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税案例: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个人所得税

合集下载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2009—10—26 13:45:00)转载标签: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驻华机构人员杂谈一、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判定(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二)政策要点在华时间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T≤(90天)183天征代表处常驻代表:征税其他:免税免免(90天)183天〈T≤1年征征免免1年∠T≤5年征征征免T〉5年征征征征(三)注意重点1、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华期间)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来华担任代表处常驻代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即在境内任职常驻代表期间虽少于183天,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也应缴纳个税。

二、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收入来源的归属、税款计算)(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二)政策要点“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

【老会计经验】七种典型国际避税案例解析案例一:乐迪嘉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并在英国、法国、中国分设怀德公司、赛尔公司、双喜公司三家子公司。

怀德公司为在法国的赛尔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怀德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格,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赛尔公司;再由赛尔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中国的双喜公司,赛尔公司利润率20%;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英国50%,法国60%,中国30%。

乐迪嘉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怀德公司以每匹布2800元的价格卖给中国的双喜公司,再由双喜公司以每匹3400元的价格转售给法国的赛尔公司,再由法国赛尔公司按价格36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 =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360000=560000(元) (二)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怀德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赛尔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 =120000(元) 双喜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 =180000(元) 则乐迪嘉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560000-400000=1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英、法、中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二:美国的时利莱公司在中国和日本有五州、九州两家子公司。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完整word版)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完整word版)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10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

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案情简介: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外国签约运动员在华所得需缴个税

外国签约运动员在华所得需缴个税

外国签约运动员在华所得需缴个税2017.12.1中国税务报张文华蒙广林近期,北京市丰台区地税局通过开展税务约谈和调查核实,对4名外国运动员成功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80余万元。

在这一案例中,丰台区地税局准确运用税收协定中的“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有效防止了税款流失,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基本案情2017年初,丰台区地税局比对市地税局税收数据管理部门采集的外部信息数据,发现A足球俱乐部的4名外国球员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这一情况,丰台区地税局对该足球俱乐部涉税情况展开调查。

经调查了解到,A足球俱乐部与甲、乙、丙、丁共4名外国球员签订了工作合同,其中2名外国球员因伤病原因,俱乐部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球员任职期间的工资薪金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另外2名球员一直在俱乐部任职并取得工资收入。

4名外国球员的工资和违约金由A足球俱乐部负责人在境外以现金方式支付,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支付给外国球员的违约金,A俱乐部承认就是支付给球员的离职补偿金。

争议焦点通过初次约谈,税务机关发现以下疑点:A足球俱乐部负责人为什么选择在境外支付球员的工资薪金?俱乐部支付球员违约金的实质是什么?其中3名球员取得工资薪金与合同约定的金额有较大差异,如何处理?针对上述疑点,税务机关要求A足球俱乐部提供与外国球员签订的合同原件,并开展了二次约谈。

A足球俱乐部认为,4名外国球员作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不满183天,而且其获得的收入来自于境外支付,所以这4名球员不用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A足球俱乐部也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税务机关则认为,根据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外国球员在我国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符合该条款的情况,我国拥有征税权,A俱乐部作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案例分析上述案件包含着三个逻辑上紧密相连的问题,成为解决这一案件的主要逻辑思路。

第一,我国对外国球员境内所得征税权的确定。

本案中,4名外国球员的个人身份是A足球俱乐部的足球运动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活动是为参加A足球俱乐部参与的足球比赛,并根据其与A足球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从中取得所得。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一样,都需要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就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征管对象分为两类: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家庭、居住处所、中心管理和控制活动等实质性联系的个人。

非海外中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标准的,应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原则根据中国税法,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纳税。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所得、境外业务所得等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对于非税收居民来说,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外籍人员的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外籍人员纳税的主要税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计算个税。

1. 综合征税方式综合征税方式是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外籍人员通过发放了解扣除项,例如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征税方式分类征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递延筹办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鼓励高层次、高技能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技术类人才、高端人才等,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额、低税率、减半征收等方面。

2. 五险一金缴纳政策根据中国法律,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缴纳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采取按照国际社会惯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五、外籍人员合法避税与遣返利润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负,外籍人员可以合法采取一定的避税措施和利用国际间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规划。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CFC是指由一家外国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境外子公司,通常用于实现跨国企业在税务上的优化。

在新个税法中,如果一个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CFC,则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居民境外所得,并将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受到个税的征收。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

假设小张是中国税务居民,他拥有一家公司ABC在国内经营生意,同时他还在境外成立了一家公司XYZ。

XYZ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是中国制造的,目前XYZ公司的利润较高。

在过去,小张将XYZ公司的利润保留在境外,以此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税法中关于CFC的条款,XYZ公司会被视为CFC,因为小张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新的规定,XYZ公司的利润将被视为小张个人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境外所得,并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因此,小张将无法通过保留利润在境外避税,而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新个税法中CFC反避税条款的有效性。

通过对控制外国企业的审慎监管,个人所得税法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公司来避税。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打击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可能对一些合法的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对于遏制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针对CFC进行规定,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境外公司来避税。

然而,也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对合法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合理保护。

只有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公正。

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

了解外籍人员的个税政策

了解外籍⼈员的个税政策对于个税的政策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那么对于外籍⼈员的个税政策有什么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据安永中国近期的了解,⼀些境内企业最近接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查或税务检查的通知,主要检查境外企业派遣⼈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担任管理职务或技术职务的情况下,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付其代垫⼯资等相关费⽤的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情况。

因此,安永中国的专家提醒企业,应及早着⼿,从以下三个⽅⾯防范可能发⽣的涉税风险:⼀、谨慎审核企业员⼯派遣计划。

鉴于中国税务机关正在⽇益关注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的为其外籍员⼯代垫的⼯资费⽤,企业负责员⼯派遣安排的管理层谨慎审核企业现⾏的员⼯派遣计划。

如果安排不恰当,境外企业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向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收取费⽤,除了已经缴纳的个⼈所得税,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的外籍⼈员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并构成常设机构,境外企业对其收取的外籍员⼯⼯资费⽤总额将被征收5%的营业税,对其产⽣的利润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不能准确确定时,税务机关有权按10%到40%的核定利润率对总额核定利润。

但如果代垫⼯资的安排仅仅为了保持外籍员⼯在原居住国继续缴纳当地的社保福利,这种安排本⾝应该不会导致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两⼤⾏业将被重点检查。

根据“10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此次调查的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居民企业,即,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员到我国境内企业担任⾼层领导、技术⼈员和其他职位,我国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付派遣费或其他相关费⽤。

具体到⾏业,⽂件明确,调查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开展调查。

三、了解外籍⼈员的个税政策。

在实际⼯作中,有不少境内企业会聘请部分短期在华停留的外籍⼈员,有的可能1、2个⽉就会辞退。

那么,这类员⼯的收⼊是否要缴纳个税呢?中国税⽹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表⽰,按《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住所⽽在境内居住满⼀年的个⼈,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工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工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

在中国⼯作的外籍⼈⼠的⼯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在中国⼯作的外籍⼈⼠的⼯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资料,关于在中国⼯作的外籍⼈⼠的⼯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编的步伐⼀起往下看吧。

2008年3⽉1⽇起,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作的外籍⼈员取得的⼯资薪⾦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资薪⾦所得附加扣除费⽤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

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作的美国专家(⾮居民纳税⼈)2008年6⽉份取得该企业发放的⼯资收⼊20000元⼈民币,则该⼈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

本⽂以下介绍外籍⼈员取得⼯资薪⾦、奖⾦以及其他⼏种情况的个⼈所得税的具体缴纳⽅法。

⼀、在华的外籍⼈员取得的各项奖⾦的计税⽅法(⼀)在华外籍⼈员取得的全年⼀次性奖⾦的计税⽅法在华外籍⼈员取得的全年⼀次性奖⾦具体的计税⽅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1.若外籍⼈员为居民纳税⼈,则其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个⽉⼯资、薪⾦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法为:先将当⽉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次性奖⾦的当⽉,雇员当⽉⼯资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应将全年⼀次性奖⾦减除“雇员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次性奖⾦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雇员当⽉⼯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适⽤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雇员当⽉⼯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的A先⽣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3年,2008年12⽉,他取得含税年终奖⾦60000元,其⼯资为每⽉4000元。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

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代垫薪酬需注意稽查风险2009-8-31 14:52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2009]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

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

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

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雇佣合同:判定常设机构的重要标准据介绍,如果境外企业在代垫外籍员工工资费用基础上,再加收额外利润的话,则被认定为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会更高。

判定境外企业派遣员工来华是否成常设机构,“外籍员工是为境内企业或是为境外企业提供服务”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执行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检查外籍员工是否与境内企业签订雇佣合同,是否为境内企业工作并归其管理等内容。

这里面主要包括:谁决定上述外籍员工的薪金和雇佣期限;外籍员工向谁汇报工作;由谁负责外籍员工的业绩评定;境内企业是否有权终止派遣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工作任职等。

此外,由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多为高管,其受雇所得与其绩效相挂钩,与其受雇企业的业绩相关联,而且这些支出会在受雇企业支出。

因此,如果派遣协议的内容未作恰当安排且无适当的证明文件,境外企业可能会有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案例(DOC7)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案例(DOC7)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一瞥简介:韩国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墨西哥起征点低培养纳税意识;澳大利亚“税网〞恢恢钞票包透明;印度税制结构间接税为主体。

韩国设“免征点〞照顾弱势群体据韩国东亚报8日报道,韩国政府和执政D正在考虑增加税收的新方案。

依据那个方案,韩国人明年向国家交纳的税金将到达平均每人285万韩元(1美元约合1030韩元)左右,比今年多26万,这是今年韩国的内需不振和美元贬值等不利碍事造成的。

国家经济主动脉之一的税率将要提高引起了各界的强烈反响。

■“个税〞政策力求符合实际收进韩国的所得税定,通过劳动获得的收进需要交纳所得税,而所得税又分为甲种和乙种两类,甲种收进包括月薪、工资、奖金、各类工资补助、退休工资等一般人的正常收进;乙种收进是指从国外机关或国际机构拿到的工资以及从驻韩国的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处取得的工资或同类性质的酬劳等。

在韩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勤劳所得〞局部是按工资标准和实际所得来缴纳的。

一般的纳税标准为年收进1000万韩元以下税率为8%,收进越高税率也越高,8000万以上的税率为35%。

那个地点包括带有财产税性质的综合房地产税以及接着税和赠与税等。

为了照顾低收进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

韩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点〞是年收进1500万韩元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进482万以下的个体营业者。

而所得扣除指的是给予一些费用优惠或免征所得税,其中包括一局部家庭生活费、医疗费、残疾人、学费、保险费、特别稿费等等。

■工薪族的“玻璃钞票包〞不久前,韩国的一家媒体报道了一个特不有味的现象:以2002年为例,韩国国内1174万多名的工薪阶层中,竟有47.3%的人属于免交所得税的范围。

媒体认为,之因此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政府的所得税免征标准越来越高,所得扣除的优惠越来越多,政府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也陆续出台。

但从另一个角度瞧,这也反映了经济不景气、政府监督不力等咨询题。

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从各种来源所得中扣缴和纳税的税收。

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所得也要按照规定纳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所得税的规定,并对相关的申报程序和纳税义务予以解释。

一、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职务、职业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获取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所得等。

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与中国籍居民相同,都需要根据所得额按照相应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有关中国政府与外籍人员所在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也会对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

二、外籍人员的个税申报程序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所得后,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情况下,外籍人员的个税申报程序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外籍人员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获得纳税人识别号,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使用;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适用的专项附加扣除项;3. 选择纳税方式:外籍人员可以选择月度预缴纳税或者年度汇算清缴两种纳税方式。

月度预缴需要每个月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提前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是在每年2月份至6月底之间进行纳税申报;4. 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方式,按照具体规定时间和程序缴纳个人所得税;5. 监督检查和纳税优惠申请: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需要遵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适用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常见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享受免征个税的政策。

外籍人士在中国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在中国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在中国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需要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在中国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的。

本文将介绍外籍人士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外籍人士在中国开始工作后,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指外籍人士在中国税务部门进行身份认证和纳税资质申请的过程。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好必要材料,包括护照、工作签证、雇主开具的聘用合同和工资证明等。

2. 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需材料,并进行身份认证。

3. 税务部门核实材料并审核完毕后,会颁发税务登记证明。

获得税务登记证明后,外籍人士才能正式开始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所得汇总外籍人士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前,需要将个人所得进行汇总。

个人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股息、房租收入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在进行所得汇总时,外籍人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所得汇总周期为一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籍人士需要将整个年度的所得进行汇总,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获得的收入。

2. 外籍人士需保留相关税务发票、收据等支持材料,以备申报时使用。

3. 如果外籍人士同时在中国和其他国家工作,需要根据双重税收协定和相关规定确定所得的归属地和申报义务。

第三部分:申报流程外籍人士在中国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流程如下:1. 下载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以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上下载,也可前往当地税务局领取。

2. 根据个人所得的类别和金额,填写相应的所得项目、税率和计算公式。

3. 按照申报表中的指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收入信息和抵扣信息。

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4. 将填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一同提交至当地税务局。

证明材料包括税务发票、收据、合同等。

5. 税务部门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并核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缴金额。

第四部分:纳税缴款一旦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并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缴金额,外籍人士需要按时缴纳税款。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团队简介【商税律师团队】一个由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业商业服务团队。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和税务财务的综合性服务,包括商业法律风险防范,纳税风险排查、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涉税犯罪辩护、个人财税管理及跨境资产规划咨询等等。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案例:江苏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Y公司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册公司。

“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层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过查找,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公布Y公司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2010年末FA公司资产已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披露“FA公司为投资公司,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

” 如该公告披露,该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进行其他经营,故可以推理得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对股东的分配。

调查组同时调取了近几年这14个股东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没有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于是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税务机关围绕“FA公司减持的钱去哪里了”这一关键疑点信息,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企业相关人员承认有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的事实,但解释称:FA公司为管理层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列,上述披露是财务人员误填所致。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陈述可能并不真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经企业内部层层审核,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控体系发生错误概率不高。

另一名企业主管人员约谈时称:这两次减持所得款项皆留存在FA公司账上,未对股东做分配。

并且在2012年,已用留存在公司账上的这笔减持所得资金直接增持。

对此,调查组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资金流以证明其说法,企业表示无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文2

外籍在华高管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正文2

外籍在华董事、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及纳税筹划技巧一、高层管理职务的内涵对于董事的内涵,在实务中都比较清楚,即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公司重大决策制定的参与者,也是对公司决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的参与者。

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实务中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关于“高管”的定义和范围,国税函[1995]125号文的规定是: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与外籍董事、高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介绍对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三个文件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以下是关于这些条文的一个简单梳理:(一)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的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职务的,无论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多长时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无论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还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都必须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需注意,针对其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则需分情况进行处理。

(二)国税发[2004]97号文的规定1.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问题对于境内外收入的划分问题,国税发[2004]97号文提出了“先税后分”的原则,并明确了计算公式:(1)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2)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3)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判定:(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高管个税计算相关问题明确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高管个税计算相关问题明确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外籍高管个税计算相关问题明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及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案例分析-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

案例分析-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如何在不违反当地出入境管理规定和工作签证发放限制的前提下满足向当地输送技术人才的需求?如何做好跨境个人所得税风险管控和国际派遣人才管理的风险管控,有效保护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随着中国企业跨境经营活动持续增加,诸如此类的问号已成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高频挑战。

本文梳理了国际派遣员工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分析了风险管理的思路,并从整体战略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员工的整个派遣流程中企业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方面,供企业参考借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着手海外市场的布局和拓展。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助力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

随着中国企业跨境经营活动的增加,人才的跨境流动也日趋频繁。

同时,人才的流动趋势也快速地发生着变化。

以往在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上,跨境人才流动趋势明显呈现人才引进多于人才输出的局面。

而今,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各类型人才,如企业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工程施工人员等,走出国门,参与到企业在海外的经营管理、日常运作和项目实施当中。

此文探讨中国企业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管理,以降低相关涉税风险。

一、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控链条贯穿整个派遣过程。

大体而言,可以把国际派遣员工的税务风险管控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派遣前期的部署阶段、派遣中期的落地实施阶段、派遣结束后的归国管理阶段。

不同阶段的风险管控点不尽相同。

(一)派遣前期的部署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应当制定全面的国际派遣政策,建立及完善外派员工管理体系与流程。

在企业安排国际派遣时,派驻地的社会政治环境、生活物价水平、税负高低等诸多原因都可能影响员工是否接受派遣安排的决定。

完善的派遣政策使派遣相关的规定公开透明,从而帮助员工了解派遣所带来的影响,使国际派遣管理有据可依,消除员工顾虑。

完整的国际派遣政策应当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政策适用的类别(如:派遣形式、派遣目的、派遣期间)、派遣管理流程(派遣前期的规划与准备、派遣期间的人员管理、派遣结束后的归国管理)、薪酬福利体系(基本薪酬、派遣津贴补助、派遣期间的福利)、跨境税务与社会保险管理(跨境个人所得税管理、公司税收政策、跨境社会保险管理)等。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税外[1994]74号)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各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其职员的探亲费、搬迁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如果数额合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将住房费定额后给外籍职员,应计入其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可以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应得额扣除。

三、外籍驻华人员在中国境内临时出差,或因事临时离境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差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付给其外籍职员按单据凭证报销的洗衣费可以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按日或按月发给其外籍职员的伙食补贴,应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但凭就餐单据,实报实销的伙食补贴,可以不计入职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货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职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家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互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反滥用税收协定

反滥用税收协定

反滥用税收协定在考密西那案件(Aiken issioner1971)中,巴哈马公司向美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后,将债权以同样的条件(偿还期限和利率)转让给洪都拉斯子公司。

洪都拉斯公司在该项业务中未得到任何利润,因为它所取得的来自美国公司的利息,很快转汇到巴哈马公司。

美国公司断言,按照美国国内收入局法规第881条和第1442条,不需要从支付给洪都拉斯的利息中扣除应缴纳给美国的预提税,因为美国与洪都拉斯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而美国与巴哈马没有签订税收协定。

美国的税务法院查明,洪都拉斯公司从未得到利息收益,因为得到的利息与将利息汇给巴哈马公司是不可分割的。

法院确认,洪都拉斯公司仅是这笔利息的临时掌握人,而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洪都拉斯公司应完全拥有利息的所有权和管理权。

法院指出,洪都拉斯公司仅起到了导管公司的作用,这笔业务没有任何经济和商业目的,其目的仅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逃避美国的预提所得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税务专家把各国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作出的反滥用常用规范,归纳为如下六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禁止法(abstinence approach)。

这指的是国家政府禁止同“避税港”或那些实行低税政策的国家或地区缔结双边税收协定。

这一方法的用意非常明显,是针对某些跨国纳税人利用在税负特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所谓的导管公司,并通过税收协定关系,谋取各种税收利益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巴哈马等均属于禁止协定之列。

例如,列支敦士登大公国位于欧洲中部的瑞士和奥地利之间的阿尔卑斯山谷中,这个袖珍小国的面积只有160平方公里,人口只有27000人。

1866年,它从“德意志联盟”中独立出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它一直实行低税政策;特别对在境内设立“机构”但又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只征收0.1%的资产净值税,免交利润税。

由于税负轻,而且银行又为客户提供严格的帐户保密制度,各国持股公司纷纷在那里开设办事处,截至1987年底,办事处已达到7000多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滥用税收协定法律规制及案例分析13国经陈斌2一、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规制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1(来自商务部查询数据)大多数中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税收协定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税收协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一).中外税收协定中的反滥用条款截止2014年3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大多数中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款中都通过引进受益所有人的概念来规制滥用中外税收协定的行为"由此,受益所有人法是现有中外税收协定都采取的反滥用措施。

中国一美国协定以及最新的中荷兰双边税收协定中均包含了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1.中国一美国税收协定中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中,较为完善地制定规则管制滥用税收协定措施的是中美税收协定2:中美 1984 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附属议定书。

该协定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并在股息、利息、使用权费条款中做了相应规定。

一、协定第 4 条规定,如果根据协定的标准,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美利坚合众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

1商务部网站,/,2015/3/92翁晓建:中美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述评.[J].涉外税务1996年第7期二、附属议定书第 7 条则是针对滥用税收协定所设计,根据该条规定,中美双方税务当局如果发现第三国的公司主要为享受中美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可经协商不给予协定第 9 条至第 11 条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优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籍个税案例: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个人所得税
案件情况
 我国某大学聘用一名美国籍教授A来校授课,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务合同。

A教授在聘用期内每年来华不超过4次,每次2周左右,年薪175000美元(不含中国境内应缴税收入)。

 该大学经办人员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提交该外籍教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资料。

经税务所询问并进一步查询,发现该大学不具备学历教育资质,其组织性质实际为基金会,且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主管税务所判定,美国籍教授A不符合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教师条款条件。

 之后,该大学又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中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为由提交相关资料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所。

地税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在对主管税务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大学和A教授签订的劳务合同中规定,该外籍人受聘于该大学担任教授职务,领取年薪,且该大学其承担往返机票以及住宿费用等情况。

 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文件的规定,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