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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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贵政办通〔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的通知贵政办通〔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方便联系工作,进一步搞好政务服务,现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相关职责调整通知如下: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组织协调各支部开展党务活动,处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以及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做好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统筹协调工作,传达、督促办公室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综合性文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汇报(不含其它科室负责的专题性工作总结、汇报),以及其他综合性文字材料;参与市政府综合性会议的筹办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例会的会务和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市直、中区直驻贵各部门单位有关工作的沟通联系;负责转办或办理党委(党群)的文电工作;负责《政府公报》和市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第一秘书科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综合性材料,起草和整理市长的会议讲话稿、调研报告以及以市长名义汇报的全市性综合汇报材料和总结材料;负责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撰写会议纪要;完成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第二秘书科、第七秘书科负责对应副市长的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安排;起草对应副市长的会议讲话稿、分管工作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处理和督办对应副市长或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的文电、信函、批示及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理配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

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

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平。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贵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28日贵港市2024年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自治区“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宏伟蓝图,以促经济优服务为导向,紧扣市委产业转型升级三年攻坚行动,将营商环境融入抓项目、兴产业、促招商全过程,持续推动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实现营商环境更快速度、更低成本、更优服务、更全保障、更亲关系“五个更”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打造“产业+营商”服务品牌(一)构建审批提速场景,打造投资活跃的招商环境。

规范出台招商引资政策,不突破自身承载能力、财力条件,不超越本级事权许诺优惠政策,出台招商引资政策前,必须经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奖补兑现审查等细节。

持续开展梳理并兑现招商引资承诺工作。

优化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流程,通过“情景式”审批流程图,为每个项目“量身定制”用地预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全建设周期专属业务审批清单,在项目审批中开设绿色通道,通过提前辅导、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对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提前预装用水用电用气服务,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可同步推送水电气信息至供应企业,实现相关前期配套设施提前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会议有关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承担。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由莫恭明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黄胜杰同志(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日华同志(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林日华同志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法律顾问:(一)确定莫恭明、黄胜杰、林日华、廖坚、范小辉、潘东、莫国雄、蔡可辉、费昌明、仇仰廷、农荣飞、熊瑞江、莫晓敏、李文金、陈梅、张世新、莫耘红、陈锦心、高慧渊、黄坚、容易等21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因退休或不再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不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二)聘请马怀德、孟勤国、张军、蒋超、陈宗波、李远龙、叶晖、曹全来、王莹文、农春雨、覃斌、黄志文、骆伟雄、滕华、黄玉华、胡红卫等16位同志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期为3年,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月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结束——。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六月八日贵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桂编[2007]12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的通知》(贵编[2007]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独立设置,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的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职能划归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编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立项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负责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

(三)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案件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查工作;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法律事务。

(四)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宏观角度阐述这两种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实施意见。

针对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宣传。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这两种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度和需求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干部和公共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资格条件、工作范围、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他们的合法行为和职业道德。

最后,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提供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对这些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要建立客户投诉机制,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惩戒,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公正性。

总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宣传,建立相关法规和制度,并提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实施这两种制度,推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1日贵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规范管理。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贵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发挥立法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贵港市六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贵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精神,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2件)(一)《贵港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贵港市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桂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推进的法规草案预备项目(4件)(一)《贵港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调研、起草,力争年内送市司法局审查)。

(二)《贵港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研、起草)。

(三)《贵港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起草)。

(四)《贵港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调研、起草)。

三、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定不移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贵政办发〔2015〕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l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贵港市关于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市内外法学专家的智力优势,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重要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张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薛海源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苏干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吴华灵市法制办主任咨询委员:张树国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骆伟雄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善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余睿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谭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二、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一)对我市新时代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战略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中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建议和方案。

(四)开展法治宣讲活动,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讲授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知识。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事项。

三、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法律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咨询事务的安排、咨询委员的日常联络组织与协调等工作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吴华灵同志兼任。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问题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方式、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法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便利性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他们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通过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为各类法律疑问提供专业的解答,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便利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目前,因为缺乏法律咨询机构或专人指导,许多一般性的纠纷常常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3. 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专业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长期合作,法律顾问可以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和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必要性1. 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存在着律师自行经营、缺乏管理规范和专业保障等问题。

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提供更加规范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保障,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2. 加强律师执业监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设立管理机构、加强执业纪律的监督,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可以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可以通过共同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具体操作方式1. 政府出资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并组建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事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14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14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贵政办通〔2015〕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30日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82号)要求,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目标,认真实施《条例》,按照国办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要求,不断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

进一步推进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

推行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

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案一、背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一个有效维护各级政府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决策合法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机制。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一份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建设目标1.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对外法律事务提供全面、准确、及时、专业的咨询服务。

2. 增强政府法律意识,提高政府决策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3.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三、建设内容和措施1. 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包括政府决策咨询、法律信息提供、法律事务协调、法律文书起草、法律培训等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应以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能力为核心,以选拔适任人员、加强培训训练、引进专业人才为主要手段。

具体措施如下:(1)定期开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选拔工作,确保专业人才的加入。

(2)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培训和训练,提高其法律素质和综合能力。

(3)从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选派骨干人员、优秀人才到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校进修深造。

(4)建立专业化的政府法律顾问岗位,提高队伍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

3.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应包括政府法律顾问库、政府法律顾问咨询会议和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等环节。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库,梳理全市政府法律顾问资源,系统按照领域和专业划分,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并加以动态更新。

(2)严格执行政府法律顾问咨询程序,确保咨询工作及时、准确、专业,采取需要的保密措施。

(3)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反馈制度,接受并采纳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4)对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贵政办发[2015]6号【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2日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贵港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施意见》确定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一)实施“法治教育工程”,推动政府系统全员学法1.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定行政机关全员法治教育培训规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集体学法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政府)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平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考试、考核、奖惩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大执法人员必备法律知识学法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责任单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贵政办通〔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贵政办通〔201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贵港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一事通办”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贵港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4日附件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市“一事通办”改革,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贵港市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贵港市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事通办”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就重要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落实;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管办,市编委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计委、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办、体育局、人防办、移民管理局、金融办、税务局等34个单位组成,市政管办为牵头单位。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12日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贵港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实施意见》确定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一)实施“法治教育工程”,推动政府系统全员学法1.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制定行政机关全员法治教育培训规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2.健全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学法制度,推行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人集体学法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市区政府)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教育平台,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考试、考核、奖惩机制。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大执法人员必备法律知识学法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中,依法征求、采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来访、来信和投诉;(四)代表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制定和审查;(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三)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管理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如下:(一)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发出邀请;(二)被邀请者应当在收到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收到被邀请者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顾问名单,并予以公布。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8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贵政办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进驻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含分中心,下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开展前款政务服务的工作场所。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履行前款政务服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第二章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条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业务。

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和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因涉密、场地等因素限制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或者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分中心),须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征求上一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应当接受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6•【字号】贵政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贵港市政府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桂发〔2010〕30号),为加快贵港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在政府重大决策的参谋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政府顾问(以下简称“政府顾问”),加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把脉和指导,切实有效发挥政府顾问的辅政作用,全面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为加强对政府顾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顾问,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聘任,能为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进行重点项目论证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

第三条政府顾问的选聘对象为热心贵港发展事务,资历较深、经验较为丰富的,在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社会等领域的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工作一线离退休的重要领导。

政府顾问的主要任务,要紧扣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贵港各项发展事业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四条政府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原则上不超过10人,聘期为3年。

第五条成立市政府顾问服务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顾问服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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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贵政办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贵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l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
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

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

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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