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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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复议诉讼案分析

本案特点:本案涉及的执法程序复杂,执法环节全面,既涉及税收实体法,又涉及税收程序法,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程序到位,对政策分析充分,案件历经复议诉讼程序,对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底,某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某交易公司”)实施税收稽查中,发现该公司除存在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外,还存在少代扣代缴公司经理、副经理利用假名领取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和股东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某交易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由A、B、C、D四位股东(股东A、B为该公司的经理和副经理)投资设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经营用房出租等。该公司以拆迁补偿名义于2003年10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买卖合同且陆续收到了转让价款,部分支付给个人股东。但该公司在2005年底前一直从事经营活动未清算,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外围调查取证,查实某交易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事实:

其实质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10年2003该公司于.1.

属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买卖,应收收入2675万元。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资金迟付,收到利息10404元,合计涉及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2676万元。该公司没有在账簿上对该笔业务收入进行核算,未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该公司2004年度虚报亏损26万元。

3.该公司两位经理(股东A 、B),在2003年6月至2005年6月领取工资薪金时,编造虚假职工名字分别领取工资140978元和140676元,逃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公司虚列职工工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该公司自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款项后,以预付账款名义支付给股东A、B、C、D分红款各180万元,合计720万元。其中2004年1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25万元,2004年4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30万元,2004年5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5万元,2005年7月分别支付四位股东10万元。而该公司一直未对此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四位股东也未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将查实的违法事实告知该公司,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其限期补扣入库的规定,于2006年4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成其于2006年4月30日前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而该公司书面提出目前公司处于停业状态,股东之间有矛盾,无法补扣个人所得税。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将制作的《税务稽查报告》、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查单位提供的书面意见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

(二)定性处理意见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稽查局经过审理后于2006年6月1日将本案上报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区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对某交易公司作出如下定性处理:

1.对拆迁补偿行为的定性处理

认定该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合同,不属于政府市政改造拆迁行为,属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税。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造成未缴和少缴税收的行为属偷税行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350520.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5052.02元、土地增值税267604.04元、企业所得税2074493.62元,加收滞纳金1005673.82元、并对少缴税款处一倍罚款。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虚报亏损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2.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定性处理

(1)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计1463244.60元。

(2)直接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鉴于扣缴义务人无法履行补扣补缴税款的情况,根据《征管法》第六十.

九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在法律只作出了条文规定,没有明确追缴程序、法律文书及具体的操作办法情况下,某区地方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了三套追缴税款的方案。

第一、征管部门负责追缴。稽查局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纳税并加收滞纳金。此方案不足之处是,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纳税人仍不申报,此案又得移交稽查局查处。

第二、稽查局对纳税人立案查处。由稽查局实施延伸稽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实施税务稽查,作出处理决定。此方案的不足是稽查局原取得的证据材料与稽查实施的时间在逻辑上存有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使用原有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又得重新调查取证,且取证工作复杂难度增大。

第三、直接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在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同时,直接向纳税人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予以追缴,实施一个税务案件使用一份稽查报告、一份处罚决定、多份处理决定的并案稽查方法。此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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