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沪卫计指导〔2016〕007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007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登记对象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二、登记内容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
三、登记方式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
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生育登记工作。
对要求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当事人有关证明材料后,向其发放《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四、登记工作流程市卫生计生委整合“上海市妇幼保健系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出生登记系统”的信息,将生育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发给当事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
由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当事人的生育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录入数据库,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完成生育登记。
五、《登记单》发放《登记单》发放实行全市通办和首接责任制。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共青团工作
1、负责制定本系统共青团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阶段工作目标。 2、负责对本系统青年状况的调研,制定本系统青年人才、干部培养、输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实施“青年人才工程”和“青年文明工程”。 (八)承办上级部门和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组织人事处 处长:陈宝忠 副处长:张斌杨小红 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口计生)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实施本市卫生机构(人口计生) 人事管理政策。 (二)负责实施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推进本系统卫生人才开发工作;配合做好卫生专业学科人才的管理 工作。
基本介绍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处室简介
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纪检宣传统战处、组织人事处、综合计 划财务处、医政管理处、中医药发展与科教处、公共卫生管理处、健康促进处(爱国卫生处)、人口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办公室。
党政办公室
主 任:康向清 副主任:马蓉芳 许靖 赵伟 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要文稿和文字综合草拟工作,编制、撰写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 年度工作总结和规章制度等重要文稿;负责各类重要文稿的提供,综合汇报材料的编写;负责修志编史工作。 (二)负责公文的起草、审核、校对、印制和下发;负责来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和传递;负责公文 的立卷和归档。 (三)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对外联络协调和接待,全局性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媒体联络、 信息编写和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安排卫生局每周工作;负责党工委会议、局务会议的通知、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编写工作。 (五)负责党工委、卫生局的印章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区委、区府、市卫生局和本局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督办检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1
•【字号】沪卫计医〔2018〕027号
•【施行日期】201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的批复
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
你院关于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的申请收悉。
经过资格初审和擂台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挂靠单位情况,并经我委审定,同意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你中心,由你中心王华梁教授担任中心主任。
接本批复后,即请你中心王华梁教授根据《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筹建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并提出本市临床检验专业的下一步质量控制方案;同时由你院统筹安排,确定质量控制中心专(兼)职秘书,落实专用办公用房。
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专(兼)职秘书名单以及专用办公用房落实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周密,电话:23117842,电子邮箱:*****************。
特此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沪卫计中发〔2017〕024号•【施行日期】201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关于申报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的通知》(沪卫计中发〔2017〕18号)要求,经各单位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最终有16项列入建设项目(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全程管理工作,积极指导,加强督促,认真考核。
同时,要切实做好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的各项保障工作,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
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做好建设经费的匹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计划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为30万元/项,根据本次专家评审结果,确定了各项目本年度的财政资助金额,剩余部分将根据项目中期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资助。
三、各项目组要认真研究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建设要求,并结合各自的《项目申报书》及审评专家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对原计划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后,认真填写《上海市中医药新兴交叉学科资助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请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4份),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我委。
四、联系方法: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507室;联系人及电话:聂爱国,23117935。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11月18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能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包括:1.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同推进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推动完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2.负责统筹规划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资源配置;编制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有关规划,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及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推进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标准化工作;拟订本市医疗服务、疾病防治、卫生监督、中医药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4.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5.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依法监测传染病,逐步增加和完善对部分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强化预警机制;负责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6.负责妇幼保健、生殖健康、出生缺陷筛查和干预等工作;组织实施社区家庭计划指导工作,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特教儿童健康评估等医教结合;建立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
7.负责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大型医用设备实施资质管理和许可准入;负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医疗机构综合评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负责本市康复、护理、院前急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卫生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建立健全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本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并经2013年第8次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9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告要求第三章信息处理要求第四章医疗事故报告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3〕112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计划生育药具的分销行为的管理职责。
2.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3.取消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资格认定的管理职责。
4.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5.取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中部分内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将除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以外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事项,下放给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上海市卫生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下属单位
下属单位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法人代表:杨金龙 党总支书记、副主任:杨金龙 副主任:黄玉捷,高黄新 :上海市陕西南路122号7楼: 上海市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职能: 1.开展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发展的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战略性的研究; 2.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发展的状况的跟踪与调查,对有关人口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 3.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国外人口与发展的相关信息; 4.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 5.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专业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培养人口与生殖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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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领导
机构பைடு நூலகம்导
分管区县长恳谈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党委书记、主任黄红, 副主任孙常敏、赵勇、黄红, 副巡视员张梅兴、邵又娟。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化管理处、财务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发展规划处 (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六)宣传教育处 (七)科学技术服务处(家庭计划指导处)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韩正接见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代表(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研究起草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上海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上海市人口发展战略,参与提出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境外在沪常住人口的发展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 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本市人口和 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18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候选人培训工作。
经过两阶段培训及考核,并通过擂台评选,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符合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我委经研究决定,认定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为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
依据《上海市首席监督员管理办法》(沪卫计监督〔2014〕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起对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开展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5日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莫伟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范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朱亚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唐燕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胡振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秦志宏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葛君杰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施佳卿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谢岗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XXX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1孙利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祝建国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赵欢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晓峰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蔡晓东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XXX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戴小清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胡兴华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应亮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杨晓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戴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薛雁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李智健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沈慧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周宏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范忠飞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史济峰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项嘉汇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郭爱萍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杨向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史馨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周万里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刘艳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唐敏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孙东红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罗靖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杨志峰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郭晓红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林建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3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裴士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朱晓燕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费红博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毛钱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陈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陈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张红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徐华英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黄伟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盛颖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傅晨杰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刘涛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崔志婷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傅娇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董双谊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杨骏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刘艳杰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沈青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甘和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秦婉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王乙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匡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刘丹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刘成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夏树华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刘惠萍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蒋亚芳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杨伟峰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蒋东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倪原瑾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王伟阳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张萍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李嘉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李少栋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汤宇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张之幸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黄丽红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张建华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郑朝军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5罗海燕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郭嫱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姓名专业片区周磊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田才钧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钱依雯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王瑜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宋华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建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王愔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班婷婷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李真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周敏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于金玲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张敏婕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裘文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彭程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注:“区级首席监督员”片区划分第一片区:宝山、嘉定、崇明第二片区:浦东、杨浦、虹口第三片区:闵行、奉贤、徐汇第四片区:松江、金山、青浦、长宁第五片区:黄浦、静安、普陀、闸北——结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批复》(沪编〔2014〕523号),我委对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更名情况通知如下:
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2.上海市卫生局老干部活动室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老干部活动室;
3.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
4.上海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
5.上海市卫生局援外物资供应站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援外物资供应站;
6.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国际医学交流中心;
7.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增挂的“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8.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不再增挂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牌子。
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发文字号】沪人计生委[2003]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3.04.05【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计生委〔2003〕21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计委:现将《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二OO三年四月五日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林俊杰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林俊杰等同志正式
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1.29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林俊杰等同志正式任职的
通知
上海市血液中心:
经研究决定:
林俊杰试用期满,正式任上海市血液中心副主任;
朱自严试用期满,正式任上海市血液中心副主任。
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38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即日起本市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按照《规范》内容试行,请各相关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规范》出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二、市、区卫生计生委参照《规范》,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及放射诊疗许可中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三、各相关单位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和建议收集时间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9月3日附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一般要求、预评价技术要求和控制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l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 17857 医用放射学术语(放射治疗、核医学和辐射剂量学设备)GBZ 130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 133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 176 医用诊断X 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22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规范第2部分:放射治疗装置WS 76 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 328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78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沪卫计纠〔2018〕001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责任,推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风建设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邬惊雷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黄红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副组长:韩慰军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市干保局局长郑锦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衣承东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吴乾渝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磐石市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吴凡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丹丹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怀琼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闻大翔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张梅兴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周珊珊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市干保局副局长吕欣欣市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陈英浦东新区卫生党工委副书记、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方秉华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桂永浩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吴正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院长陈义汉同济大学副校长王拥军上海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程传苗海军军医大学副校长季红星中国福利会党组副书记成员:高秋韵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办公室主任倪卫杰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处)主任高红市卫生计生委干部人事处处长王惟市卫生计生委财务处(收费管理处)处长周少云市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处长徐崇勇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发展处(研究室)处长陈昕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处长吴宏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吴文辉市卫生计生委药政管理处处长王玲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处长吴向泳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处长周艳琴市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处长葛燕萍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赵致平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樊华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苏燕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处长王彤市卫生计生委新闻宣传处处长张勘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处长张帆市卫生计生委信访办公室主任马国新市干保局副局长朱文炜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卢伟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所长唐周华浦东新区卫生计生委党政办公室主任陈蓓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党委办公室主任王艺复旦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邵新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医院管理处处长姜成华同济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刘华上海中医药大学医院管理处处长谢长勇海军军医大学教务处副处长韩先梅中国福利会事业发展与研究部部长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行风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分析本市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形势任务,对行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指导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重大案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沪卫计医管〔2013〕002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医师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加强对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职责及成员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黄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瞿介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副组长:韩慰军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邬惊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赵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磐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肖泽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郑锦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峰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成员:晏波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张炜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管理处处长赵致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红炜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处长李善国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张勘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陈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副处长许铁峰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人事处处长王彤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宣传处处长凤伟总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委监察室主任马国新上海市干部保健局医学预防处处长徐天强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谭鸣上海市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二、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职责及成员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落实持续推进行风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落实持续推进行风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沪卫计纠〔2018〕00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文件落实持续推进行风建设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近年来,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章立制,严格监管,坚决纠正卫生计生系统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问题,有力促进了行业作风的不断改善。
为持续做好本市医药产品回扣治理“1+7”文件推进落实工作,加强本市医用耗材监管,根据《2017年上海市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暨药品回扣整治督导检查方案》(沪卫计纠〔2017〕5号),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做好“1+7”文件落实在行风建设工作中,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各办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要管理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持之以恒地抓好本市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系列文件推进落实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发动动员,做到人人知晓、人人理解、人人践行。
各单位要对照《2017年上海市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暨药品回扣整治督导检查方案》自查自纠情况,针对制度漏洞及执行的薄弱环节,加强整改。
二、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办医主体上报的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暨药品回扣整治自查情况,于6月初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办医主体、部分市级医疗机构、部分区卫生计生委及部分区属医疗机构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单位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系列文件落实情况、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情况、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十项不得”落实情况以及行风建设工作整体情况。
三、做好总结交流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将在专项督导结束后召开总结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加强各单位间的工作成果交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何懿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何懿等同志任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3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何懿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研究决定:
何懿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急管理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夏天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信息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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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篇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年3月15日20XX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XX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战略,根据“稳中求进、重在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着力“抓落实、抓推进、补短板”,坚持健康第一、顶层设计、精细管理、夯实基础、以人为本,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抓手,以加强全行业管理为重点,在制度创新上用力,在难点瓶颈处突破,在群众获得感上求实效,全面推进卫生计生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良好开局。
一、配合推进全国省级综合医改试点工作1.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本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架构,建立医疗服务产出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强化办医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善医院内部治理机制。
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在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基础上,继续开展比价关系研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深化药品、耗材采购供应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试点。
2.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推进本市首批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年底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加强对家庭医生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做实家庭医生制度。
坚持自愿原则,推进“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促进分级诊疗。
建立基于基本标准、数据分析与数据应用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评价机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开展功能社区平台试点。
组织参加国家基层卫生技能竞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研究制定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将村卫生室与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继续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衔接工作。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推进公立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应用水平测评,提高机构信息化水平。
加强健康大数据中心建设,积极发挥大数据对健康服务和行业管理等的支撑作用。
做好与“网上政务大厅”、“社区事务受理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等的功能对接。
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提高全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
二、推动新一轮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4.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配合做好《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上海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调整、衔接。
加强政策解读宣传,落实风险防控预案,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做好出生人口监测,适时开展政策评估。
开展基层计生干部业务培训,指导基层依法落实政策。
5.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巩固和加强乡(镇)街道、居(村)委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
深化计划生育行政事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制。
推进计生统计信息化改革,加强对重要指标和统计质量的监测通报。
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关怀关爱活动。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
深化跨区域管理协作,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的协查反馈。
6.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
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修订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组织实施农村奖扶、特别扶助“两项制度”。
认真落实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计划生育奖励假等规定。
进一步加大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力度,落实就医便利政策,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失独老人保险保障模式,研究制定计生特殊家庭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制度,探索建立计生特殊家庭社会关怀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以及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开展“高龄孕妇生育宣传指导服务”专项宣传。
推进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家庭计划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
推进“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人口文化建设。
三、保障城市安全、维护人群健康7.继续巩固和提升疾病防控能力。
全面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继续实施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
完善传染病监测体系和方案,强化夏秋季和冬春季传染病及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点传染病防控。
启动实施免疫规划脊髓灰质炎疫苗序贯程序,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
推进第三轮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
加强体卫结合、医教结合,推进委市合作慢性病管理示范市建设,开展《上海市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中长期规划(2000-20XX年)》终期评估。
推进健康管理云平台建设,巩固和推进医防融合脑卒中预防救治、糖尿病预防诊疗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大肠癌筛查及追踪管理市政府实事项目。
实施基于信息化的社区慢性病健康管理工作规范。
做好国家第四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
组织实施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落实以奖代补工作模式,提升心理咨询服务规范化水平,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
8.提高卫生应急核心能力。
加强院前急救体系的网络设施、硬件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完成新建11个医疗急救分站市政府实事项目。
加强核化生等专业型应急救援网络建设,推动区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建设,继续探索建立海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强化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做好G20财长会议、上海超级杯滑冰锦标赛等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
9.加强妇幼保健工作。
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母婴保健服务的指导意见》,推进母婴保健服务“区域划分、梯度服务、有序转诊”。
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
做实市妇幼保健中心。
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加强产科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网络和平台。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做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完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开展生殖健康促进项目。
制定实施《加强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做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推进免费婚前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建立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和实施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加强罕见病防治工作。
推动落实《本市医疗机构滞留未成年人处置办法》。
10.推进健康城市建设。
开展健康中国行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坚持“培育示范、强化规范、深化内涵、扩大覆盖”原则,继续开展向全市家庭发放健康读本和支持性工具工作,加强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深化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内涵建设,规范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开展健康大讲堂活动,提升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员能力。
继续加强公共场所控烟监管,推动室内全面无烟环境立法,以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机关、无烟企业创建为重点,全面提高城市无烟环境建设水平。
11.继续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全面启动新一轮城乡环境整洁行动,深入开展以清脏治乱、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和传染病防控为重点内容的季节性爱国卫生清洁城市活动。
强化国家卫生区镇的综合管理,组织完成复审和新创国家卫生镇的指导、督促和审核工作,建立国家卫生区动态管理机制。
开展以灭蚊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升防控登革热等虫媒传染病能力。
编制新一轮血防十年规划,推进水利血防建设工程建设。
12.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水平。
四、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13.切实改善医疗服务。
依托儿童专科和优势医院,建立区域儿科联合团队,提升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儿科服务能力和水平。
制定实施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落实两个国际医学园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推进浦东、新虹桥国际医学园区等社会办医创新发展。
深入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出台《上海市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办法》,加强预约诊疗服务管理。
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优化完善医疗机构审批手册,制定“十三五”本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探索ca(数字证书)在医师执业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执业管理。
推进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建设与发展。
保障血液供需平衡和质量安全。
出台本市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修订版),适时启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继续开展第二轮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在行业内公示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医疗服务信息。
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为支撑,探索建立新型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严厉打击“号贩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完善本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深化“三调解一保险”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4.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医疗护理体系建设。
制定实施老年护理规划,扩大老年护理床位规模,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举办老年护理机构,多层次满足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签约服务为形式,进一步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支撑。
指导推进养老机构新增医疗机构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加快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项目建设。
15.加强干部医疗工作。
以强化监督为抓手、以补短板为切入口,打造阳光下的干部医疗工作,推进干部医疗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
加强干保基地硬件建设,稳步推进华东医院扩建新楼、市一医院新建综合楼建设项目及配套投入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干保基地软件建设,推动高端医疗设备科研课题建设,拓展干保信息化应用建设,继续完善干部医疗全程预警管理模式,继续开展干保文化活动。
完成“十二五”期间引进高端医疗设备收尾工作,启动“十三五”期间引进高端医疗设备各项工作。
16.做好临床药事和基本药物工作。
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细菌耐药联防联控工作。
整合各类平台,开展合理用药系列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中医和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试点。
选取部分病种,试点建立并实施本市医疗机构药品临床应用路径。
分步实施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探索开展药事服务收费项目。
完善本市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二、三级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