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0426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2005-04-26法规名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5.04.26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水利经济
页码: 5-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5期
主题词: 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国水利;管理办法;项目建设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制
摘要:中国水利网站2014年9月4日讯,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29条,从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及建后管护等环节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做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明确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2个阶段,。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5.04.26•【文号】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施行日期】2005.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1998年以来,中央安排大量投资,对一大批病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使全国水库工程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为此,各地区和各流域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但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有些水库的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差,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还有些水库前期工作存在不符合程序要求、大坝安全鉴定深度不够、设计单位资质不足、工程建设内容中“搭车”、虚报项目和概算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正常进行。
针对上述问题,为做好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们重新修订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前期工作、项目和计划申报、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建后管护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完成各阶段的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投资计划管理工作(一)规范年度建议计划的上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编制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地方建议计划表格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计划中的项目名称、总库容、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指标要与有关规划、设计、复核、批复文件等仔细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管理办法
1 ) 目前我国现存的挡水坝 中绝大部分在建筑 的时候用的都是粘 不开水源 , 因此水库是农业 发展 的根本保 障。而且水还 是一种产 土物质 , 而这些粘土, 一大显著的劣势特征就是l 生能不是非常的良好 , 品应该来有偿使用。除此之外。还应该 宣传 节约用水思想 。 尤其是一些面积比较小 的工程项 目在建设 以前根本就没有进行相应 第三 , 管理机构应该开展多项经营活动 。首先 , 应该结合当地 的设计活动 ,所以绝大多数的建筑体根本的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 , 的经济结构 以及水库 的具 体情况 , 具体 问题具 体分析 的开展 产业 1 生 J 胜能方面表现 比较差 。 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很多水坝的高度或者是宽 结构 , 不应 该只是 单纯 的依 靠灌溉来 获取利 润 , 应该结 合 自身的 度等都不能符合相关的规定 , 常常会有非常陡峻的坡存在 , 而这些显 特点 , 发展全方位 的经营活 动。而且还可 以开展水利发 电等的一 现的存在就导致其不具备合理的稳定 胜特征。 相 当一部分中小型水库 系列项 目。 其次 , 发展种植 、 养殖业 。 以种植 业促进养殖业 的发展 , 的坝基清理不完整, 缺少反滤体 , 坝基渗漏较大。 坝体与两岸 的山坡交 反过来养殖业又促进种植业的发展 。 至于发展经济所需资金 , 可以 接处, 没有排水沟 , 山坡集水冲刷坝体。 坝的上游坡面没有块石或混凝 通过争取国家投资 、 单位 自 筹、 银行贷款和个人集资等多方面筹集。 通 土块护坡, 受水库风浪冲刷 , 下游坝坡也没有草皮护坡。 很多中小规模 过发展经济, 增强水管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 进一步改善T 的项 目并未认真地开展清坝基工程 , 存在非常严重的渗漏因素 。而且 作环境 , 提高水管人员的待遇, 稳定水管人员的队伍 , 做好水库工程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附件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精神,确保如期完成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按照2011年省委1号文件确定的到2020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2012年目标任务:完成2011年安排的148座重点小(一)型水库;完成2011年安排的336座重点小(二)型水库、新开工289座重点小(二)型水库,国家规划剩余137座重点小(二)型水库待国家资金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完成2011年安排的159座一般小(二)型水库,新开工300座一般小(二)型水库;国家若下达中型水库除险加固计划,届时应纳入民生工程考核。
凡是未能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责任状予以追究责任。
二、政策规定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步伐,2007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皖政办〔2007〕69号)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资金测算和筹措方案、分年实施意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和要求,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2008年省财政厅出台了《安徽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81号)文,对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2011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出台的《安徽省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重点小(二)、一般小(二)型水库的资金筹措、具体安排、管理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省水利厅又制定了《安徽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估办法(暂行)》、《安徽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导则》、《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大纲(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等进行详细规定,有条不紊地推进除险加固工作。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保障国家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与勘察、施工管理、监理与验收等方面。
第三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精细施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应当坚持“两个维护”原则,即维护水库工程的安全和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保障水库工程的安全。
第二章工程前期准备第六条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等方面。
第七条勘察工作应当认真细致,确保获取准确的工程数据,为设计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设计工作应当科学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九条造价工作应当合理科学,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十条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做好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管理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好施工队伍,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日记、质量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四章监理与验收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做好监理文件的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监理日志、监理报告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条验收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理单位进行,确保工程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一)
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修建了大量的水库和水闸工程,以调节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部分水库和水闸工程存在一定的病险隐患,亟需进行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以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
二、工作原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工作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识别病险隐患:通过对水库、水闸工程的巡视、检测和评估,识别出存在的病险隐患,如裂缝、渗漏、变形等。
2. 制定加固方案:根据病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固方案,包括结构加固、防渗漏措施等。
3. 实施加固工程:按照加固方案进行工程实施,包括修复裂缝、加固结构、修复渗漏等。
4. 监测和评估:加固工程完成后,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加固效果和工程的安全运行。
三、实施计划步骤1. 制定工程计划:根据病险水库、水闸的具体情况,制定加固工程的计划,包括工程范围、工期、预算等。
2. 识别病险隐患:通过对水库、水闸工程的巡视、检测和评估,识别出存在的病险隐患。
3. 制定加固方案:根据病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固方案,包括结构加固、防渗漏措施等。
4. 实施加固工程:按照加固方案进行工程实施,包括修复裂缝、加固结构、修复渗漏等。
5. 监测和评估:加固工程完成后,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加固效果和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适用范围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适用于已经建成并存在一定病险隐患的水库和水闸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坝、土坝、闸门等。
五、创新要点1.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利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先进的检测手段,对病险水库、水闸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采用新型加固材料:引进新型加固材料,如高性能混凝土、高分子材料等,提高工程的抗震、抗渗性能,延长工程的使用寿命。
3. 引入智能监测系统:在加固工程中引入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程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提高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对于病险水库来说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也对社会经济发展及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结合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例,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供同类工程参考。
标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随着中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水库工程作为水利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有着日渐重要的作用。
水库工程对于水库防洪、灌溉、发电等都有着巨大的作用,它的安全及稳定运行和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是息息相关。
当前由于许多水库运行时间太长,维修不足等多种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情况,使水库运行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本文研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工程概况杨梅岭水库位于宁海县境内凫溪下游,水库于1958年动工,1961年建成。
水库集水面积176 km2,主流长度24.6km,主河道平均比降0.005。
水库总库容1509.2万m3,正常蓄水位24.11m(85国家高程基准),相应库容为833.2万m3,设计洪水位25.56m,校核洪水位27.38m。
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0年一遇。
水库枢纽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由大坝(主坝、副坝)、泄洪建筑物(由溢洪道、泄洪闸、过水土坝组成)、发电引水隧洞、电站、副坝底灌溉放水拱涵等组成。
是一座以防洪、供水和灌溉为主,结合发电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
2、工程存在的问题2005年6月,县水利局委托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杨梅岭水库安全鉴定任务并编制了《宁海县杨梅岭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
2006年12月市水利局对大坝进行了安全鉴定,其结论是杨梅岭水库为二类坝,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第一副坝外侧梅林陈村的几处水坑和梅湖公园的水池的水位随着库水位的上升或降落。
当库水位超过23.0m时,大坝0+200至1+100存在散渗问题;当库水位超过汇水渠底时发现渠道渗水严重;(2)过水土坝表面砼已老化并且砼面冲刷严重,几处施工缝在高水位时有渗水现象;(3)第三副坝尚留有一个5.0m 宽的交通缺口,其地坪高程低于校核洪水位13cm;(4)电站2#主变进出线安装位置偏低,水轮发电机组运行噪声超标、机组导叶关不严、漏水量过大。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财建[2007]1025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加固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加固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三条加固项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
(一)县级领导担任加固项目政府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协调加固项目各方利益关系;2、协调解决加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筹集地方配套资金;3、督促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开展工作。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加固项目主管部门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加固项目的初设报告、实施计划、技术设计报告、招标投标、开工报告、验收申请的上报;2、监督加固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3、督促加固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开展工作,落实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三)大中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重点小(1)型加固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建设单位责任人。
主要管理职责是:1、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及安全管理;2、负责协调参建各方关系;3、负责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收前工程质量抽检,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5、负责组织实施加固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加固项目按基建程序进行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建立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责任人担任。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利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方案为实现中央提出的在3年内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目标,保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中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顺利实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全面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一)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度。
督促各地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逐库建立以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把责任制落实到每座水库、每个重要环节,落实到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并实行责任追究。
(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起草并协调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责任书》。
(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规划计划司、财务经济司等相关司局负责)二、落实建设资金,统筹项目年度安排(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大中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并及时下达;与财政部协调落实《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并及时下达。
(规划计划司负责大中型项目,财务经济司负责重点小型项目,建设与管理司配合)(四)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提高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新疆南疆三地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中央补助比例。
对中部6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争取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补助政策。
(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五)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规划计划司牵头,会同财务经济司、建设与管理司负责)三、加强前期工作,确保进度和质量(六)组织做好病险水库安全鉴定核查工作。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
【总页数】4页(P77-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6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
2.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无
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
《水利局水库除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小型病险水库。
第三条按照水利部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书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总责。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负责,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所辖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应明确病险水库项目行政责任人,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配套资金落实和有关协调工作,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小型病险水库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加固负总责,中央和省定额补助投资,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安全鉴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水利厅负责核查。
安全鉴定结论和核查意见必须明确影响大坝安全的病险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初步设计应针对水库安全鉴定意见提出的水库病险问题,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xx〕133号)进行编制,处理方案要经过多方案科学论证,择优选用。
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
第九条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水利部公布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
初步设计由具有水利水电水库枢纽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委托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水利治理摘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管理是一项复杂性工程,不仅需要涵盖病险水库的病害特点与加固技术,还需实现其规范化、科学化。
本文就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进行了探讨,并从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操作程序等不同层面,深入剖析总结了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运行管理等主要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措施,以期能给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1 引言我国大多数水库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因时间长久和管理不当等原因,普遍存在防洪标准低、工程质量差等安全隐患,再加上管理维护不善,工程老化严重等影响,造成了病险水库大量存在的局面。
病险水库不能正常发挥效益,并成为防洪保安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威胁到了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新时期做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刻不容缓。
也只有做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维修改造,才能消除工程的安全隐患,提高水库的防洪减灾能力,同时也发挥了水库的综合效益,增强了水资源的调蓄能力和抗旱的供水保障能力,从而巩固水库的质量安全和保障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对水库进行的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并结合全国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调研,三类坝现场核查工作,总结得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问题存在于:管理及除险加固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与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等6个薄弱环节。
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3.1 法律法规层面3.1.1 以法律、法规形式进一步合理化业主制加固工程的责任主体往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而项目管理制度由上级行政部门制定,即项目管理者往往作为被动的执行者角色,责任却由其承担。
3.1.2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制度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是一个长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制度化。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本站讯为进一步规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浙江省水利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要求,近日组织修订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建后管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模式和经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考虑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多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以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按区域以多座小型水库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单位;提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监理人员配置的最低要求,并实行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对前期工作,《办法》规定适当提高审批层次,规定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1)型和小(2)型水库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鉴于市县技术力量相对缺乏的实际情况,为帮助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方案,实行设计复核制度,对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投资大于1000万元或单方库容投资大于15元的小(2)型水库,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
为增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办法》特别强调要实行设计责任追究。
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是当前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三个目标共同进步的重要手段。
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需要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处理人与自然、农田和资源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地区内的经济发展。
本文将针对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进行分析,并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
标签: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1. 当前我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组织机构不健全,项目建设推进困难许多从事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人员自身并不具备丰厚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经验,经常对待工作玩忽职守且不够认真负责,难以充分调动起内在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创造性,没有切实履行好协调、服务、指导、监督与组织等工作职能,难以实现全面管理到位而使得项目建设推进较为困难。
再者,许多地区存在水利员严重匮乏而造成业主技术力量薄弱,难以统筹兼顾好设计施工、取土试验、勘察管理等工作间的关系,难以有效的监督施工单位,从而极大的制约了水库的施工进度与质量,更会造成资金成本的损耗。
1.2保障措施不到位,项目工期难以控制首先,政策处理较为繁琐复杂,需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居民间的利益等都需要去协调,同时水库的除险加固项目受季节的影响较为明显,如果针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没有做好不仅会影响整个年度的后续进度计划,还会造成施工期的控制不够科学合理。
其次,各相关部门间的配合不够协调,各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推诿且互相扯皮,例如炸药的审批流程太过漫长等,同时地方配套的资金筹集也较为困难而直接造成相关项目工作的启动较为滞后缓慢,难以切实满足广大居民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1.3前期工作不扎实,项目变更异常频繁许多水库由于地处偏远的山区,水库周边的杂草丛生等给地质和基本尺寸等勘测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某些水下隐蔽工程难以掌握而导致设计深度不透彻、花费时间多、设计成果与工程实施实际情况存在太多偏差同时某些建设单位难以提供完整可靠的档案资料,直接影响了水库工程的整体安全稳定性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建设和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8月1日前后分别执行水管〔1995〕86号、水建管〔2003〕271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属病险水库。
第三条
要按照病险程度和重要程度,将本流域和本地区的病险水库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要集中投资,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条
1、安全鉴定:在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价。
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及相应的核查承担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病险工程治理咨询研究中心五家单位之一),由核查承担单位核查后提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经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确认后印送地方。
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大坝病险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与大坝安全无关的内容。
3、项目审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鉴定,并在履行建设程序后安排开工建设。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此项工作中,要充分论证加固的必要性,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与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相对应,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
初步设计在其概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由水利部审批。
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单位库容(每立方米)建设投资大于4元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要求同上所述。
其中: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审批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和计划申报
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年度计划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和年度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报告。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
4、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进度。
5、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建议。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考虑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投资
第八条
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各省在报送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计划建议的同时,要将上年的项目建设配套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条凡经稽察、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将视情况停止对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主任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凡进行施工的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严禁边施工、边勘察、边设计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要由具有甲级或乙级(大型水库必须是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各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后再发生病险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工程实施情况及所辖地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基本情况定期上报水利部,水利部整理、汇总后,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水利部对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销号公告制度,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国家规定的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管理等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条
加快改革,加强管理。
各地在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和制定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方案,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
要通过提高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费用等办法,降低管理成本。
要明确管护经
费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奖惩办法,加强和改善对水库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水库管理的良性体制和机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矛盾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