵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吴华灵市法制办主任罗联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黄汉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谭绍荣市中小企业局局长黄建基市教育局局长黄平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徐林庆市民政局局长韦宁市司法局局长黄云贵市财政局局长罗达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玉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裕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李育新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宁德林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梁炳绍市水利局局长黄炎林市农业局局长陈日清市商务局局长廖向杰市文化局局长罗均职市体育局局长黄容荣市卫生局局长宋家钢市环保局局长李畅崇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陈日勇贵港广播电视台台长庞汉光贵港日报社社长李兴南市林业局局长候富成市粮食局局长范东波市旅游局局长潘展雄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李文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黄柱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黄创优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罗奕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黄品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曾伟东市地震局局长黄文新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麦振光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覃祖兴团市委书记范焕康贵港军分区参谋陈旗武警贵港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马珂武警贵港市支队支队长唐海波贵港海事局局长李英荣贵港公路管理局局长XXX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蒋金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苏贵睦市气象局局长宁汝平市邮政管理局局长禤东银监贵港监管分局局长覃松涛贵港供电局局长彭盛荣贵港火车站站长王芳中石化贵港石油分公司总经理杨波中石油贵港销售分公司总经理李震西江农场场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陆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XXX、黄颖坚、纪检组长林玲同志兼任。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建设及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建设及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贵政办通〔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建设及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2019〕9号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加快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建设及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2日加快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建设及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自治区级贵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桂政函〔2018〕1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贵港市关于推动贵港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完善广西贵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明确下一步发展方向,及时启动高新区升级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自治区级贵港高新区工作目标。
成立贵港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制订高新区体制创新方案和高新区各项管理制度方案。
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抓手,构建壮大新型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争取到2020年园区工业总产值达600亿元,其中工业增加产值达190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达60亿元。
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动产城融合,尽快完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做好今后高新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创建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工作目标。
建立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动员大会,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正式启动国家级贵港高新区创建的各项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228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12〕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厅发〔2012〕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4号)精神,为统筹全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在全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采取治本之策,标本兼治,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地排查整治相关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的准入和审批机制,加快调结构、转方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产业,从根本上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和安全事件发生,确保我市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建立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成立贵港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名单如下:组长:李宁波市长副组长:谭斌副市长成员:黄元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福尤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宗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覃明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华灵市法制办主任杨福华市绩效办主任黄贵新市编办主任罗联华市发改委主任黄汉洋市工信委主任刘庆强市科技局局长李海泉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叶义市监察局局长韦宁市司法局局长黄云贵市财政局局长罗达清市人社局局长龚贵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裕解市住建委主任宁德林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梁炳绍市水利局局长黄炎林市农业局局长陈日清市商务局局长郑海平市卫生局局长宋家钢市环保局局长杨伟明市统计局局长李兴南市林业局局长范东波市旅游局局长覃伯贤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宋首新市安监局局长李文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黄柱泉市国资委主任杨棠市物价局局长李沛雁市金融办主任周序喜市工商局局长蒋金光市质监局局长房龙贵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钟月生贵港海事局局长曾晓华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行长禤东贵港银监分局局长钟声贵港供电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负责统筹全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具体工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195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贵政办〔2012〕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的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1.6 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1.7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常态下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状态下的组织结构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监控与信息的报告3.2 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分级分类响应4.3 基本响应4.4 指挥与协调4.5 信息发布4.6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社会救助5.4 生产恢复5.5 总结备案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救援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6.4 资金保障6.5 物资保障6.6 交通运输保障6.7 治安维护6.8 安置保障6.9 宣传、培训和演习6.10 监督检查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备案7.3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7.4 奖励与责任追究7.5 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预案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附件2 贵港市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及通讯录附件3 贵港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组织机构图(略)附件4 应急专家名单(贵港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附件5 事故报告样表附件6 贵港市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表附件7 贵港市安全生产事故基本响应图(略)1.1 编制的目的为规范和强化贵港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防御水平,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贵港市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预案。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6日贵港市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市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含外币折合)和企业投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准入条件,对全市经济增长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四大类。
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竣工投产的项目;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重大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实现开工的,视同新开工重大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的续建或投产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由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4]32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1日贵港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维护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关于对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履行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情况的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决定监督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
未规定法定期限的,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2日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贵港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施意见》确定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一)实施“法治教育工程”,推动政府系统全员学法1.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定行政机关全员法治教育培训规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集体学法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政府)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平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考试、考核、奖惩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大执法人员必备法律知识学法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富硒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富硒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5.23
•【字号】贵政办发〔2018〕16号
•【施行日期】201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富硒产业发展规划
(2018—2022年)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富硒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政办发〔2018〕1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2012]82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13【实施日期】2012.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贵政办〔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贵委会〔2009〕114号),设立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拟订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三)负责投资管理,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统筹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基金和国家、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资金;汇总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以工代赈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安排国家、自治区和市拨款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和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的重大项目;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归口办理需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工业、电力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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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动车生产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贵政办发[2015]46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低速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电动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等为动力,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纯电动载人、载货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港市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采用发布《贵港市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投资管理方面,新建的电动车生产项目生产规模不少于10万台(套)/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新建低速电动车项目的备案,属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工信部门负责备案;生产运行方面,工信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资质的管理,负责《目录》公告的发布,质监部门监督产品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主要技术要求
第五条电动车最高速度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
第六条载人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4600毫米×1710毫米×1500毫米;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公里;百公里耗电量≤2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
≥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毫米。
载货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5000毫米×1800毫米×2100毫米;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70公里;吨百公里耗电量≤50千瓦时;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