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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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贵政办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贵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3
【实施日期】201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贵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15〕6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12月底,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市人民政府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l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市与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职责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中确定直接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有关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专家、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确定、选聘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法律顾问制度,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指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
高度重视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按照“三定方案”落实好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并使法制机构人员回归主业,主要做好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工作。要调整、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使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足无法适应新形势繁重任务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政府法律顾问日常性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要拟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