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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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救济法律分析案例(3篇)

税务救济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因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告”)依法进行调查。

经调查,被告认定原告存在偷税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构成偷税行为,以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三、法律分析1. 原告是否构成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中,原告被指控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虚构业务,虚列成本费用;(2)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隐瞒收入。

针对原告的上述行为,被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偷税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偷税。

2.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偷税行为。

因此,被告在程序上合法。

(2)实体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被告依法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法律适用正确。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律适用正确。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

所得税与税务稽查的案例解析在税收管理领域中,所得税和税务稽查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所得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根据其所得金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款,而税务稽查则是国家对个人或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的过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实际案例,来解析所得税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和影响。

1. 案例一:个人所得税逃税案例某个体工商户小王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了部分收入,以逃避税款的缴纳。

税务部门通过对他的纳税记录和银行收入等资料进行比对,发现小王的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

稽查人员通过查阅小王过去几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发现其报税金额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

经过深入调查和审计,他们还发现了小王故意将收入转移到他人名下,以躲避税务监管的行为。

在稽查结果出台后,税务部门对小王进行了所得税的补缴,并加收了相应的罚款。

小王不仅经济损失严重,也受到了公众的指责和社会的谴责。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是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2. 案例二:企业税务稽查案例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虚报成本、虚开发票等问题,以减少所得税的缴纳额。

税务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通过查阅其资金流水、购销合同以及相关票据,发现了其违法行为。

通过具体的审计和调查,税务部门确认了该公司虚报成本和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定了实际应纳税款。

在税务稽查结果出台后,税务部门要求该公司进行税款补缴,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申报纳税,并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税务信息。

一旦发现虚假行为,将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和企业信誉受损的后果。

综上所述,所得税与税务稽查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税务部门通过对个人或企业的税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可以发现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同时,税务稽查也提醒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申报纳税,切实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稽查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税收法律纠纷案件(3篇)

税收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A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在2009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问题。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的决定,并要求其补缴税款。

A公司不服,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存在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2.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否合法?3. A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本案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2. 调查阶段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3. 裁判阶段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1)A公司在2009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问题,已构成偷税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A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数额为人民币X万元。

四、案件判决结果根据以上认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A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应补缴税款人民币X万元。

2.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合法,予以维持。

五、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涉及税收法律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偷税、罚款等法律问题。

2. 争议焦点分析(1)关于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的问题,本案中,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A公司在2009年度的税款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问题,已构成偷税行为。

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2)关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A 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罚款决定。

A公司虽不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税务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

(3)关于A公司应补缴的税款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税务机关依法对A 公司的税款进行了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了补缴税款的决定。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

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

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

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

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

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

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

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

实际征税法法律案例(3篇)

实际征税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一家民营企业股东。

2019年,张某因个人原因,将其持有的该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某将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支付给李某。

同年,张某向税务局申报了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认为张某存在逃税嫌疑,遂要求张某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张某不服,认为其股权转让价格是双方真实协商的结果,不存在逃税行为。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2. 张某是否存在逃税行为?3.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合法?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而根据市场调查,该企业在同一时期、相同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为1500万元。

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张某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值,要求张某补缴税款。

二、张某是否存在逃税行为?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而根据市场调查,该企业在同一时期、相同条件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应为1500万元。

个税法律案例(3篇)

个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35岁,某软件公司高级工程师。

2019年,王某在年度收入中,因公司年终奖发放、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王某需按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王某认为自己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存在错误,遂向税务局提出申诉。

税务局经调查,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王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税务局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三、案件分析1. 王某是否正确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本案中,王某的年收入为80万元,起征点为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每月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 5000元/月×12月 - 2000元/月×12月 - 1000元/月×12月 = 4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王某的适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000元。

因此,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0万元× 45% - 15000元 = 16万元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16万元,与税务局的计算结果一致。

因此,王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2. 税务局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税务局在接到王某的申诉后,对王某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税务局认定王某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王某的申诉。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税收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

然而,在2019年的一次税务稽查中,该公司被查出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

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该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概述1. 案件起因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虚构出口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经核算,该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2. 当事人(1)原告:某公司(2)被告:某税务机关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存在逃避税款的行为,属于税收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四)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税务申报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七)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报送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报送其他税务凭证的;(九)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责任(1)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逃避税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偷税漏税、避税等。

本案例以一起个人所得税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个税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2016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甲公司于2017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30万元。

在税务机关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以下问题:1.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技术服务费1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2.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研发费用20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3. 2016年度甲公司支付给丁公司的广告费用50万元,未计入成本费用。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上述三项费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适用15%的优惠税率,应纳税额为22.5万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上述三项费用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应计入。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2. 丙公司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3. 丁公司提供的广告费用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购置、开发支出;(三)长期待摊费用;(四)已计入成本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五)其他不得扣除的支出。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的龙头企业。

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涉嫌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2. 如果存在偷税行为,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 A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不得有隐瞒、谎报、少报、漏报、欠缴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即A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税款,存在偷税行为。

(二)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计算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可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少申报税款1000万元,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纳税款×日滞纳金比率×逾期天数。

(三)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知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存款人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税务案件的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原告”)之间的税务争议。

被告为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因涉嫌少缴税款,被原告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原告认为被告在2018年至2020年间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行为,遂向被告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被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被告不服该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2. 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合法?3. 被告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如何确定?二、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认定被告在2018年至2020年间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被告则认为,其申报的税款已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

在分析被告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被告提供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2)核对被告申报的税款与实际应纳税款的差额;(3)分析被告少缴税款的原因,如会计核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等。

(二)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合法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被告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被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在分析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审查原告的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原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3)审查原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思考

案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思考

案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思考案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分析思考李某于1999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600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

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00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00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

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1) 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2) 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3)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4)县政府用电话通知王某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5)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案例分析:(1)不能。

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没有。

因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以邮寄的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在途期间不计算期限,本案中的申请人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3)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县在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县政府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5)县政府不能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财税无忧网)。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税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业务。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账外经营”的方式,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手段,隐瞒真实经营状况,逃避纳税义务。

经过税务机关长期调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累计偷逃税款达1000万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甲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甲公司财务账簿、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资料的审查,发现甲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销售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虚列支出:甲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业务,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以此虚增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隐匿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未将实际收入计入账簿,以此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2.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税务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理:(1)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补缴2009年至2013年期间偷逃的税款,共计1000万元。

(2)缴纳滞纳金:由于甲公司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其缴纳滞纳金,金额为补缴税款的5%。

(3)罚款: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处以偷逃税款金额50%的罚款,即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匿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规定。

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

2. 处罚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甲公司偷税行为的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11-1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本案特点: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3年8月7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G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

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

检查人员随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发现该公司在2003年5月至7月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

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2003年5月至7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112.26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324.16万元,少缴增值税55.1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7.05万元。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税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火爆,A公司业绩逐年攀升,成为当地知名企业。

然而,在2016年,A公司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当地税务局稽查。

经过稽查,税务局发现A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间,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

税务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A公司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税务局维持了稽查结果。

A公司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2.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3. A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50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认定A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1. 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追缴。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补缴税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自应当缴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税款数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A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缴纳滞纳金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是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案例分析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通过代扣税制度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扣除和代缴,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征收的及时性。

在实施代扣税制度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在处理代扣税案件时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税务机关作为代扣税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一、案例描述某公司为股东代征个人所得税的案件,代扣总额涉及大额资金。

税务机关既是代扣税的征收主体,也是诉讼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代扣税款无误,但某股东对税款总额提出异议,坚持其个人所得并未达到应纳税收入额。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与义务1. 代扣税款的征收责任: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扣除纳税人的所得款项作为代扣税款,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履行税收义务。

在案例中,税务机关依法代扣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了征收责任。

2. 征收的合法性与及时性:税务机关在代扣税款时,必须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合法性包括代扣税的计算准确、征收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等;及时性包括代扣税款的按期缴纳、及时反馈纳税人的缴款情况等。

在案例中,税务机关确保了代扣税款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3. 异议处理的责任: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代扣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机关有义务依法处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

在案例中,某股东对代扣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机关有责任依法处理异议申请,提供证据,保证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4. 诉讼的主体:作为代扣税款的征收主体,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对代扣税款提出异议后,具有诉讼的主体地位。

税务机关应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并配合法院进行案件审理。

三、案件分析与对策根据案件描述,某股东对税款总额提出了异议,称其个人所得未达到应纳税收入额。

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可以展开调查工作,调取涉案股东的相关公司纳税记录、个人收入发放记录等,以求证明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收入额的关系。

2. 与相关部门合作:税务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比如银行、单位等,获取更多证据,确保代扣税款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税务法律行政诉讼受案例(3篇)

税务法律行政诉讼受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法律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税务法律行政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以期对税务法律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件名称: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税务局税务行政行为案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税务局(以下简称乙局)案件事实: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乙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发现甲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间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

乙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局的决定,向乙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乙局的决定。

随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2. 乙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案件分析1. 甲公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乙局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间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导致少计收入;(2)部分费用未在当期扣除,导致少缴税款。

甲公司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乙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乙局提供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事实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因此,法院认为乙局有权对甲公司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2. 乙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乙局在作出税务行政行为前,已向甲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甲公司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乙局在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的过程中,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三、法院判决1. 甲公司存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2. 乙局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合法;3. 甲公司应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Q制药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Q制药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Q制药公司税务稽查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税务合规性。

Q制药公司作为一家知名药企,最近接受了税务稽查。

本文将对Q制药公司税务稽查案例进行分析,介绍该案例涉及的关键词,分析案例经过及税务处理结果,并从税法角度解读案例。

本文将总结案例分析结果,提出针对类似情况的建议。

税务稽查: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确认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涉案公司:本文所分析的Q制药公司是一家国内外知名的制药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和销售各类药品。

2021年5月,地方税务局对Q制药公司2018年至202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经检查,税务局发现Q制药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以下问题:少报营业收入5000万元,少缴所得税1000万元,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200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局依法作出以下税务处理决定:要求Q制药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税务局对Q制药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合理的。

具体分析如下:少报营业收入与少缴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营业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

Q制药公司少报营业收入导致少缴所得税,违反了相关税法规定。

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Q制药公司少缴增值税和消费税违反了相关税法规定。

通过对Q制药公司税务稽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Q制药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相关税法规定。

税务局根据相关税法对Q制药公司进行了合理的税务处理。

针对类似情况,我们建议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提高纳税合规意识,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审计职能,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与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税务工作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税务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其在税务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税收征管。

二、案例介绍(一)案件概述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为逃避国家税收,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假申报: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入收入,从而少缴税款。

3. 会计凭证造假:该企业将部分虚假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多抵扣税款。

(二)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补缴少缴税款及滞纳金;(2)对隐瞒收入行为,依法加收50%的罚款;(3)对会计凭证造假行为,依法加收30%的罚款;(4)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后续监管。

2.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第四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

(2)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2)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虚假申报行为该企业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法多征、少征或者不征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个人所得税法律追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2019年,王某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采取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件经过1. 税务机关调查2019年3月,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证据收集调查组通过查阅王某企业的财务账簿、银行流水、发票等资料,发现王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虚假记账:王某通过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虚开发票:王某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业务往来,降低实际经营成本。

(3)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王某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部分收入,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 违法事实确认经过调查,税务机关确认王某在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二)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四)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如下处理:1. 责令王某补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

2. 对王某处五万元罚款。

3. 将王某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通过虚假记账、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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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涉及的执法程序复杂,执法环节全面,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程序到位,对政策分析充分,案件历经复议诉讼程序,对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交易公司”)实施税收稽查中,发现该公司除存在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外,还存在少代扣代缴公司经理、副经理利用假名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某交易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由A、B、C、D四位股东(股东A、B为该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投资设立。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经营用房出租等。

该公司以拆迁补偿名义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买卖合同且陆续收到了转让价款,部分支付给个人股东。

但该公司在2005年底前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未清算,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主要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外围调查取证,查实某交易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事实:其实质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10年2003该公司于.1.属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应收收入2675万元。

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迟付,收到利息10404元,合计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2676万元。

该公司没有在账簿上对该笔业务收入进行核算,未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该公司2004年度虚报亏损26万元。

3.该公司两位经理(股东A 、B),在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领取工资薪金时,编造虚假职工名字分别领取工资140978元和140676元,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公司虚列职工工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该公司自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项后,以预付账款名义支付给股东A、B、C、D分红款各180万元,合计720万元。

其中2004年1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25万元,2004年4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30万元,2004年5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5万元,2005年7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0万元。

而该公司一直未对此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四位股东也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将查实的违法事实告知该公司,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其限期补扣入库的规定,于2006年4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其于2006年4月30日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而该公司书面提出目前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股东之间有矛盾,无法补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查单位提供的书面意见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二)定性处理意见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稽查局经过审理后于2006年6月1日将本案上报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经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某交易公司作出如下定性处理:1.对拆迁补偿行为的定性处理认定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合同,不属于政府市政改造拆迁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税。

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造成未缴和少缴税收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350520.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5052.02元、土地增值税267604.04元、企业所得税2074493.62元,加收滞纳金1005673.82元、并对少缴税款处一倍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定性处理(1)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计1463244.60元。

(2)直接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鉴于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在法律只作出了条文规定,没有明确追缴程序、法律文书及具体的操作办法情况下,某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了三套追缴税款的方案。

第一、征管部门负责追缴。

稽查局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

此方案不足之处是,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不申报,此案又得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二、稽查局对纳税人立案查处。

由稽查局实施延伸稽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稽查,作出处理决定。

此方案的不足是稽查局原取得的证据材料与稽查实施的时间在逻辑上存有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使用原有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又得重新调查取证,且取证工作复杂难度增大。

第三、直接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直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追缴,实施一个税务案件使用一份稽查报告、一份处罚决定、多份处理决定的并案稽查方法。

此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明确。

最后,审理委员会选择了第三套方案作出了处理决定,即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分别向股东A、B、C、D追缴个人所得税509762.1元、509754.86元、494985元和494985元。

(三) 税款的追缴与执行经过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2006年6月12日,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日,就税务行政处15月6年2006向某交易公司追缴款项。

税务机关于1.罚的事实、法律依据、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对象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该公司未提出听证。

2006年7月21日,送达对该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税款。

2.向纳税人(股东)追缴税款。

2006年6月21日,税务机关分别向该公司四位股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于2006年6月28日、2006年7月21日分别送达了对股东A、B、C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股东A、B、C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税款。

D股东多次来税务机关,表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虽经检查人员的多次耐心解释,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但其始终拒绝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

因税务机关只知道其手机号码,无法获得其详细的住址,多次与其联系《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事宜未果,因此税务机关未能成功送达处理决定。

三、复议与诉讼(一)股东D要求取得对公司的处理决定2006年8月25日,股东D向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来信,反映某区地税局对其税务处理错误,要求市局责令某区税务局改正,并要求提供对某交易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对本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局稽查局通过调取案卷审核,认为某区地税局对股东D的税务处理合法合理,于2006年10月18日给予了书面答复:某区地税局按法定程序于2006年7月21日已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某交易公司,税务机关没有法定义务再送达给其他对象;对股东D本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以确保对本人请尽快与某区地税局取得联系,本人,D某地税局已多次通知.务处理决定书》的及时送达。

不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法送达。

如果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有争议,应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上一级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股东D于2007年3月5日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签收手续,并以自己的住房提供纳税担保后,于当日向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股东D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及要求:公司未进行清算,未明确企业的盈亏和进行利润分配,未收到公司的任何股息,要求撤销某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地方税务局复议委员会审阅了某区地方税务局提供的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审核案卷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和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后,认定某区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正确、数据计算准确、税务稽查程序合法,作出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收到本行政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1.一审股东D对市地税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于2007年5月1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及要求与复议申请的内容一致。

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就原告从公司中13月6年2007某区人民法院于取得180万元款项是否应作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进行当庭调查、审核及辩论。

被告(税务机关)认为:(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原告上述的款项取得,无论其称之为“借款”还是“预付账款”,而事实上原告是从公司中取得款项,至2005年度底未归还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其上述款项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而且在证据资料中有公司出示的公司股东分配情况说明,原告领取的180万元视为股东分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至企业清算时才能确认应纳税所得。

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某区人民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清楚地反映了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提供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证明了对原告追缴税款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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